宁波仁聚贸易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宁波仁聚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象山城东工业区玉盘路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电力设备、安防产品、安防监控系统、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矿产品、日用百货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组成:
股东姓名:钱云辉
住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大碶头村2组15号
共出资200万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200万元,在注册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四份,其中股东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宁波仁聚贸易有限公司
股东签字:
日期:2012年2月28日
宁波仁聚贸易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宁波仁聚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象山城东工业区玉盘路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电力设备、安防产品、安防监控系统、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矿产品、日用百货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组成:
股东姓名:钱云辉
住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大碶头村2组15号
共出资200万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200万元,在注册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四份,其中股东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宁波仁聚贸易有限公司
股东签字:
日期:201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