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实施方案

全县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做到精准扶贫和“两线融合”。根据《衡阳市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暨农村低保清理工作方案(试行) 》(衡政办函[20XX]19号) 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城乡低保进行全面清查整改,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进行重新核查,重新评定,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清退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实现按户施保、分类施保、进退及时。同时,准确设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建立联合认定机制,精准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实现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融合”。

二、基本原则

(一) 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的原则;

(二)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 重新评定、全面清理的原则;

(四) 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工作重点

(一)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在统筹农村低保和扶贫标准基础上,全面提高我县20XX 年城乡低保标准,其中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165元/月提高到220元/月;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330元/月提高到420元/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0%。

(二) 突出重点清查对象。

1. 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 基层干部、村(居) 委会成员、离任村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3. 退役军人、城乡环境同治环卫人员、企业改制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失地农民等成建制纳入低保的群体;

4. 家庭成员中有死亡未及时申报的;

5. 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经商办企业,经营收入较稳定或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6.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及自建大面积住房的; 饲养名贵宠物、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的; 购买分红性商业保险的; 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城区购买商品房,购置使用电脑、空调和电冰箱的;

7. 夫妻双方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不工作、不耕种,经常出入棋牌室、KTV 、餐饮等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

8. 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9. 有众多成年子女或子女生活条件较好的,父母、子女之间有能力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

10. 审批时有在校的大、中专学生,现已毕业的;

11. 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况的;

12. 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 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 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 子女自费出国留学;

13. 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的子女已就业或毕业一年以上的家庭;

14. 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的;

15. 连续3次入户不在家,无法连续核实情况的;

16. 有双重户口的;

17. 领取社保金后,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

(三) 突出重点保障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必须低于我县保障线,重点是保障以下六类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常年困难,无经济来源或人均收入低于保障线的特困人员或家庭。

1. 困境未成年人,主要指16周岁以下、父母一方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死亡火化证明) ,一方失踪或无劳动能力,失踪由村委会证明并由困境儿童居住地五户以上的邻居签字盖手膜,失去劳动能力由残联、人社或卫计部门证明,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2. 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的特殊困难家庭,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3. 家庭成员因病(含慢性病) 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继续治疗,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 ,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4. 家庭成员全部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 、未成年(16周岁以下) 的; 或其赡养、抚养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无赡养、抚养能力的。

5. 非农村低保和扶贫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

6. 因其他原因,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家庭。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低保对象必须严格按户施保,要坚决杜绝人为分户、拆户、并户现象发生。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本次清查整改,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程序,将城乡低保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轨道。

(一) 规范申请受理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调查核实的责任主体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把好各个关口,确保申请对象认定准确,受理及时,调查全面,评议公开,并基本核实好申请家庭财产状况。

(二) 规范低保申请程序。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低保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声明、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委托书。如无行为能力,可由村(居) 委会代其提出申请。低保申请书由户主签字确认,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申报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各乡镇要组织专人指导申请对象按要求如实规范填写,凡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予以受理。

(三) 规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县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中心对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1、家庭收入。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全部可支配收入。

(1)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及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扣除成本后计算; 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或

固定价格的,可参照当地同类区域平均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计算; 用于家庭自给消费的,不计入收入。

(2)工资性收入。主要指劳务活动所得收入,能够出示有效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 不能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比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土地林地出租、土地征用补偿、房屋出售出租等收入及其他财产性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计算。

(4)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林业补贴、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收入及其他转移性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参照相关人员的支付能力计算。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正在享受低保的,可以视为无履行赡养、抚养和扶养能力。

(5)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收入。

2、家庭财产评估。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土地、房产、农机、车辆、家电等资产。家庭财产状况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不予享受低保。全县统一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定办法,明确收入排查范围,出台行业认定标准,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并提出家庭财产状况具体标准。

全县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做到精准扶贫和“两线融合”。根据《衡阳市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暨农村低保清理工作方案(试行) 》(衡政办函[20XX]19号) 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城乡低保进行全面清查整改,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进行重新核查,重新评定,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清退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实现按户施保、分类施保、进退及时。同时,准确设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建立联合认定机制,精准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实现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融合”。

二、基本原则

(一) 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的原则;

(二)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 重新评定、全面清理的原则;

(四) 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工作重点

(一)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在统筹农村低保和扶贫标准基础上,全面提高我县20XX 年城乡低保标准,其中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165元/月提高到220元/月;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330元/月提高到420元/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0%。

(二) 突出重点清查对象。

1. 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 基层干部、村(居) 委会成员、离任村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3. 退役军人、城乡环境同治环卫人员、企业改制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失地农民等成建制纳入低保的群体;

4. 家庭成员中有死亡未及时申报的;

5. 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经商办企业,经营收入较稳定或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6.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及自建大面积住房的; 饲养名贵宠物、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的; 购买分红性商业保险的; 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城区购买商品房,购置使用电脑、空调和电冰箱的;

7. 夫妻双方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不工作、不耕种,经常出入棋牌室、KTV 、餐饮等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

8. 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9. 有众多成年子女或子女生活条件较好的,父母、子女之间有能力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

10. 审批时有在校的大、中专学生,现已毕业的;

11. 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况的;

12. 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 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 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 子女自费出国留学;

13. 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的子女已就业或毕业一年以上的家庭;

14. 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的;

15. 连续3次入户不在家,无法连续核实情况的;

16. 有双重户口的;

17. 领取社保金后,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

(三) 突出重点保障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必须低于我县保障线,重点是保障以下六类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常年困难,无经济来源或人均收入低于保障线的特困人员或家庭。

1. 困境未成年人,主要指16周岁以下、父母一方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死亡火化证明) ,一方失踪或无劳动能力,失踪由村委会证明并由困境儿童居住地五户以上的邻居签字盖手膜,失去劳动能力由残联、人社或卫计部门证明,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2. 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的特殊困难家庭,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3. 家庭成员因病(含慢性病) 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继续治疗,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 ,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4. 家庭成员全部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 、未成年(16周岁以下) 的; 或其赡养、抚养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无赡养、抚养能力的。

5. 非农村低保和扶贫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

6. 因其他原因,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家庭。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低保对象必须严格按户施保,要坚决杜绝人为分户、拆户、并户现象发生。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本次清查整改,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程序,将城乡低保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轨道。

(一) 规范申请受理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调查核实的责任主体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把好各个关口,确保申请对象认定准确,受理及时,调查全面,评议公开,并基本核实好申请家庭财产状况。

(二) 规范低保申请程序。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低保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声明、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委托书。如无行为能力,可由村(居) 委会代其提出申请。低保申请书由户主签字确认,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申报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各乡镇要组织专人指导申请对象按要求如实规范填写,凡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予以受理。

(三) 规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县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中心对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1、家庭收入。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全部可支配收入。

(1)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及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扣除成本后计算; 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或

固定价格的,可参照当地同类区域平均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计算; 用于家庭自给消费的,不计入收入。

(2)工资性收入。主要指劳务活动所得收入,能够出示有效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 不能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比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土地林地出租、土地征用补偿、房屋出售出租等收入及其他财产性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计算。

(4)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林业补贴、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收入及其他转移性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参照相关人员的支付能力计算。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正在享受低保的,可以视为无履行赡养、抚养和扶养能力。

(5)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收入。

2、家庭财产评估。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土地、房产、农机、车辆、家电等资产。家庭财产状况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不予享受低保。全县统一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定办法,明确收入排查范围,出台行业认定标准,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并提出家庭财产状况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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