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不下庶人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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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家语》又名《孔氏家语》,或简称《家语》,是一部记录孔子及孔门弟子思想言行的著作。今传本《孔子家语》共十卷四十四篇,魏王肃注,书后附有王肃序和《后序》。
基本信息
作品名称
礼不下庶人
作品出处
《孔子家语·卷七·五刑解第三十》
作者
孔子
目录 1名句解释
2古语解释
3其他释义
1 名句解释
2 古语解释
3 其他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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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 编辑本段 名句解释
【汉语拼音】
礼不下庶人
lǐ bù xià shù rén
【名句原文】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名句注释】
礼不下达庶人。谓对庶人不必责求完礼。《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郑玄 注:“为其遽於事且不能备物。” 游桂 注:“庶人不庙祭,则宗庙之礼所不及也;庶人徒行,则车乘之礼所不及也;庶人见君子不为容,则朝廷之礼所不及也。不下者,谓其不下及也。” 清 龚自珍 《春秋决事比答问第二》:“礼不下庶人者,礼至庶人而极。”
【名句出处】
选自《孔子家语·卷七·五刑解第三十》。
【名句译文】
刑法不对于达官贵人,礼节不对于平民百姓。
【名句赏析】
这本是先古时代的一条法律条文,但在此孔子却加以发展了。他认为达官贵人犯法后,不应对他们实行刑罚,老百姓也不需要学习过多的礼仪。孔子的这种思想为达官贵人为所欲为,触犯法律开了绿灯,违反了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制原则,应该说是不健全的法律条文。
【作者简介】
《论语》是儒家学派的经典著作之一,由孔子的弟子及其再传弟子编撰而成。它以语录体和对话文体为主,记录了孔子及其弟子言行,集中体现了孔子的政治主张、论理思想、道德观念及教育原则等。与《大学》《中庸》《孟子》《诗经》《尚书》《礼记》《易经》《春秋》并称“四书五经”。
折叠 编辑本段 古语解释
东汉郑玄注云:礼不下庶人,为其遽於事,且不能备物。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
唐孔颖达正义云: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服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也。白虎通云: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礼谓酬酢之礼,不及庶人,勉民使至於士也,故士相见礼云:庶人见於君,不为容进退,走。张逸云:非是都不行礼也,但以其遽务,不能备之,故不著於经文三百威仪三千耳,其有事则假士礼行之。
唐孔颖达正义云: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张逸云:谓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贤者犯法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唐孔颖达正义云:注不与至刑书,正义曰,与犹许也,不许贤者犯法。若许之,则非进贤之道也。大夫无刑科,而周礼有犯罪致杀放者,郑恐人疑故出其事,虽不制刑书,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或犯法,则在八议。议有八条,事在周礼:一曰议亲之辟,谓是王宗室有罪也;二曰议故之辟,谓与王故旧也;三曰议贤之辟,谓有德行者也;四曰议能之辟,谓有道艺者也;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立功者也;六曰议贵之辟,谓贵者犯罪,即大夫以上也;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忧国也;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也(黄帝之後、帝尧之後、帝舜之後,是谓三愙;夏后氏之後、殷之後,是谓二代。参见礼记乐记)。古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是大夫有刑。凡有爵者,与王同族,大夫以上,适甸师氏(由甸师氏暗杀于郊野)。但大夫罪未定之前,则皆在八议。若罪已定,将刑杀,则适甸师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於甸师氏。故掌戮云: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则死刑焉。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诸侯大夫,则戮於朝。故襄二十二年,楚杀令尹子南,尸诸朝。是大夫於朝也。列国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明天子之士,亦在朝也。诸侯大夫既在朝,则诸侯之士在市,故檀弓云:君之臣,不免於罪,则将肆诸市朝。
对“刑不上大夫”之意蕴,孔子曾作出过经典阐释。《孔子家语》记载,孔子的学生冉有曾求教于孔子:先王制定法律,规定刑不上大夫。如果大夫犯了罪,就可以不适用刑罚吗?孔子作了这样的解释:对于君子的治理,通常以礼教驾御其内心,从而赋予其廉耻之节操。古代的大夫,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必直接定其罪名,以避讳不名之耻。因此,大夫犯了罪,如在五刑范围之内,不必派司法官吏对其加以捆绑羁押,而令其自己请罪;如属于重大犯罪,也不必派司法官吏对其施以死刑,而令其跪拜自裁。所以,即使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也不会因有罪而逃避惩罚,这实际上是礼教在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作用。
总体而言,在漫长的中国古代历史中,这一古老的法律原则始终得到了普遍遵循,尽管在一些特定时期,这种遵守并不严格,例如,在隋朝就经常发生在朝廷上责打大臣的情况,唐代也有个例。相对而言,无论在治国理论还是在法律实践中,宋代均始终严格遵循着“刑不上大夫”这一基本法律原则。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出自春秋时期成书的《礼记》。本意是说:对于被统治阶层,应该以刑法来规范他们的行为;对于统治阶层则应依靠礼来使他们自律,这里的礼不仅是指礼貌,礼仪,也是一种道德意识。自秦汉以来,对这句话的解释都是“庶人没有资格受礼遇,大夫拥有特权不受刑”,把“下”作“下到”,“上”作“上到”解。这种解释,与原话的本来意义是违背的,这是“以封建的特权观念去解释带有原始性质的、以天神报这为根据、以血缘宗亲行正义的远古刑礼观的一种误解”。
首先,从先秦人的字句上看,“上”“下”二字,意作鄙视、重视。如“以高下下,以男下女”,其高下之之间的“下”与男女之间的“下”,均为卑贱意。《论语》的“惟上智下愚不移”,其“上”与“下”也作重轻意解。《礼记》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上”“下”二字取义,与上列句式相同,意为尊卑之意。
其次,从血缘宗亲社会的刑礼观上看,远古时代,社会的所有成员,为了本血缘宗亲的兴旺发达,子孙繁衍,都要严守人所共循的礼制刑法,谁也不能特珠。尧舜时,舜让鲧治理水患,鲧没有治好,鲧就受到了死刑处分。舜让位于禹后,禹对于执法刑父的皋陶不但重用,而且友情胜旧。当时刑礼保持公正与威严,即便是首领也不例外。所以这句话,应为“礼不卑庶人,刑不尊大夫”意思是不会因为大夫之尊,就可以免除刑罚,也不会因为是平民,就将他们排除於文明社会之外。
当然,这句话到了封建社会变成了因人论罪,礼成了尊上卑下、刑变为宥贵残贫的封建特权阶层的私器。但这句话是与后世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脉相承的。
折叠 编辑本段 其他释义
古语中“上”和“下”做动词,如果按照“礼不下达庶人。谓对庶人不必责求完礼。”则改变了孔子的本意,正确翻译“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应为礼仪不把庶民置于下,刑罚不把士大夫置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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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家语》又名《孔氏家语》,或简称《家语》,是一部记录孔子及孔门弟子思想言行的著作。今传本《孔子家语》共十卷四十四篇,魏王肃注,书后附有王肃序和《后序》。
基本信息
作品名称
礼不下庶人
作品出处
《孔子家语·卷七·五刑解第三十》
作者
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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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古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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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拼音】
礼不下庶人
lǐ bù xià shù rén
【名句原文】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名句注释】
礼不下达庶人。谓对庶人不必责求完礼。《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郑玄 注:“为其遽於事且不能备物。” 游桂 注:“庶人不庙祭,则宗庙之礼所不及也;庶人徒行,则车乘之礼所不及也;庶人见君子不为容,则朝廷之礼所不及也。不下者,谓其不下及也。” 清 龚自珍 《春秋决事比答问第二》:“礼不下庶人者,礼至庶人而极。”
【名句出处】
选自《孔子家语·卷七·五刑解第三十》。
【名句译文】
刑法不对于达官贵人,礼节不对于平民百姓。
【名句赏析】
这本是先古时代的一条法律条文,但在此孔子却加以发展了。他认为达官贵人犯法后,不应对他们实行刑罚,老百姓也不需要学习过多的礼仪。孔子的这种思想为达官贵人为所欲为,触犯法律开了绿灯,违反了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制原则,应该说是不健全的法律条文。
【作者简介】
《论语》是儒家学派的经典著作之一,由孔子的弟子及其再传弟子编撰而成。它以语录体和对话文体为主,记录了孔子及其弟子言行,集中体现了孔子的政治主张、论理思想、道德观念及教育原则等。与《大学》《中庸》《孟子》《诗经》《尚书》《礼记》《易经》《春秋》并称“四书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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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郑玄注云:礼不下庶人,为其遽於事,且不能备物。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
唐孔颖达正义云: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服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也。白虎通云: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礼谓酬酢之礼,不及庶人,勉民使至於士也,故士相见礼云:庶人见於君,不为容进退,走。张逸云:非是都不行礼也,但以其遽务,不能备之,故不著於经文三百威仪三千耳,其有事则假士礼行之。
唐孔颖达正义云: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张逸云:谓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贤者犯法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唐孔颖达正义云:注不与至刑书,正义曰,与犹许也,不许贤者犯法。若许之,则非进贤之道也。大夫无刑科,而周礼有犯罪致杀放者,郑恐人疑故出其事,虽不制刑书,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或犯法,则在八议。议有八条,事在周礼:一曰议亲之辟,谓是王宗室有罪也;二曰议故之辟,谓与王故旧也;三曰议贤之辟,谓有德行者也;四曰议能之辟,谓有道艺者也;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立功者也;六曰议贵之辟,谓贵者犯罪,即大夫以上也;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忧国也;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也(黄帝之後、帝尧之後、帝舜之後,是谓三愙;夏后氏之後、殷之後,是谓二代。参见礼记乐记)。古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是大夫有刑。凡有爵者,与王同族,大夫以上,适甸师氏(由甸师氏暗杀于郊野)。但大夫罪未定之前,则皆在八议。若罪已定,将刑杀,则适甸师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於甸师氏。故掌戮云: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则死刑焉。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诸侯大夫,则戮於朝。故襄二十二年,楚杀令尹子南,尸诸朝。是大夫於朝也。列国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明天子之士,亦在朝也。诸侯大夫既在朝,则诸侯之士在市,故檀弓云:君之臣,不免於罪,则将肆诸市朝。
对“刑不上大夫”之意蕴,孔子曾作出过经典阐释。《孔子家语》记载,孔子的学生冉有曾求教于孔子:先王制定法律,规定刑不上大夫。如果大夫犯了罪,就可以不适用刑罚吗?孔子作了这样的解释:对于君子的治理,通常以礼教驾御其内心,从而赋予其廉耻之节操。古代的大夫,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必直接定其罪名,以避讳不名之耻。因此,大夫犯了罪,如在五刑范围之内,不必派司法官吏对其加以捆绑羁押,而令其自己请罪;如属于重大犯罪,也不必派司法官吏对其施以死刑,而令其跪拜自裁。所以,即使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也不会因有罪而逃避惩罚,这实际上是礼教在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作用。
总体而言,在漫长的中国古代历史中,这一古老的法律原则始终得到了普遍遵循,尽管在一些特定时期,这种遵守并不严格,例如,在隋朝就经常发生在朝廷上责打大臣的情况,唐代也有个例。相对而言,无论在治国理论还是在法律实践中,宋代均始终严格遵循着“刑不上大夫”这一基本法律原则。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出自春秋时期成书的《礼记》。本意是说:对于被统治阶层,应该以刑法来规范他们的行为;对于统治阶层则应依靠礼来使他们自律,这里的礼不仅是指礼貌,礼仪,也是一种道德意识。自秦汉以来,对这句话的解释都是“庶人没有资格受礼遇,大夫拥有特权不受刑”,把“下”作“下到”,“上”作“上到”解。这种解释,与原话的本来意义是违背的,这是“以封建的特权观念去解释带有原始性质的、以天神报这为根据、以血缘宗亲行正义的远古刑礼观的一种误解”。
首先,从先秦人的字句上看,“上”“下”二字,意作鄙视、重视。如“以高下下,以男下女”,其高下之之间的“下”与男女之间的“下”,均为卑贱意。《论语》的“惟上智下愚不移”,其“上”与“下”也作重轻意解。《礼记》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上”“下”二字取义,与上列句式相同,意为尊卑之意。
其次,从血缘宗亲社会的刑礼观上看,远古时代,社会的所有成员,为了本血缘宗亲的兴旺发达,子孙繁衍,都要严守人所共循的礼制刑法,谁也不能特珠。尧舜时,舜让鲧治理水患,鲧没有治好,鲧就受到了死刑处分。舜让位于禹后,禹对于执法刑父的皋陶不但重用,而且友情胜旧。当时刑礼保持公正与威严,即便是首领也不例外。所以这句话,应为“礼不卑庶人,刑不尊大夫”意思是不会因为大夫之尊,就可以免除刑罚,也不会因为是平民,就将他们排除於文明社会之外。
当然,这句话到了封建社会变成了因人论罪,礼成了尊上卑下、刑变为宥贵残贫的封建特权阶层的私器。但这句话是与后世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脉相承的。
折叠 编辑本段 其他释义
古语中“上”和“下”做动词,如果按照“礼不下达庶人。谓对庶人不必责求完礼。”则改变了孔子的本意,正确翻译“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应为礼仪不把庶民置于下,刑罚不把士大夫置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