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屯能司〔2011〕262号
关于规范公司合同审批范围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各部室中心:
为加强企业管理和依法治企,有效防范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合同管理的责任和权限,根据《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公司各类合同、协议(以下统称“合同”)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审批范围
(一)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审批范围
1. 公司并购、重组、改制、划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伙、合作、联营、合并、分立及借款、投资、担保等;
2. 集中采购、销售(煤炭、铝产品及氧化铝除外)合同标的 -1-
额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
3.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300万元以上;
4. 其他采购、承揽、运输、保管、仓储、承包、租赁、供用、劳务和地区赔偿等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以上;
5. 技术、委托、行纪、居间合同标的额100万元以上。
(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范围
1. 集中采购、销售(煤炭、铝产品及氧化铝除外)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3. 其他采购、承揽、运输、保管、仓储、承包、租赁、供用、劳务和地区赔偿等合同标的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4. 技术、委托、行纪、居间合同标的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三)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范围
1. 集中采购、销售(煤炭、铝产品及氧化铝除外)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以下;
2.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100万元以下;
3. 其他采购、承揽、运输、保管、仓储、承包、租赁、供用、劳务和地区赔偿等合同标的额100万元以下;
4. 技术、委托、行纪、居间合同标的额50万元以下。
(四)各单位负责人审批范围
合同标的额5万元以下(公司特别规定除外)。
-2 -
(五)合同备案管理范围
公司煤炭、铝产品贸易(含氧化铝、电解铝购销)合同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实行备案管理,分别由煤炭贸易部、铝业公司、四方铝业公司、铝板带厂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负责审批,签订的合同报法律事务部、经营管理部备案;合同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二、有关要求
1. 法律事务部负责会同经营管理部、财务部,根据各单位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自行负责审批的合同限额范围、报批合同的程序等,报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批准后,由法律事务部下发通知执行。
2. 本通知未能明确审批范围的合同,各单位要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履行报审程序,法律事务部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进行审核审查把关。公司总法律顾问根据合同标的额情况,依据合同审批范围逐级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审批。
3. 各单位要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严禁故意拆解合同、规避报审行为;如有发生,公司将视情节,取消单位自行审批权或降低单位自行审批范围;造成不良后果的,比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3-
各部室中心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须经法律事务部审查,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或审核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审批。
5. 依据上述审批范围规定,在履行合同审批程序后,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单位、管理部门需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 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制作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公室负责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6. 未经审查批准的合同或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合同,公司财务部和各单位财务预算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三、其他
1. 公司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 本通知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含驻外地企业、办事机构)。
3. 公司各驻外地企业、办事(联络)处可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报审。
4.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用新的公司合同审批表,各单位、部门可在公司法律事务部网站下载或与法律事务部联系。
联系人:张建会,电话:89024341、[1**********];
王忠伟,电话:89012247、[1**********]。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4 -
主题词:合同 审批 管理 通知
公司办公室 2011年5月20日印发 校对:张建会 共印:72份 -5-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屯能司〔2011〕262号
关于规范公司合同审批范围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各部室中心:
为加强企业管理和依法治企,有效防范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合同管理的责任和权限,根据《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公司各类合同、协议(以下统称“合同”)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审批范围
(一)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审批范围
1. 公司并购、重组、改制、划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伙、合作、联营、合并、分立及借款、投资、担保等;
2. 集中采购、销售(煤炭、铝产品及氧化铝除外)合同标的 -1-
额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
3.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300万元以上;
4. 其他采购、承揽、运输、保管、仓储、承包、租赁、供用、劳务和地区赔偿等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以上;
5. 技术、委托、行纪、居间合同标的额100万元以上。
(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范围
1. 集中采购、销售(煤炭、铝产品及氧化铝除外)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3. 其他采购、承揽、运输、保管、仓储、承包、租赁、供用、劳务和地区赔偿等合同标的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4. 技术、委托、行纪、居间合同标的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三)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范围
1. 集中采购、销售(煤炭、铝产品及氧化铝除外)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以下;
2.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100万元以下;
3. 其他采购、承揽、运输、保管、仓储、承包、租赁、供用、劳务和地区赔偿等合同标的额100万元以下;
4. 技术、委托、行纪、居间合同标的额50万元以下。
(四)各单位负责人审批范围
合同标的额5万元以下(公司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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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备案管理范围
公司煤炭、铝产品贸易(含氧化铝、电解铝购销)合同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实行备案管理,分别由煤炭贸易部、铝业公司、四方铝业公司、铝板带厂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负责审批,签订的合同报法律事务部、经营管理部备案;合同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二、有关要求
1. 法律事务部负责会同经营管理部、财务部,根据各单位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自行负责审批的合同限额范围、报批合同的程序等,报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批准后,由法律事务部下发通知执行。
2. 本通知未能明确审批范围的合同,各单位要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履行报审程序,法律事务部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进行审核审查把关。公司总法律顾问根据合同标的额情况,依据合同审批范围逐级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审批。
3. 各单位要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严禁故意拆解合同、规避报审行为;如有发生,公司将视情节,取消单位自行审批权或降低单位自行审批范围;造成不良后果的,比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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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室中心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须经法律事务部审查,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或审核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审批。
5. 依据上述审批范围规定,在履行合同审批程序后,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单位、管理部门需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 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制作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公室负责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6. 未经审查批准的合同或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合同,公司财务部和各单位财务预算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三、其他
1. 公司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 本通知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含驻外地企业、办事机构)。
3. 公司各驻外地企业、办事(联络)处可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报审。
4.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用新的公司合同审批表,各单位、部门可在公司法律事务部网站下载或与法律事务部联系。
联系人:张建会,电话:89024341、[1**********];
王忠伟,电话:89012247、[1**********]。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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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合同 审批 管理 通知
公司办公室 2011年5月20日印发 校对:张建会 共印:72份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