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专项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

检察机关专项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

作者:陈建章 潘万宝

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3年第03期

一、专项预防概述

1.专项预防的概念。专项预防是指检察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围绕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专项整治活动等热点问题,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方式,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项专门性业务工作。专项预防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还包括在资金使用、环保、招投标、涉农、换届选举等专门项目开展的系列预防活动。如2011年,高检院预防厅下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

2.特点。一是专业性强。专项预防是检察机关针对一个单位、一个领域、一个行业、一个环节部门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或问题开展的预防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是其他部门不能替代的。二是操作性强。专项预防是针对某个案件在发案单位及其同行业、同系统中深挖原因、找出问题、提出建议、落实措施,工作有步骤,有形式、有内容,已形成一定规范化格局,便于操作。三是典型性强。专项预防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从个案预防中发展和延伸过来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个案预防都可以发展为专项预防,而是在一些重要的、热点的部门、领域发生案件,且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新颖性、趋势性,在一段时间内有一定的代表性,才会延伸出专项预防。四是综合性强。专项预防的工作形式和内容包含有案例分析、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检察建议、预防调查等,基本包含了预防工作所有的形式和内容。

3.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依据。一是政策依据。中共中央有关反腐败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决定,是开展专预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政策依据。如,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是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政策支撑。同时,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也是落实中央《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的具体举措。二是法规依据。一些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如,2002年10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决定》第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紧密结合法律监督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行业预防、专项预防等工作;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及其他有关工作。”以后相继推出的《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均结合本地特点,为开展专项预防活动提供了法规依据。三是实践依据。多年来,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这是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集中开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专项预

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这些指导实践的文件下达,为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工作,在社会上树立鲜明的形象,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提供了充分的实践依据。

二、开展专项预防的方法步骤

(一)专项预防项目的选择

一是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开展专项预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灾后重建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中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二是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预防工作。三是围绕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领域开展专项预防工作。按照中央“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的要求,针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金融、司法、教育、医药等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情况,配合专项治理,深入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二)专项预防工作流程

1.立项审批。专项预防项目选择后,由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向上级检察机关履行专项预防立项审批程序。具体是:由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填写《××专项预防立项审批表》,并附《××专项预防工作可行性考察报告》,由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机关已有明文规定或通知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视为该专项预防已经立项。

2.制订方案。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是做好专项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保证。检察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研,主动走访有关主管部门,了解并掌握预防需求,特别是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因素、环节、部位,与相关部门、单位等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保证工作落到实处。下级检察院制定的预防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要及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专项预防工作的时间安排、主要内容和措施形式,组织领导和任务要求等基本内容。

3.主要措施。专项预防工作措施比一般预防工作要多,基本包含了预防工作所有的形式和内容,应当善于综合运用。主要包括: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及时准确提供查询结果,把好廉洁准入关口;督促项目相关主管单位实施廉政承诺,开展公示,接受各方监督;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加强相关公职人员廉政辅导;受理举报,开展预防咨询;分析犯罪因素和隐患,总结职务犯罪特点、规律,向决策部门提出治理防范建议等等。

4.效果评估。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应比照专项预防目标对专项预防工作的阶段性成效和结项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收到良好效果的及时进行总结,对效果不明显的,应分析原因,及时改进,使专项预防工作顺利进行。评估的标准主要包括:比较开展专项预防活动前后不同时期的案件发生情况;相关预防单位的机制制度建设是否得以完善;检察机关提出的预防对策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得到相关单位采纳;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检察机关专项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

作者:陈建章 潘万宝

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3年第03期

一、专项预防概述

1.专项预防的概念。专项预防是指检察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围绕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专项整治活动等热点问题,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方式,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项专门性业务工作。专项预防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还包括在资金使用、环保、招投标、涉农、换届选举等专门项目开展的系列预防活动。如2011年,高检院预防厅下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

2.特点。一是专业性强。专项预防是检察机关针对一个单位、一个领域、一个行业、一个环节部门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或问题开展的预防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是其他部门不能替代的。二是操作性强。专项预防是针对某个案件在发案单位及其同行业、同系统中深挖原因、找出问题、提出建议、落实措施,工作有步骤,有形式、有内容,已形成一定规范化格局,便于操作。三是典型性强。专项预防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从个案预防中发展和延伸过来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个案预防都可以发展为专项预防,而是在一些重要的、热点的部门、领域发生案件,且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新颖性、趋势性,在一段时间内有一定的代表性,才会延伸出专项预防。四是综合性强。专项预防的工作形式和内容包含有案例分析、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检察建议、预防调查等,基本包含了预防工作所有的形式和内容。

3.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依据。一是政策依据。中共中央有关反腐败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决定,是开展专预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政策依据。如,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是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政策支撑。同时,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也是落实中央《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的具体举措。二是法规依据。一些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如,2002年10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决定》第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紧密结合法律监督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行业预防、专项预防等工作;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及其他有关工作。”以后相继推出的《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均结合本地特点,为开展专项预防活动提供了法规依据。三是实践依据。多年来,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这是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集中开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专项预

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这些指导实践的文件下达,为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工作,在社会上树立鲜明的形象,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提供了充分的实践依据。

二、开展专项预防的方法步骤

(一)专项预防项目的选择

一是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开展专项预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灾后重建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中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二是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预防工作。三是围绕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领域开展专项预防工作。按照中央“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的要求,针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金融、司法、教育、医药等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情况,配合专项治理,深入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二)专项预防工作流程

1.立项审批。专项预防项目选择后,由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向上级检察机关履行专项预防立项审批程序。具体是:由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填写《××专项预防立项审批表》,并附《××专项预防工作可行性考察报告》,由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机关已有明文规定或通知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视为该专项预防已经立项。

2.制订方案。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是做好专项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保证。检察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研,主动走访有关主管部门,了解并掌握预防需求,特别是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因素、环节、部位,与相关部门、单位等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保证工作落到实处。下级检察院制定的预防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要及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专项预防工作的时间安排、主要内容和措施形式,组织领导和任务要求等基本内容。

3.主要措施。专项预防工作措施比一般预防工作要多,基本包含了预防工作所有的形式和内容,应当善于综合运用。主要包括: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及时准确提供查询结果,把好廉洁准入关口;督促项目相关主管单位实施廉政承诺,开展公示,接受各方监督;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加强相关公职人员廉政辅导;受理举报,开展预防咨询;分析犯罪因素和隐患,总结职务犯罪特点、规律,向决策部门提出治理防范建议等等。

4.效果评估。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应比照专项预防目标对专项预防工作的阶段性成效和结项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收到良好效果的及时进行总结,对效果不明显的,应分析原因,及时改进,使专项预防工作顺利进行。评估的标准主要包括:比较开展专项预防活动前后不同时期的案件发生情况;相关预防单位的机制制度建设是否得以完善;检察机关提出的预防对策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得到相关单位采纳;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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