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协 议 书
甲方:冯奥博
乙方: 张辉
2014年8月7日甲方驾驶马自达轿车、乙方驾驶捷达轿车在农安县两家子水库距东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事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65000.00元。
二、乙方上述捷达轿车归甲方所有,且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不得反悔。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法院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官:(签字) 年 月 日
和 解 协 议 书
甲方:冯奥博
乙方: 张辉
2014年8月7日甲方驾驶马自达轿车、乙方驾驶捷达轿车在农安县两家子水库距东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事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65000.00元。
二、乙方上述捷达轿车归甲方所有,且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不得反悔。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法院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官:(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