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指南

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条件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2、 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3、 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三年;

4、 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条件:

1996 年8 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 年 ( 含 70 年 ) 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 15 年;

2、1970 年 ( 含 70 年 ) 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 20 年;

3、1970 年 ( 含 70 年 ) 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 25 年。

二、注册申请材料

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初始注册

①初始注册申请表(表格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生成,下同)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下同);

②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证、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⑤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⑥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⑦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⑧2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2、延续注册

①延续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

②申请人注册证书复印件;

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⑤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⑥2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3、变更注册

①变更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

②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③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申请变更注册至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⑤申请人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⑥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⑦2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4、注销

(一) 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情形的, 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注销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

②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③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

5、行政许可程序

(一) 申请人应先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 ),通过“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注册信息、打印注册申请表,并上报电子文档;

(二) 聘用单位审核有关申报材料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三) 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①由建设部核准的注册事项,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和对有关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再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②由省建设厅核准的注册事项,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①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②由建设部核准的注册事项,省建设厅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上报建设部;

③由省建设厅核准的注册事项,省建设厅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注册

证书及执业印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条件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2、 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3、 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三年;

4、 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条件:

1996 年8 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 年 ( 含 70 年 ) 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 15 年;

2、1970 年 ( 含 70 年 ) 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 20 年;

3、1970 年 ( 含 70 年 ) 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 25 年。

二、注册申请材料

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初始注册

①初始注册申请表(表格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生成,下同)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下同);

②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证、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⑤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⑥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⑦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⑧2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2、延续注册

①延续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

②申请人注册证书复印件;

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⑤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⑥2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3、变更注册

①变更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

②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③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申请变更注册至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⑤申请人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⑥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⑦2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4、注销

(一) 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情形的, 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注销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

②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③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

5、行政许可程序

(一) 申请人应先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 ),通过“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注册信息、打印注册申请表,并上报电子文档;

(二) 聘用单位审核有关申报材料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三) 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①由建设部核准的注册事项,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和对有关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再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②由省建设厅核准的注册事项,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①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②由建设部核准的注册事项,省建设厅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上报建设部;

③由省建设厅核准的注册事项,省建设厅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注册

证书及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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