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

1.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0个专业,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的岗位

上执业,但国家鼓励和提倡一岗多师。

2. 二级建造师应具备下列执业技术能力: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

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能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3. 建造师经注册后,才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取得建造师执业费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4.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法律、行

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5.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6.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定》,申请建造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建造师执业资

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7.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经注册的建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的;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执业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8.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所组成,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抽去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本题中,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它们各自均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9.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以对社会产生消极作用为主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社会

事件、意外事件。由于自然原因而发生的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等均属法律事件的自然事件。

10. 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包括:(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

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

11. 委托代理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12. 他物权,是指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其内容可能是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某一或某些方面对物的支配,而不只限于使用和收益方面。

13.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主要包括四点:(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

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的形式合法.

14. 下列三种行为不适用代理:(1)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2)履行具有

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行为,如商业演出、约稿;(3)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15.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书中主要论及三点:(1)债权与物权的主体不同:(2)债权与物权的内容不同。(3)债权

与物权的客体不同。

16.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7.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

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8.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是指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

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19.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

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0.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其资质登记按照最低登记核定,并设立1年的暂定期。

21. 《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内承揽工程。大型建筑工程或者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

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2. 《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

23.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

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4. 《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

不检查或者不接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5.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可以处以罚款。

26.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

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7.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速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奉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8.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9.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

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八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是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所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

30.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其拥

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1. 根据《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

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2. 《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3.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

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4.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

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35. 《建筑法》规定: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内容及监理

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36. 《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

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工程监理业务,建设监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降低工程质量。

37. 《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颇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9. 招标须按一定程序进行,因此需耗费一定时间,抢险救灾工程十分紧急,不能有时间耽搁,所以《招标

投标法》规定,抢险救灾工程可不进行招投标。

40. 按照招投标公开程度的不同,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41.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主动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投标,所以不需要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的资

格审查将在评标时进行。

42.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3.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4.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5. 《招标投标汝》第31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

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6. 《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47. 《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48. 评标只能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与结

果。

49.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50.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51. 《招标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

贷款的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 对于施工中采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按照规定则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5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9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

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53. 我国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54.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B.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

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C.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相应资金、 D.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55. 投标保证公是为了制约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及中标后签订合同及提交履约保函的有力保证。但《招标

故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56. 《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

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57. 《招标投标法》第53、54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8. 安全生产法规定,工程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9.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工程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工程建设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窜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0. 工程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61. 规定指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62.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有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其中危险报告

义务是指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

63. 规定指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具有现场调查取证权、现场处理权、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中现

场调查取证权是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工程建设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64.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65. 工程建设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投入,致使工程建设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工程建设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6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制度。其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67.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

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妥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居民区其他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施工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井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可爆破作业。

68. 工程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

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9.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70. 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上

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二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71.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72.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

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3.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7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5. 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投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76. 规定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

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7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规定.规定

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转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等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8.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

等地下管绒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79.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贵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80.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备案.

81.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申

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签订施工合同是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实施监理虽然也是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要做的事,但并不对所有工程都是如此,仅仅对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

82.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

工程监理企业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3. 根据《犍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

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84. 建设单位有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

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一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5.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

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86. 在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

87.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管书,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8.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标准根据其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89.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

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90.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91.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

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92.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93.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94. 根据《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

的劳动合同。

95.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 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96.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

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97.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全,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98. 根据民法通则,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99.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 刑事处罚中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101. 如果行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 失,则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在施工

中遇到严重的暴风雨,造成停工,从而延误丁工期,在这种情况下,停工行为和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结果并非出自施工者的故意和过失,而属于不可抗力,因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102.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

损失等违约责任。

103. 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暂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104. 刑事处罚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

权利。

105.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由以下四个条件构成,即:有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

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106. 根据定义,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工民建、公用事业建筑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

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107.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以及与工程有密切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业主聘用的设计单位不包含在这个范围之内。

108. 根据定义,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技术险种,其目的在于为各种机器的安装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尽可

能全面的专门保险。安装上程一切险承保安装各种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工程建设一切损失,

109. 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内,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

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的保费的三分之一左右,而且对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1.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0个专业,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的岗位

上执业,但国家鼓励和提倡一岗多师。

2. 二级建造师应具备下列执业技术能力: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

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能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3. 建造师经注册后,才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取得建造师执业费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4.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法律、行

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5.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6.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定》,申请建造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建造师执业资

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7.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经注册的建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的;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执业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8.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所组成,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抽去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本题中,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它们各自均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9.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以对社会产生消极作用为主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社会

事件、意外事件。由于自然原因而发生的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等均属法律事件的自然事件。

10. 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包括:(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

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

11. 委托代理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12. 他物权,是指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其内容可能是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某一或某些方面对物的支配,而不只限于使用和收益方面。

13.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主要包括四点:(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

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的形式合法.

14. 下列三种行为不适用代理:(1)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2)履行具有

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行为,如商业演出、约稿;(3)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15.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书中主要论及三点:(1)债权与物权的主体不同:(2)债权与物权的内容不同。(3)债权

与物权的客体不同。

16.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7.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

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8.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是指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

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19.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

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0.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其资质登记按照最低登记核定,并设立1年的暂定期。

21. 《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内承揽工程。大型建筑工程或者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

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2. 《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

23.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

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4. 《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

不检查或者不接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5.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可以处以罚款。

26.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

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7.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速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奉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8.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9.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

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八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是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所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

30.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其拥

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1. 根据《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

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2. 《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3.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

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4.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

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35. 《建筑法》规定: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内容及监理

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36. 《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

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工程监理业务,建设监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降低工程质量。

37. 《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颇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9. 招标须按一定程序进行,因此需耗费一定时间,抢险救灾工程十分紧急,不能有时间耽搁,所以《招标

投标法》规定,抢险救灾工程可不进行招投标。

40. 按照招投标公开程度的不同,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41.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主动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投标,所以不需要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的资

格审查将在评标时进行。

42.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3.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4.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5. 《招标投标汝》第31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

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6. 《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47. 《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48. 评标只能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与结

果。

49.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50.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51. 《招标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

贷款的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 对于施工中采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按照规定则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5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9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

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53. 我国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54.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B.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

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C.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相应资金、 D.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55. 投标保证公是为了制约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及中标后签订合同及提交履约保函的有力保证。但《招标

故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56. 《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

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57. 《招标投标法》第53、54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8. 安全生产法规定,工程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9.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工程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工程建设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窜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0. 工程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61. 规定指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62.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有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其中危险报告

义务是指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

63. 规定指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具有现场调查取证权、现场处理权、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中现

场调查取证权是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工程建设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64.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65. 工程建设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投入,致使工程建设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工程建设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6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制度。其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67.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

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妥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居民区其他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施工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井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可爆破作业。

68. 工程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

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9.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70. 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上

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二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71.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72.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

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3.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7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5. 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投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76. 规定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

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7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规定.规定

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转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等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8.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

等地下管绒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79.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贵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80.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备案.

81.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申

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签订施工合同是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实施监理虽然也是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要做的事,但并不对所有工程都是如此,仅仅对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

82.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

工程监理企业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3. 根据《犍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

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84. 建设单位有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

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一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5.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

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86. 在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

87.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管书,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8.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标准根据其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89.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

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90.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91.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

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92.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93.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94. 根据《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

的劳动合同。

95.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 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96.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

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97.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全,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98. 根据民法通则,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99.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 刑事处罚中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101. 如果行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 失,则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在施工

中遇到严重的暴风雨,造成停工,从而延误丁工期,在这种情况下,停工行为和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结果并非出自施工者的故意和过失,而属于不可抗力,因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102.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

损失等违约责任。

103. 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暂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104. 刑事处罚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

权利。

105.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由以下四个条件构成,即:有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

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106. 根据定义,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工民建、公用事业建筑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

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107.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以及与工程有密切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业主聘用的设计单位不包含在这个范围之内。

108. 根据定义,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技术险种,其目的在于为各种机器的安装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尽可

能全面的专门保险。安装上程一切险承保安装各种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工程建设一切损失,

109. 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内,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

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的保费的三分之一左右,而且对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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