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计算依据

32-2 建筑工程造价计算依据

32-2-1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制定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意义

1995年12月15日,建设部以建标[1995]736号文发布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该规则的发布有以下意义:

(1)有利于统一全国各地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打破了各自为政的局面,为该领域的交流提供了良好条件。

(2)有利于“量价分离”。固定价格不适用于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的价格是变动的。必须进行价格的动态计算,把价格的计算依据动态化,变成价格信息。因此,需要把价格从定额中分离出来:使时效性差的工程量、人工量、材料量、机械量的计算与时效性强的价格分离开来。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产生,既是量价分离的产物,又是促进量价分离的要素,更是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关键一步。

(3)有利于工料消耗定额的编制,为计算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水平和市场经济中的工程计价提供依据。工料消耗定额的编制是建立在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化、科学化的基础之上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料消耗定额的出台,共同形成了量价分离后完整的“量”的体系。

(4)有利于工程管理信息化。统一的计量规则,有利于统一计算口径,也有利于统一划项口径;而统一的划项口径又有利于统一信息编码,进而可实现统一的信息管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附录中的工作量计算规划已明确到了每个项目。

2.制定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作用

(1)用以进行工程计价前的工程量计算;

(2)用以进行工程计划的编制和统计计量;

(3)作为建立WBS(工作分解结构)的依据;

(4)作为建立工程信息管理大系统的编码、划项和计量依据。

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的概念

建筑面积,也称为建筑展开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面积的总和。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布置中可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净面积总和。居室净面积在民用建筑中,也称为居住面积。辅助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布置中为辅助生产或生活所占净面积的总和。使用面积与辅助面积的总和称为有效面积。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布置中的墙体、柱等结构所占面积的总和。

(2)建筑面积的作用

1)建筑面积是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国民经济一定时期内,完成建筑面积的多少,也标志着一个国家的工农业生产发展状况、人民生活居住条件的改善和文化生活福利设施发展的程度。

2)建筑面积是计算结构工程量或用于确定某些费用指标的基础。如计算出建筑面积之后,利用这个基数,就可以计算地面抹灰、室内填土、地面垫层、平整场地、脚手架工程等项目的预算价值。为了简化预算的编制和某些费用的计算,有些取费指标的取定,如中小型机械费、生产工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成品保护增加费等也是以建筑面积为基数确定的。

3)建筑面积作为结构工程量的计算基础,不仅重要,而且也是一项需要认真对待和细心计算的工作,任何粗心大意都会造成计算上的错误,不但会造成结构工程量计算上的偏差,也会直接影响概预算造价的准确性,造成人力、物力和国家建设资金的浪费及大量建筑材料的积压。

4)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设计人员在进行建筑或结构设计时,都应在计算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再分别计算出结构面积、有效面积及诸如平面系数、土地利用系数等技术经济指标。有了建筑面积,才有可能计算单位建筑面积的技术经济指标。

5)建筑面积的计算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投标报价、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施工力量、成本核算及物资供应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算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总的原则应该本着凡在结构上、使用上形成具有一定功能和空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能单独计算出其水平面积及其相应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用量的,可计算建筑面积,反之不应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具体有三项规定:

①建筑物的勒脚及装饰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②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是指厂房、剧场、礼堂等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首层不再计算建筑面积。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③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

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雨篷、车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的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16)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

1)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2)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爬梯。

3)层高2.2m以内的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7)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4.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包括以下内容:①土石方工程;②桩基础工程;③脚手架工程;④砌筑工程;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⑥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⑦门窗及木结构工程;⑧楼地面工程;⑨屋面及防水工程;⑩防腐、保温、隔热工程;⑪装饰工程;⑫金属结构制作工程;⑬建筑工程垂直运输定额;⑭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定额。

为了简化篇幅、说明问题,仅对土石方工程的规定进行摘录:

5.土建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举例

(摘自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节 土石方工程

第3.1.1条 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

1.土壤及岩石类别的确定:

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分类表》对照后确定(表3.1.1略);

2.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3.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4.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渣清运方法及运距;

5.其他有关资料。

第3.1.2条 土石方工程量计算一般规则:

1.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如遇有必须以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可按表3.1.2所列数值换算。

土方体积折算表 表3.1.2

2.挖土一律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计算。

第3.1.3条 平整场地及碾压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人工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以内及找平。挖、

填土方厚度超过±30cm以外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图另行计算。

2.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以平方米计算。

3.建筑场地原土碾压以平方米计算,填土碾压按图示填土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第3.1.4条 挖掘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沟槽、基坑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为沟槽。

凡图示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宽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30cm以外,均按挖土方计算。

2.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需放坡时,放坡系数按表3.1.4-1规定计算。

放坡系数表 表3.1.4-1

注:1.沟槽、基坑中土壤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壤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2.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3.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10cm,双面加20cm计算。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

4.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按表3.1.4-2规定计算。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表3.1.4-2

人工挖土方超深增加工日表 (单位:100m3)

5.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6.人工挖土方深度超过1.5m时,按上表增加工日。

7.挖管道沟槽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可按表3.1.4-3规定宽度计算。

管道地沟沟底宽度计算表(单位:m) 表3.1.4-3

100~200

250~350

400~450

500~600

700~800

900~1000

1100~1200

1300~1400 0.70 0.80 1.00 1 30 1.60 1.80 2.00 2.20 0.90 1.00 1.30 1.50 1.80 2.00 2.30 2.60 0.80 0.90 1.10 1.40

注:1.按上表计算管道沟土方工程量时,各种井类及管道(不含铸铁给排水管)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土方量不另行计算,底面积大于20m2的井类,其增加工程量并入管沟土方内计算。

2.铺设铸铁给排水管道时其接口等处土方增加量,可按铸铁给排水管道地沟土方总量的2.5%计算。

8.沟槽、基坑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管道地沟按图示沟底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

第3.1.5条 人工挖孔桩土方量按图示桩断面积乘以设计桩孔中心线深度计算。

第3.1.6条 岩石开凿及爆破工程量,区别石质按下列规定计算:

1.人工凿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2.爆破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其沟槽、基坑深度、宽度允许超挖量:

次坚石:200mm

特坚石:150mm

超挖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之内计算。

第3.1.7条 回填土区分夯填、松填按图示回填体积并依下列规定,以立方米计算:

1.沟槽、基坑回填土,沟槽、基坑回填体积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砌筑物(包括:基础垫层、基础等)体积计算。

2.管道沟槽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管径所占体积计算。管径在500mm以下的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管径超过500mm以上时按表3.1.7规定扣除管道所占体积计算。

管道扣除土方体积表 表3.1.7

3.房心回填土,按主墙之间的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计算。

4.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须取土体积。

第3.1.8条 土方运距,按下列规定计算:

1.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第3.1.9条 地基强夯按设计图示强夯面积,区分夯击能量,夯击遍数以平方米计算。

第3.1.10条 井点降水区分轻型井点、喷射井点、大口径井点、电渗井点、水平井点,按不同井管深度的井管安装、拆除,以根为单位计算,使用按套、天计算。

井点套组成:

轻型井点:50根为一套;

喷射井点:30根为一套;

大口径井点:45根为一套;

电渗井点阳极;30根为一套;

水平井点:10根为一套。

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依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没有规定时,可按轻型井点管距0.8~1.6m,喷射井点管距2~3m确定。

使用天应以每昼夜24h为1d,使用天数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使用天数计算。

32-2-2 建筑工程定额

1.建筑工程定额的作用

建筑工程定额是指按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等确定的施工过程中完成规定计量单位产品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消耗量的标准,其作用如下:

(1)建筑工程定额具有促进节约社会劳动和提高生产效率的作用。企业用定额计算工料消耗、劳动效率、施工工期并与实际水平对比,衡量自身的竞争能力,促使企业加强管理,厉行节约的合理分配和使用资源,以达到节约的目的。

(2)建筑工程定额提供的信息,为建筑市场供需双方的交易活动和竞争创造条件。

(3)建筑工程定额有助于完善建筑市场信息系统。定额本身是大量信息的集合,既是大量信息加工的结果,又向使用者提供信息。建筑工程造价就是依据定额提供的信息进行的。

2.建筑工程定额体系

(1)按照反映的物质消耗的内容,可将定额分为人工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和机械消耗定额。

(2)按照用途,可将定额分为基础定额或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

1)预算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

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2)概算定额(指标)是在预算定额基础上以主要分项工程综合相关分项的扩大定额,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

3)估算指标是投资估算的依据。

(3)按工程专业分类,可将定额区分为建筑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铁路工程定额、公路工程定额、水利工程定额等。

(4)按定额的适用范围分类,可分为国家定额、行业定额、地区定额和企业定额。

3.基础定额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995年组织编制了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的土建基础定额。

(1)基础定额的作用。

1)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

2)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制定企业定额的指导性定额。

(2)基础定额的构成。基础定额由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组成。

1)人工工日消耗量是指在正常施工生产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必须消耗的综合人工工日数量,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2)材料消耗量是指在合理和节约使用材料的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必须消耗的一定品种规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的数量标准,包括材料净耗量和材料不可避免的损耗量。

3)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必须消耗的某类某种型号施工机械的台班数量,它由分项工程的机械台班消耗量及施工定额同预算定额的机械台班幅度差组成。

(3)土建基础定额的表现形式。

1)章、节、项的划分。基础定额按章、节、项的顺序划分。

①章按施工程序以分部工程划分;

②节按分项工程划分;

2)定额表式。包括: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定额编号(对应于项目、子目),项目名称及细分,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

32-2-3 建筑工程价格信息

1.建筑工程单价信息和费用信息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工程单价信息和费用是以定额形式确定的,定额具有指令性;在市场经济下,它们不具有指令性,只具有参考性。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信息来源。单价亦可从市场上调查得到,还可以利用政府或中介组织提供的信息。单价有以下几种:

(1)人工单价。人工单价指一个建筑安装工人一个工作日在预算中应计人的全部人工费用,它反映了建筑安装工人的工资水平和一个工人在一个工作日中可以得到的报酬。

(2)材料单价。材料单价是指材料由供应者仓库或提货地点到达工地仓库后的出库价格。

材料单价包括材料原价、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及采购保管费。

(3)机械台班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是指一台施工机械,在正常运转条件下每工作一个台班应计入的全部费用。 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燃料动力费、人工费、运输机械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保险费。

2.建筑工程价格指数

(1)建筑工程价格指数的概念

建筑工程价格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由于价格变化对工程价格影响程度的指标,它是调整建筑工程价格差价的依据。建筑工程价格指数是报告期与基期价格的比值,可以反映价格变动趋势,用来进行估价和结算,估计价格变动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的变化对建筑工程价格的影响日益增大。在建筑市场供求和价格水平发生经常性波动的情况下,建筑工程价格及其各组成部分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使不同时期的工程价格失去可比性,造成了造价控制的困难。编制建筑工程价格指数是解决造价动态控制的最佳途径。

(2)建筑工程价格指数的分类

1)按工程范围、类别和用途分类,可分为单项价格指数和综合价格指数。单项价格指数分别反映各类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主要设备等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的变化程度。综合价格指数综合反映各类项目或单项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设备费等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变化而影响造价的程度,反映造价总水平的变动趋势。

2)按工程价格资料期限长短分类,可分为时点价格指数、月指数、季指数和年指数。

3)按不同基期分类,可分为定基指数和环比指数。前者指各期价格与其固定时期价格的比值;后者指各时期价格与前一期价格的比值。

(3)建筑工程价格指数的编制

1)人工、机械台班、材料等要素价格指数的编制见公式(32-15):

材料(设备、人工、机械)价格指数= 报告期预算价格

基期预算价格 (32-15)

2)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的编制,见公式(32-16):

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人工费指数×基期人工费占建筑安装工程价格的比例+Σ(单

项材料价格指数×基期该材料费占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比例)+

Σ(单项施工机械台班指数×基期该机械费占建筑安装工程价

格比例)+(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综合指数)×(基期其他直

接费、间接费占建安工程价格比例) (32-16)

32-2-4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5日建设部发布了第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它是我国现行建筑工程造价最权威的计价依据,现全文登录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

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

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

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32-2 建筑工程造价计算依据

32-2-1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制定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意义

1995年12月15日,建设部以建标[1995]736号文发布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该规则的发布有以下意义:

(1)有利于统一全国各地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打破了各自为政的局面,为该领域的交流提供了良好条件。

(2)有利于“量价分离”。固定价格不适用于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的价格是变动的。必须进行价格的动态计算,把价格的计算依据动态化,变成价格信息。因此,需要把价格从定额中分离出来:使时效性差的工程量、人工量、材料量、机械量的计算与时效性强的价格分离开来。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产生,既是量价分离的产物,又是促进量价分离的要素,更是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关键一步。

(3)有利于工料消耗定额的编制,为计算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水平和市场经济中的工程计价提供依据。工料消耗定额的编制是建立在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化、科学化的基础之上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料消耗定额的出台,共同形成了量价分离后完整的“量”的体系。

(4)有利于工程管理信息化。统一的计量规则,有利于统一计算口径,也有利于统一划项口径;而统一的划项口径又有利于统一信息编码,进而可实现统一的信息管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附录中的工作量计算规划已明确到了每个项目。

2.制定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作用

(1)用以进行工程计价前的工程量计算;

(2)用以进行工程计划的编制和统计计量;

(3)作为建立WBS(工作分解结构)的依据;

(4)作为建立工程信息管理大系统的编码、划项和计量依据。

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的概念

建筑面积,也称为建筑展开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面积的总和。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布置中可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净面积总和。居室净面积在民用建筑中,也称为居住面积。辅助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布置中为辅助生产或生活所占净面积的总和。使用面积与辅助面积的总和称为有效面积。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布置中的墙体、柱等结构所占面积的总和。

(2)建筑面积的作用

1)建筑面积是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国民经济一定时期内,完成建筑面积的多少,也标志着一个国家的工农业生产发展状况、人民生活居住条件的改善和文化生活福利设施发展的程度。

2)建筑面积是计算结构工程量或用于确定某些费用指标的基础。如计算出建筑面积之后,利用这个基数,就可以计算地面抹灰、室内填土、地面垫层、平整场地、脚手架工程等项目的预算价值。为了简化预算的编制和某些费用的计算,有些取费指标的取定,如中小型机械费、生产工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成品保护增加费等也是以建筑面积为基数确定的。

3)建筑面积作为结构工程量的计算基础,不仅重要,而且也是一项需要认真对待和细心计算的工作,任何粗心大意都会造成计算上的错误,不但会造成结构工程量计算上的偏差,也会直接影响概预算造价的准确性,造成人力、物力和国家建设资金的浪费及大量建筑材料的积压。

4)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设计人员在进行建筑或结构设计时,都应在计算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再分别计算出结构面积、有效面积及诸如平面系数、土地利用系数等技术经济指标。有了建筑面积,才有可能计算单位建筑面积的技术经济指标。

5)建筑面积的计算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投标报价、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施工力量、成本核算及物资供应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算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总的原则应该本着凡在结构上、使用上形成具有一定功能和空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能单独计算出其水平面积及其相应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用量的,可计算建筑面积,反之不应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具体有三项规定:

①建筑物的勒脚及装饰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②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是指厂房、剧场、礼堂等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首层不再计算建筑面积。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③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

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雨篷、车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的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16)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

1)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2)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爬梯。

3)层高2.2m以内的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7)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4.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包括以下内容:①土石方工程;②桩基础工程;③脚手架工程;④砌筑工程;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⑥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⑦门窗及木结构工程;⑧楼地面工程;⑨屋面及防水工程;⑩防腐、保温、隔热工程;⑪装饰工程;⑫金属结构制作工程;⑬建筑工程垂直运输定额;⑭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定额。

为了简化篇幅、说明问题,仅对土石方工程的规定进行摘录:

5.土建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举例

(摘自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节 土石方工程

第3.1.1条 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

1.土壤及岩石类别的确定:

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分类表》对照后确定(表3.1.1略);

2.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3.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4.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渣清运方法及运距;

5.其他有关资料。

第3.1.2条 土石方工程量计算一般规则:

1.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如遇有必须以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可按表3.1.2所列数值换算。

土方体积折算表 表3.1.2

2.挖土一律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计算。

第3.1.3条 平整场地及碾压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人工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以内及找平。挖、

填土方厚度超过±30cm以外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图另行计算。

2.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以平方米计算。

3.建筑场地原土碾压以平方米计算,填土碾压按图示填土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第3.1.4条 挖掘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沟槽、基坑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为沟槽。

凡图示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宽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30cm以外,均按挖土方计算。

2.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需放坡时,放坡系数按表3.1.4-1规定计算。

放坡系数表 表3.1.4-1

注:1.沟槽、基坑中土壤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壤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2.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3.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10cm,双面加20cm计算。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

4.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按表3.1.4-2规定计算。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表3.1.4-2

人工挖土方超深增加工日表 (单位:100m3)

5.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6.人工挖土方深度超过1.5m时,按上表增加工日。

7.挖管道沟槽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可按表3.1.4-3规定宽度计算。

管道地沟沟底宽度计算表(单位:m) 表3.1.4-3

100~200

250~350

400~450

500~600

700~800

900~1000

1100~1200

1300~1400 0.70 0.80 1.00 1 30 1.60 1.80 2.00 2.20 0.90 1.00 1.30 1.50 1.80 2.00 2.30 2.60 0.80 0.90 1.10 1.40

注:1.按上表计算管道沟土方工程量时,各种井类及管道(不含铸铁给排水管)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土方量不另行计算,底面积大于20m2的井类,其增加工程量并入管沟土方内计算。

2.铺设铸铁给排水管道时其接口等处土方增加量,可按铸铁给排水管道地沟土方总量的2.5%计算。

8.沟槽、基坑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管道地沟按图示沟底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

第3.1.5条 人工挖孔桩土方量按图示桩断面积乘以设计桩孔中心线深度计算。

第3.1.6条 岩石开凿及爆破工程量,区别石质按下列规定计算:

1.人工凿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2.爆破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其沟槽、基坑深度、宽度允许超挖量:

次坚石:200mm

特坚石:150mm

超挖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之内计算。

第3.1.7条 回填土区分夯填、松填按图示回填体积并依下列规定,以立方米计算:

1.沟槽、基坑回填土,沟槽、基坑回填体积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砌筑物(包括:基础垫层、基础等)体积计算。

2.管道沟槽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管径所占体积计算。管径在500mm以下的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管径超过500mm以上时按表3.1.7规定扣除管道所占体积计算。

管道扣除土方体积表 表3.1.7

3.房心回填土,按主墙之间的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计算。

4.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须取土体积。

第3.1.8条 土方运距,按下列规定计算:

1.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第3.1.9条 地基强夯按设计图示强夯面积,区分夯击能量,夯击遍数以平方米计算。

第3.1.10条 井点降水区分轻型井点、喷射井点、大口径井点、电渗井点、水平井点,按不同井管深度的井管安装、拆除,以根为单位计算,使用按套、天计算。

井点套组成:

轻型井点:50根为一套;

喷射井点:30根为一套;

大口径井点:45根为一套;

电渗井点阳极;30根为一套;

水平井点:10根为一套。

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依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没有规定时,可按轻型井点管距0.8~1.6m,喷射井点管距2~3m确定。

使用天应以每昼夜24h为1d,使用天数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使用天数计算。

32-2-2 建筑工程定额

1.建筑工程定额的作用

建筑工程定额是指按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等确定的施工过程中完成规定计量单位产品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消耗量的标准,其作用如下:

(1)建筑工程定额具有促进节约社会劳动和提高生产效率的作用。企业用定额计算工料消耗、劳动效率、施工工期并与实际水平对比,衡量自身的竞争能力,促使企业加强管理,厉行节约的合理分配和使用资源,以达到节约的目的。

(2)建筑工程定额提供的信息,为建筑市场供需双方的交易活动和竞争创造条件。

(3)建筑工程定额有助于完善建筑市场信息系统。定额本身是大量信息的集合,既是大量信息加工的结果,又向使用者提供信息。建筑工程造价就是依据定额提供的信息进行的。

2.建筑工程定额体系

(1)按照反映的物质消耗的内容,可将定额分为人工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和机械消耗定额。

(2)按照用途,可将定额分为基础定额或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

1)预算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

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2)概算定额(指标)是在预算定额基础上以主要分项工程综合相关分项的扩大定额,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

3)估算指标是投资估算的依据。

(3)按工程专业分类,可将定额区分为建筑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铁路工程定额、公路工程定额、水利工程定额等。

(4)按定额的适用范围分类,可分为国家定额、行业定额、地区定额和企业定额。

3.基础定额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995年组织编制了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的土建基础定额。

(1)基础定额的作用。

1)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

2)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制定企业定额的指导性定额。

(2)基础定额的构成。基础定额由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组成。

1)人工工日消耗量是指在正常施工生产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必须消耗的综合人工工日数量,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2)材料消耗量是指在合理和节约使用材料的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必须消耗的一定品种规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的数量标准,包括材料净耗量和材料不可避免的损耗量。

3)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必须消耗的某类某种型号施工机械的台班数量,它由分项工程的机械台班消耗量及施工定额同预算定额的机械台班幅度差组成。

(3)土建基础定额的表现形式。

1)章、节、项的划分。基础定额按章、节、项的顺序划分。

①章按施工程序以分部工程划分;

②节按分项工程划分;

2)定额表式。包括: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定额编号(对应于项目、子目),项目名称及细分,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

32-2-3 建筑工程价格信息

1.建筑工程单价信息和费用信息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工程单价信息和费用是以定额形式确定的,定额具有指令性;在市场经济下,它们不具有指令性,只具有参考性。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信息来源。单价亦可从市场上调查得到,还可以利用政府或中介组织提供的信息。单价有以下几种:

(1)人工单价。人工单价指一个建筑安装工人一个工作日在预算中应计人的全部人工费用,它反映了建筑安装工人的工资水平和一个工人在一个工作日中可以得到的报酬。

(2)材料单价。材料单价是指材料由供应者仓库或提货地点到达工地仓库后的出库价格。

材料单价包括材料原价、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及采购保管费。

(3)机械台班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是指一台施工机械,在正常运转条件下每工作一个台班应计入的全部费用。 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燃料动力费、人工费、运输机械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保险费。

2.建筑工程价格指数

(1)建筑工程价格指数的概念

建筑工程价格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由于价格变化对工程价格影响程度的指标,它是调整建筑工程价格差价的依据。建筑工程价格指数是报告期与基期价格的比值,可以反映价格变动趋势,用来进行估价和结算,估计价格变动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的变化对建筑工程价格的影响日益增大。在建筑市场供求和价格水平发生经常性波动的情况下,建筑工程价格及其各组成部分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使不同时期的工程价格失去可比性,造成了造价控制的困难。编制建筑工程价格指数是解决造价动态控制的最佳途径。

(2)建筑工程价格指数的分类

1)按工程范围、类别和用途分类,可分为单项价格指数和综合价格指数。单项价格指数分别反映各类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主要设备等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的变化程度。综合价格指数综合反映各类项目或单项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设备费等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变化而影响造价的程度,反映造价总水平的变动趋势。

2)按工程价格资料期限长短分类,可分为时点价格指数、月指数、季指数和年指数。

3)按不同基期分类,可分为定基指数和环比指数。前者指各期价格与其固定时期价格的比值;后者指各时期价格与前一期价格的比值。

(3)建筑工程价格指数的编制

1)人工、机械台班、材料等要素价格指数的编制见公式(32-15):

材料(设备、人工、机械)价格指数= 报告期预算价格

基期预算价格 (32-15)

2)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的编制,见公式(32-16):

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人工费指数×基期人工费占建筑安装工程价格的比例+Σ(单

项材料价格指数×基期该材料费占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比例)+

Σ(单项施工机械台班指数×基期该机械费占建筑安装工程价

格比例)+(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综合指数)×(基期其他直

接费、间接费占建安工程价格比例) (32-16)

32-2-4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5日建设部发布了第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它是我国现行建筑工程造价最权威的计价依据,现全文登录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

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

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

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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