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笔记
第一章〉重点问题
一 、夏、商神权法思想的体现--
夏、商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
所谓
所谓
二、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的
西周奴隶主贵族和殷商一样,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但是他们面临着一个难题,那就是殷商统治者一再宣扬的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
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
公元前536年的
子产铸刑书的创举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思想震动,受到了保守派贵族的指责和非难。晋国的名臣叔向当即写信批评,认为刑罚的公布违背了
1、子产认为铸刑书是为了救世,为了巩固行政、土地、赋税方面的改革成果,是为了郑国的生存和富强。
2、子产认为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良。
礼并不是非一成不变的教条,很多基本法律规定都是从礼中衍生出来的,制定和公布刑书,正是体现了礼的要求,并非违背礼的宗旨。
他们的分歧表现了春秋时期两种不同的礼刑观。叔向坚持传统的周礼和刑罚密秘而不宣的原则,而子产则认为传统周礼的革新符合礼的精神。二人的争论反映了奴隶主贵族的礼和封建贵族的礼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奴隶制的刑与封建制的刑之间的矛盾。
意义:首先,子产铸刑书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
其次,他打破了
(二)子产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子产将礼与法、德与刑统一起来,认为法令刑法也是礼的一部分,所以很重视法令的制定和刑罚的运用。他的刑罚思想既继承了
1、 以
在统治方式上,子产主张
2、 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
子产主张严厉执法,反映在运用刑罚方面表现为强调定罪量刑必须以公布的礼、法作为标准,是罪名和刑罚相当。子产区分了礼和仪的不同,对于一般性地违反礼仪规定的行为,并不是以刑法。这与他区分礼仪的思想是一致的,同时也打破了
在审理案件方面,子产经常运用
另外,他还注意从犯人的言行举止和声色变化中发现线索。这都是古代审判经验的一种表现。
三、邓析的法律思想
(一)邓析的
邓析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的代表人物,他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为此,子产发布的每一项政令,邓析都要进行指责和评论。
邓析明确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法即效法;是即肯定,
(二)邓析的《竹刑》
邓析由于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子产的《刑书》也持否定态度,并且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
邓析以私人讲学的方式公布并传授《竹刑》。《左传》记载:
第二章〉重点问题
一、礼治的基本原则
西周初期,
周公所制的
在礼的这几个原则中,
二、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治的基本特征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
所谓
所谓
礼与刑在使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这种区别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的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
三、周公
所谓
(1)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应当了解一些小民的疾苦?quot;知稼穑之艰难
(2)要重视小民的力量,治党满足他们的要求,宽以待民,使民富裕。这样远近的人民都要来归附,可以长久的
四、周公
周公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其
(1)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待那些故意犯罪和贯犯,要从重惩处,虽然是小罪也要处以重刑。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轻处理,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
(2)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他坚决反对殷商连用族刑的做法,强调
(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周公说:
(4)刑罚适中。周公主张
以上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法史上是罕见的,在当时是一种非常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而且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当前位置:第三章〉重点问题
一、管仲的法律思想
(一)管仲对旧礼的态度---
管仲是春秋时期齐国的改革家,代表的是旧奴隶主贵族中的明智之士,对旧法他持改良的态度,主张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的运用,即
作为改革家的管仲对传统的周礼并不反对,相反十分推崇礼仪。管仲所说的
管仲在继承周礼的同时,又对旧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
一是打着
二是突破了
三是打破了
四是批判
准赏功罚罪。这一观点是后来法家思想的最早表述。
总之,管仲对周代礼治思想的态度是既有继承又有改良。
(二)管仲
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三者结合起来。以法理政、统军和治民,是管仲加强君主集权的重要措施,也是他对周礼的重大修正。
首先管仲对于传统的分封采邑制进行了改造,建立了具有封建性治的行政管辖制度和军事编制制度。其治国的总方针是:
实行
管仲这一思想的基本特征是寓兵于农,把军事制度融会与行政制度之中,以法律强制手段迫使民众就范。为此,管仲特别强调要
这些规定都表明了管仲
(三)管仲的立法主张--
管仲认为,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物质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
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向背为原则
2、管仲重视商业,力图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促进和控制经济的发展。他提出了
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一些极有特色的思想。他主张
二、子产的法律思想
(一)子产铸刑书公布成文法的有关争论及重大意义
子产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次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
当前位置:第四章〉重点问题
一、孔丘以仁、礼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一)以
要理解孔子的思想,首先要理解他提出的
孔子的仁者
从仁与礼的关系上看,(1)孔子以仁来充实礼,认为周礼是最完善的伦理规范和制度,而仁则是最完美的伦理观念和品德。(2)仁是礼的精神实质,礼是仁的形式表现,一个人只有具备了人才会有违背礼的行为。反之,如果一个人的言行违反周礼,那么就表明了他的
总之,以
(二)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1、主张
2、主张
3、主张
4、反对
(三)孔子的德治思想--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
孔子的道德教化高于法律的强制作用,主张
1、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在统治方式上,孔子认为德化礼教能禁止犯罪未萌,比行政命令和法律制度更具有效力。所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德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统治者必须推行德治,表现为宽惠使民,轻徭薄赋,省法轻刑。二是为人民树立道德榜样,启发民众的心理自觉。
2、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教。孔子重教化,轻刑罚,但他并不否认刑罚的强制作用。他视德与刑为政治的两手,两手都要重视。他认为政治宽厚,百姓就会怠慢,怠慢了就要用严厉来纠正,政治严厉百姓就会伤残,伤残了就要用宽厚的政策,“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子产和孔子都主张宽猛结合,但二人的侧重点不同。子产强调以猛为主,孔子则强调以宽为主,将刑罚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强调怀柔政策。 3、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
孔子基于
(四)立法、司法主要靠
1、
2、身正令行,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礼法。“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二、孟子以
(一)孟子的性善论
孟子发展了孔子的
最高标准,使之具有了法律的性质。
与孔子相比,孟子的仁义礼法在内容上虽然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但有两点新贡献:
(1)从人性上对于伦理原则进行了新的论证。 孟子认为仁义礼智是从善性中诱发出来的,他来自人心并非来自于人外。孟子把伦理完全说成是人的行为规则,这样就大大缩短了伦理与法律的距离,使二者在行为规则方面统一起来。
(2)把仁义原则绝对化。孟子认为
(二)孟子的
1、
战国中期,土地兼并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孟子认为,要实行
2、
孟子认为,要得到民心和发挥教化的作用,最根本的办法是在经济上“推恩
3、
孟子强调仁义之国,但也不否认法律的作用。面对战国时期各诸侯的严酷刑罚,孟子主张
(三)
孟子坚持儒家的
1、国家的治乱,取决于
孟子认为君主的善恶决定着社会的治乱和国家的兴亡。同时他也重视
2、
孟子主张省君贤臣治国的同时,反对暴君奸臣主政。孟子将仁义原则置于君臣、君民的从属关系治上提出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观点。他认为君臣之间并不是绝对地服从关系,而是对等关系。臣吏只能辅助
孟子的这种思想是古代法律思想中具有民主因素的进步思想。也是孟子法律思想中最具光辉之处。
三、荀子的法律思想
(一)荀子的礼法起源观
荀子提出
其次,他主张人性本恶,从而造成了社会的混乱,因此要
荀子的礼法起源观打破了传统礼的神权观念,也突破了孔孟重礼轻刑的思想,为引法入礼打开了大门。
(二)荀子的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主张
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以
2、 荀子强调礼的实质和作用在
3、 突出礼的客观性、强制性和制度性。将比喻为规矩,度量那样的客观标准,并富裕国家强制力,荀子是在突出尊卑贵贱的前提下论礼的,也是为了强调礼作为制度和规则的客观性,同时也确认了礼的等级压迫性,这与孔孟强调的自我约束性有较大区别。
4、 主张以礼
荀子的引礼入法,真正使
(三)荀子的
与孔孟相比,荀子不但将
荀子认为
荀子根据他的
(四)区别
注重对法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是荀子论法的特点,也从而促进了古代法理学的发展。
荀子明确提出了
荀子还指出法令不能包容一切,必须以
提出并区别法义、法数、类三个概念,是荀子对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
(五)荀子
荀子继承孔孟人治的思想,强调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大于法律。他认为:
1、
2、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律的好坏。荀子认为治理好国家应从法律开始,但法毕竟省人根据礼义原则制定出来的。因此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
3、 法要靠人来掌握和执行。荀子认为
4、 法律不能随实际情况而变化,要靠人的灵活性和应变性弥补法律的不足。法律不能包罗万象,但如果有
荀子所说的
当前位置:第五章〉重点问题
一、墨家以
墨家提出了以
1、
墨翟要用
2、
4、
墨家的
二、墨家的立法和司法主张
1、
天下大乱的重要原因是
2、法律必须以
主张使
3、墨家的法律应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的主张。
孔子的
首先是生存权利。劳动是人类的生存之本,是物质财富的来源,不劳动者没有资格生存。
其次是财产私有的权利。墨家认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坚决反对占有他人的劳动果实,要求法律制裁这种
再次是
为此,墨翟提出了一些著名的论断,如:
举,无能则下之
不可能永远富贵,老百姓也决不会永远安于贫贱。
4、君主集权的法制统一观点
(1)
的。
(2)百姓必须服从天子、三公、诸侯、政长,其思想和行为统一于天子之
(3)执法要谨慎,刑罚要适中。
5、处理国家关系的准则
(1)国家之间应该有对等的
睦邻友好。
(2)国家之间应该承认和尊重彼此的利益。
(3)国与国之间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当前位置:第六章〉重点问题
一、《老子》的法律思想
《老子》道家的第一部经典,主题鲜明,以
(一)《老子》的自然法律观。
《老子》主张崇尚自然,以道德为法。“自然”是指“道”的本质,“道”是“自然”的表现,它从权威性、普遍性、客观性、公平性等方面论证了这种自然之道在维护社会秩序,制约们的言行举止,指导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表现在:
①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正是这种无、无影、无声、无迹但无所不生,无所不在的道,化生出和主宰着宇宙的人类社会。
②道充满天地,普遍而且无私、天、地与道一样毫不偏向,把任何东西都当作作用过就丢掉的东西而不永久地保存。这是说道的公平性。
③道“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有自己的内在体系和固定的规律,它的运行变化,不因任何人的意志而改变。
④道与仁义礼法等规范相比,是最高的原则。
⑤道能以不变应万变,以寡制众,具有无往而不胜的力量。
所以,人类最大的德行,就是真正地按“道”行事,法要服从道。
(二)《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
将“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但真正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老子》。它指出:“天下神器,不可为也”,“爱民治国,能无为乎”等,认为“无为”是最理想的统治方法的治国策略。
“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是“道”。《老子》认为,“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和本体,而“有”只是“无”的一种表现。而“有”的出现又往往是对万物本性的破坏。所以“无”就是“道”。而“无”在社会人事方面的要求和表现就是“无为”。“无为而治”的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老子》认为一切社会丑恶现象的产生都是因为“有争”、“有欲”、“法令”等有“为”的存在。因此,要恢复社会稳定,以求“大治”就必须变“有为”为“无为”。
《老子》的“无为而治”主要是指“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治”、“为无为”是统治方法,要求统治者无
所作为;“无为而无不治”是统治策略,即只有用“无为”的方法才能达到统治的目的;“无为而无不治”是统治策略,即只有用“无为”的方法才能达到统治的目的。那么,怎样才能作到“无为而治”呢?《老子》提出了许多具体主张,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劝统治者少作为;二是使民众“无知无欲”。为此,它提出了“三去”(去甚、去奢、去泰)和“三绝”(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的原则。“三去”是对于统者而言的,具体表现在:反对厚敛,主张薄税;反对暴政苛刑,主张减少刑罚;反对战争,主张和平。“三绝”是相对于被统治的民众而言,意即实行愚民政策,消除民众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追求从而失去“有为”的社会条件。
《老子》的法律观和立法司法思想也是以“无为而治”为指导的。这主要表现在强调“唯道是从”,反对依靠具体的法令治理国家;主张秘而不宣,反对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主张“利而不害”,反对滥施刑杀。此外,《老子》“无为而治”所主张的以柔克刚、以弱胜强的策略原则,也是它分析政治、法律问题的依据。
综上所述,《老子》“无为而治”的政治、法律观,既是用来统治人民的一种策略,又包含有反对暴政、反对剥削的人民性;既具有法律无主义的因素,又以更巧妙的法律强制作为归宿。《老子》所谋求的,并不是完全取消政治、取消法令、解除对人民的一切约束,也不是通过严刑峻法的强制或者温情脉脉的仁义说教来维持统治,而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人民,以“无为”作为手段,造成人民的愚昧状态,最终实现“圣人”对广大“群氓”的稳定统治。
二、《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表现。
《庄子》发展了《老子》中的虚无倾向,主张取消一切人类文明,提出了极端消极的法律虚无主义。 ①主张绝对无为,否定一切仁义礼法。《庄子》突出了“道”的神秘性和人格性,将“无为”推向极端,主张“虚无”即绝对无为。《庄子》揭露仁义、礼法是窃国大盗手中的工具。并把矛头指向专制制度。 ②主张绝对自由,反对任何约束的限制。《庄子》抨击仁义礼法对个人自由的束缚,主张用逃避现实、回避矛盾、精神解脱、逆来顺受的方法,以求得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绝对自由,并反对任何规范和准则。
《庄子》提出了中国最早的法律虚无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对淡化人们的法律意识起了消极作用。
第七章〉重点问题
一、先秦法家的法律观
法律观即关于法的概念、性质、作用及实施运用等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法的概念:
(1)法是民众的行为规则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命令
(3)法是确定等级名分的制度
(4)法是关于赏罚的规定
法的性质:
(1)法具有强制性和制裁力
(2)法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
(3)法具有等级性
(4)法还具有合情性和适时性
法的起源:法与国家的起源联系在一起,法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
法的作用:
(1)
(2)
(3)
(4)
二、先秦法家的
法家
1、
(1)
二者在维护等级制方面是一致。但是,二者在对待宗法制的态度上不同,
(2)
(3)
法家
(1)
(2)发展进化的历史观。法家通过对历史演进的叙述和古今社会的对比,论证
法家推行
法与策略手段的关系方面提出了一整套推行
(1)立法原则: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
(2)执法主张:明法;任法;壹法。
(3)运用赏罚:
(4)法、术、势相结合:
三、商鞅的变法和
(一)
商鞅在秦国变法时,遭到旧贵族的强烈反对,为了说明变法的必要和正确,商鞅提出了自己的变法理论。
首先,商鞅驳斥了
其次,商鞅指出只有变法更礼,才能强国立民。他认为礼法都是为了强国而定,因此,只要能够强国,就不必沿用旧的法度。商鞅变法的锋芒主要指向了对旧礼的改革。
再次,商鞅指出必须根据时代要求,社会现实和民情风俗来更礼变法。他指出当时的社会形式是
总之,商鞅用来说明变法的必然性的理论依据是历史进化的观点。在他看来,时代不仅是变化的,而且在不断的向前发展,统治方法和法令制度既不能复古,也不能保守,以此作为变法革新和以法治国的有利依据。
(二)法、信、权相结合的
1、
2、
和言论。
3、
(三)商鞅的
商鞅的重刑理论建立在刑恶论的基础上,以达到
商鞅认为,法令和尚法的直接对象是民众,要以
其一,在刑罚与赏赐的内部关系上,他强调刑主赏辅,,赏赐仅仅是刑罚的辅助。
在数量上,
其二,
其三,轻罪重刑。商鞅认为,
二、韩非的法、术、势结合的思想
1、 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观
(1)
法是君主制臣的有效工具;
(2)
治理民众没有什么常规可循,只有用法治才行。
(3)君主集权,以法
2、君主专制的
(1)
A
历史:上古、中古、近古、当今
--
B
--从物质生活资料方面寻找实行法治的根据。
C
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相互对立的利害关系。
(2)
A
B
C
D
(3)
A
--
B
--
C
--立法思想的重要特点
D
--执法要求
E
--执法要求
F
--刑法思想的特点
理由:
严刑重罚符合人
重刑是禁奸的重要手段。
重刑爱民。
3、法、势、术结合
法与势的结合:
(1)
(2)
(3)
一方面,
另一方面,
术是君主掌握政权、贯彻法令、防止篡权,实现
(1)
(2)
(3)以术
一方面,以术考察臣下是否忠于职守和遵循法令;
一方面,作为暗中用来控制臣吏的阴谋诡计。
当前位置:第八章〉重点问题
一、秦朝
秦朝时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以秦始皇为代表的秦统治者,继承自商鞅变法以来、特别是经过韩非总结过的先秦法家思想的传统,兼采阴阳五行学说,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统治,推行
1、
秦朝统治者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制度,“命为制,令为诏”,法自君出,
帝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法家思想成为秦朝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同时秦朝统治者也利用了阴阳五行家的
秦朝统治者强调法令由
2、
有了统一的法律,就要将政治、军事、工业生产、市场管理等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纳入法律来规范,做到凡事
3、严刑峻法,
秦朝继承了先秦法家崇尚严刑峻法的思想,主张对人民轻刑重罚,刑罚残暴严酷。
4、
秦朝统治者在思想领域推行文化专制主义,消灭思想言论自由,
秦采用
秦朝统治者沿着严刑峻法的方向将法家的学说发展到了极端,成为他们实行横征暴敛、严刑残民政策的指导思想,采用单纯的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了秦朝的灭亡。 秦专任法治而亡的历史教训促使汉初统治者治国指导思想的转型。
二、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兴起原因及历史背景:西汉初年,由于多年的战争破坏,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面对经济凋敝、动荡始平、人心思治的形势,统治者清楚地认识到,如果继续实行秦朝严刑的政策,那么自己也会继续重蹈秦亡的覆辙,因此汉初的统治者在治国思想上做了相应的改变。他们找到了黄老“无为而治”的理论,将其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又在内容上兼采儒、法各家的一些思想,实行一种宽松的政策,与民休息的统治政策。
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在政治、法制实践中运用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有以下内容:
1、主张
2、文武并用,
3、
4、
作用及历史意义:汉初统治者以黄老学说作为指导思想,约法省刑、轻徭薄赋相对地减轻了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为农民提供了一个比较安定的生产环境,从而使社会经济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社会矛盾有所缓和,对汉初的统治取得了成效。
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融儒、道、法三家思想特点为一炉,为新儒学思想的产生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三、董仲舒法律思想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
董仲舒认为孔子作春秋就是为汉朝立法而用,故将《春秋》推为至尊,看成治国理民的法典,凡遇到政治、法律等一切疑难问题,都从《春秋》中找答案,并从理论上加以论证,被称为
(1)《春秋》
要求统一,以君主为绝对权威,主张一切权力要集中到汉武帝手中。
(2)除秦弊政,实行
从秦的弊政中吸取教训,提出
(3)
董仲舒认为要维护大一统的局面,必须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于是提出了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的主张,就是通常所说的
总的说来,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对西汉中期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
(1)
董仲舒提出了
(2)
加强了对统治者的神化,给
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
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
4、
董仲舒用阴阳学说来解释德主刑辅论:
5、《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引经断狱,将儒家的经义应用到法律中去,从而把儒家的法典法律化。
四、东汉时期的谶纬神学思想
这是一种神学迷信思想与儒家思想相结合的思想。谶:一种预决吉凶的宗教预言;纬:假托神意来解释儒家经典,把经学神学化。 西汉时,董仲舒用“天人感应”和“阴阳五行”来神化皇权,为其提供理论依据,但是自董之后,随着各种矛盾激化,汉王朝的统治摇摇欲坠,统治者更是极力神化其统治。乞灵于神学迷信思想,企图借天命来延续刘氏政权。于是,谶纬神学思产生。
其代表作为:东汉《白虎通义》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反谶纬神学思想,其代表人物:王充、仲长统。他们从-从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对这种迷信神权观念进行了批判。
当前位置:第九章〉重点问题
一、律学发展的概况、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法律思想
发展:
律学是经学的一个分支。研究的是以成文法典为代表的法律的编纂、法律的解释及其相关的法律理论。汉代是经学统治学术的时代。汉儒根据儒家经书中的经义来研究,解释法律,形成了律学。这种经义注律之风,是将封建法律纳入正统儒家思想轨道的重要步骤。到了三国及曹魏时期,律学已不同于汉代律学的那种完全依附于经学,开始有了发展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倾向。晋代是律学鼎盛的时代。官方曾组织以贾充为首,包括郑冲、杜预等律学家,修订了新律《泰始律》,这是法律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系统性修律活动。《泰始律》成后,张斐、杜预又相继加以注视,张斐所著的《律表》和杜预所著的《律本》是注释律学的两大成就,他们的出现表明了律学已成为依据经义原则研究具体法律问题的独立学科。张、杜的律注与晋律视为一体,具有法律效力,后世称之“张杜律”,代表着律学的成熟和繁荣。 主要代表人物:
1、杜预《律本》中的法律观
《律本》是杜预为《泰始律》所著的注释,它代表着杜预主要的法律主张,其内容主要有:
(1) 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杜预重视儒家礼的同时也主张对礼要有所损益变易,体现了一种
(2)
(2) 区分律、令的界限
杜预法律观的突出贡献主要在于提出了区分律与经、律学与经学的必要性,推进立法的简直,促进了立法合一,纳礼入律。
2、张斐《律表》中的法律观
张斐是西晋时与杜预齐名的律学家,在他所作的《律表》中,对法律理论,特别是刑法原理有精到的研究,在立法和审判方面也有很精湛的理论。
(1)以礼率律的法律基本精神
张斐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
(2)分析了《刑名》的性质和作用
张斐明确指出了《刑名》的性质和作用在于它是整部法典的
(3)
二、魏晋时期玄学思想(产生原因、主要内容特点及代表人物)
玄学是魏晋时期时期盛极一时的官方哲学。玄学法律观是正统法律思想在新形势下的变种。玄学的产生于流行,尤其特定的历史背景。魏晋时期,社会动荡,门阀士族生活腐败,内部倾轧,使他们失去正统礼教的信念,转而崇尚和提倡纵欲享乐、放任自流、空谈玄理的玄学。玄学之
玄学家大致分为在朝和在野的两大派。在朝以何晏、王弼为代表,主张
玄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王弼、嵇康等。二人分属于在朝派和在野派。王弼用玄学理论论证封建礼法的合理性,为门阀士族政权服务。嵇康则用玄学理论揭露封建礼法的虚伪性,反映了在野的士大夫反对暴政苛法,追求宽松放任的要求。他们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又部分吸收了道家的
玄学法律观的出现,标志着神学法律观的衰落,开辟了以思辨哲学探讨法理学问题的先河。对于后
来理学法律观的形成有直接的影响。
当前位置:第十章〉重点问题
一、唐太宗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及其在立法司法活动中的表现。
唐太宗李世民是中国封建史上较有作为的皇帝,在他统治时期,朝廷人才济济,形成一个较为开明的统治集团。唐初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并有所发展。其在立法、司法活动中表现如下:
(1)以“安人宁国”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以李世民为首的统治集团认为,隋亡的主要原因在于统治者过于贪婪,人民负担过重。他们“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在制定政策时以“安人宁国”为指导,施行“无为”政治。魏征以为“以为而治,德之上也”。李世民既推崇儒学,将尧舜之道、孔孟之书作为为政掼,又吸收了道家清静无为的思想及法家的某些思想。在“安人宁国”方针指导下,唐初法律思想具有礼法融合,德主刑辅,立法宽简,执法严明等特点。
(2)立法公平,务求宽简
李世民君臣认为,要安邦治国,必须重视立法,而立法应以礼为指导,以“宽简”为核心。这主要表现于以下几点:
其一,既制礼,又立刑。唐初统治者认为,治国必须礼法兼用,“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李世民强调礼法统一,主张失礼则入刑,不忠、不孝皆为犯罪行为,《贞观律》条款处处体现了礼刑结合的思想,它为永徽时律疏奠定了基础。 其二,立法必须公平。唐初统治者认为,法是国家的权衡,人君立法应“以天下为公,无私于物”。魏征言:“圣人之于法也,公矣。”唐初统治者所说的“公”,当然是指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而言。为了能保护地主阶级的整体、长远利益,唐初统治集团主张立法要从公而弃私,不能以这个人好恶代替法律。
其三,立法须稳定,“不可数变”。李世民君臣认为,法律固然应随时代不同而有所改变,但却不可多变,法律多变害处甚多,官吏不能尽记,前后条文 牾,民不知所避,失掉权威而难以实行。
其四,“国家法令,惟须简约”。在强调立法公平、法律稳定的同时,唐初统治者格外强调律文的简约,认为只有简约,才能使律文前后一致,公平合理。贞观年修律,便“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贯彻了这一原则。
(3)慎狱恤刑,务求其“实”
为贯彻正统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的主张,李世民统治集团不仅在立法上强调变简,执法上也强调慎狱恤刑,务求其实。其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慎狱恤刑。李世民认为,官吏多以入人之罪为能,利在杀人,因此造成冤狱。他明令,司法官员须慎刑慎杀,依法断罪,或重或轻,均依定制。
其二,创立九卿议刑制度。唐初统治者对待死刑十分慎重,“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 其三,完善死刑审批程序。唐太宗将死刑三复奏变为“五复奏”,京城中两天内复奏五次,给皇帝以充分的时间考虑生杀予夺,有效地避免了冤案。
其四,反对严讯,务求其实。李世民君臣以隋严讯逼供为戒,强调审讯中要注重事实,并规定了“不严讯,不旁求,不贵多端”的原则,以防止滥刑滥罚。
(4)明正赏罚,一断于律
唐太宗赞扬诸葛亮罚不避亲,赏不遗仇,要求官吏审狱断案“一断以律”。他自己还带头守法,在司法判决与自己的敕令有所违背时,克已从法,使司法人员敢于维护法律,犯颜直谏。 (5)纳谏与执法相结合 唐太宗从谏如流,当其敕令与律相矛盾时,他往往能接受司法机构的观谏,忍个人小忿,而存法律大信。因此,皇权对司法的干涉相对减少,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司法活动中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在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发展了更为严密、更能适应社会发展和巩固统治的法制思想。他们在
二、韩愈的法律思想
唐代中期以后,在无神论思潮兴起的同时,以儒家学说反对佛、道宗教的斗争也发展起来。韩愈是当时反佛、道宗教的代表人物。
1、提出了
韩愈把它作为排斥佛、老,继承和捍卫儒学正统的理论依据。他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宣扬儒家的纲常名教,企图用儒家的学说代替佛、道的教义,主张博爱和遵行封建纲常来行事,反对假借佛、道等外物来修炼德行。
韩愈还对
2、圣人
韩愈认为,法律和刑是
韩愈继承了董仲舒的性三品说,认为统治着生来具有上品的
此外,韩愈还宣扬
3、
韩愈所谓的礼乐,是指思想文化方面的统治;所谓的政刑,是指政治法律方面的统治。两者统为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但它们有主辅、先后之分。
在司法方面,韩愈主张司法官吏审理案件时要礼法合一,以这种经律两不失的方法来解决唐代不断出现的复仇问题
韩愈的思想总的来说,是维护封建统治的。他以
三、柳宗元的法律思想
1、
柳宗元曾作《天说》与韩愈的天刑论相对抗,认为人事的存亡得失与天毫无关系,天也不能赏罚人的过失。
2、赏罚及时说
柳宗元在《时令论》和《断刑论》中分析了自然条件与人类活动的关系,批评了必须按照时令行事的观点,批判了
3、法律源于
人类社会的发展有其必然之
4、刑、礼
刑和礼
他还强调定罪量刑要与事实为依据,既要合法,又要合乎情理,即所谓
柳宗元的法律思想对后世有一定的影响。
当前位置:第十一章〉重点问题
一、 朱熹以
1、因事制宜的变法理论和改革主张
朱熹认为夏、商、西周三代
在变法的指导原则上,朱熹认为,封建的纲常名教是本,法律制度是末,因此,巩固
朱熹认为,君主
其一,加强宰相和谏官的职权
其二,君主立法要和大臣商议
其三,将
朱熹一方面看到了极端尊君的弊病并设法改良,另一方面,有坚持
2、德礼政刑
在
朱熹继承孔子
朱熹所讲的
朱熹以为所谓的
朱熹认为,
朱熹的
3、
制定、执行法律的目的是“存天理,灭人欲”。因此,要反对轻刑,刑轻必然使
朱熹的重刑主张与他的德治理论看似矛盾,实则只是提出了在不同情况下统治方法侧重点应有所不同而已。他的严刑思想,主要是针对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矛头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不过也有打击贪官污吏和整顿吏治的用意。
朱熹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论证了封建纲常的合理性与永恒性。他把三纲五常和封建礼法说成是天理的体现,给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披上了一层思辨哲学外衣,时期这里化,总而更为细致,更富有欺骗性。适应了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统治者加强对农民镇压的需要,是封建社会后期社会矛盾加深的反应。也正因
为如此,朱熹的思想被封建统治者看重,被奉为官方的正统思想。
二、丘浚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总结和发挥
1、德礼政刑
丘浚对德礼政刑进行了综合和归纳,其主要内容是:德、礼、政、刑四者,
2、
守法的关键是统治者秉公去私,“一惟以公理而灭私情”。如果以私意刑戮人,则
3、
立法必须
立法应当
(1)省刑罚,薄税敛;
(2)维护土地私有制,限制兼并;
(3)保护工商,反对
4、 慎刑恤狱的司法原则
(1)
(2)注重证据
(3) 限制赎刑
(4) 控制复仇
(5)慎刑赦宥
第十二章重点
一、范仲淹的立法、司法主张。
(1)改革官制,“革故鼎新”
范仲淹认为,“历代之正是政,久皆有弊,弊而不改,祸乱必生”。他分析当时朝政昏暗的原因在于“官制之弊”,这主要表现在赏罚不明和官风不正两方面。他提出两项改革措施:第一,严明赏罚,有功则进,无功则黜,打破贤愚并进的“磨勘制”。第二,开学校,设科举培养人才,推行新政,改变局势。
(2)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
宋代的皇权空前加强,皇帝独断专行恶性发展。为维护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范仲淹试图对此加以限制。他建议皇帝“开言路,采群议”,以反对偏听、独断。又建议加强宰相之权,增加谏官的作用,做到“君臣共理天下”。范仲淹认为“君臣共理天下”的保障在于执法以公,赏罚唯一。他认为君主在执行赏罚时应“舍一心之私,示天下之公”,有功必赏,有过必罚,严格依法行事,君臣才有共治的基础。范仲淹的“君臣共理天下”思想在当时是无法实现的,但对限制皇权来说,这一思想具有积极作用。
(3)“审刑名”的司法原则
范仲淹认为,要治理好天下,必须改变司法中“听断十事,差失者五六”的状况,因而提出了“审刑名”的司法原则。其一,“审刑名”,谨慎适用罪名,正确定罪。其二,实行纠察,由朝廷派“按刑之司”,纠察四方。其三,司法官使须学律令,提高业务素质,对贪赃者绳之以法,无能者须淘汰。
二、王安石变法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思想的特点
1、
王安石的哲学思想基本上是唯物主义的。他认为,万物的根源来自脱离人们意志而独立存在的自然界。他还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认为事物处在矛盾对立之中,这是万物得以发展变化的本因。这些构成了王安石变法思想的哲学基础。
他提出变法的口号是: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合,二者没有因果联系。
为了摒弃流俗异论,王安石提出
2、
经历了变法实践,王安石认识到,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种方法。一是
3、
王安石重视法律的作用,并严格依法办事。包括:
(1)君主应当知法、守法;
(2)执法应“刑平而公”;
(3)
当前位置:第十三章-〉导学
当前位置:第十三章〉重点问题
一、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践
1、建立封建法制以取代落后的习惯法
(1)定朝仪,明君臣上下之分。
(2)开文治,任用汉族儒臣。
(3)统一司法,禁止滥杀。
2、因地制宜,建立封建赋税制度
主张废除屠城旧制。要求设立州郡长官,以封建的赋税制度取代奴律制剥削方式。
3、秉公执法,不畏权贵
秉公执法,不私亲属,
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践,虽然出于维护蒙古贵族长远利益的目的,但客观上促进了当时封建法制的确立,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定。因此,它不失为一个在中国历史上做出贡献的少数民族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二、金世宗破格录用人才的主张和措施。
金世宗提出破格录用人才的主张和措施是:
其一,举荐人才“不私亲故”,“不以亲疏为避忌”。
其二,用人“试之以事”,不以一时“独见”定取舍。他反对“用人,但一言意便升用之,一言之失便责罚之”。 其三,不循资历,取用壮年。
其四,注重选拔基层“下僚”。他认为基层官吏中有许多人才,曾亲自提拔过能干的下层小吏。
其五,取一技之长,不待“全长”。他认为一个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要求臣下注意推荐有一技之长者。 其六,改革官吏终身制,主张实行致任制度,年未满六十四自愿退职者,准子孙袭其官位,金世宗的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女真贵族的骄横不法,扩大了政权的社会基础,促进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十四章〉重点问题
一、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1)对封建君主及其
黄宗羲经历了家、国之变,感到君主专制是明代倾覆的直接原因,而且是升华向前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他将专制君主称为
其次,他以上下几千年的理论上事实为据,指出君主制度是造成天下混乱、民不聊生的根本原因。 第三,黄宗羲批判了君主的独断与专横,不仅使天下百姓深受其害,而且给禁止自己和家族带来覆灭性的灾难。
第四,他指责封建法律是
黄宗羲不是仅对某个君主的抨击,而是对整个封建制度的揭露;也不是对明王朝的抨击,而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黄宗羲的揭露和批判,清算了封建专制主义
(2)具有民主因素的
首先,立法必须体现
其次,立法必须体现
为了保障民主与平等,又提出了“学校议政”的主张。意思是:学校不仅仅是“养士”(即培养官吏)的场所,同时也应为“治天下之具”,即反映民意,决定政策,监督行政机关。这可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型。
第三,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利。黄宗羲认为,君主集立法、司法、军事、行政等大权于一身,是
第四,实行
综上所述,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民主性精华,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提供了思想武器。
二、王夫之
1、
在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重,从理论上提出民主主义
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
王夫之认为,法律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
首先,法律
其次,王夫之通过对
再次,王夫之揭示出
总之,王夫之的结论是:
2、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
(1)立法
这是王夫之针对封建法制的宗法私有性而提出来的。王夫之所强调的
(2)立法应以
王夫之是个爱国主义者,他认为法律在维护自己种族的根本利益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民族利益至上,是仁义礼法的首要前提。他强调
(3)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
王夫之反对专制暴政,但他向往的仍是中央集权的封建政体,因而认为法律应体现并维护君主等级关系。虽然他肯定君权,但反对君主集权于一身,主张分权分治。主张君主与宰相、大臣各行其职、各尽其责。中央与地方分级统治,反对把所有权力都集中到中央。可见,他所向往的是一种中央集权的开明君主政体。
3、任法与任人结合、宽于严结合的司法主张
王夫之主张确立
(1)
(2)
王夫之对封建正统的
他强调的
第十五章-〉导学
本章主要阐述了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地主阶级改革派是在近代内忧外患的形势下,从地主阶级内部分化出来的一批改革派思想家。他们虽然有改革时弊的强烈愿望,但却又有很大的局限性。学习时应注意抓住这一特征。
本章应主要掌握龚自珍的
的主张是本章的重点,务必要掌握。
★第一节龚自珍的
★第二节魏源的
第十六章〉重点问题
一、《田朝田亩制度》
这是太平天国定都天京之后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太平天国初期立法的指导原则。他以改革封建土地私有制为核心,设计了一套理想中的大同社会结构。
它不仅对土地制度作了具体规定,而且也规定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它的核心是通过土地的均分,实现
它反映了贫苦农民强烈的得到土地的愿望,但是也有它的局限性,绝对平均主义思想,只能是小生产者的空想,无法实现。
二、《资政新篇》
是太平天国后期领导人洪仁玕为了挽救危局而著的纲领性文件。在政治方面提出了建立集权、分治与议政相结合的体制,改革封建专制独裁的弊端。在经济方面提出发展私有制,鼓励兴办近代工业等,以解放生产力。在文教方面提出鼓励现代文明事业,主张开办学校、医院、慈善事业、废除封建陋习等。《资政新篇》是洪仁玕学习西方资本主义的结晶,反映了民主与科学的因素,体现了历史发展的趋势。
第十七章〉重点问题
一、张之洞以
1、
张之洞把洋务派
2、整顿中法,采用西法
(一)整顿中法,主要为改革刑狱。张之洞提出了
(二)采用西法。建议清政府聘请西方著名律师,博采各国法律,为中国制定矿律、路律、商律以及交涉刑律。
3、
《劝学篇》维护
纲常名教是本源,法律是形式。法律应服务于纲常名教。
宣扬《大清律例》包含有十大
4、宽猛相济,刚柔结合
张之洞作为洋务派后期的首领和曾国藩、李鸿章一样,严厉镇压国内人民,但在外国侵略者面前,则主张维护国家主权,抵抗侵略者;他极力维系封建纲常名教,又力图学习西方技艺,进行一些近代化的改革。张之洞一生,几乎与中国近代史的全过程相始终,是清末官场中一个颇为复杂而矛盾的人物。
二、曾国藩的礼刑观
曾国藩是近代洋务运动和发起人之一。他所奉行的政策是对外投降,对内镇压,并以儒学作为投降与镇压的依据。在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中,他懂得了西方的先进军事技术有利于巩固封建的清王朝,
因而主张在“万国交通”形势下,稍事变通,在不变“道”的情况下,可以在器械、财用、选卒方面作一定的变改,以便“自强”。在这种变“器”不变“道”的思想指导下,曾国藩的礼刑观亦有其特色。
(1)维护纲常名教,“一秉于礼”
曾国藩以儒家道统继承者自居,宣扬儒学的“诚”“仁”,并认为维护封建纲常名教的礼治是千古治世良方,是不可动摇的。他对太平天国起义异常仇恨,认为太平军无上下之分,无君臣之礼,是“开辟以来名教之奇变”。对封建名教的维护,实际上也是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导原则的维护。在法律思想方面,曾国藩则坚持将礼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和基础。 为了维护礼治,曾国藩提出了“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纲领,提倡以礼为防,自觉守礼,以礼达仁。曾国藩论述了礼与仁的关系,认为二者互为表里:“息天下之争,内之莫急于仁,外之莫急于礼。”士大夫学礼,“以辅世长民”,百姓学礼则“循规蹈距”。他反复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则一秉于礼”。
(2)“严刑以致 安”
曾国藩强调,治乱民要“严刑以致 安”,即通过严厉的刑法镇压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对一般农民也“以严刑为是”,决不宽宥。为此,他不辞身获“残忍严酷之名”。
第十八章〉重点问题
一、康有为的变法维新法律思想
1、康有为的托古改制思想
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写了《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等著作,否定封建经典,否定封建正统思想,把孔子打扮成
《孔子改制考》从正面阐明了孔子
康有为的托古改制思想有很大的局限性。他主张的变法只有改良。他认为,一切只能
2、康有为的
康有为认为中国之所以内忧外患,其原因是由于君主专制,军权太专,下情不能上达,君民不能合为一体。因此,要改变现状,使国家富强,就必须实行君主立宪,三权分立。
康有为倡导实行君主立宪的具体方案是:
(1)设议院开国会。
(2)制定宪法
(3)实行三权分。
康有为还十分重视改旧法,主张采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建立新的法制。
他改变旧法的步骤是:首先,他要求借鉴各国律例,定宪法,即制定一部英、日式的资产阶级宪法,使君民同受其治。其次,他主张修改旧刑律,理由是,外国人以
3、
康有为在他的《大同书》里指出,
了,人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从而,社会就可以达到
康有为的大同主张,启发了人们思想,表达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自由民主的追求。但是企图通过改良的办法来达到人类大同的理想社会,那仅仅是一种空想。
综上所述,康有为是19世纪末我国向西方寻求真理的先进人物之一,他领导的戊戌变法运动和推行资产阶级经济、政治、法律改革的功绩是应充分肯定的。尽管后来他落伍了、堕落了,成为反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保皇派。但他为推进中国的政治、法律、经济的资本主义化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二、梁启超的变法图存思想
1、法律起源论
梁启超受西方法律思想影响,推崇民约论、人性论等学说。认为,人类在自然界的竞争中,需要结成
2、变法是
梁启超认为,
(1)以资产阶级进化论的观点,论证
(2)批驳了清朝统治集团中的顽固派坚持的
(3)他分析中国当时的现状,指出
3、
梁启超认为,中国要救亡、自强,实行变法,必须从改革中国社会本身入手,即改革中国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制度以至国家的政体。
首先,变法
其次,变法
他结合中国的实际,创造了自己的三权分立学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刑事司法权。他统一
4、法治、人治并用,法律、道德
梁启超在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上,坚持法治和人治不可偏废的观点。
首先,他反对只要人治的主张,认为任职的弊端重重,
(1)人治是以某一人或某几人为转移的,但个人发挥作用的时间短,范围小,而法治发挥作用的时间长,范围广。
(2)人治是一种贤人政治,遇贤君则国治,遇昏君则国乱,而世上贤君少于昏君。
(3)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国大、政务繁,专靠人治,哪有这么多贤人。
因此,在中国人治是是行不通的。
其次,他也反对只靠法治。他认为,
(1)人能制法,非法能制人。法要由人来制定,而制法者的
(2)
梁启超还指出,
三、谭嗣同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主张。
谭嗣同对清朝封建专制主义的黑暗腐朽有深刻的认识,对封建纲常的毒也有深切的感受。在《仁学》一文中,他吸取和运用西方的进化论、天赋人权论,以及中国古代的大同思想和民贵君轻思想,猛烈抨击封建专制的暴虐,鞭挞封建纲常禁锢人们思想的罪恶,提出了“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口号。谭嗣同说:“初当冲决利禄之网罗,次冲决俗学若考据、若词章之网罗,次冲决天之网罗,终将佛法之网罗”。总之,君主专制、君权天授、封建纲常,等等,都应在“冲决”之列,这体现出激进的民主主义色彩。
当前位置:第十九章-〉
本章是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的重点章节之一,所有内容都很重要,都要重点掌握。
本章主要阐述了近代法律史上著名的礼法之争和近代最负盛名的法学家沈家本的法律思想,要注意掌握礼法之争的内涵及实质,第二节沈家本的法律思想,要用心学习。另外,要结合第十八章和第二十章掌握资本主义法治的内涵和意义,这个内容虽然没有在课本中具体写明,但也十分重要,不容忽视。同时要注意与封建法治(第七章为主)的内容作比较。
★学习第一节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的背景,礼法两派争论的过程,内容和实质。还要掌握各派的主要观点及其产生的根源和意义。
★学习第二节沈家本
当前位置:第二十章〉重点问题
一、孙中山的法律思想
(一)孙中山新旧三民主义的不同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分为新旧两个阶段。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1)孙中山的旧民权主义,从思想体系的性质上说,基本上没有超出“天赋人权”的范畴,新三民主义则对民权主义作了重大修改,赋予民权主义以新内容。
(2)这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调“主权在人民”。他指出,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为一般平民所共有,并非少数人之私人;二是主张“直接民权”。国民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
(3)孙中山的新民权主义,不但突出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而且批判了西方资产阶级民权制度的虚伪性。除了谁领导谁这一点,作为一般政治纲领,新三民主义的民权主义,是与人民民主主义或新民主主义相符合。
(二)孙中山“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思想
孙中山的法律思想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同时也是三民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曾对“三民主义”的“一贯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希望借助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口号来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法制制度,建立法治国家。具体来说,其“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包括以下内容:
(1)孙中山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武器,严厉抨击封建法制的专横、黑暗、野蛮、酷烈。对于种种野蛮虐政,孙中山主张一律废除。他同时主张废除不合理的封建等级制度。
(2)孙中山揭露封建法制的同时,憧憬西方的法治,谋求建设以“自由、平等、博爱”精神为基本的法治国家。他认为:
①民主政治靠法律保证,法律由国会制订。经历了袁世凯暗杀宋教仁、曹琨贿选等事件后,他认识到法律决非万能,进而指出:“推行宪法之先决问题,首先在民众之能拥护宪法与否”,不然是“舍本求末”。 ②应用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人民各项民主权利。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以后,孙中山即以临时大总统身份发布命令,废止各种封建专制法律,颁进一系列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宗旨的法律、法令,力图推行法治建设。这些法律、法令的核心是确认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赋予民族平等、人民主权以法律效力。
孙中山还一再指出,“国民是中华民国的主体,总统、官吏皆国民之公仆。”他明令废除封建专制时代官吏享有的各种法定和法外特权,以及诸如“大人”、“老爷”等反映官僚特权的称呼。孙中山也十分重视保护妇女权利。指出应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
③司法应独立,以保证法治。孙中山谴责清朝封建司法滥施刑讯,抑止人民诉权,指出它违反“自由、平等、博爱”的人道精神,他明令禁止刑讯,指出审判不应偏重口供而是要重视证据充实与否。南京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力图建立民主的司法机关,强调司法独立,并在《临时约法》中确认了这一原则。
总之,孙中山的这些体现“自由、平等、博爱”精神的民主和法治原则,是近代中国先进的法律思想,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它没有得以实现,但留下的仍是一笔丰富的法律思想财富。
(三)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学说
(1)
人民的
政府实施
人民投票选举总统;总统组织行政院;总统对国民大会负责。
人民投票选举代议士组织立法院,立法院对国民大会负责。
总统经过立法院的同意,委任其他三院的院长;其他三院院长不对 总统和立法院负责,对国民大会负责。
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失职的各院人员;监察院人员失职,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劾罢免。 国民大会的职权由宪法制定和修改。
考试院审核考察其他四院和国民大会的职员资格。
(2)
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演变为帝国主义,“三权分立
(3)
“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
孙中山说:“要人民真正有直接管理政府之权”,政府的一动一静,人民随时都应可以指挥,为此,他在五权宪法中体现了“直接民权”的思想。其中,选举权和创制权,体现了“主权在民”;罢免和复决权,体现了人民保留的收回权。 (3)“直接民权”的思想使“五权宪法”超出了三权分立的政权结构模式。三权分立的最高原则是制衡,“五权宪法”则是权能分立。其目的是保障人民主权。前者是代议的间接民主,
后者是“直接民主”,实行“全民政治”。因此,“五权宪法”作为一种政治方案和宪法原则,实际上具有资产阶级为领导的、由小资产阶级及工人、农民等联合专政的色彩。
(4)对
孙中山的
二、章太炎设立的“中华民国”方案的特点
章太炎是“中华民国”一词的发明者和解释者,他赞成民主共和制,坚决反对封建君主专制。但他的“中华民国”,不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代议制民主共和国,而是总统制共和国。其方案地要点为:①没有常设议会,由民选总统为国家元首,执掌行政、民事、外交大权,但总统不能独裁、专断;②中央设国务长官,与总统共同负责国家事务,遇事不得推诿,失职、受贿者以法治罪;③总统到一般官吏都要选贤任能。他强调,凡此种种原则,都应通过立法程序,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章太炎设计的“中华民国”的方案,从宪法思想上看,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浓厚的民族主义色彩。在资产阶级革命派中,章太炎是反满仇满的大汉族主义情绪最为严重的一个。他视满清王朝为“非我族类”,因此,“不能变法当革,能变法亦当革;不能救民当革,能救民亦当革”。他认为,革命就是“光复”,而“光复”的宗旨就是光复中国之种族(汉族),州郡与政权。但章太炎的“仇满”、“排满”又是他强烈的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思想的一种表现形式。首先,他的“排满”不是一般地不分皂白地仇视和反对整个满族人民。其次,他的“排满”是为了救国救民族,为了反帝。最后,他“排满”也是推翻封建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国所必须。因此,章太炎所持的民主主义的实质,是要建立一个以汉民族为主体,各民族平等的资产阶级“中华共和国”。
第二,否定代议制,章太炎在《代议然否论》中,系统地阐述了他对代议制的意见。文中揭露了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种种弊病,指出充任“议士”的人大都出于豪门,名为代表人民,实则依附政党,章太炎既反对君主立宪,也反对民主立宪,认为两者都不能保护平民利益,只是在人民头上,多一“抑制者”。 章太炎还认为,代议政体不适合中国国情。中国地广人众,仅选举的方法一项,也无法行代议。
第三,主张直接民权。他认为代议制只是间接民权,总统制便于实行直接民权,真正做到主权在民。为了防止总统权力过分膨胀,他又提出“恢廊民权,限制元首”。其办法是: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实行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再加教育独立,变成四权分立。章太炎主张,除小学与海陆军校外,其学校“不当隶属政府”,其“长官与总统政体”,不应随内阁进退;教育宗旨一经决定不能常变,任教授者有专门学识,政府不得干涉;学官可以牵制司法,司法官吏断案不公正,其上级长官又不予解决,由学官治之。
辛亥革命前后,章太炎对四权作了修正,并增加了纠察权,主张建纠察院或都察院,由“骨鲠之人”担任纠察,赋予重权,上至总统,下至齐民,均有权弹劾。这样,章太炎的五权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已基本相近。不过,章不冠“宪法”之名,又有教育权而无考试权,体系上也不如“五权宪法”周密。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笔记
第一章〉重点问题
一 、夏、商神权法思想的体现--
夏、商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
所谓
所谓
二、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的
西周奴隶主贵族和殷商一样,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但是他们面临着一个难题,那就是殷商统治者一再宣扬的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
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
公元前536年的
子产铸刑书的创举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思想震动,受到了保守派贵族的指责和非难。晋国的名臣叔向当即写信批评,认为刑罚的公布违背了
1、子产认为铸刑书是为了救世,为了巩固行政、土地、赋税方面的改革成果,是为了郑国的生存和富强。
2、子产认为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良。
礼并不是非一成不变的教条,很多基本法律规定都是从礼中衍生出来的,制定和公布刑书,正是体现了礼的要求,并非违背礼的宗旨。
他们的分歧表现了春秋时期两种不同的礼刑观。叔向坚持传统的周礼和刑罚密秘而不宣的原则,而子产则认为传统周礼的革新符合礼的精神。二人的争论反映了奴隶主贵族的礼和封建贵族的礼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奴隶制的刑与封建制的刑之间的矛盾。
意义:首先,子产铸刑书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
其次,他打破了
(二)子产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子产将礼与法、德与刑统一起来,认为法令刑法也是礼的一部分,所以很重视法令的制定和刑罚的运用。他的刑罚思想既继承了
1、 以
在统治方式上,子产主张
2、 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
子产主张严厉执法,反映在运用刑罚方面表现为强调定罪量刑必须以公布的礼、法作为标准,是罪名和刑罚相当。子产区分了礼和仪的不同,对于一般性地违反礼仪规定的行为,并不是以刑法。这与他区分礼仪的思想是一致的,同时也打破了
在审理案件方面,子产经常运用
另外,他还注意从犯人的言行举止和声色变化中发现线索。这都是古代审判经验的一种表现。
三、邓析的法律思想
(一)邓析的
邓析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的代表人物,他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为此,子产发布的每一项政令,邓析都要进行指责和评论。
邓析明确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法即效法;是即肯定,
(二)邓析的《竹刑》
邓析由于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子产的《刑书》也持否定态度,并且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
邓析以私人讲学的方式公布并传授《竹刑》。《左传》记载:
第二章〉重点问题
一、礼治的基本原则
西周初期,
周公所制的
在礼的这几个原则中,
二、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治的基本特征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
所谓
所谓
礼与刑在使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这种区别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的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
三、周公
所谓
(1)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应当了解一些小民的疾苦?quot;知稼穑之艰难
(2)要重视小民的力量,治党满足他们的要求,宽以待民,使民富裕。这样远近的人民都要来归附,可以长久的
四、周公
周公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其
(1)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待那些故意犯罪和贯犯,要从重惩处,虽然是小罪也要处以重刑。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轻处理,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
(2)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他坚决反对殷商连用族刑的做法,强调
(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周公说:
(4)刑罚适中。周公主张
以上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法史上是罕见的,在当时是一种非常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而且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当前位置:第三章〉重点问题
一、管仲的法律思想
(一)管仲对旧礼的态度---
管仲是春秋时期齐国的改革家,代表的是旧奴隶主贵族中的明智之士,对旧法他持改良的态度,主张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的运用,即
作为改革家的管仲对传统的周礼并不反对,相反十分推崇礼仪。管仲所说的
管仲在继承周礼的同时,又对旧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
一是打着
二是突破了
三是打破了
四是批判
准赏功罚罪。这一观点是后来法家思想的最早表述。
总之,管仲对周代礼治思想的态度是既有继承又有改良。
(二)管仲
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三者结合起来。以法理政、统军和治民,是管仲加强君主集权的重要措施,也是他对周礼的重大修正。
首先管仲对于传统的分封采邑制进行了改造,建立了具有封建性治的行政管辖制度和军事编制制度。其治国的总方针是:
实行
管仲这一思想的基本特征是寓兵于农,把军事制度融会与行政制度之中,以法律强制手段迫使民众就范。为此,管仲特别强调要
这些规定都表明了管仲
(三)管仲的立法主张--
管仲认为,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物质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
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向背为原则
2、管仲重视商业,力图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促进和控制经济的发展。他提出了
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一些极有特色的思想。他主张
二、子产的法律思想
(一)子产铸刑书公布成文法的有关争论及重大意义
子产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次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
当前位置:第四章〉重点问题
一、孔丘以仁、礼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一)以
要理解孔子的思想,首先要理解他提出的
孔子的仁者
从仁与礼的关系上看,(1)孔子以仁来充实礼,认为周礼是最完善的伦理规范和制度,而仁则是最完美的伦理观念和品德。(2)仁是礼的精神实质,礼是仁的形式表现,一个人只有具备了人才会有违背礼的行为。反之,如果一个人的言行违反周礼,那么就表明了他的
总之,以
(二)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1、主张
2、主张
3、主张
4、反对
(三)孔子的德治思想--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
孔子的道德教化高于法律的强制作用,主张
1、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在统治方式上,孔子认为德化礼教能禁止犯罪未萌,比行政命令和法律制度更具有效力。所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德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统治者必须推行德治,表现为宽惠使民,轻徭薄赋,省法轻刑。二是为人民树立道德榜样,启发民众的心理自觉。
2、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教。孔子重教化,轻刑罚,但他并不否认刑罚的强制作用。他视德与刑为政治的两手,两手都要重视。他认为政治宽厚,百姓就会怠慢,怠慢了就要用严厉来纠正,政治严厉百姓就会伤残,伤残了就要用宽厚的政策,“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子产和孔子都主张宽猛结合,但二人的侧重点不同。子产强调以猛为主,孔子则强调以宽为主,将刑罚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强调怀柔政策。 3、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
孔子基于
(四)立法、司法主要靠
1、
2、身正令行,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礼法。“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二、孟子以
(一)孟子的性善论
孟子发展了孔子的
最高标准,使之具有了法律的性质。
与孔子相比,孟子的仁义礼法在内容上虽然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但有两点新贡献:
(1)从人性上对于伦理原则进行了新的论证。 孟子认为仁义礼智是从善性中诱发出来的,他来自人心并非来自于人外。孟子把伦理完全说成是人的行为规则,这样就大大缩短了伦理与法律的距离,使二者在行为规则方面统一起来。
(2)把仁义原则绝对化。孟子认为
(二)孟子的
1、
战国中期,土地兼并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孟子认为,要实行
2、
孟子认为,要得到民心和发挥教化的作用,最根本的办法是在经济上“推恩
3、
孟子强调仁义之国,但也不否认法律的作用。面对战国时期各诸侯的严酷刑罚,孟子主张
(三)
孟子坚持儒家的
1、国家的治乱,取决于
孟子认为君主的善恶决定着社会的治乱和国家的兴亡。同时他也重视
2、
孟子主张省君贤臣治国的同时,反对暴君奸臣主政。孟子将仁义原则置于君臣、君民的从属关系治上提出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观点。他认为君臣之间并不是绝对地服从关系,而是对等关系。臣吏只能辅助
孟子的这种思想是古代法律思想中具有民主因素的进步思想。也是孟子法律思想中最具光辉之处。
三、荀子的法律思想
(一)荀子的礼法起源观
荀子提出
其次,他主张人性本恶,从而造成了社会的混乱,因此要
荀子的礼法起源观打破了传统礼的神权观念,也突破了孔孟重礼轻刑的思想,为引法入礼打开了大门。
(二)荀子的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主张
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以
2、 荀子强调礼的实质和作用在
3、 突出礼的客观性、强制性和制度性。将比喻为规矩,度量那样的客观标准,并富裕国家强制力,荀子是在突出尊卑贵贱的前提下论礼的,也是为了强调礼作为制度和规则的客观性,同时也确认了礼的等级压迫性,这与孔孟强调的自我约束性有较大区别。
4、 主张以礼
荀子的引礼入法,真正使
(三)荀子的
与孔孟相比,荀子不但将
荀子认为
荀子根据他的
(四)区别
注重对法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是荀子论法的特点,也从而促进了古代法理学的发展。
荀子明确提出了
荀子还指出法令不能包容一切,必须以
提出并区别法义、法数、类三个概念,是荀子对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
(五)荀子
荀子继承孔孟人治的思想,强调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大于法律。他认为:
1、
2、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律的好坏。荀子认为治理好国家应从法律开始,但法毕竟省人根据礼义原则制定出来的。因此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
3、 法要靠人来掌握和执行。荀子认为
4、 法律不能随实际情况而变化,要靠人的灵活性和应变性弥补法律的不足。法律不能包罗万象,但如果有
荀子所说的
当前位置:第五章〉重点问题
一、墨家以
墨家提出了以
1、
墨翟要用
2、
4、
墨家的
二、墨家的立法和司法主张
1、
天下大乱的重要原因是
2、法律必须以
主张使
3、墨家的法律应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的主张。
孔子的
首先是生存权利。劳动是人类的生存之本,是物质财富的来源,不劳动者没有资格生存。
其次是财产私有的权利。墨家认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坚决反对占有他人的劳动果实,要求法律制裁这种
再次是
为此,墨翟提出了一些著名的论断,如:
举,无能则下之
不可能永远富贵,老百姓也决不会永远安于贫贱。
4、君主集权的法制统一观点
(1)
的。
(2)百姓必须服从天子、三公、诸侯、政长,其思想和行为统一于天子之
(3)执法要谨慎,刑罚要适中。
5、处理国家关系的准则
(1)国家之间应该有对等的
睦邻友好。
(2)国家之间应该承认和尊重彼此的利益。
(3)国与国之间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当前位置:第六章〉重点问题
一、《老子》的法律思想
《老子》道家的第一部经典,主题鲜明,以
(一)《老子》的自然法律观。
《老子》主张崇尚自然,以道德为法。“自然”是指“道”的本质,“道”是“自然”的表现,它从权威性、普遍性、客观性、公平性等方面论证了这种自然之道在维护社会秩序,制约们的言行举止,指导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表现在:
①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正是这种无、无影、无声、无迹但无所不生,无所不在的道,化生出和主宰着宇宙的人类社会。
②道充满天地,普遍而且无私、天、地与道一样毫不偏向,把任何东西都当作作用过就丢掉的东西而不永久地保存。这是说道的公平性。
③道“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有自己的内在体系和固定的规律,它的运行变化,不因任何人的意志而改变。
④道与仁义礼法等规范相比,是最高的原则。
⑤道能以不变应万变,以寡制众,具有无往而不胜的力量。
所以,人类最大的德行,就是真正地按“道”行事,法要服从道。
(二)《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
将“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但真正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老子》。它指出:“天下神器,不可为也”,“爱民治国,能无为乎”等,认为“无为”是最理想的统治方法的治国策略。
“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是“道”。《老子》认为,“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和本体,而“有”只是“无”的一种表现。而“有”的出现又往往是对万物本性的破坏。所以“无”就是“道”。而“无”在社会人事方面的要求和表现就是“无为”。“无为而治”的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老子》认为一切社会丑恶现象的产生都是因为“有争”、“有欲”、“法令”等有“为”的存在。因此,要恢复社会稳定,以求“大治”就必须变“有为”为“无为”。
《老子》的“无为而治”主要是指“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治”、“为无为”是统治方法,要求统治者无
所作为;“无为而无不治”是统治策略,即只有用“无为”的方法才能达到统治的目的;“无为而无不治”是统治策略,即只有用“无为”的方法才能达到统治的目的。那么,怎样才能作到“无为而治”呢?《老子》提出了许多具体主张,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劝统治者少作为;二是使民众“无知无欲”。为此,它提出了“三去”(去甚、去奢、去泰)和“三绝”(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的原则。“三去”是对于统者而言的,具体表现在:反对厚敛,主张薄税;反对暴政苛刑,主张减少刑罚;反对战争,主张和平。“三绝”是相对于被统治的民众而言,意即实行愚民政策,消除民众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追求从而失去“有为”的社会条件。
《老子》的法律观和立法司法思想也是以“无为而治”为指导的。这主要表现在强调“唯道是从”,反对依靠具体的法令治理国家;主张秘而不宣,反对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主张“利而不害”,反对滥施刑杀。此外,《老子》“无为而治”所主张的以柔克刚、以弱胜强的策略原则,也是它分析政治、法律问题的依据。
综上所述,《老子》“无为而治”的政治、法律观,既是用来统治人民的一种策略,又包含有反对暴政、反对剥削的人民性;既具有法律无主义的因素,又以更巧妙的法律强制作为归宿。《老子》所谋求的,并不是完全取消政治、取消法令、解除对人民的一切约束,也不是通过严刑峻法的强制或者温情脉脉的仁义说教来维持统治,而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人民,以“无为”作为手段,造成人民的愚昧状态,最终实现“圣人”对广大“群氓”的稳定统治。
二、《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表现。
《庄子》发展了《老子》中的虚无倾向,主张取消一切人类文明,提出了极端消极的法律虚无主义。 ①主张绝对无为,否定一切仁义礼法。《庄子》突出了“道”的神秘性和人格性,将“无为”推向极端,主张“虚无”即绝对无为。《庄子》揭露仁义、礼法是窃国大盗手中的工具。并把矛头指向专制制度。 ②主张绝对自由,反对任何约束的限制。《庄子》抨击仁义礼法对个人自由的束缚,主张用逃避现实、回避矛盾、精神解脱、逆来顺受的方法,以求得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绝对自由,并反对任何规范和准则。
《庄子》提出了中国最早的法律虚无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对淡化人们的法律意识起了消极作用。
第七章〉重点问题
一、先秦法家的法律观
法律观即关于法的概念、性质、作用及实施运用等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法的概念:
(1)法是民众的行为规则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命令
(3)法是确定等级名分的制度
(4)法是关于赏罚的规定
法的性质:
(1)法具有强制性和制裁力
(2)法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
(3)法具有等级性
(4)法还具有合情性和适时性
法的起源:法与国家的起源联系在一起,法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
法的作用:
(1)
(2)
(3)
(4)
二、先秦法家的
法家
1、
(1)
二者在维护等级制方面是一致。但是,二者在对待宗法制的态度上不同,
(2)
(3)
法家
(1)
(2)发展进化的历史观。法家通过对历史演进的叙述和古今社会的对比,论证
法家推行
法与策略手段的关系方面提出了一整套推行
(1)立法原则: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
(2)执法主张:明法;任法;壹法。
(3)运用赏罚:
(4)法、术、势相结合:
三、商鞅的变法和
(一)
商鞅在秦国变法时,遭到旧贵族的强烈反对,为了说明变法的必要和正确,商鞅提出了自己的变法理论。
首先,商鞅驳斥了
其次,商鞅指出只有变法更礼,才能强国立民。他认为礼法都是为了强国而定,因此,只要能够强国,就不必沿用旧的法度。商鞅变法的锋芒主要指向了对旧礼的改革。
再次,商鞅指出必须根据时代要求,社会现实和民情风俗来更礼变法。他指出当时的社会形式是
总之,商鞅用来说明变法的必然性的理论依据是历史进化的观点。在他看来,时代不仅是变化的,而且在不断的向前发展,统治方法和法令制度既不能复古,也不能保守,以此作为变法革新和以法治国的有利依据。
(二)法、信、权相结合的
1、
2、
和言论。
3、
(三)商鞅的
商鞅的重刑理论建立在刑恶论的基础上,以达到
商鞅认为,法令和尚法的直接对象是民众,要以
其一,在刑罚与赏赐的内部关系上,他强调刑主赏辅,,赏赐仅仅是刑罚的辅助。
在数量上,
其二,
其三,轻罪重刑。商鞅认为,
二、韩非的法、术、势结合的思想
1、 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观
(1)
法是君主制臣的有效工具;
(2)
治理民众没有什么常规可循,只有用法治才行。
(3)君主集权,以法
2、君主专制的
(1)
A
历史:上古、中古、近古、当今
--
B
--从物质生活资料方面寻找实行法治的根据。
C
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相互对立的利害关系。
(2)
A
B
C
D
(3)
A
--
B
--
C
--立法思想的重要特点
D
--执法要求
E
--执法要求
F
--刑法思想的特点
理由:
严刑重罚符合人
重刑是禁奸的重要手段。
重刑爱民。
3、法、势、术结合
法与势的结合:
(1)
(2)
(3)
一方面,
另一方面,
术是君主掌握政权、贯彻法令、防止篡权,实现
(1)
(2)
(3)以术
一方面,以术考察臣下是否忠于职守和遵循法令;
一方面,作为暗中用来控制臣吏的阴谋诡计。
当前位置:第八章〉重点问题
一、秦朝
秦朝时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以秦始皇为代表的秦统治者,继承自商鞅变法以来、特别是经过韩非总结过的先秦法家思想的传统,兼采阴阳五行学说,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统治,推行
1、
秦朝统治者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制度,“命为制,令为诏”,法自君出,
帝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法家思想成为秦朝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同时秦朝统治者也利用了阴阳五行家的
秦朝统治者强调法令由
2、
有了统一的法律,就要将政治、军事、工业生产、市场管理等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纳入法律来规范,做到凡事
3、严刑峻法,
秦朝继承了先秦法家崇尚严刑峻法的思想,主张对人民轻刑重罚,刑罚残暴严酷。
4、
秦朝统治者在思想领域推行文化专制主义,消灭思想言论自由,
秦采用
秦朝统治者沿着严刑峻法的方向将法家的学说发展到了极端,成为他们实行横征暴敛、严刑残民政策的指导思想,采用单纯的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了秦朝的灭亡。 秦专任法治而亡的历史教训促使汉初统治者治国指导思想的转型。
二、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兴起原因及历史背景:西汉初年,由于多年的战争破坏,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面对经济凋敝、动荡始平、人心思治的形势,统治者清楚地认识到,如果继续实行秦朝严刑的政策,那么自己也会继续重蹈秦亡的覆辙,因此汉初的统治者在治国思想上做了相应的改变。他们找到了黄老“无为而治”的理论,将其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又在内容上兼采儒、法各家的一些思想,实行一种宽松的政策,与民休息的统治政策。
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在政治、法制实践中运用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有以下内容:
1、主张
2、文武并用,
3、
4、
作用及历史意义:汉初统治者以黄老学说作为指导思想,约法省刑、轻徭薄赋相对地减轻了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为农民提供了一个比较安定的生产环境,从而使社会经济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社会矛盾有所缓和,对汉初的统治取得了成效。
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融儒、道、法三家思想特点为一炉,为新儒学思想的产生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三、董仲舒法律思想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
董仲舒认为孔子作春秋就是为汉朝立法而用,故将《春秋》推为至尊,看成治国理民的法典,凡遇到政治、法律等一切疑难问题,都从《春秋》中找答案,并从理论上加以论证,被称为
(1)《春秋》
要求统一,以君主为绝对权威,主张一切权力要集中到汉武帝手中。
(2)除秦弊政,实行
从秦的弊政中吸取教训,提出
(3)
董仲舒认为要维护大一统的局面,必须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于是提出了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的主张,就是通常所说的
总的说来,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对西汉中期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
(1)
董仲舒提出了
(2)
加强了对统治者的神化,给
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
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
4、
董仲舒用阴阳学说来解释德主刑辅论:
5、《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引经断狱,将儒家的经义应用到法律中去,从而把儒家的法典法律化。
四、东汉时期的谶纬神学思想
这是一种神学迷信思想与儒家思想相结合的思想。谶:一种预决吉凶的宗教预言;纬:假托神意来解释儒家经典,把经学神学化。 西汉时,董仲舒用“天人感应”和“阴阳五行”来神化皇权,为其提供理论依据,但是自董之后,随着各种矛盾激化,汉王朝的统治摇摇欲坠,统治者更是极力神化其统治。乞灵于神学迷信思想,企图借天命来延续刘氏政权。于是,谶纬神学思产生。
其代表作为:东汉《白虎通义》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反谶纬神学思想,其代表人物:王充、仲长统。他们从-从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对这种迷信神权观念进行了批判。
当前位置:第九章〉重点问题
一、律学发展的概况、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法律思想
发展:
律学是经学的一个分支。研究的是以成文法典为代表的法律的编纂、法律的解释及其相关的法律理论。汉代是经学统治学术的时代。汉儒根据儒家经书中的经义来研究,解释法律,形成了律学。这种经义注律之风,是将封建法律纳入正统儒家思想轨道的重要步骤。到了三国及曹魏时期,律学已不同于汉代律学的那种完全依附于经学,开始有了发展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倾向。晋代是律学鼎盛的时代。官方曾组织以贾充为首,包括郑冲、杜预等律学家,修订了新律《泰始律》,这是法律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系统性修律活动。《泰始律》成后,张斐、杜预又相继加以注视,张斐所著的《律表》和杜预所著的《律本》是注释律学的两大成就,他们的出现表明了律学已成为依据经义原则研究具体法律问题的独立学科。张、杜的律注与晋律视为一体,具有法律效力,后世称之“张杜律”,代表着律学的成熟和繁荣。 主要代表人物:
1、杜预《律本》中的法律观
《律本》是杜预为《泰始律》所著的注释,它代表着杜预主要的法律主张,其内容主要有:
(1) 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杜预重视儒家礼的同时也主张对礼要有所损益变易,体现了一种
(2)
(2) 区分律、令的界限
杜预法律观的突出贡献主要在于提出了区分律与经、律学与经学的必要性,推进立法的简直,促进了立法合一,纳礼入律。
2、张斐《律表》中的法律观
张斐是西晋时与杜预齐名的律学家,在他所作的《律表》中,对法律理论,特别是刑法原理有精到的研究,在立法和审判方面也有很精湛的理论。
(1)以礼率律的法律基本精神
张斐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
(2)分析了《刑名》的性质和作用
张斐明确指出了《刑名》的性质和作用在于它是整部法典的
(3)
二、魏晋时期玄学思想(产生原因、主要内容特点及代表人物)
玄学是魏晋时期时期盛极一时的官方哲学。玄学法律观是正统法律思想在新形势下的变种。玄学的产生于流行,尤其特定的历史背景。魏晋时期,社会动荡,门阀士族生活腐败,内部倾轧,使他们失去正统礼教的信念,转而崇尚和提倡纵欲享乐、放任自流、空谈玄理的玄学。玄学之
玄学家大致分为在朝和在野的两大派。在朝以何晏、王弼为代表,主张
玄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王弼、嵇康等。二人分属于在朝派和在野派。王弼用玄学理论论证封建礼法的合理性,为门阀士族政权服务。嵇康则用玄学理论揭露封建礼法的虚伪性,反映了在野的士大夫反对暴政苛法,追求宽松放任的要求。他们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又部分吸收了道家的
玄学法律观的出现,标志着神学法律观的衰落,开辟了以思辨哲学探讨法理学问题的先河。对于后
来理学法律观的形成有直接的影响。
当前位置:第十章〉重点问题
一、唐太宗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及其在立法司法活动中的表现。
唐太宗李世民是中国封建史上较有作为的皇帝,在他统治时期,朝廷人才济济,形成一个较为开明的统治集团。唐初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并有所发展。其在立法、司法活动中表现如下:
(1)以“安人宁国”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以李世民为首的统治集团认为,隋亡的主要原因在于统治者过于贪婪,人民负担过重。他们“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在制定政策时以“安人宁国”为指导,施行“无为”政治。魏征以为“以为而治,德之上也”。李世民既推崇儒学,将尧舜之道、孔孟之书作为为政掼,又吸收了道家清静无为的思想及法家的某些思想。在“安人宁国”方针指导下,唐初法律思想具有礼法融合,德主刑辅,立法宽简,执法严明等特点。
(2)立法公平,务求宽简
李世民君臣认为,要安邦治国,必须重视立法,而立法应以礼为指导,以“宽简”为核心。这主要表现于以下几点:
其一,既制礼,又立刑。唐初统治者认为,治国必须礼法兼用,“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李世民强调礼法统一,主张失礼则入刑,不忠、不孝皆为犯罪行为,《贞观律》条款处处体现了礼刑结合的思想,它为永徽时律疏奠定了基础。 其二,立法必须公平。唐初统治者认为,法是国家的权衡,人君立法应“以天下为公,无私于物”。魏征言:“圣人之于法也,公矣。”唐初统治者所说的“公”,当然是指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而言。为了能保护地主阶级的整体、长远利益,唐初统治集团主张立法要从公而弃私,不能以这个人好恶代替法律。
其三,立法须稳定,“不可数变”。李世民君臣认为,法律固然应随时代不同而有所改变,但却不可多变,法律多变害处甚多,官吏不能尽记,前后条文 牾,民不知所避,失掉权威而难以实行。
其四,“国家法令,惟须简约”。在强调立法公平、法律稳定的同时,唐初统治者格外强调律文的简约,认为只有简约,才能使律文前后一致,公平合理。贞观年修律,便“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贯彻了这一原则。
(3)慎狱恤刑,务求其“实”
为贯彻正统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的主张,李世民统治集团不仅在立法上强调变简,执法上也强调慎狱恤刑,务求其实。其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慎狱恤刑。李世民认为,官吏多以入人之罪为能,利在杀人,因此造成冤狱。他明令,司法官员须慎刑慎杀,依法断罪,或重或轻,均依定制。
其二,创立九卿议刑制度。唐初统治者对待死刑十分慎重,“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 其三,完善死刑审批程序。唐太宗将死刑三复奏变为“五复奏”,京城中两天内复奏五次,给皇帝以充分的时间考虑生杀予夺,有效地避免了冤案。
其四,反对严讯,务求其实。李世民君臣以隋严讯逼供为戒,强调审讯中要注重事实,并规定了“不严讯,不旁求,不贵多端”的原则,以防止滥刑滥罚。
(4)明正赏罚,一断于律
唐太宗赞扬诸葛亮罚不避亲,赏不遗仇,要求官吏审狱断案“一断以律”。他自己还带头守法,在司法判决与自己的敕令有所违背时,克已从法,使司法人员敢于维护法律,犯颜直谏。 (5)纳谏与执法相结合 唐太宗从谏如流,当其敕令与律相矛盾时,他往往能接受司法机构的观谏,忍个人小忿,而存法律大信。因此,皇权对司法的干涉相对减少,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司法活动中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在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发展了更为严密、更能适应社会发展和巩固统治的法制思想。他们在
二、韩愈的法律思想
唐代中期以后,在无神论思潮兴起的同时,以儒家学说反对佛、道宗教的斗争也发展起来。韩愈是当时反佛、道宗教的代表人物。
1、提出了
韩愈把它作为排斥佛、老,继承和捍卫儒学正统的理论依据。他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宣扬儒家的纲常名教,企图用儒家的学说代替佛、道的教义,主张博爱和遵行封建纲常来行事,反对假借佛、道等外物来修炼德行。
韩愈还对
2、圣人
韩愈认为,法律和刑是
韩愈继承了董仲舒的性三品说,认为统治着生来具有上品的
此外,韩愈还宣扬
3、
韩愈所谓的礼乐,是指思想文化方面的统治;所谓的政刑,是指政治法律方面的统治。两者统为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但它们有主辅、先后之分。
在司法方面,韩愈主张司法官吏审理案件时要礼法合一,以这种经律两不失的方法来解决唐代不断出现的复仇问题
韩愈的思想总的来说,是维护封建统治的。他以
三、柳宗元的法律思想
1、
柳宗元曾作《天说》与韩愈的天刑论相对抗,认为人事的存亡得失与天毫无关系,天也不能赏罚人的过失。
2、赏罚及时说
柳宗元在《时令论》和《断刑论》中分析了自然条件与人类活动的关系,批评了必须按照时令行事的观点,批判了
3、法律源于
人类社会的发展有其必然之
4、刑、礼
刑和礼
他还强调定罪量刑要与事实为依据,既要合法,又要合乎情理,即所谓
柳宗元的法律思想对后世有一定的影响。
当前位置:第十一章〉重点问题
一、 朱熹以
1、因事制宜的变法理论和改革主张
朱熹认为夏、商、西周三代
在变法的指导原则上,朱熹认为,封建的纲常名教是本,法律制度是末,因此,巩固
朱熹认为,君主
其一,加强宰相和谏官的职权
其二,君主立法要和大臣商议
其三,将
朱熹一方面看到了极端尊君的弊病并设法改良,另一方面,有坚持
2、德礼政刑
在
朱熹继承孔子
朱熹所讲的
朱熹以为所谓的
朱熹认为,
朱熹的
3、
制定、执行法律的目的是“存天理,灭人欲”。因此,要反对轻刑,刑轻必然使
朱熹的重刑主张与他的德治理论看似矛盾,实则只是提出了在不同情况下统治方法侧重点应有所不同而已。他的严刑思想,主要是针对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矛头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不过也有打击贪官污吏和整顿吏治的用意。
朱熹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论证了封建纲常的合理性与永恒性。他把三纲五常和封建礼法说成是天理的体现,给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披上了一层思辨哲学外衣,时期这里化,总而更为细致,更富有欺骗性。适应了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统治者加强对农民镇压的需要,是封建社会后期社会矛盾加深的反应。也正因
为如此,朱熹的思想被封建统治者看重,被奉为官方的正统思想。
二、丘浚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总结和发挥
1、德礼政刑
丘浚对德礼政刑进行了综合和归纳,其主要内容是:德、礼、政、刑四者,
2、
守法的关键是统治者秉公去私,“一惟以公理而灭私情”。如果以私意刑戮人,则
3、
立法必须
立法应当
(1)省刑罚,薄税敛;
(2)维护土地私有制,限制兼并;
(3)保护工商,反对
4、 慎刑恤狱的司法原则
(1)
(2)注重证据
(3) 限制赎刑
(4) 控制复仇
(5)慎刑赦宥
第十二章重点
一、范仲淹的立法、司法主张。
(1)改革官制,“革故鼎新”
范仲淹认为,“历代之正是政,久皆有弊,弊而不改,祸乱必生”。他分析当时朝政昏暗的原因在于“官制之弊”,这主要表现在赏罚不明和官风不正两方面。他提出两项改革措施:第一,严明赏罚,有功则进,无功则黜,打破贤愚并进的“磨勘制”。第二,开学校,设科举培养人才,推行新政,改变局势。
(2)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
宋代的皇权空前加强,皇帝独断专行恶性发展。为维护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范仲淹试图对此加以限制。他建议皇帝“开言路,采群议”,以反对偏听、独断。又建议加强宰相之权,增加谏官的作用,做到“君臣共理天下”。范仲淹认为“君臣共理天下”的保障在于执法以公,赏罚唯一。他认为君主在执行赏罚时应“舍一心之私,示天下之公”,有功必赏,有过必罚,严格依法行事,君臣才有共治的基础。范仲淹的“君臣共理天下”思想在当时是无法实现的,但对限制皇权来说,这一思想具有积极作用。
(3)“审刑名”的司法原则
范仲淹认为,要治理好天下,必须改变司法中“听断十事,差失者五六”的状况,因而提出了“审刑名”的司法原则。其一,“审刑名”,谨慎适用罪名,正确定罪。其二,实行纠察,由朝廷派“按刑之司”,纠察四方。其三,司法官使须学律令,提高业务素质,对贪赃者绳之以法,无能者须淘汰。
二、王安石变法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思想的特点
1、
王安石的哲学思想基本上是唯物主义的。他认为,万物的根源来自脱离人们意志而独立存在的自然界。他还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认为事物处在矛盾对立之中,这是万物得以发展变化的本因。这些构成了王安石变法思想的哲学基础。
他提出变法的口号是: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合,二者没有因果联系。
为了摒弃流俗异论,王安石提出
2、
经历了变法实践,王安石认识到,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种方法。一是
3、
王安石重视法律的作用,并严格依法办事。包括:
(1)君主应当知法、守法;
(2)执法应“刑平而公”;
(3)
当前位置:第十三章-〉导学
当前位置:第十三章〉重点问题
一、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践
1、建立封建法制以取代落后的习惯法
(1)定朝仪,明君臣上下之分。
(2)开文治,任用汉族儒臣。
(3)统一司法,禁止滥杀。
2、因地制宜,建立封建赋税制度
主张废除屠城旧制。要求设立州郡长官,以封建的赋税制度取代奴律制剥削方式。
3、秉公执法,不畏权贵
秉公执法,不私亲属,
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践,虽然出于维护蒙古贵族长远利益的目的,但客观上促进了当时封建法制的确立,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定。因此,它不失为一个在中国历史上做出贡献的少数民族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二、金世宗破格录用人才的主张和措施。
金世宗提出破格录用人才的主张和措施是:
其一,举荐人才“不私亲故”,“不以亲疏为避忌”。
其二,用人“试之以事”,不以一时“独见”定取舍。他反对“用人,但一言意便升用之,一言之失便责罚之”。 其三,不循资历,取用壮年。
其四,注重选拔基层“下僚”。他认为基层官吏中有许多人才,曾亲自提拔过能干的下层小吏。
其五,取一技之长,不待“全长”。他认为一个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要求臣下注意推荐有一技之长者。 其六,改革官吏终身制,主张实行致任制度,年未满六十四自愿退职者,准子孙袭其官位,金世宗的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女真贵族的骄横不法,扩大了政权的社会基础,促进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十四章〉重点问题
一、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1)对封建君主及其
黄宗羲经历了家、国之变,感到君主专制是明代倾覆的直接原因,而且是升华向前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他将专制君主称为
其次,他以上下几千年的理论上事实为据,指出君主制度是造成天下混乱、民不聊生的根本原因。 第三,黄宗羲批判了君主的独断与专横,不仅使天下百姓深受其害,而且给禁止自己和家族带来覆灭性的灾难。
第四,他指责封建法律是
黄宗羲不是仅对某个君主的抨击,而是对整个封建制度的揭露;也不是对明王朝的抨击,而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黄宗羲的揭露和批判,清算了封建专制主义
(2)具有民主因素的
首先,立法必须体现
其次,立法必须体现
为了保障民主与平等,又提出了“学校议政”的主张。意思是:学校不仅仅是“养士”(即培养官吏)的场所,同时也应为“治天下之具”,即反映民意,决定政策,监督行政机关。这可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型。
第三,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利。黄宗羲认为,君主集立法、司法、军事、行政等大权于一身,是
第四,实行
综上所述,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民主性精华,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提供了思想武器。
二、王夫之
1、
在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重,从理论上提出民主主义
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
王夫之认为,法律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
首先,法律
其次,王夫之通过对
再次,王夫之揭示出
总之,王夫之的结论是:
2、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
(1)立法
这是王夫之针对封建法制的宗法私有性而提出来的。王夫之所强调的
(2)立法应以
王夫之是个爱国主义者,他认为法律在维护自己种族的根本利益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民族利益至上,是仁义礼法的首要前提。他强调
(3)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
王夫之反对专制暴政,但他向往的仍是中央集权的封建政体,因而认为法律应体现并维护君主等级关系。虽然他肯定君权,但反对君主集权于一身,主张分权分治。主张君主与宰相、大臣各行其职、各尽其责。中央与地方分级统治,反对把所有权力都集中到中央。可见,他所向往的是一种中央集权的开明君主政体。
3、任法与任人结合、宽于严结合的司法主张
王夫之主张确立
(1)
(2)
王夫之对封建正统的
他强调的
第十五章-〉导学
本章主要阐述了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地主阶级改革派是在近代内忧外患的形势下,从地主阶级内部分化出来的一批改革派思想家。他们虽然有改革时弊的强烈愿望,但却又有很大的局限性。学习时应注意抓住这一特征。
本章应主要掌握龚自珍的
的主张是本章的重点,务必要掌握。
★第一节龚自珍的
★第二节魏源的
第十六章〉重点问题
一、《田朝田亩制度》
这是太平天国定都天京之后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太平天国初期立法的指导原则。他以改革封建土地私有制为核心,设计了一套理想中的大同社会结构。
它不仅对土地制度作了具体规定,而且也规定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它的核心是通过土地的均分,实现
它反映了贫苦农民强烈的得到土地的愿望,但是也有它的局限性,绝对平均主义思想,只能是小生产者的空想,无法实现。
二、《资政新篇》
是太平天国后期领导人洪仁玕为了挽救危局而著的纲领性文件。在政治方面提出了建立集权、分治与议政相结合的体制,改革封建专制独裁的弊端。在经济方面提出发展私有制,鼓励兴办近代工业等,以解放生产力。在文教方面提出鼓励现代文明事业,主张开办学校、医院、慈善事业、废除封建陋习等。《资政新篇》是洪仁玕学习西方资本主义的结晶,反映了民主与科学的因素,体现了历史发展的趋势。
第十七章〉重点问题
一、张之洞以
1、
张之洞把洋务派
2、整顿中法,采用西法
(一)整顿中法,主要为改革刑狱。张之洞提出了
(二)采用西法。建议清政府聘请西方著名律师,博采各国法律,为中国制定矿律、路律、商律以及交涉刑律。
3、
《劝学篇》维护
纲常名教是本源,法律是形式。法律应服务于纲常名教。
宣扬《大清律例》包含有十大
4、宽猛相济,刚柔结合
张之洞作为洋务派后期的首领和曾国藩、李鸿章一样,严厉镇压国内人民,但在外国侵略者面前,则主张维护国家主权,抵抗侵略者;他极力维系封建纲常名教,又力图学习西方技艺,进行一些近代化的改革。张之洞一生,几乎与中国近代史的全过程相始终,是清末官场中一个颇为复杂而矛盾的人物。
二、曾国藩的礼刑观
曾国藩是近代洋务运动和发起人之一。他所奉行的政策是对外投降,对内镇压,并以儒学作为投降与镇压的依据。在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中,他懂得了西方的先进军事技术有利于巩固封建的清王朝,
因而主张在“万国交通”形势下,稍事变通,在不变“道”的情况下,可以在器械、财用、选卒方面作一定的变改,以便“自强”。在这种变“器”不变“道”的思想指导下,曾国藩的礼刑观亦有其特色。
(1)维护纲常名教,“一秉于礼”
曾国藩以儒家道统继承者自居,宣扬儒学的“诚”“仁”,并认为维护封建纲常名教的礼治是千古治世良方,是不可动摇的。他对太平天国起义异常仇恨,认为太平军无上下之分,无君臣之礼,是“开辟以来名教之奇变”。对封建名教的维护,实际上也是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导原则的维护。在法律思想方面,曾国藩则坚持将礼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和基础。 为了维护礼治,曾国藩提出了“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纲领,提倡以礼为防,自觉守礼,以礼达仁。曾国藩论述了礼与仁的关系,认为二者互为表里:“息天下之争,内之莫急于仁,外之莫急于礼。”士大夫学礼,“以辅世长民”,百姓学礼则“循规蹈距”。他反复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则一秉于礼”。
(2)“严刑以致 安”
曾国藩强调,治乱民要“严刑以致 安”,即通过严厉的刑法镇压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对一般农民也“以严刑为是”,决不宽宥。为此,他不辞身获“残忍严酷之名”。
第十八章〉重点问题
一、康有为的变法维新法律思想
1、康有为的托古改制思想
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写了《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等著作,否定封建经典,否定封建正统思想,把孔子打扮成
《孔子改制考》从正面阐明了孔子
康有为的托古改制思想有很大的局限性。他主张的变法只有改良。他认为,一切只能
2、康有为的
康有为认为中国之所以内忧外患,其原因是由于君主专制,军权太专,下情不能上达,君民不能合为一体。因此,要改变现状,使国家富强,就必须实行君主立宪,三权分立。
康有为倡导实行君主立宪的具体方案是:
(1)设议院开国会。
(2)制定宪法
(3)实行三权分。
康有为还十分重视改旧法,主张采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建立新的法制。
他改变旧法的步骤是:首先,他要求借鉴各国律例,定宪法,即制定一部英、日式的资产阶级宪法,使君民同受其治。其次,他主张修改旧刑律,理由是,外国人以
3、
康有为在他的《大同书》里指出,
了,人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从而,社会就可以达到
康有为的大同主张,启发了人们思想,表达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自由民主的追求。但是企图通过改良的办法来达到人类大同的理想社会,那仅仅是一种空想。
综上所述,康有为是19世纪末我国向西方寻求真理的先进人物之一,他领导的戊戌变法运动和推行资产阶级经济、政治、法律改革的功绩是应充分肯定的。尽管后来他落伍了、堕落了,成为反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保皇派。但他为推进中国的政治、法律、经济的资本主义化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二、梁启超的变法图存思想
1、法律起源论
梁启超受西方法律思想影响,推崇民约论、人性论等学说。认为,人类在自然界的竞争中,需要结成
2、变法是
梁启超认为,
(1)以资产阶级进化论的观点,论证
(2)批驳了清朝统治集团中的顽固派坚持的
(3)他分析中国当时的现状,指出
3、
梁启超认为,中国要救亡、自强,实行变法,必须从改革中国社会本身入手,即改革中国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制度以至国家的政体。
首先,变法
其次,变法
他结合中国的实际,创造了自己的三权分立学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刑事司法权。他统一
4、法治、人治并用,法律、道德
梁启超在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上,坚持法治和人治不可偏废的观点。
首先,他反对只要人治的主张,认为任职的弊端重重,
(1)人治是以某一人或某几人为转移的,但个人发挥作用的时间短,范围小,而法治发挥作用的时间长,范围广。
(2)人治是一种贤人政治,遇贤君则国治,遇昏君则国乱,而世上贤君少于昏君。
(3)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国大、政务繁,专靠人治,哪有这么多贤人。
因此,在中国人治是是行不通的。
其次,他也反对只靠法治。他认为,
(1)人能制法,非法能制人。法要由人来制定,而制法者的
(2)
梁启超还指出,
三、谭嗣同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主张。
谭嗣同对清朝封建专制主义的黑暗腐朽有深刻的认识,对封建纲常的毒也有深切的感受。在《仁学》一文中,他吸取和运用西方的进化论、天赋人权论,以及中国古代的大同思想和民贵君轻思想,猛烈抨击封建专制的暴虐,鞭挞封建纲常禁锢人们思想的罪恶,提出了“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口号。谭嗣同说:“初当冲决利禄之网罗,次冲决俗学若考据、若词章之网罗,次冲决天之网罗,终将佛法之网罗”。总之,君主专制、君权天授、封建纲常,等等,都应在“冲决”之列,这体现出激进的民主主义色彩。
当前位置:第十九章-〉
本章是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的重点章节之一,所有内容都很重要,都要重点掌握。
本章主要阐述了近代法律史上著名的礼法之争和近代最负盛名的法学家沈家本的法律思想,要注意掌握礼法之争的内涵及实质,第二节沈家本的法律思想,要用心学习。另外,要结合第十八章和第二十章掌握资本主义法治的内涵和意义,这个内容虽然没有在课本中具体写明,但也十分重要,不容忽视。同时要注意与封建法治(第七章为主)的内容作比较。
★学习第一节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的背景,礼法两派争论的过程,内容和实质。还要掌握各派的主要观点及其产生的根源和意义。
★学习第二节沈家本
当前位置:第二十章〉重点问题
一、孙中山的法律思想
(一)孙中山新旧三民主义的不同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分为新旧两个阶段。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1)孙中山的旧民权主义,从思想体系的性质上说,基本上没有超出“天赋人权”的范畴,新三民主义则对民权主义作了重大修改,赋予民权主义以新内容。
(2)这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调“主权在人民”。他指出,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为一般平民所共有,并非少数人之私人;二是主张“直接民权”。国民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
(3)孙中山的新民权主义,不但突出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而且批判了西方资产阶级民权制度的虚伪性。除了谁领导谁这一点,作为一般政治纲领,新三民主义的民权主义,是与人民民主主义或新民主主义相符合。
(二)孙中山“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思想
孙中山的法律思想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同时也是三民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曾对“三民主义”的“一贯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希望借助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口号来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法制制度,建立法治国家。具体来说,其“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包括以下内容:
(1)孙中山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武器,严厉抨击封建法制的专横、黑暗、野蛮、酷烈。对于种种野蛮虐政,孙中山主张一律废除。他同时主张废除不合理的封建等级制度。
(2)孙中山揭露封建法制的同时,憧憬西方的法治,谋求建设以“自由、平等、博爱”精神为基本的法治国家。他认为:
①民主政治靠法律保证,法律由国会制订。经历了袁世凯暗杀宋教仁、曹琨贿选等事件后,他认识到法律决非万能,进而指出:“推行宪法之先决问题,首先在民众之能拥护宪法与否”,不然是“舍本求末”。 ②应用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人民各项民主权利。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以后,孙中山即以临时大总统身份发布命令,废止各种封建专制法律,颁进一系列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宗旨的法律、法令,力图推行法治建设。这些法律、法令的核心是确认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赋予民族平等、人民主权以法律效力。
孙中山还一再指出,“国民是中华民国的主体,总统、官吏皆国民之公仆。”他明令废除封建专制时代官吏享有的各种法定和法外特权,以及诸如“大人”、“老爷”等反映官僚特权的称呼。孙中山也十分重视保护妇女权利。指出应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
③司法应独立,以保证法治。孙中山谴责清朝封建司法滥施刑讯,抑止人民诉权,指出它违反“自由、平等、博爱”的人道精神,他明令禁止刑讯,指出审判不应偏重口供而是要重视证据充实与否。南京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力图建立民主的司法机关,强调司法独立,并在《临时约法》中确认了这一原则。
总之,孙中山的这些体现“自由、平等、博爱”精神的民主和法治原则,是近代中国先进的法律思想,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它没有得以实现,但留下的仍是一笔丰富的法律思想财富。
(三)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学说
(1)
人民的
政府实施
人民投票选举总统;总统组织行政院;总统对国民大会负责。
人民投票选举代议士组织立法院,立法院对国民大会负责。
总统经过立法院的同意,委任其他三院的院长;其他三院院长不对 总统和立法院负责,对国民大会负责。
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失职的各院人员;监察院人员失职,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劾罢免。 国民大会的职权由宪法制定和修改。
考试院审核考察其他四院和国民大会的职员资格。
(2)
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演变为帝国主义,“三权分立
(3)
“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
孙中山说:“要人民真正有直接管理政府之权”,政府的一动一静,人民随时都应可以指挥,为此,他在五权宪法中体现了“直接民权”的思想。其中,选举权和创制权,体现了“主权在民”;罢免和复决权,体现了人民保留的收回权。 (3)“直接民权”的思想使“五权宪法”超出了三权分立的政权结构模式。三权分立的最高原则是制衡,“五权宪法”则是权能分立。其目的是保障人民主权。前者是代议的间接民主,
后者是“直接民主”,实行“全民政治”。因此,“五权宪法”作为一种政治方案和宪法原则,实际上具有资产阶级为领导的、由小资产阶级及工人、农民等联合专政的色彩。
(4)对
孙中山的
二、章太炎设立的“中华民国”方案的特点
章太炎是“中华民国”一词的发明者和解释者,他赞成民主共和制,坚决反对封建君主专制。但他的“中华民国”,不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代议制民主共和国,而是总统制共和国。其方案地要点为:①没有常设议会,由民选总统为国家元首,执掌行政、民事、外交大权,但总统不能独裁、专断;②中央设国务长官,与总统共同负责国家事务,遇事不得推诿,失职、受贿者以法治罪;③总统到一般官吏都要选贤任能。他强调,凡此种种原则,都应通过立法程序,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章太炎设计的“中华民国”的方案,从宪法思想上看,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浓厚的民族主义色彩。在资产阶级革命派中,章太炎是反满仇满的大汉族主义情绪最为严重的一个。他视满清王朝为“非我族类”,因此,“不能变法当革,能变法亦当革;不能救民当革,能救民亦当革”。他认为,革命就是“光复”,而“光复”的宗旨就是光复中国之种族(汉族),州郡与政权。但章太炎的“仇满”、“排满”又是他强烈的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思想的一种表现形式。首先,他的“排满”不是一般地不分皂白地仇视和反对整个满族人民。其次,他的“排满”是为了救国救民族,为了反帝。最后,他“排满”也是推翻封建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国所必须。因此,章太炎所持的民主主义的实质,是要建立一个以汉民族为主体,各民族平等的资产阶级“中华共和国”。
第二,否定代议制,章太炎在《代议然否论》中,系统地阐述了他对代议制的意见。文中揭露了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种种弊病,指出充任“议士”的人大都出于豪门,名为代表人民,实则依附政党,章太炎既反对君主立宪,也反对民主立宪,认为两者都不能保护平民利益,只是在人民头上,多一“抑制者”。 章太炎还认为,代议政体不适合中国国情。中国地广人众,仅选举的方法一项,也无法行代议。
第三,主张直接民权。他认为代议制只是间接民权,总统制便于实行直接民权,真正做到主权在民。为了防止总统权力过分膨胀,他又提出“恢廊民权,限制元首”。其办法是: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实行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再加教育独立,变成四权分立。章太炎主张,除小学与海陆军校外,其学校“不当隶属政府”,其“长官与总统政体”,不应随内阁进退;教育宗旨一经决定不能常变,任教授者有专门学识,政府不得干涉;学官可以牵制司法,司法官吏断案不公正,其上级长官又不予解决,由学官治之。
辛亥革命前后,章太炎对四权作了修正,并增加了纠察权,主张建纠察院或都察院,由“骨鲠之人”担任纠察,赋予重权,上至总统,下至齐民,均有权弹劾。这样,章太炎的五权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已基本相近。不过,章不冠“宪法”之名,又有教育权而无考试权,体系上也不如“五权宪法”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