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政治和军事制度

宋代的政治和军事制度-

宋代的政治和军事制度

在社会经济发展、阶级结构变动、土地占有形态以及租佃关系变化的基础上,宋代的政治和军事制度也出现了许多变化,这主要表现在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基本上消除了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科举制度日趋定型;实行募兵制,等等。这就是宋代政治和军事制度的新特点。

(一)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

宋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基本上消除了造成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宋代统治者吸取唐、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为了严密防范文臣、武将、女后、外戚、宗室、宦官等六种人专权独裁,制订出一整套集中政权、兵权、财权、司法权等的“祖宗家法”① 。从宋太祖开始,即以设官分职、分割各级长官事权的办法,既将权力集中于皇帝一身,又削弱了各级长官的权力。为防止宰相专权,设置了参知政事和枢密使,以分散其权力。参知政事与宰相轮班知印、押班奏事。每朝奏事,枢密使与中书长官先后上殿,所奏互不相知,皇帝由此知道异同。枢密使有发兵之权,而无握兵之重,三衙有握兵之重,而无发兵之权。为防止武将“十兄弟”即十节镇专权,首先① 《 续通鉴长编》 卷四八0 .元枯八年正月丁亥.

、78 .

解除其军职,授以节度使的虚名,赋予厚禄,其次,废除节镇领支郡之制,任命京官(文臣)出任权知州事,任期以三十个月为限,使之“名若不正,任若不久”, “以轻其权”① ,设置通判,监督知州,并分其权柄,设置都监、监押,总管兵事;设置监当,总辖财政,所有“系省”钱物,悉送京师,不得占留。各州涉及死刑的案件,必须上报朝廷,由刑部详复。在各州之上,又设置路级长官“监司”,以督察知州,但不用武将专制一路,而以文臣总制,武将只做统兵官,领兵马,“受制出入战守,惟所指挥”② 。为严防各地拥兵谋叛,还然毁城池,收集兵甲,撤除武备。

对于宦官,宋朝“祖宗家法”,不准其参预政事,“深以为戒”⑧ ,并专叙官阶,不与士人混淆,授官最高不过“留后”, 平日只“供扫洒”④ 。不过从宋神宗朝起,又稍稍重用宦官,宋徽宗时竟握兵权。南宋时,对宦官控制转严,禁其干预朝政,不准兼兵职,不准申请提领外朝官职。否则,要受到流放二千里或除名勒停的惩处。对于外戚,“祖宗家法”也只准“奉朝请”, 坐享富贵,不令预政,不令管军,不许通宫禁,不许接宾客⑤ ,不得任文官或“二府”(中书和枢密院)的职务⑥ 。对于女后,统治者认识到“贼根本,起皇后阁前”⑦ ,“祖宗家法”的“宫禁

严密”① ,几乎与外廷隔绝,

、“勿专政于女后”⑧ ,

在舆论上,宣传“女后不可使预贬斥唐代武后,借以防止女后专

。对于宗室,“祖宗家法”也不准其领兵,不得参预机

粉⑧ ④ 事政政

宋朝统治者的这些集权措施,“悉为之法”,而且日趋严密,

甚至达到了“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⑤ 的程度。宋太祖曾令后苑造一薰笼,数天不到,宋太祖怒责左右,臣僚答以此事必须经由尚书省、本部、本寺、本局逐级办齐手续,覆奏,得到皇帝的批语“依”,方才制造,然后送上。宋太祖怒问宰相赵普说:“我在民间时,用数十钱可买一薰笼。今为天子,乃数日不得何也?”赵普说:“此是自来条贯,不为陛下设,乃为陛下子孙设,使后代子孙若非理制造奢侈之物,破坏钱物,以经诸处行遣,须有台谏理会,此条贯深意也。”太祖大喜说:“此条贯极妙!”⑥ 订立各种“法制”的目的,一是使“政出于一”⑦ ,“权归于上”, “一兵之籍,一财之源,,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⑧ ,百官不过“奉法遵职”⑧ 而已。于是从朝廷中央到地方州县,“上下相维,如身使臂,如臂使指”⑩ ,达到了空前的集中和统一。二是定为“祖宗家法”,要求子孙“谨守”,以保厌赵家皇室长久统治① 。

通过建立法制,宋朝统治者基本上消除了各种可能威胁皇权和出现封建割据的因素,使国家权力达到了史无前例的集中和统一。但是,过分的集权,使官府各部门机构重叠,互不相关,手续繁琐,效率极差;又使地方权力太少,一有变故,难以支撑局面。比如宰相不与知兵,增兵多少不知道,枢密院要兵,就添财旧,有无也不知道;管军将帅少兵则请,不管兵员成倍增加、何以不够用,三司只知道支办食粮,日日增添,不敢论诉,原因是兵事非本职。“四者各为之谋,以至于此”。⑧ 又如州县的权力太轻,朝廷在“尽夺藩镇之权”时,把“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所以“州郡遂日就困弱”@。一旦外敌侵掠,“至一城则一城创残,至一邑则一邑荡溃”④ 。再如各级官员只知奉行“祖宗家法”,维持现状,不知通融变革,大多以“因循懦默为得计,志士仁人终无以为”⑥ 。

(二)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是隋、唐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分科考试,选举人才的制度。唐代科举,设置秀才、明经、俊士、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等科。唐代中叶以后,进士科日益重要,庶族士大夫竞相趋于此科。由于科举制度曾经助长了庶族地主势力的发展,因此一度遭到士族的反对。此后,有些士族因“仕进无他伎”⑧ ,便参加了进士科的考试,于是科举逐渐成为统治者选拔人材、培养“衣冠户”的主要途径。到宋代,科举制度完全确立,并且日趋完整、严密。科举向士大夫广泛开放,对于士大夫,“家不尚谱碟,身不重乡贯”① ,只要文章、诗赋合格,就可录取。

宋代的科举制度,跟前代的不同之处大致有以下几点:一、每次科举考试录取的进士数额远远超过唐代。唐代进士及第每次三四十人,最多不过七十人② 。宋太祖时,士大夫还不热衷于出仕做官,朝廷取士也比较严格,每次录取进士少者几人,多者二百多人,平均每次录取近四十八人。宋太宗时,因州县缺官,大规模录用士人③ ,参加“省试”的举人往往达一二万人,每次平均录取进士二百三十人。从宋真宗到宋徽宗,每次平均录取进士四百五十六人。宋徽宗时期,每次平均为六百八十多人。④ 二、大部分科举登第者出身于乡户,即一般地主和殷富农民,一部分为工、商的子弟,几代为官的子弟甚少。北宋中期人苏辙说:“今世之取人,诵文书,习程课,未有不可为吏者也。其求之不难,而得之甚乐,是以群起而趋之。凡今农工商贾之家,未有不舍其旧而为士者也。”⑤ 诚然,宋朝封建法律一般禁止工商本人应举做官,但对其中的“奇才异行者”,也允许参加科举考试⑥ ,也允许其子弟参加科举考试。这跟西汉规定“市井子孙不

得仕宦为官”不同。北宋时,曹州商人于令仪的子侄多人考中进士① 。庐州茶商侯某“家产甚富赡”,其子进士及第,后授真州幕职官② 。南宋时,建安人叶德孚买田贩茶,后获得“乡荐”郎取得参加省试的资格,娶宗室女,授将仕郎⑧ 。饶州都阳士人黄安道应举累试不中,改管商业,一成为“贾客”,后又预乡荐,参加礼部试,终于登第④ 。另外,朱高宗绍兴十八年(一一四八年)《 题名录》 ,载有这一年中榜的三百三十名进士的姓名、籍贯,其中城市出身者不到三十人、宗室二十五人。宋理宗宝拍四年(一二五六年)《登科录》 ,也载有这一年中榜的六百零一名进士,的详细情况。据统计,这些进士中,除少数情况不明和宗室以外,大多数出身于乡户,其中县坊出身者不到二十人,祖或父有一代傲官的有一百十三人,祖、父两代做官的有二十三人,曾祖、祖、父三代都做官的有八人,这三部分进士合计为一百四十四人。此外,还有宗室七十三人,在这些人中,祖、父两代都不曾做官的三十三人,祖或父有一代做官的有二十三人,祖和父两代做官的三人,曾祖、祖和父三代都做官的十四人。这就是说,在六百零一名进士中,平民家庭出身的有四百十七人,官僚家庭出身的有一百八十四人。这一情况显示在科举登第者中,世代做官的子弟居于少数,大多数进士来自平民家庭。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中、高级官员子弟可以通过恩荫得官,无需去寒窗苦读,跟庶士竞争高下;只有少数子弟以科举登第为荣,在恩荫补官后又参加科举考试;还有个别子弟,拒绝恩荫所授官职,而直接应举。

兰、不准知举官即考官跟进士结成“恩师”和t ' ( 1 生”一的关系,防止考官培植私人势力。唐代进士都是知举官的门生,“恩出私门,不复知有人主”① 。主司和门生之伺、门生和门生之间互相结为朋党。宋太祖即位不久,即建隆三年(九六二年),下诏“及第举人,不得呼知举官为恩门、师门及自称门生。”② 这就防止了担任考试官的大臣与进士们结为朋党,从而一洗唐代的故习。四、皇帝亲自监考,防止知举官营私舞弊。唐代武则天曾策、间贡士于洛城殿,历来被当作中国历史上“殿试”的开始。事实上,唐代的制度规定由考功郎中任取士之责,武则天不过“下行其事,以取士誉”,并非在考功郎中考试后再试。所以,元人马脚右认为,武则天策问贡士“盖如后世之省试,非省试之外再有殷试也。”⑧ 宋太祖乾德六年(九六八年),命中书复试,但尚未另定升躺。开宝六年(九七三年),因知贡举李防询私录取“材质最陋”的同乡武济川一事被发觉,又因落第举人论诉,宋太祖就在讲武殿出题重试。从此,殿试就成为“常式”④ 。开宝八年(九七五年),宋太祖再次举行殿试,所定合格进士名次,与礼部(省试)不同。从此,开始有殿试与省试之分、状元与省元之别⑥ 。宋太祖殿试举人的目的,是为了革除“科名多为势家所取,⑧ 的弊病。

五、考卷实行糊名弥封和誊录法,比较有效地防止考官利用试卷作弊。唐代科举考试,因试卷前写有举人的姓名、籍贯等项,世族仍能靠特权,在发榜前知道是否录取,考官也可从中做手脚。武则天因为吏部选人多不合实,命令应试的举人自己将试卷上的名字等糊起,暗考以定等第① 。但此后并未形成一种制度,而且仍然“兼采时望,不专词章”② 。宋太宗淳化三年(九九二年), 殿试礼部奏名合格进士,采纳将作监承陈靖的建议,初次实行“糊名考校”法⑧ ,糊住举人试卷前面的姓名、乡贯等项,在决定录取名单后,开拆弥封,借以革除考官“容私之弊”④ 。咸平二年(九九九年),礼部试时,选派官员专司封印卷首。明道二年(一O 三三年),诸州解试(乡试)也实行弥封制。从此,各级考试在试者纳卷后,普遍密封卷首,或临时截去卷首,将试卷编成千字文号。在实行弥封制后不久,又发觉考官指使举人在试卷上暗作记号⑥ ,所以,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一O 一五年)又设立誉录院,派书吏将试卷抄成副本,考官评卷时只看副本,防止考官识认笔迹⑥ 。试卷弥封、誊录法的实行,应举者考试成绩的优劣“一决于文字”,总算有了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客观的标准,从此,贵族、官僚子弟和平民子弟同等对待,贵族、官僚利用科举世袭的特权被取消了。事实证明,弥封、誊录法是中国封建社会中行之有效的考试方法之一,它对选拔人才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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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行“锁院”和“别头试”制度,防止考官舞弊。宋太宗淳化三年(九九二年)正月,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等五人知贡举,他们认为既然掌握贡举大权,“义在无私”,受命之日,即赴尚书省贡院锁宿,暂不回家,借以杜绝请托① 。从此成为常制② 。宋真宗时,监察御史张士逊任考场巡铺官,因有亲戚应试,向主考官提出辞职,以避嫌疑。宋真宗立即下诏:自今举人与试官有亲嫌者,移试别头③ ,因此称为“别头试”。

七、经科举考试而进士及第者,都立即按照考试成绩等第授官。唐代进士及第,并不立即“解褐入仕”,还要通过吏部考试一关。‘韩愈曾三次应试于吏部,无成,十年仍为“布衣”。也有出身二十年而未能当官的。宋代则一登进士第后,就是“入仕之期”④ ,而且不需很多年,即可“赫然显贵”⑤ 。因此,更能吸引士大夫,使之不惜焚膏继唇,屡次应举,力争侥幸得志。八、对于多次应试的举人实行“特奏名”法,特赐各科“出身”。唐末王仙芝起义时,进士“不得志者”如敬翔、李振等人加入了起义军。为了防范失意士人心生异志,宋朝统治者“广开科举之门,傅人人皆有凯觑之心,不忍自弃于盗贼奸究,。所以,末太祖开宝二年(九六九年)三月规定,凡举人参加过十五次以上考试终场者,特赐本科“出身”。从此,士大夫潦倒不第者都“凯觑一官,老死不止”。这是“特奏名”法之始。宋真宗景德二年(一00 五年)三月,又赐特奏名五次以上应试者本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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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身”, ,年老者授将作监主簿。由于特奏名的数量日益增多,“英雄豪杰皆泪没消靡其中,而不自觉”,所以“乱不起于中国,而起于夷狄”。① 这是宋朝统治者为防范士大夫卷入农民起义而采取的措施之一。

宋代科举制度主要在于从各个方面严防贵族、官僚凭借权势培植私人势力和世袭固定官职,并防止少数士大夫参预农民起义。宋代科举制度的实行,使魏晋以来的世族门阀制度不再可能死灰复燃。

(三)募兵制度

宋代实行募兵制,免除了农民的绝大部分兵役,厢军和禁军又分担了农民和工匠的大部分夫役。

唐代沿袭隋朝实行征兵制,亦即府兵制,进一步与均田制结合起来。凡百姓年满二十到六于而接受封建国家授予的田亩者,都要应征入府服役,并且自备甲仗、粮食和衣服。精壮的男子充当兵士,长期戍守边境和远征,无法务农;加之,本人虽然免除租调,但其家仍旧“不免征摇”② ,农事不免荒废。这种寓兵于农制度下的军队,既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又是强制性的劳役组织。唐代不少诗人曾经赋诗描写在府兵制下,农民兵役繁重,每遇戍边和出征时,父子、兄弟、夫妇生离死别的悲惨情景。后来,随着土地兼并加剧,赋役繁重,大批农民失地逃亡,使兵源大成问题。均田制逐步崩溃,意味着府兵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逐渐消失,于是就出现了雇佣性质的募兵制。由府兵制到募兵制的转变,实质是一次兵、农分离的过程,这一过程到宋代最后完成。

( l }王抹:《 燕翼贻谋录》 卷一,《 进士特奏》 。② 《 唐会要》 卷七二.《 府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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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将军队分为几种:一为禁军,戍守京城、备征戍,是封建国家的正规军。南宋时,禁军被各屯驻大军所代替,各地的“系将禁军”和“不系将禁军”变成只供役使而不参加战斗的军队。二为厢军,镇守各州,但很少教阅,“类多给役而已”① 。宋仁宗时,选拔厢军中强壮者教以武艺,免除杂役,称为“教阅厢军”,只发厢军粮响,却作禁军使用。于是出现了教阅厢军和不教阅厢军的区别。宋神宗时,将各路教阅厢军升为“下禁军”, 剩下的不教阅厢军更成为只供役使的兵种。三为乡兵,或征或募,由官府供给衣粮,主要在边区戍守。禁军和厢军绝大部分来自招募,招募的对象有本地百姓、军人子弟、饥民,以及因犯罪而被刺配入厢军服役者② 。禁军和厢军的人数:宋太祖开宝初年(九六八年),共有三十七万人,其中禁军为十九万人。宋太宗至道年间(九九五年到九九七年),六十六万人,其中禁军三十五万人。宋真宗天禧年间(一O 一七年到一O 二一年),九十一万人,其中禁军四十三万人。宋仁宗明道年间(一O 三二年到一O 三三年),一百十六万人,其中禁军六十六万人。③ 宋英宗治平年间(一O 六四年到一O 六七年),一百十八万人,其中禁军六十九万三千人、厢军四十八万八千人④ 。宋神宗熙宁年间(一O 六八年到一O 七七年),禁军五十六万八千人、厢军二十二万七千人⑥ 。宋哲宗元枯七年(一O 九二年),禁军五十五万人、厢军三

卜多万人① 。在全国兵士总数中,禁军和厢军的比例约为三比一。宋代的禁军,实质_J : .是受封建国家的雇佣以服兵役,有时也被贵族、官员“杂色占破”、(' 8 及事手艺”,被用来提供各种杂役② 。至于厢军,实际上是受雇于封建国家以服杂役。宋仁宗时,枢密使王曙说:“天下厢军,止给诸役,而未尝教以武技。”① 当然厢军不可能完全不进行军事训练,但很少进行训练则属事实。厢军的名目颇多,宋神宗熙宁四年(一O 七一年)有二百二十三种,还有临时“因事募人,团立新额”的。诸如榷酩、水陆运送、道路、桥梁、邮传、马监、堤防、堰球④ 、壮城、作院、水磨、窑务、船坊、铸钱、铁匠、木匠、竹匠等⑤ ,都按不同的职务成立专业性的“指挥”。各地官员、将校也经常派厢军服私役,如迎送眷属、护送灵枢归乡⑥ 、织造毛段、打锁等各种“私下杂作”⑦ 。

研究宋代的兵制,应该注意到募兵制所造成的冗兵、冗费以及士兵的生活惨苦和骄横,但是,更应该注意到:一、大批职业士兵“以起军旅”,广大直接生产者则免受“征伐之苦”和“屯戍之苦”,而收“晏然无预征役”⑧ 之利。二、占全国军队总数约三分之一的厢军是一支从事牧业、手工业的专业生产兵,这支军队分担了农民和工匠的大部分夫役。三、募兵制造成的兵、农分离,

是在封建中央集权制下产生的进步的历史现象,它意味着军事劳役的赋税化,是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过渡的一种表现。宋太祖曾赞美自己的养兵之制说:“吾家之事,惟养兵可为百代之利。”① 韩琦说:“养兵虽非古,然亦自有利处。… … 既收拾强悍无赖者,养之以为兵,良民虽税敛良厚,而终身保骨肉相聚之乐,父子、兄弟、夫妇免生离死别之苦。”② 宋代农民和工匠所受封建国家的赋税剥削,要比唐代繁重,但他们获得了比唐代实行府兵制时期要安定得多的生产环境,这种生产环境必然极大地促进了当时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宋代的政治和军事制度-

宋代的政治和军事制度

在社会经济发展、阶级结构变动、土地占有形态以及租佃关系变化的基础上,宋代的政治和军事制度也出现了许多变化,这主要表现在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基本上消除了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科举制度日趋定型;实行募兵制,等等。这就是宋代政治和军事制度的新特点。

(一)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

宋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基本上消除了造成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宋代统治者吸取唐、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为了严密防范文臣、武将、女后、外戚、宗室、宦官等六种人专权独裁,制订出一整套集中政权、兵权、财权、司法权等的“祖宗家法”① 。从宋太祖开始,即以设官分职、分割各级长官事权的办法,既将权力集中于皇帝一身,又削弱了各级长官的权力。为防止宰相专权,设置了参知政事和枢密使,以分散其权力。参知政事与宰相轮班知印、押班奏事。每朝奏事,枢密使与中书长官先后上殿,所奏互不相知,皇帝由此知道异同。枢密使有发兵之权,而无握兵之重,三衙有握兵之重,而无发兵之权。为防止武将“十兄弟”即十节镇专权,首先① 《 续通鉴长编》 卷四八0 .元枯八年正月丁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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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其军职,授以节度使的虚名,赋予厚禄,其次,废除节镇领支郡之制,任命京官(文臣)出任权知州事,任期以三十个月为限,使之“名若不正,任若不久”, “以轻其权”① ,设置通判,监督知州,并分其权柄,设置都监、监押,总管兵事;设置监当,总辖财政,所有“系省”钱物,悉送京师,不得占留。各州涉及死刑的案件,必须上报朝廷,由刑部详复。在各州之上,又设置路级长官“监司”,以督察知州,但不用武将专制一路,而以文臣总制,武将只做统兵官,领兵马,“受制出入战守,惟所指挥”② 。为严防各地拥兵谋叛,还然毁城池,收集兵甲,撤除武备。

对于宦官,宋朝“祖宗家法”,不准其参预政事,“深以为戒”⑧ ,并专叙官阶,不与士人混淆,授官最高不过“留后”, 平日只“供扫洒”④ 。不过从宋神宗朝起,又稍稍重用宦官,宋徽宗时竟握兵权。南宋时,对宦官控制转严,禁其干预朝政,不准兼兵职,不准申请提领外朝官职。否则,要受到流放二千里或除名勒停的惩处。对于外戚,“祖宗家法”也只准“奉朝请”, 坐享富贵,不令预政,不令管军,不许通宫禁,不许接宾客⑤ ,不得任文官或“二府”(中书和枢密院)的职务⑥ 。对于女后,统治者认识到“贼根本,起皇后阁前”⑦ ,“祖宗家法”的“宫禁

严密”① ,几乎与外廷隔绝,

、“勿专政于女后”⑧ ,

在舆论上,宣传“女后不可使预贬斥唐代武后,借以防止女后专

。对于宗室,“祖宗家法”也不准其领兵,不得参预机

粉⑧ ④ 事政政

宋朝统治者的这些集权措施,“悉为之法”,而且日趋严密,

甚至达到了“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⑤ 的程度。宋太祖曾令后苑造一薰笼,数天不到,宋太祖怒责左右,臣僚答以此事必须经由尚书省、本部、本寺、本局逐级办齐手续,覆奏,得到皇帝的批语“依”,方才制造,然后送上。宋太祖怒问宰相赵普说:“我在民间时,用数十钱可买一薰笼。今为天子,乃数日不得何也?”赵普说:“此是自来条贯,不为陛下设,乃为陛下子孙设,使后代子孙若非理制造奢侈之物,破坏钱物,以经诸处行遣,须有台谏理会,此条贯深意也。”太祖大喜说:“此条贯极妙!”⑥ 订立各种“法制”的目的,一是使“政出于一”⑦ ,“权归于上”, “一兵之籍,一财之源,,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⑧ ,百官不过“奉法遵职”⑧ 而已。于是从朝廷中央到地方州县,“上下相维,如身使臂,如臂使指”⑩ ,达到了空前的集中和统一。二是定为“祖宗家法”,要求子孙“谨守”,以保厌赵家皇室长久统治① 。

通过建立法制,宋朝统治者基本上消除了各种可能威胁皇权和出现封建割据的因素,使国家权力达到了史无前例的集中和统一。但是,过分的集权,使官府各部门机构重叠,互不相关,手续繁琐,效率极差;又使地方权力太少,一有变故,难以支撑局面。比如宰相不与知兵,增兵多少不知道,枢密院要兵,就添财旧,有无也不知道;管军将帅少兵则请,不管兵员成倍增加、何以不够用,三司只知道支办食粮,日日增添,不敢论诉,原因是兵事非本职。“四者各为之谋,以至于此”。⑧ 又如州县的权力太轻,朝廷在“尽夺藩镇之权”时,把“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所以“州郡遂日就困弱”@。一旦外敌侵掠,“至一城则一城创残,至一邑则一邑荡溃”④ 。再如各级官员只知奉行“祖宗家法”,维持现状,不知通融变革,大多以“因循懦默为得计,志士仁人终无以为”⑥ 。

(二)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是隋、唐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分科考试,选举人才的制度。唐代科举,设置秀才、明经、俊士、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等科。唐代中叶以后,进士科日益重要,庶族士大夫竞相趋于此科。由于科举制度曾经助长了庶族地主势力的发展,因此一度遭到士族的反对。此后,有些士族因“仕进无他伎”⑧ ,便参加了进士科的考试,于是科举逐渐成为统治者选拔人材、培养“衣冠户”的主要途径。到宋代,科举制度完全确立,并且日趋完整、严密。科举向士大夫广泛开放,对于士大夫,“家不尚谱碟,身不重乡贯”① ,只要文章、诗赋合格,就可录取。

宋代的科举制度,跟前代的不同之处大致有以下几点:一、每次科举考试录取的进士数额远远超过唐代。唐代进士及第每次三四十人,最多不过七十人② 。宋太祖时,士大夫还不热衷于出仕做官,朝廷取士也比较严格,每次录取进士少者几人,多者二百多人,平均每次录取近四十八人。宋太宗时,因州县缺官,大规模录用士人③ ,参加“省试”的举人往往达一二万人,每次平均录取进士二百三十人。从宋真宗到宋徽宗,每次平均录取进士四百五十六人。宋徽宗时期,每次平均为六百八十多人。④ 二、大部分科举登第者出身于乡户,即一般地主和殷富农民,一部分为工、商的子弟,几代为官的子弟甚少。北宋中期人苏辙说:“今世之取人,诵文书,习程课,未有不可为吏者也。其求之不难,而得之甚乐,是以群起而趋之。凡今农工商贾之家,未有不舍其旧而为士者也。”⑤ 诚然,宋朝封建法律一般禁止工商本人应举做官,但对其中的“奇才异行者”,也允许参加科举考试⑥ ,也允许其子弟参加科举考试。这跟西汉规定“市井子孙不

得仕宦为官”不同。北宋时,曹州商人于令仪的子侄多人考中进士① 。庐州茶商侯某“家产甚富赡”,其子进士及第,后授真州幕职官② 。南宋时,建安人叶德孚买田贩茶,后获得“乡荐”郎取得参加省试的资格,娶宗室女,授将仕郎⑧ 。饶州都阳士人黄安道应举累试不中,改管商业,一成为“贾客”,后又预乡荐,参加礼部试,终于登第④ 。另外,朱高宗绍兴十八年(一一四八年)《 题名录》 ,载有这一年中榜的三百三十名进士的姓名、籍贯,其中城市出身者不到三十人、宗室二十五人。宋理宗宝拍四年(一二五六年)《登科录》 ,也载有这一年中榜的六百零一名进士,的详细情况。据统计,这些进士中,除少数情况不明和宗室以外,大多数出身于乡户,其中县坊出身者不到二十人,祖或父有一代傲官的有一百十三人,祖、父两代做官的有二十三人,曾祖、祖、父三代都做官的有八人,这三部分进士合计为一百四十四人。此外,还有宗室七十三人,在这些人中,祖、父两代都不曾做官的三十三人,祖或父有一代做官的有二十三人,祖和父两代做官的三人,曾祖、祖和父三代都做官的十四人。这就是说,在六百零一名进士中,平民家庭出身的有四百十七人,官僚家庭出身的有一百八十四人。这一情况显示在科举登第者中,世代做官的子弟居于少数,大多数进士来自平民家庭。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中、高级官员子弟可以通过恩荫得官,无需去寒窗苦读,跟庶士竞争高下;只有少数子弟以科举登第为荣,在恩荫补官后又参加科举考试;还有个别子弟,拒绝恩荫所授官职,而直接应举。

兰、不准知举官即考官跟进士结成“恩师”和t ' ( 1 生”一的关系,防止考官培植私人势力。唐代进士都是知举官的门生,“恩出私门,不复知有人主”① 。主司和门生之伺、门生和门生之间互相结为朋党。宋太祖即位不久,即建隆三年(九六二年),下诏“及第举人,不得呼知举官为恩门、师门及自称门生。”② 这就防止了担任考试官的大臣与进士们结为朋党,从而一洗唐代的故习。四、皇帝亲自监考,防止知举官营私舞弊。唐代武则天曾策、间贡士于洛城殿,历来被当作中国历史上“殿试”的开始。事实上,唐代的制度规定由考功郎中任取士之责,武则天不过“下行其事,以取士誉”,并非在考功郎中考试后再试。所以,元人马脚右认为,武则天策问贡士“盖如后世之省试,非省试之外再有殷试也。”⑧ 宋太祖乾德六年(九六八年),命中书复试,但尚未另定升躺。开宝六年(九七三年),因知贡举李防询私录取“材质最陋”的同乡武济川一事被发觉,又因落第举人论诉,宋太祖就在讲武殿出题重试。从此,殿试就成为“常式”④ 。开宝八年(九七五年),宋太祖再次举行殿试,所定合格进士名次,与礼部(省试)不同。从此,开始有殿试与省试之分、状元与省元之别⑥ 。宋太祖殿试举人的目的,是为了革除“科名多为势家所取,⑧ 的弊病。

五、考卷实行糊名弥封和誊录法,比较有效地防止考官利用试卷作弊。唐代科举考试,因试卷前写有举人的姓名、籍贯等项,世族仍能靠特权,在发榜前知道是否录取,考官也可从中做手脚。武则天因为吏部选人多不合实,命令应试的举人自己将试卷上的名字等糊起,暗考以定等第① 。但此后并未形成一种制度,而且仍然“兼采时望,不专词章”② 。宋太宗淳化三年(九九二年), 殿试礼部奏名合格进士,采纳将作监承陈靖的建议,初次实行“糊名考校”法⑧ ,糊住举人试卷前面的姓名、乡贯等项,在决定录取名单后,开拆弥封,借以革除考官“容私之弊”④ 。咸平二年(九九九年),礼部试时,选派官员专司封印卷首。明道二年(一O 三三年),诸州解试(乡试)也实行弥封制。从此,各级考试在试者纳卷后,普遍密封卷首,或临时截去卷首,将试卷编成千字文号。在实行弥封制后不久,又发觉考官指使举人在试卷上暗作记号⑥ ,所以,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一O 一五年)又设立誉录院,派书吏将试卷抄成副本,考官评卷时只看副本,防止考官识认笔迹⑥ 。试卷弥封、誊录法的实行,应举者考试成绩的优劣“一决于文字”,总算有了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客观的标准,从此,贵族、官僚子弟和平民子弟同等对待,贵族、官僚利用科举世袭的特权被取消了。事实证明,弥封、誊录法是中国封建社会中行之有效的考试方法之一,它对选拔人才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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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行“锁院”和“别头试”制度,防止考官舞弊。宋太宗淳化三年(九九二年)正月,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等五人知贡举,他们认为既然掌握贡举大权,“义在无私”,受命之日,即赴尚书省贡院锁宿,暂不回家,借以杜绝请托① 。从此成为常制② 。宋真宗时,监察御史张士逊任考场巡铺官,因有亲戚应试,向主考官提出辞职,以避嫌疑。宋真宗立即下诏:自今举人与试官有亲嫌者,移试别头③ ,因此称为“别头试”。

七、经科举考试而进士及第者,都立即按照考试成绩等第授官。唐代进士及第,并不立即“解褐入仕”,还要通过吏部考试一关。‘韩愈曾三次应试于吏部,无成,十年仍为“布衣”。也有出身二十年而未能当官的。宋代则一登进士第后,就是“入仕之期”④ ,而且不需很多年,即可“赫然显贵”⑤ 。因此,更能吸引士大夫,使之不惜焚膏继唇,屡次应举,力争侥幸得志。八、对于多次应试的举人实行“特奏名”法,特赐各科“出身”。唐末王仙芝起义时,进士“不得志者”如敬翔、李振等人加入了起义军。为了防范失意士人心生异志,宋朝统治者“广开科举之门,傅人人皆有凯觑之心,不忍自弃于盗贼奸究,。所以,末太祖开宝二年(九六九年)三月规定,凡举人参加过十五次以上考试终场者,特赐本科“出身”。从此,士大夫潦倒不第者都“凯觑一官,老死不止”。这是“特奏名”法之始。宋真宗景德二年(一00 五年)三月,又赐特奏名五次以上应试者本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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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身”, ,年老者授将作监主簿。由于特奏名的数量日益增多,“英雄豪杰皆泪没消靡其中,而不自觉”,所以“乱不起于中国,而起于夷狄”。① 这是宋朝统治者为防范士大夫卷入农民起义而采取的措施之一。

宋代科举制度主要在于从各个方面严防贵族、官僚凭借权势培植私人势力和世袭固定官职,并防止少数士大夫参预农民起义。宋代科举制度的实行,使魏晋以来的世族门阀制度不再可能死灰复燃。

(三)募兵制度

宋代实行募兵制,免除了农民的绝大部分兵役,厢军和禁军又分担了农民和工匠的大部分夫役。

唐代沿袭隋朝实行征兵制,亦即府兵制,进一步与均田制结合起来。凡百姓年满二十到六于而接受封建国家授予的田亩者,都要应征入府服役,并且自备甲仗、粮食和衣服。精壮的男子充当兵士,长期戍守边境和远征,无法务农;加之,本人虽然免除租调,但其家仍旧“不免征摇”② ,农事不免荒废。这种寓兵于农制度下的军队,既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又是强制性的劳役组织。唐代不少诗人曾经赋诗描写在府兵制下,农民兵役繁重,每遇戍边和出征时,父子、兄弟、夫妇生离死别的悲惨情景。后来,随着土地兼并加剧,赋役繁重,大批农民失地逃亡,使兵源大成问题。均田制逐步崩溃,意味着府兵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逐渐消失,于是就出现了雇佣性质的募兵制。由府兵制到募兵制的转变,实质是一次兵、农分离的过程,这一过程到宋代最后完成。

( l }王抹:《 燕翼贻谋录》 卷一,《 进士特奏》 。② 《 唐会要》 卷七二.《 府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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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将军队分为几种:一为禁军,戍守京城、备征戍,是封建国家的正规军。南宋时,禁军被各屯驻大军所代替,各地的“系将禁军”和“不系将禁军”变成只供役使而不参加战斗的军队。二为厢军,镇守各州,但很少教阅,“类多给役而已”① 。宋仁宗时,选拔厢军中强壮者教以武艺,免除杂役,称为“教阅厢军”,只发厢军粮响,却作禁军使用。于是出现了教阅厢军和不教阅厢军的区别。宋神宗时,将各路教阅厢军升为“下禁军”, 剩下的不教阅厢军更成为只供役使的兵种。三为乡兵,或征或募,由官府供给衣粮,主要在边区戍守。禁军和厢军绝大部分来自招募,招募的对象有本地百姓、军人子弟、饥民,以及因犯罪而被刺配入厢军服役者② 。禁军和厢军的人数:宋太祖开宝初年(九六八年),共有三十七万人,其中禁军为十九万人。宋太宗至道年间(九九五年到九九七年),六十六万人,其中禁军三十五万人。宋真宗天禧年间(一O 一七年到一O 二一年),九十一万人,其中禁军四十三万人。宋仁宗明道年间(一O 三二年到一O 三三年),一百十六万人,其中禁军六十六万人。③ 宋英宗治平年间(一O 六四年到一O 六七年),一百十八万人,其中禁军六十九万三千人、厢军四十八万八千人④ 。宋神宗熙宁年间(一O 六八年到一O 七七年),禁军五十六万八千人、厢军二十二万七千人⑥ 。宋哲宗元枯七年(一O 九二年),禁军五十五万人、厢军三

卜多万人① 。在全国兵士总数中,禁军和厢军的比例约为三比一。宋代的禁军,实质_J : .是受封建国家的雇佣以服兵役,有时也被贵族、官员“杂色占破”、(' 8 及事手艺”,被用来提供各种杂役② 。至于厢军,实际上是受雇于封建国家以服杂役。宋仁宗时,枢密使王曙说:“天下厢军,止给诸役,而未尝教以武技。”① 当然厢军不可能完全不进行军事训练,但很少进行训练则属事实。厢军的名目颇多,宋神宗熙宁四年(一O 七一年)有二百二十三种,还有临时“因事募人,团立新额”的。诸如榷酩、水陆运送、道路、桥梁、邮传、马监、堤防、堰球④ 、壮城、作院、水磨、窑务、船坊、铸钱、铁匠、木匠、竹匠等⑤ ,都按不同的职务成立专业性的“指挥”。各地官员、将校也经常派厢军服私役,如迎送眷属、护送灵枢归乡⑥ 、织造毛段、打锁等各种“私下杂作”⑦ 。

研究宋代的兵制,应该注意到募兵制所造成的冗兵、冗费以及士兵的生活惨苦和骄横,但是,更应该注意到:一、大批职业士兵“以起军旅”,广大直接生产者则免受“征伐之苦”和“屯戍之苦”,而收“晏然无预征役”⑧ 之利。二、占全国军队总数约三分之一的厢军是一支从事牧业、手工业的专业生产兵,这支军队分担了农民和工匠的大部分夫役。三、募兵制造成的兵、农分离,

是在封建中央集权制下产生的进步的历史现象,它意味着军事劳役的赋税化,是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过渡的一种表现。宋太祖曾赞美自己的养兵之制说:“吾家之事,惟养兵可为百代之利。”① 韩琦说:“养兵虽非古,然亦自有利处。… … 既收拾强悍无赖者,养之以为兵,良民虽税敛良厚,而终身保骨肉相聚之乐,父子、兄弟、夫妇免生离死别之苦。”② 宋代农民和工匠所受封建国家的赋税剥削,要比唐代繁重,但他们获得了比唐代实行府兵制时期要安定得多的生产环境,这种生产环境必然极大地促进了当时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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