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汇编
目录:
纪委工作职责
纪委书记岗位职责
廉政干事岗位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管理办法
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
风华管理处信息公开规定
管理处意见箱使用和开启制度
风华管理处干部责任追究办法
责任追究的事项
责任追究的方式
责任追究的程序
预防职务犯罪、路地共建廉政工程(单位)活动实施办法 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方案 举报工作管理规定
廉政合同管理办法
廉政谈话制度
违纪违规案件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档案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管理规定
纪检监察工作办法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案件检查、政纪案件调查处理
中层管理干部述职述廉及民主测评实施办法
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节 纪委工作职责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宣传党的纪检监察的工作方针、政策及党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以《党章》、廉政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党内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抓好党员干部党纪政纪条规知识学习教育、反腐倡廉形式教育、正反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组织开展好形式多样的专题教育活动。
四、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多种手段加强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洁意识教育,不断提高管理处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养。
五、广泛开展反腐倡廉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思
想动态,适时提出改进对策,为领导决策及指导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六、负责建立管理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加强与管理处各部门的联系,分解工作任务,整合力量,督促工作落实,构建管理处反腐倡廉“大宣传”、“大教育”工作格局。
第二节 纪委书记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纪委落实好管理处党委和公司纪委、监审处有关知识、决议、工作部署及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协助党委抓好管理处领导班子和全处党风廉政建设。协助党委书记对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主持管理处纪委的全面工作。负责抓好纪委班子和全处纪检、监察、审计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四、组织管理处纪委换届改选筹备工作,代表纪委向管理处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改进纪检监察工作。
五、完成管理处党委和公司纪委、监审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节 廉政干事岗位职责
一、按照管理处党委、纪律要求,协助部长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负责起草党风廉政工作计划、责任书及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并按照工作要求拟办党风廉政工作文件。
三、健全完善内部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确保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廉政从业情况,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合公开透明。
五、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等四项监督制度,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参与推荐、提名、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
相关规定对拟选拔人选事前书面征求纪委意见并出具书面意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检查。
六、抓好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狠抓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作风,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
七、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党风廉政状况,监督各责任单位落实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针对查找的漏洞,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廉政长效机制;确保有关规定、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八、督促党员干部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做到“四个不准”、“五个绝不允许”、“四个服从”,做到令行禁止。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务车购臵及使用、公款出国(境)、党政机关修建楼堂馆所、控制会议庆典论坛的数量规模和规格、坚决取缔小金库等有关规定。
九、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诫勉谈话、廉政谈话和函询等党内监督制度。做好书面记录,需要整改的应有整改情况的反馈和记录。
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从业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及时开展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新法规、新举措、新成果的宣传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教育、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并做好相关记录
十一、支持对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检
查处理,并形成记录痕迹。及时向管理处党委、纪委汇报(提交书面汇报材料)。
十二、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工作长效机制,巩固和深化清理“小金库”工作成果,坚决取缔小金库。
十三、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和创新。特别是对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行政审批、资金使用、干部人事、资产监管和物资采购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措施。
十四、建立健全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和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积极构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积极配合公司内部审计监督、跟踪审计及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保证监督措施落实,监督工作到位。
十五、做好信访工作,畅通诉求渠道 ,健全处理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严肃查处损害群众集体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
十六、在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活动中与驻地检察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开展路地共建工作,邀请检察机关介入工程建设、管理养护、经营开发等管理工作的重点环节,依靠法律监督预防职务犯罪。
十七、负责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台账及各类报表、报告等资料上报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半年、年度自检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
十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部分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节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一、坚持“一岗双责”原则,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同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人。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基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每年由管理处党委主要领导与管理处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单位
每半年对照责任书进行一次自检自查,年终由管理处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执行制情况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纪律,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手段实施责任追究,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
五、加强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各方面力量,努力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查腐败问题。
六、每年至少组织二次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
七、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决策程序,严格财务审批,加强投资管理,强化资金监管。
八、加强民主管理,坚持并完善厂务公开,健全举报制度。
第二节 《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管理办法
为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强管理处内控机制,做到诚实守信,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结合管理处的实际情况,强化制度监督,推进制度防腐,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理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管理处管理人员依法办事,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
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管理处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投标、计量支付、工程结算、变更设计、设备物资采购、质量监督、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人员个人和与业务往来的单位向管理处签订《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
第三条 责任和义务
管理处纪委作为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管理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二)依法行使纪检监察的职责;
(三)加强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
(四)贯彻落实《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
(五)负责对管理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承诺人应遵循以下工作职责:一是严格履行在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二是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三是自觉接受预防商业贿赂监管部门的管理;四是若违反承诺,服从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和签订《预防商业贿赂承
诺书》工作中,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应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二)签订《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管理处重要环节、重要部位的人员和有经济往来活动的单位均要签订一份《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规范双方的行为,达到廉洁自律的目的;
(三)设立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箱可以使用设在机关和各站点的意见箱,举报电话为0873-3733489。
(四)在执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的过程中,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要到所属单位和机关各部门进行明察暗访及时了解预防商业贿赂的苗头,研究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的对策和措施。对发现存在的违规违纪,要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管理处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并将其执行《承诺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管理处纪委依据职责权限,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履行重要岗位人员《承诺书》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对管理处重要岗位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根据违反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
政纪处理。
第八条 对涉及经济活动往来的单位人员拒不履行《承诺书》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商业贿赂(行贿)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管理处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公司风华管理处
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党和国家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止不正当交易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切实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提示重点岗位人员时刻管好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按照廉政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要求,为此,签订以下承诺书:
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华管理处工作人员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工程招标、计量支付、工程结算、变更设计、设备物资采购、质量监督、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忠实履行职责,坚决禁止不正当交易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三、不索要或接受与自身业务工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商业贿赂行为。
四、不参加与自身业务工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和各种高消费活动。
五、不要求或者接受与自身业务工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为自己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六、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和遵守,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若有违反,愿意接受按规定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承诺书一式3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 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华管理处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诺如下:
我方己知悉贵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承诺内容,为此,我们郑重承诺:
一、积极支持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防商业贿赂工作,支持贵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承诺内容。
二、不与贵单位和我方有业务来往的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产生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商业贿赂行为。
三、坚决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加强对我方有关人员的法律、纪律、职业道德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进建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的职业道德风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
四、完善我方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对人、财、物等重点环节的管理。
五、若有违反,愿意接受贵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六、承诺人单位及个人信息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三节 风华管理处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管理处信息,提高管理处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经营和管理,依据《云南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管理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管理处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管理处所属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管理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管理处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管理处党群工作部是管理处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处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建立管理处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管理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五条 管理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管理处机关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管理处党群工作部做好管理处信息公开工作,并对以下工作负责:
(一)及时、主动更新本科室的信息;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三)拟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或科室的,应当与有关单位或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四)确定本科室信息公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及时告知管理处党群工作部。
第七条 管理处所公开的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对社会公开:
(一)地方性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我省公路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与人口、地理、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的公路建设情况;
(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殊路段的情况;
(五)在公路建设中发生的土地征收和征用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等情况;
(六)大宗物资招标采购;
(七)管理处机关各科室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八)人员招聘、录用情况;
(九)公路建设招标情况。
第九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在实施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管理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管理处申请获取相关管理处信息。
第十一条 管理处主动公开的信息,除专项工作按相关渠道外,通过公司内刊《云岭高速》和公司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管理处信息,各相关科室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管理处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应当在收到该信息的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定,整理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管理处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向管理处申请获取管理处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 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管理处信息,管理处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管理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本规定第十条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管理处信息;
(三)属于免予公开的管理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
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四)不属于管理处掌握范围及不存在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五条 管理处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科室办理,各相关科室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转管理处党群工作部;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管理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管理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纪委对管理处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管理处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管理处党群工作部、纪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举报。
第十七条 管理处机关各科室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管理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管理处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管理处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节 管理处意见箱使用和开启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处民主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管理处党委研究,决定在各收费站和处机关设立意见箱。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接受民主监督。
全体职工积极的参与管理处的民主监督工作,党员、干部、职工本着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反映和举报问题,管理处将严格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切实保障员工信访监督民主权利的规定,切实维护署名和不署名举报人、提意见人的权益,做好保密工作。
对举报、揭发、检举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将报送主要领导阅核后,进行认真的调查了解,在事实确凿的基础上,按照党纪国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反映的一般性意见,将及时反映给相关部门以纠正不足,改进工作;对于建设性的有价值的意见,我们将整理后交由领导和相关部门办理,以促进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的提高。
意见箱开启规定:
一、各收费站监控中心、隧道管理所、处机关意见箱
的钥匙由管理处纪委统一保管,每个月末由党群工作部、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派2人开启一次(如有其它要事开启时间顺延)。
二、所收集的意见,由纪委整理后报党委研究,安排处理。
三、相关部门对收集的意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节 风华管理处干部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管理处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督促领导于部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带领管理处员工推动管理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处所属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管理处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事项
第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任免干部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违反招标规定、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的;
(五)不求上进、平庸无为的;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
(七)利用公款铺张浪费、攀比享受的;
(八)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九)违反宣传报道管理规定,给管理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有其他失职、渎职或违纪、违规行为,给管理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承担一定比例直接经济损失;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免职:
(九)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第六条 进行责任追究时,应当根据责任人行为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承担一定比例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追究方式;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承担一定比例直接经济损失、调整工作岗位和停职检查的责任追究方式;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承担一定比例直接经济损失、免职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 采用本办法第三章第(六)至(九)项责任追究方式的,按照管理处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责任追究的事项构成违反党纪应追究责任的,按照管理处干部管理权限由管理处纪委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1年内被2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一)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
(二)事后积极主动地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一)因下级部门和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做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通过以下渠道反映的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的责任追究事项,应当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管理处领导的指示和批示;
(三)管理处内部干部职工的检举、控告;
(四)与管理处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人员的检举、控告;
(五)新闻媒体的报道;
(六)其他渠道。
第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外,对管理处中层干部责任追究事项的初步核实由管理处纪委负责;对管理处正、副职及副处以上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事项的初步核实由省公路投资公司委负责。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负责初步核实的部门应当写出书面报告报管理处党委。责任追究事项确实存在的,党委应当组成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组的工作。调查组在调查时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向党委写出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党委根据调查组的意见,研究决定对被调查人采取具体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重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对本办法所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者管理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理处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节 风华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路地共建廉政工程(单
位)”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根据管理处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处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从事各项工作中开
展属地“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是指由检察机关和管理处及所属各单位对列入共建活动的项目共同采取措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活动。
第四条 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注重预防’’的方针,并贯彻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的原则。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要臵于管理处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纳入管理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总体格局中,在党委的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的支持、参与,不断运用党内、行政、法律、社会、舆论等监督手段,形成临督合力,积极主动地做好管理处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二)坚持服务管理处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的原则。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要紧紧围绕管理处中心工作,确定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思路和措施,为管理处的改革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
(三)坚持实事求是和立足工作职能的原则。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要结合管理处工作实际和工作职能,紧密结合工作中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环节、部位,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中,及时分析
研究,提出预防对策,不断建立健全管理处内部防范机制。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建立和实行由管理处党委统一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密切配合,检察机关和管理处各负其责,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实行备案制度。管理处及所属各单位对需要开展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的工程或项目,应与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联系,由管理处及与检察机关共同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由管理处及检察机关的人员构成,并视情况可邀请法律界、舆论界等有关社会各界参加,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活动。领导小组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但对有重大影响的可联系属地上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直接开展活动,联系基层检察机关给予配合,不得重复设立预防机构。为优化资源配臵,在同一属地、工作职能性质相近的管理处所属单位可联合共同向同一检察机关联系开展活动。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八条 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工作中,管理处与检察机关及活动有关单位、部门应加强联系和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紧紧围绕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重点部位,努力从源头上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主要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一)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联系
协调机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要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案件协查制度。管理处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发现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积极配合做好协查工作。检察机关要定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定期通报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职务犯罪的情况,并结合查办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措施和检察建议;
(二)加强对各项工作中职务犯罪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的专题调研,准确揭示职务犯罪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总结其规律,以提高管理处防治职务犯罪的整体能力。
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的研究。通过活动开展,结合管理处所处工作领域的行业特点、管理模式和手段等实际情况及规划、发展趋势,制定预防措施,推广预防经验;
(三)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和教育。按照“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要求,采取预防职务犯罪宣传专栏,悬挂警示牌,设意见箱,公布联系电活,举办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处及所属单位在招投标、合同谈判、物资采购等工作中要积极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监督,邀请检察机关到工地、现场实地监督,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建议,及时整改查处;
(五)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注意发现研究可能发生问题的风险和存在
的疏漏,必要时向检察机关咨询,共同完善管理处内部监管和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密切联系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研究、制定公路管养方面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与措施时,应听取管理处的建议和意见,以确保对策与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六)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加强检察建议的落实。认真落实检察建议,积极整改,健全机制,堵塞漏洞,并在30日内将落实情况回复检察机关。
第四章 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作为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之一,纳入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管理,与之一起布臵、落实、检查、考核。
第十条 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专项预防效果评估由管理处、检察机关和其他共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对照工程或项目实施的情况和实效,写出活动预防效果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加强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预防工作档案。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实行痕迹化管理,对主要开展的预防活动要形成记录,共建单位要广泛收集和利用有关的信息资料,并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参加预防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预防工作纪律,不得干预公路管养过程中的正常工作,不得利用预防工作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在“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发现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不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或者泄露举报内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二)未按本办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而发生职务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拒不采纳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中有徇私舞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管理处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节 风华管理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管理处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管理处中层以上党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 管理处党员领导干部应按规定报告以下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四)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五)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六)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报告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管理处党员干部凡涉及上述报告事项的,应主动
在事后30天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呈报。因公因私出国(境)的,必须在事前15天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应在事后30天内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二)管理处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重大事项,向省公路投资公司纪委报告,年终进入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的廉政档案。受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情况汇总后报公司党委和纪委。
第五条 报告要求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自觉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二)报告人报告时应说明报告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三)对报告的内容,受理部门应予保密。
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 监督及责任追究:
(一)管理处将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将其作为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一项内容;
(二)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将
视情节轻重,由管理处纪委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涉及违纪的,按规定进行查处。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2.不如实报告的;
3.隐瞒不报的;
4.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七条 本制度由管理处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节 风华管理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
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按照公司统一部署及要求,并结合我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司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及要求,并结合我处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公路养护管理、运营、收费服务等工作,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认真落实和完善廉洁从长的各项措施,以改革统领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实现管理处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管理处发展和改革相统一,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服务能力相一致,与构建和谐企业相协调,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相结合,抓好基层,努力打造廉
洁企业。
(三)工作目标。2008年至2010年,全面部署和积极推进管理处“廉政工程”的贯彻落实,初步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领导体制、廉政制度和工作运营机制。强化公路养护、收费、运营管理、经营开发市场的监管,建设好党员领导干部和职工队伍,使党员领导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明显提高,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到明显加强,社会各界对我处所属路段养护、管理收费、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高。2011年至2020年,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营监督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加宣反腐倡廉宣传,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建立和完善教育防范机制
1.建立“大宣教”格局,形成宣教合力
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到处党委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宣传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管理处反腐倡廉宣教工作,整合资源,配合公司在管理处建立起群众有口碑、报刊有图文、学习有记录的“大宣教”格局。
2.突出教育重点、注重教育效果
按照公司统一部署,结合工作特点分层次、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教育活动,完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领导干部
和人员的在岗教育,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并形成制度。对管养、收费、人事管理中涉及人、财、物工作的重要岗位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并根据形成的变化确定教育的重点,及时发现抓住苗头性、倾向性、特殊性的问题进行经常性专题教育。
3.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法
(1)加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从业道德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帮助干部牢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树立管理处干部职工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服务窗口的良好形象。结合工作实际,不断研究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创新性,使教育贴近党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
(2)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作为廉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党委工作的总体部臵中,贯穿于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和使用的各个方面。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党委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在民主生活会中定期专题学习,认真开展“两个一”:个人自学活动和集中学习活动;将反腐倡廉教育活动纳入各类干部培训。2009年内所有干部进行一次反腐倡廉培训,采用“三会一课”,廉政培训、座谈、报告、征文、反面典型现身说法、组织“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月”等形式开展教育活动。同时,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思想灌输与启发
教育相结合、集体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际教育相结合、正面典型与案例分析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效果。
4.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从业氛围
建设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为主题,以“爱岗敬业、服务人民”为核心,以政治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为着力点,培养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政文化,培养提高管理处干部职工思想文化素养,总结经验不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二)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1.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制定民主决策的各项制度,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实行行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一步健全和细化“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建立健全决策专家咨询、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切实规范权力运行行为。制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办法》、《中层以上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2.规范干部廉洁从业
针对不同的职务、岗位,制定既有共性要求又结合实际的廉洁从业规范。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廉政规定。建立《廉政从业行为规范》、《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
则》、《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实施细则》。
3.全面实施预算,决算制度
在养护、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经济往来的,全面实行预决算制度。做到事前有计划,过程有监督,事后有决算。原则上不突破预算。
4.健全和落实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及《廉政长效机制》、《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路地共建廉政工程”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探索并建立廉政建设基金。
(三)强化廉政监督,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规范招投标行为。凡达到招标标准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若邀请招标,须按照程序和规定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划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规范业主代表行为,规范投诉处理工作,依法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1.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
(1)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严格按照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招标文件范本规范招标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评标,及时公布评标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加强对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的监管,遏制和杜绝招投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的发生,逐步推行无底招标、合理低标价中标。
(2)规范投诉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云南省交通系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拆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拆过程中的投拆举报,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
(3)加强对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必须依法执收,并向社会公开收费部门、依据、对象、标准、设立投诉箱,公布监督电话。收费使用的票据合法,票款分离,资金专户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入库,同时提高监控部门对收费工作的监督,收费的减免标准、程序,结果要公开。坚持完善和规范征费稽查制度,严格按照公司《征费管理办法》进行征费、稽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确保职工廉政建设的开展,确保管理处各项工作又快又好的发展。
(4)强化财务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有效运行。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认真执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处理程序,财务内部牵制制度,做到会计、出纳分开,财务印鉴分开保管,会计凭证与审核人员分开,出纳不得兼会计档案保管等。
(5)强化厂务公开。提高公开透明度,在执行《保密法》的前提下,公开重大事项,特别是直接影响到单位资产安全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向干部、职工公开。
2.强化对干部的监管
健全科学的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符合管理处的考核内容、标准,实现每年对干部进行一次公开测评考核。推荐干部实行实名制,强化推荐、提名、考察、讨论的程序,实行干部选拔、任用纪委全过程的监督。严格执行公司《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和《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3.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的“一把手”监督制度,用制度规范“一把手”用权行为,实行权力与责任相配套的责任追究。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收费、物资采购与处臵等重点环节作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监控重点。
4.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作用
强化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坚持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规定,落实《廉政准则》等干部自律规定,执行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纪委严格按《党章》规定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履行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的职责。加强和支持民主监督、群众和舆论监督,倾听各级部门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四)建全预警、惩戒机制
1.建立廉政预警机制
倾听群众呼声,了解民意,实行行风考评机制,了解和掌握管理处廉政建设动态,做到早警觉、早发现、早预防。
加强信访工作。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加强信访投拆举报工作,不断拓宽信访渠道,对容易产生问题的部门、岗位和环节,采取防范措施。
健全廉政档案制度。健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述职述廉信息库,了解掌握领导班子干部廉洁从业基本情况,及时综合分析。
2.建立查办惩戒机制
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严查滥用权力,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注重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坚持查处违纪违法人员与完善预防机制制度相结合,既要查清,查透问题,又要善于解部分析案件,注重发现机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制定规范,堵塞漏洞,发挥案件查处在源头治理中的建设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完善查办案件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审计等纪检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争取指导和支持,建立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协调机制和内部防范机制。与检察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沟通信息,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办案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健全办案程序,规范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严格依法办事。
(五)以改革统揽全局,从源头上防范腐败
1.创新管理理念,发挥职能作用
切实履行管理处作为公司市场经营主体平台的职能作用,强化管理,提升服务。在工作中,要不断探索管理的新路子、新办法,用高科技的手段加强公路运营管理,以“三个服务”为准则,不断提高管理处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2.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
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过程。认真落实群众对选拔作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高干部工作的民主程度,提拔干部、引进人才必须有廉政表现和民意反映。
三、健全机制,有效推进惩治和预防腐体系建设
(一)建立领导机制
管理处以处党委、行政牵头,纪委及各部门配合,成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切实推动《风华管理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方案》的深入开展。
(二)建立协调机制
由党委负责,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措施。
(三)建立责任制
通过任务分解,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细化任务,制定时间表,报处党委审批。同时,纳入部门责任人年度工作考核范畴。严格执行考核与责任追究,对落实不力、工作开展
迟缓的部门,将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四)建立监察机制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汇报、巡查督察、情况通报等制度,把定期检查、平时抽查、年终考核结合起来。要及时解决在细化任务后遇到的新困难,促进问题的解决。
(五)建立测评机制
党委通过各种形式,对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分析。多种渠道了解各部门在责任务落实方面的情况,及时准确提供信息、改进建议,促进工作的开展。
(六)建立奖惩机制
对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考核合格,管理处将进行表彰奖励;对贯彻落实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单位及领导,管理处将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同时,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绩效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及选拔作用的重要依据,激励领导干部自觉负担起抓体系建设的重要责任。
(七)建立保障机制。管理处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主动过问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有力的保障。
第九节 风华管理处举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管理处纪检监察举报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
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保证管理处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受理、查办单位和个人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追究责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管理处的全面稳定。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工作按“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 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是管理处举报工作的领导和责任部门,负责受理、管理举报工作。主要工作是:
(一)宣传、鼓励和发动群众;
(二)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
(三)初步调查(即初查)部分举报材料;
(四)向管理处党委和上级党委、纪委汇报举报调查情况;
(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将举报调查情况负责地向举报人反馈或通报;
(六)与公安、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相互协调,及时移送重大犯罪举报材料;
(七)其他属举报范围的工作。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借;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党纪的问题。
(二)对管理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严守有关保密规定,强化调查过程小的保密措施,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调查人的有关情况及正在调查的举报事件。
第八条 对署名举报的信件,要结合反映问题的性质优先安排核查,并经纪检监察部门将核查结果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对匿名举报的信件,要按照中央纪委《对于匿名信处理的意见》办理,对其举报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对署名交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信件,其他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阅。
第九条 认真贯彻举报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机构管理的干部,就由那一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一)对反映管理处各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的举报件,由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核查;
(二)对反映管理处一般职工的举报件,根据所举报问
题的性质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由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视情安排进行核查;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接待举报人员,要坚持两人以上人员参加接待制度,主动热情,认真听取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举报材料。对举报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由有权对该问题作出决定的部门妥善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解答;不属于本级范围内处理的,向举报人作出解释。举报人提供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为举报人保密。
(一)凡署名的举报信,不得原文下转。需要下转的信件,应隐去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等,并采取适当形式转达;
(二)严禁将群众的举报材料转交被举报单位、个人,只能由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或党委主要负责人处理;
(三)举报材料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向其他人员出示,因调查工作需要出示或复印的,必须经受理举报的纪检监察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四)对匿名举报的材料,确因调查工作需要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的,必须经按照有关规定经有权审批的纪检监察部门批准;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追查举报人。对确属诬
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责任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有权审批的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对举报工作的其他要求
(一)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举报。纪检监察部门设臵举报接待室、举报箱、举报电话,公布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对于职工的举报,实行举报预约制度,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接报,负责举报人的举报接待;对于重要线索和情况紧急的,优先安排接待;
(二)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违纪违规违法事实;
(三)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的,可尊重本人意愿;
(四)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举报人或者是被举报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事项或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对直接办理的举报事项,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上级部门另有时间要求的除外),并将
调查结果上报。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提前向转办部门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在征得转办部门的同意后,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有关举报法规,工作成绩突出的,由管理处视情况给子奖励;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主要违纪违规者受到惩处,为国家、管理处挽回经济损失的署名举报人,由管理处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举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推诿、敷衍、拖延,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上级机关有权提出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管理处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节 风华管理处廉政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处在经济活动过程的监督工作,杜绝和避免经济活动过程中不廉洁行为的发生,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坚持“双合同制”的要求,在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相应的廉政合同。涉及公路项目施工、设计、监理、租赁、养护等项目的廉政合同按照上级有关范本签订廉政合同,但同时应增加违反廉政合同进入管理处“黑名单”条款的内容。
第三条 由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廉政合同应报管理处纪检部门签章并存档一份;由管理处所属各部门或单位的廉政合同应由所在部门或单位签章并存档一份。
第四条 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经济合同履行完成后,对廉政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六条 对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到的举报及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按照廉政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管理处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廉 政 合 同
(范本)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由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省交通厅和公司的有关廉政规定。
(二)严格执行《风华管理处关于办公用品采购合同规定》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监督并认真查处
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工作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业务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
风华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汇编
目录:
纪委工作职责
纪委书记岗位职责
廉政干事岗位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管理办法
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
风华管理处信息公开规定
管理处意见箱使用和开启制度
风华管理处干部责任追究办法
责任追究的事项
责任追究的方式
责任追究的程序
预防职务犯罪、路地共建廉政工程(单位)活动实施办法 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方案 举报工作管理规定
廉政合同管理办法
廉政谈话制度
违纪违规案件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档案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管理规定
纪检监察工作办法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案件检查、政纪案件调查处理
中层管理干部述职述廉及民主测评实施办法
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节 纪委工作职责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宣传党的纪检监察的工作方针、政策及党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以《党章》、廉政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党内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抓好党员干部党纪政纪条规知识学习教育、反腐倡廉形式教育、正反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组织开展好形式多样的专题教育活动。
四、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多种手段加强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洁意识教育,不断提高管理处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养。
五、广泛开展反腐倡廉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思
想动态,适时提出改进对策,为领导决策及指导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六、负责建立管理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加强与管理处各部门的联系,分解工作任务,整合力量,督促工作落实,构建管理处反腐倡廉“大宣传”、“大教育”工作格局。
第二节 纪委书记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纪委落实好管理处党委和公司纪委、监审处有关知识、决议、工作部署及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协助党委抓好管理处领导班子和全处党风廉政建设。协助党委书记对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主持管理处纪委的全面工作。负责抓好纪委班子和全处纪检、监察、审计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四、组织管理处纪委换届改选筹备工作,代表纪委向管理处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改进纪检监察工作。
五、完成管理处党委和公司纪委、监审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节 廉政干事岗位职责
一、按照管理处党委、纪律要求,协助部长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负责起草党风廉政工作计划、责任书及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并按照工作要求拟办党风廉政工作文件。
三、健全完善内部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确保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廉政从业情况,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合公开透明。
五、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等四项监督制度,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参与推荐、提名、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
相关规定对拟选拔人选事前书面征求纪委意见并出具书面意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检查。
六、抓好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狠抓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作风,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
七、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党风廉政状况,监督各责任单位落实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针对查找的漏洞,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廉政长效机制;确保有关规定、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八、督促党员干部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做到“四个不准”、“五个绝不允许”、“四个服从”,做到令行禁止。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务车购臵及使用、公款出国(境)、党政机关修建楼堂馆所、控制会议庆典论坛的数量规模和规格、坚决取缔小金库等有关规定。
九、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诫勉谈话、廉政谈话和函询等党内监督制度。做好书面记录,需要整改的应有整改情况的反馈和记录。
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从业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及时开展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新法规、新举措、新成果的宣传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教育、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并做好相关记录
十一、支持对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检
查处理,并形成记录痕迹。及时向管理处党委、纪委汇报(提交书面汇报材料)。
十二、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工作长效机制,巩固和深化清理“小金库”工作成果,坚决取缔小金库。
十三、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和创新。特别是对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行政审批、资金使用、干部人事、资产监管和物资采购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措施。
十四、建立健全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和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积极构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积极配合公司内部审计监督、跟踪审计及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保证监督措施落实,监督工作到位。
十五、做好信访工作,畅通诉求渠道 ,健全处理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严肃查处损害群众集体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
十六、在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活动中与驻地检察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开展路地共建工作,邀请检察机关介入工程建设、管理养护、经营开发等管理工作的重点环节,依靠法律监督预防职务犯罪。
十七、负责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台账及各类报表、报告等资料上报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半年、年度自检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
十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部分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节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一、坚持“一岗双责”原则,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同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人。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基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每年由管理处党委主要领导与管理处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单位
每半年对照责任书进行一次自检自查,年终由管理处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执行制情况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纪律,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手段实施责任追究,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
五、加强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各方面力量,努力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查腐败问题。
六、每年至少组织二次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
七、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决策程序,严格财务审批,加强投资管理,强化资金监管。
八、加强民主管理,坚持并完善厂务公开,健全举报制度。
第二节 《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管理办法
为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强管理处内控机制,做到诚实守信,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结合管理处的实际情况,强化制度监督,推进制度防腐,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理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管理处管理人员依法办事,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
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管理处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投标、计量支付、工程结算、变更设计、设备物资采购、质量监督、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人员个人和与业务往来的单位向管理处签订《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
第三条 责任和义务
管理处纪委作为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管理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二)依法行使纪检监察的职责;
(三)加强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
(四)贯彻落实《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
(五)负责对管理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承诺人应遵循以下工作职责:一是严格履行在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二是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三是自觉接受预防商业贿赂监管部门的管理;四是若违反承诺,服从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和签订《预防商业贿赂承
诺书》工作中,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应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二)签订《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管理处重要环节、重要部位的人员和有经济往来活动的单位均要签订一份《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规范双方的行为,达到廉洁自律的目的;
(三)设立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箱可以使用设在机关和各站点的意见箱,举报电话为0873-3733489。
(四)在执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的过程中,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要到所属单位和机关各部门进行明察暗访及时了解预防商业贿赂的苗头,研究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的对策和措施。对发现存在的违规违纪,要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管理处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并将其执行《承诺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管理处纪委依据职责权限,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履行重要岗位人员《承诺书》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对管理处重要岗位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根据违反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
政纪处理。
第八条 对涉及经济活动往来的单位人员拒不履行《承诺书》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商业贿赂(行贿)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管理处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公司风华管理处
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党和国家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止不正当交易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切实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提示重点岗位人员时刻管好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按照廉政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要求,为此,签订以下承诺书:
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华管理处工作人员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工程招标、计量支付、工程结算、变更设计、设备物资采购、质量监督、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忠实履行职责,坚决禁止不正当交易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三、不索要或接受与自身业务工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商业贿赂行为。
四、不参加与自身业务工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和各种高消费活动。
五、不要求或者接受与自身业务工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为自己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六、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和遵守,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若有违反,愿意接受按规定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承诺书一式3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 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华管理处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诺如下:
我方己知悉贵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承诺内容,为此,我们郑重承诺:
一、积极支持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防商业贿赂工作,支持贵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承诺内容。
二、不与贵单位和我方有业务来往的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产生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商业贿赂行为。
三、坚决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加强对我方有关人员的法律、纪律、职业道德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进建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的职业道德风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
四、完善我方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对人、财、物等重点环节的管理。
五、若有违反,愿意接受贵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六、承诺人单位及个人信息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三节 风华管理处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管理处信息,提高管理处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经营和管理,依据《云南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管理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管理处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管理处所属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管理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管理处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管理处党群工作部是管理处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处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建立管理处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管理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五条 管理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管理处机关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管理处党群工作部做好管理处信息公开工作,并对以下工作负责:
(一)及时、主动更新本科室的信息;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三)拟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或科室的,应当与有关单位或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四)确定本科室信息公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及时告知管理处党群工作部。
第七条 管理处所公开的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对社会公开:
(一)地方性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我省公路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与人口、地理、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的公路建设情况;
(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殊路段的情况;
(五)在公路建设中发生的土地征收和征用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等情况;
(六)大宗物资招标采购;
(七)管理处机关各科室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八)人员招聘、录用情况;
(九)公路建设招标情况。
第九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在实施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管理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管理处申请获取相关管理处信息。
第十一条 管理处主动公开的信息,除专项工作按相关渠道外,通过公司内刊《云岭高速》和公司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管理处信息,各相关科室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管理处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应当在收到该信息的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定,整理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管理处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向管理处申请获取管理处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 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管理处信息,管理处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管理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本规定第十条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管理处信息;
(三)属于免予公开的管理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
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四)不属于管理处掌握范围及不存在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五条 管理处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科室办理,各相关科室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转管理处党群工作部;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管理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管理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纪委对管理处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管理处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管理处党群工作部、纪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举报。
第十七条 管理处机关各科室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管理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管理处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管理处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节 管理处意见箱使用和开启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处民主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管理处党委研究,决定在各收费站和处机关设立意见箱。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接受民主监督。
全体职工积极的参与管理处的民主监督工作,党员、干部、职工本着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反映和举报问题,管理处将严格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切实保障员工信访监督民主权利的规定,切实维护署名和不署名举报人、提意见人的权益,做好保密工作。
对举报、揭发、检举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将报送主要领导阅核后,进行认真的调查了解,在事实确凿的基础上,按照党纪国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反映的一般性意见,将及时反映给相关部门以纠正不足,改进工作;对于建设性的有价值的意见,我们将整理后交由领导和相关部门办理,以促进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的提高。
意见箱开启规定:
一、各收费站监控中心、隧道管理所、处机关意见箱
的钥匙由管理处纪委统一保管,每个月末由党群工作部、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派2人开启一次(如有其它要事开启时间顺延)。
二、所收集的意见,由纪委整理后报党委研究,安排处理。
三、相关部门对收集的意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节 风华管理处干部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管理处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督促领导于部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带领管理处员工推动管理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处所属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管理处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事项
第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任免干部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违反招标规定、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的;
(五)不求上进、平庸无为的;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
(七)利用公款铺张浪费、攀比享受的;
(八)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九)违反宣传报道管理规定,给管理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有其他失职、渎职或违纪、违规行为,给管理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承担一定比例直接经济损失;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免职:
(九)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第六条 进行责任追究时,应当根据责任人行为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承担一定比例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追究方式;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承担一定比例直接经济损失、调整工作岗位和停职检查的责任追究方式;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承担一定比例直接经济损失、免职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 采用本办法第三章第(六)至(九)项责任追究方式的,按照管理处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责任追究的事项构成违反党纪应追究责任的,按照管理处干部管理权限由管理处纪委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1年内被2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一)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
(二)事后积极主动地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一)因下级部门和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做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通过以下渠道反映的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的责任追究事项,应当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管理处领导的指示和批示;
(三)管理处内部干部职工的检举、控告;
(四)与管理处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人员的检举、控告;
(五)新闻媒体的报道;
(六)其他渠道。
第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外,对管理处中层干部责任追究事项的初步核实由管理处纪委负责;对管理处正、副职及副处以上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事项的初步核实由省公路投资公司委负责。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负责初步核实的部门应当写出书面报告报管理处党委。责任追究事项确实存在的,党委应当组成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组的工作。调查组在调查时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向党委写出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党委根据调查组的意见,研究决定对被调查人采取具体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重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对本办法所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者管理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理处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节 风华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路地共建廉政工程(单
位)”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根据管理处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处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从事各项工作中开
展属地“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是指由检察机关和管理处及所属各单位对列入共建活动的项目共同采取措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活动。
第四条 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注重预防’’的方针,并贯彻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的原则。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要臵于管理处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纳入管理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总体格局中,在党委的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的支持、参与,不断运用党内、行政、法律、社会、舆论等监督手段,形成临督合力,积极主动地做好管理处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二)坚持服务管理处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的原则。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要紧紧围绕管理处中心工作,确定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思路和措施,为管理处的改革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
(三)坚持实事求是和立足工作职能的原则。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要结合管理处工作实际和工作职能,紧密结合工作中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环节、部位,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中,及时分析
研究,提出预防对策,不断建立健全管理处内部防范机制。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建立和实行由管理处党委统一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密切配合,检察机关和管理处各负其责,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实行备案制度。管理处及所属各单位对需要开展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的工程或项目,应与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联系,由管理处及与检察机关共同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由管理处及检察机关的人员构成,并视情况可邀请法律界、舆论界等有关社会各界参加,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活动。领导小组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但对有重大影响的可联系属地上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直接开展活动,联系基层检察机关给予配合,不得重复设立预防机构。为优化资源配臵,在同一属地、工作职能性质相近的管理处所属单位可联合共同向同一检察机关联系开展活动。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八条 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工作中,管理处与检察机关及活动有关单位、部门应加强联系和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紧紧围绕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重点部位,努力从源头上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主要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一)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联系
协调机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要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案件协查制度。管理处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发现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积极配合做好协查工作。检察机关要定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定期通报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职务犯罪的情况,并结合查办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措施和检察建议;
(二)加强对各项工作中职务犯罪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的专题调研,准确揭示职务犯罪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总结其规律,以提高管理处防治职务犯罪的整体能力。
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的研究。通过活动开展,结合管理处所处工作领域的行业特点、管理模式和手段等实际情况及规划、发展趋势,制定预防措施,推广预防经验;
(三)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和教育。按照“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要求,采取预防职务犯罪宣传专栏,悬挂警示牌,设意见箱,公布联系电活,举办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处及所属单位在招投标、合同谈判、物资采购等工作中要积极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监督,邀请检察机关到工地、现场实地监督,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建议,及时整改查处;
(五)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注意发现研究可能发生问题的风险和存在
的疏漏,必要时向检察机关咨询,共同完善管理处内部监管和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密切联系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研究、制定公路管养方面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与措施时,应听取管理处的建议和意见,以确保对策与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六)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加强检察建议的落实。认真落实检察建议,积极整改,健全机制,堵塞漏洞,并在30日内将落实情况回复检察机关。
第四章 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作为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之一,纳入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管理,与之一起布臵、落实、检查、考核。
第十条 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专项预防效果评估由管理处、检察机关和其他共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对照工程或项目实施的情况和实效,写出活动预防效果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加强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预防工作档案。管理处“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实行痕迹化管理,对主要开展的预防活动要形成记录,共建单位要广泛收集和利用有关的信息资料,并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参加预防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预防工作纪律,不得干预公路管养过程中的正常工作,不得利用预防工作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在“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发现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不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或者泄露举报内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二)未按本办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而发生职务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拒不采纳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政工程”活动中有徇私舞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管理处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节 风华管理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管理处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管理处中层以上党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 管理处党员领导干部应按规定报告以下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四)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五)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六)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报告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管理处党员干部凡涉及上述报告事项的,应主动
在事后30天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呈报。因公因私出国(境)的,必须在事前15天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应在事后30天内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二)管理处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重大事项,向省公路投资公司纪委报告,年终进入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的廉政档案。受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情况汇总后报公司党委和纪委。
第五条 报告要求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自觉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二)报告人报告时应说明报告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三)对报告的内容,受理部门应予保密。
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 监督及责任追究:
(一)管理处将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将其作为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一项内容;
(二)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将
视情节轻重,由管理处纪委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涉及违纪的,按规定进行查处。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2.不如实报告的;
3.隐瞒不报的;
4.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七条 本制度由管理处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节 风华管理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
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按照公司统一部署及要求,并结合我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司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及要求,并结合我处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公路养护管理、运营、收费服务等工作,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认真落实和完善廉洁从长的各项措施,以改革统领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实现管理处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管理处发展和改革相统一,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服务能力相一致,与构建和谐企业相协调,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相结合,抓好基层,努力打造廉
洁企业。
(三)工作目标。2008年至2010年,全面部署和积极推进管理处“廉政工程”的贯彻落实,初步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领导体制、廉政制度和工作运营机制。强化公路养护、收费、运营管理、经营开发市场的监管,建设好党员领导干部和职工队伍,使党员领导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明显提高,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到明显加强,社会各界对我处所属路段养护、管理收费、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高。2011年至2020年,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营监督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加宣反腐倡廉宣传,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建立和完善教育防范机制
1.建立“大宣教”格局,形成宣教合力
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到处党委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宣传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管理处反腐倡廉宣教工作,整合资源,配合公司在管理处建立起群众有口碑、报刊有图文、学习有记录的“大宣教”格局。
2.突出教育重点、注重教育效果
按照公司统一部署,结合工作特点分层次、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教育活动,完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领导干部
和人员的在岗教育,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并形成制度。对管养、收费、人事管理中涉及人、财、物工作的重要岗位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并根据形成的变化确定教育的重点,及时发现抓住苗头性、倾向性、特殊性的问题进行经常性专题教育。
3.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法
(1)加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从业道德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帮助干部牢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树立管理处干部职工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服务窗口的良好形象。结合工作实际,不断研究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创新性,使教育贴近党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
(2)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作为廉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党委工作的总体部臵中,贯穿于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和使用的各个方面。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党委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在民主生活会中定期专题学习,认真开展“两个一”:个人自学活动和集中学习活动;将反腐倡廉教育活动纳入各类干部培训。2009年内所有干部进行一次反腐倡廉培训,采用“三会一课”,廉政培训、座谈、报告、征文、反面典型现身说法、组织“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月”等形式开展教育活动。同时,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思想灌输与启发
教育相结合、集体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际教育相结合、正面典型与案例分析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效果。
4.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从业氛围
建设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为主题,以“爱岗敬业、服务人民”为核心,以政治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为着力点,培养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政文化,培养提高管理处干部职工思想文化素养,总结经验不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二)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1.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制定民主决策的各项制度,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实行行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一步健全和细化“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建立健全决策专家咨询、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切实规范权力运行行为。制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办法》、《中层以上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2.规范干部廉洁从业
针对不同的职务、岗位,制定既有共性要求又结合实际的廉洁从业规范。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廉政规定。建立《廉政从业行为规范》、《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
则》、《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实施细则》。
3.全面实施预算,决算制度
在养护、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经济往来的,全面实行预决算制度。做到事前有计划,过程有监督,事后有决算。原则上不突破预算。
4.健全和落实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及《廉政长效机制》、《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路地共建廉政工程”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探索并建立廉政建设基金。
(三)强化廉政监督,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规范招投标行为。凡达到招标标准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若邀请招标,须按照程序和规定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划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规范业主代表行为,规范投诉处理工作,依法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1.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
(1)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严格按照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招标文件范本规范招标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评标,及时公布评标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加强对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的监管,遏制和杜绝招投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的发生,逐步推行无底招标、合理低标价中标。
(2)规范投诉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云南省交通系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拆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拆过程中的投拆举报,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
(3)加强对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必须依法执收,并向社会公开收费部门、依据、对象、标准、设立投诉箱,公布监督电话。收费使用的票据合法,票款分离,资金专户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入库,同时提高监控部门对收费工作的监督,收费的减免标准、程序,结果要公开。坚持完善和规范征费稽查制度,严格按照公司《征费管理办法》进行征费、稽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确保职工廉政建设的开展,确保管理处各项工作又快又好的发展。
(4)强化财务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有效运行。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认真执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处理程序,财务内部牵制制度,做到会计、出纳分开,财务印鉴分开保管,会计凭证与审核人员分开,出纳不得兼会计档案保管等。
(5)强化厂务公开。提高公开透明度,在执行《保密法》的前提下,公开重大事项,特别是直接影响到单位资产安全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向干部、职工公开。
2.强化对干部的监管
健全科学的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符合管理处的考核内容、标准,实现每年对干部进行一次公开测评考核。推荐干部实行实名制,强化推荐、提名、考察、讨论的程序,实行干部选拔、任用纪委全过程的监督。严格执行公司《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和《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3.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的“一把手”监督制度,用制度规范“一把手”用权行为,实行权力与责任相配套的责任追究。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收费、物资采购与处臵等重点环节作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监控重点。
4.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作用
强化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坚持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规定,落实《廉政准则》等干部自律规定,执行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纪委严格按《党章》规定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履行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的职责。加强和支持民主监督、群众和舆论监督,倾听各级部门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四)建全预警、惩戒机制
1.建立廉政预警机制
倾听群众呼声,了解民意,实行行风考评机制,了解和掌握管理处廉政建设动态,做到早警觉、早发现、早预防。
加强信访工作。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加强信访投拆举报工作,不断拓宽信访渠道,对容易产生问题的部门、岗位和环节,采取防范措施。
健全廉政档案制度。健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述职述廉信息库,了解掌握领导班子干部廉洁从业基本情况,及时综合分析。
2.建立查办惩戒机制
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严查滥用权力,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注重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坚持查处违纪违法人员与完善预防机制制度相结合,既要查清,查透问题,又要善于解部分析案件,注重发现机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制定规范,堵塞漏洞,发挥案件查处在源头治理中的建设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完善查办案件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审计等纪检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争取指导和支持,建立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协调机制和内部防范机制。与检察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沟通信息,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办案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健全办案程序,规范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严格依法办事。
(五)以改革统揽全局,从源头上防范腐败
1.创新管理理念,发挥职能作用
切实履行管理处作为公司市场经营主体平台的职能作用,强化管理,提升服务。在工作中,要不断探索管理的新路子、新办法,用高科技的手段加强公路运营管理,以“三个服务”为准则,不断提高管理处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2.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
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过程。认真落实群众对选拔作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高干部工作的民主程度,提拔干部、引进人才必须有廉政表现和民意反映。
三、健全机制,有效推进惩治和预防腐体系建设
(一)建立领导机制
管理处以处党委、行政牵头,纪委及各部门配合,成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切实推动《风华管理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方案》的深入开展。
(二)建立协调机制
由党委负责,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措施。
(三)建立责任制
通过任务分解,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细化任务,制定时间表,报处党委审批。同时,纳入部门责任人年度工作考核范畴。严格执行考核与责任追究,对落实不力、工作开展
迟缓的部门,将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四)建立监察机制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汇报、巡查督察、情况通报等制度,把定期检查、平时抽查、年终考核结合起来。要及时解决在细化任务后遇到的新困难,促进问题的解决。
(五)建立测评机制
党委通过各种形式,对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分析。多种渠道了解各部门在责任务落实方面的情况,及时准确提供信息、改进建议,促进工作的开展。
(六)建立奖惩机制
对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考核合格,管理处将进行表彰奖励;对贯彻落实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单位及领导,管理处将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同时,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绩效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及选拔作用的重要依据,激励领导干部自觉负担起抓体系建设的重要责任。
(七)建立保障机制。管理处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主动过问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有力的保障。
第九节 风华管理处举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管理处纪检监察举报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
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保证管理处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受理、查办单位和个人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追究责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管理处的全面稳定。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工作按“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 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是管理处举报工作的领导和责任部门,负责受理、管理举报工作。主要工作是:
(一)宣传、鼓励和发动群众;
(二)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
(三)初步调查(即初查)部分举报材料;
(四)向管理处党委和上级党委、纪委汇报举报调查情况;
(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将举报调查情况负责地向举报人反馈或通报;
(六)与公安、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相互协调,及时移送重大犯罪举报材料;
(七)其他属举报范围的工作。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借;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党纪的问题。
(二)对管理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严守有关保密规定,强化调查过程小的保密措施,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调查人的有关情况及正在调查的举报事件。
第八条 对署名举报的信件,要结合反映问题的性质优先安排核查,并经纪检监察部门将核查结果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对匿名举报的信件,要按照中央纪委《对于匿名信处理的意见》办理,对其举报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对署名交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信件,其他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阅。
第九条 认真贯彻举报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机构管理的干部,就由那一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一)对反映管理处各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的举报件,由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核查;
(二)对反映管理处一般职工的举报件,根据所举报问
题的性质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由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视情安排进行核查;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接待举报人员,要坚持两人以上人员参加接待制度,主动热情,认真听取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举报材料。对举报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由有权对该问题作出决定的部门妥善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解答;不属于本级范围内处理的,向举报人作出解释。举报人提供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为举报人保密。
(一)凡署名的举报信,不得原文下转。需要下转的信件,应隐去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等,并采取适当形式转达;
(二)严禁将群众的举报材料转交被举报单位、个人,只能由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或党委主要负责人处理;
(三)举报材料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向其他人员出示,因调查工作需要出示或复印的,必须经受理举报的纪检监察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四)对匿名举报的材料,确因调查工作需要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的,必须经按照有关规定经有权审批的纪检监察部门批准;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追查举报人。对确属诬
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责任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有权审批的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对举报工作的其他要求
(一)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举报。纪检监察部门设臵举报接待室、举报箱、举报电话,公布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对于职工的举报,实行举报预约制度,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接报,负责举报人的举报接待;对于重要线索和情况紧急的,优先安排接待;
(二)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违纪违规违法事实;
(三)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的,可尊重本人意愿;
(四)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举报人或者是被举报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事项或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对直接办理的举报事项,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上级部门另有时间要求的除外),并将
调查结果上报。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提前向转办部门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在征得转办部门的同意后,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有关举报法规,工作成绩突出的,由管理处视情况给子奖励;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主要违纪违规者受到惩处,为国家、管理处挽回经济损失的署名举报人,由管理处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举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推诿、敷衍、拖延,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上级机关有权提出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管理处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节 风华管理处廉政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处在经济活动过程的监督工作,杜绝和避免经济活动过程中不廉洁行为的发生,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坚持“双合同制”的要求,在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相应的廉政合同。涉及公路项目施工、设计、监理、租赁、养护等项目的廉政合同按照上级有关范本签订廉政合同,但同时应增加违反廉政合同进入管理处“黑名单”条款的内容。
第三条 由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廉政合同应报管理处纪检部门签章并存档一份;由管理处所属各部门或单位的廉政合同应由所在部门或单位签章并存档一份。
第四条 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经济合同履行完成后,对廉政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六条 对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到的举报及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按照廉政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管理处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廉 政 合 同
(范本)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由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省交通厅和公司的有关廉政规定。
(二)严格执行《风华管理处关于办公用品采购合同规定》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监督并认真查处
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工作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业务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