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评残工作的通知

粤民优〔2006〕10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有关精神病专科医院: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的要求,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我省决定从今年8月开始,对在部队患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进行补办评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补评残对象

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补评残对象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患上精神病的复员退伍战士(含初级士官),并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2004年10月1日)前退役回乡的。

二、补办评残的程序

(一)利害关系人申请。评残对象利害关系人(指妻子、成年子女、父母、兄弟、伯叔等)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医疗证明(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二)基层组织出具证明。证明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证明主要内容为:评残对象的入伍时间、退伍时间、退伍后历次复发精神病的时间及症状、目前主要症状等。

(三)张榜公示。拟评残对象名单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在评残对象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张榜公示一周。

(四)审核申报。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对评残对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及基层组织证明、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评残条件,有关材料齐全的,推荐到省厅委托的有关精神病评残鉴定机构(精神病医院)进行残情鉴定,并根据医院的鉴定意见填写《广东省精神病残疾军人审批表》3份(附件1),附上精神病退伍军人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不含审批表相片),加具调查审核意见,上报地级(含以上)市民政局审核后送省民政厅审批。从批准发证后的第二个月起,所在地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评为残疾军人的精神病复退军人落实有关的优抚待遇。

三、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残疾等级医疗鉴定

根据我省的条件,省厅委托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附件2)作为全省精神病复退军人精神病评残鉴定机构。负责评残的精神病医院应成立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残疾等级鉴定专家小组,组长必须是从事精神病医治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生。成员必须是从事精神病医治工作3年以上的主治以上职称的医生。对每位精神病复退军人精神病残疾等级鉴定必需有三位以上成员参加,评残鉴定意见必须有组长及其他参与评定工作医生的签名。评残小组要认真依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及《精神病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附件3),做好残疾等级医疗鉴定工作。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在医院检查鉴定费用由省负责,交通食宿费由本人负责。有困难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给予协助或补贴。

四、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补评残工作的重要意义。对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给予补办评残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政策规定上的一项突破,是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地应认真贯彻执行,严格依法优抚,按规定程序做好申报审批工作,保证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补评残工作顺利完成。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较多的县区,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确保这项工作完成。

(二)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地区的精神病复退军人的情况作深入的调查摸底,编制花名册。通过基层社区调查、查找档案资料、向有关精神病医院了解情况等,掌握本地区补评残的人数,制定方案,先易后难,有序地开展这项工作。

(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地要将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给予补办评残的政策向有关对象和家属等利害人宣传,请他们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要耐心作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发生。

附件:1、广东省精神病残疾军人审批表

2、广东省精神病残疾军人评残鉴定机构

3、《精神病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广东省民政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粤民优〔2006〕10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有关精神病专科医院: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的要求,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我省决定从今年8月开始,对在部队患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进行补办评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补评残对象

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补评残对象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患上精神病的复员退伍战士(含初级士官),并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2004年10月1日)前退役回乡的。

二、补办评残的程序

(一)利害关系人申请。评残对象利害关系人(指妻子、成年子女、父母、兄弟、伯叔等)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医疗证明(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二)基层组织出具证明。证明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证明主要内容为:评残对象的入伍时间、退伍时间、退伍后历次复发精神病的时间及症状、目前主要症状等。

(三)张榜公示。拟评残对象名单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在评残对象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张榜公示一周。

(四)审核申报。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对评残对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及基层组织证明、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评残条件,有关材料齐全的,推荐到省厅委托的有关精神病评残鉴定机构(精神病医院)进行残情鉴定,并根据医院的鉴定意见填写《广东省精神病残疾军人审批表》3份(附件1),附上精神病退伍军人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不含审批表相片),加具调查审核意见,上报地级(含以上)市民政局审核后送省民政厅审批。从批准发证后的第二个月起,所在地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评为残疾军人的精神病复退军人落实有关的优抚待遇。

三、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残疾等级医疗鉴定

根据我省的条件,省厅委托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附件2)作为全省精神病复退军人精神病评残鉴定机构。负责评残的精神病医院应成立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残疾等级鉴定专家小组,组长必须是从事精神病医治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生。成员必须是从事精神病医治工作3年以上的主治以上职称的医生。对每位精神病复退军人精神病残疾等级鉴定必需有三位以上成员参加,评残鉴定意见必须有组长及其他参与评定工作医生的签名。评残小组要认真依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及《精神病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附件3),做好残疾等级医疗鉴定工作。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在医院检查鉴定费用由省负责,交通食宿费由本人负责。有困难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给予协助或补贴。

四、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补评残工作的重要意义。对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给予补办评残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政策规定上的一项突破,是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地应认真贯彻执行,严格依法优抚,按规定程序做好申报审批工作,保证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补评残工作顺利完成。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较多的县区,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确保这项工作完成。

(二)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地区的精神病复退军人的情况作深入的调查摸底,编制花名册。通过基层社区调查、查找档案资料、向有关精神病医院了解情况等,掌握本地区补评残的人数,制定方案,先易后难,有序地开展这项工作。

(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地要将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给予补办评残的政策向有关对象和家属等利害人宣传,请他们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要耐心作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发生。

附件:1、广东省精神病残疾军人审批表

2、广东省精神病残疾军人评残鉴定机构

3、《精神病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广东省民政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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