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根据这次培训班的安排 ,有机会和大家共同学习依法行政的相关知识感到很荣兴,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据统计,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百分之八十需要行政机关去执行。行政机关的施政行为与公民息息相关,直接为公民所感受,因而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现状却不容乐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越权执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败坏了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因此,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职责。下面我就围绕依法行政我们共同学习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我国依法行政经历的发展历程

我国依法行政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逐步提出的。其中,有顺途,也有坎坷,有成绩也有失误,但总体上看,进展很大。

建国之初,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得到较大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自1957年开始,特别是文革十年,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依法行政无从谈起。为避免历史悲剧重演,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段重要讲话为我国依法行政的提出作了政治上和思想上的准备,奠定了基本理论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也逐步确立起来。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机关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1996年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第一次将依法行政提到了作为依法治国重要基础的高度。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1997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又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自此,依法行政的观念在我国得到普遍认同,依法行政原则在我国开始得到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已成为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

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

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纲要》的发布,是国务院贯彻执行宪法的重大举措,充分表明国务院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成为全国人民和全体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高度共识。 我县依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县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本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以后,政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总的来看,可以概括为:“四个一”,(一个增强、一个提高、一个完善、一个改进)和四个转变。

一、“四个一”

一个增强,就是依法行政的意识有了明显增强

现在,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在决定重大事项时,都能注意听取有关法律方面的意见,制发规范性文件,都进行法律审核,从而保证了决策的合法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县上除领导干部带头组织学习外,还普遍举办了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上都进行了上岗前的轮训,同时,每年都制定培训计划,对科级干部和公务员进行法制培训。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了明显增强。决策合法、执法守法、依法办事已逐步成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 一个提高,就是依法行政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

目前,我县已建立了重要决策法律分析和论证制度、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制度、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等一系列依法决策制度和程序规范。特别是自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我县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还通过开展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演示等活动,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杜绝和纠正了过去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一个完善,就是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有了明显完善

我县普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县政府与行政执法部门、部门与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和执法人员层层签订了执法责任书。建立了奖优罚劣机制,完善了执法程序、错案和过错追究等工作制度,加大了执法力度,提高了执法到位率;落实了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进一步调整了执法的利益机制;全面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推动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改变了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主体混乱,乱执法、执法乱的状况,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一个改进,就是依法行政的监督工作有了明显改进

我县普遍推行执法公示制度,针对行政审批、管理、检查、收费、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将法律依据、办事程序、审批期限、承办机构和人员、办理结果和理由、救济途径和渠道等向当事人和社会公示,对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建立公开、公正的监督环境产生了积极作用。同时,还通过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邀请驻地企业给政府各执法部门“打分”等方式,积极开展执法效能监察和执法服务活动,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改善了执法服务环境。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实现四个转变

1、实现政府权力从无限向有限的转变,走出政府管不了、管不好、也不应管的怪圈,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抓好社会秩序整顿、基础设施建设、国民素质教育提高等投资环境的营造上来;

2、实现政府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走出“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怪圈,努力做到政府责任与公民权利的双重回归;

3、实现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走出行政权力居高临下、行政机关“官”、“管”浓重的怪圈,把主要精力放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

4、实现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强化政府责任的转变,走出行政责任弱化或“空白”的怪圈,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放到规范政府行为上来。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和关键

一、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此相适应,依法行政作为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 要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必须了解法治政府的内涵。简单的说,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关于法治,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就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还是形成了共识。这些原则包括:

1、法律必须公开,为公众知晓。

2、法律必须是普遍的,法律不能是针对一些人特别制定,必须是对所有的人同等适用。

3、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依据事先公开的、制度化的程序规则,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4、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必须能为公众所认知和理解,不能模糊不清。

5、法律必须没有内在矛盾,不仅同一法律内部不能自相矛盾,不同法律之间也不能互相矛盾。

6、法律必须合乎情理,切实可行,不能要求公民去做他做不到的事情。

7、法律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规则变更过快,公民便难以学习和遵守。

8、政府的权威置于法律之下。

9、尊重并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没有权威,法律便没有权威。

10、司法公正,这种公正不仅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公平,还要求拥有司法资源的公平。

法治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政府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这也就是法治政府与非法治政府的根本区别。非法治政府只要求人们守法,而自己不用守法;法治政府则不仅要求人们守法,更要求自己带头守法。法治政府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自身的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以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

依法行政是指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业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它包涵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办事权限合法;二是办事程序合法。对于这个概念,应该包含以下特征:

1、合法性

也就是说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任何一项决策、路线、方针、政策和为实现这些决策、路线、方针、政策的行动或活动,都必须规范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范围之中,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例如,随着城市化的要求,不少地方都在搞城市改造,涉及不少城市拆迁问题,无论是协议拆迁,无论是强制拆迁都必须依法拆迁。事实上有些地方是违法拆迁、强行拆迁,这都是不合法的,都是违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注意这里有“强制拆迁”和“强行拆迁”两个概念,一字之差则有合法与违法之分。“强制拆迁”是对那些符合拆迁规定拒不拆迁,而由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迁的行为。而“强行拆迁”则是由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而对被拆迁户实施的一种暴力性拆迁行为,这是违法的,这就不是依法行政。

2、普遍性

也就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行使国家权力时都必须是合法的。从国家建设的征地、工程的招标、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城市建设的拆迁、政府采购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都必须依法,没有例外。

3、科学性

或者叫统一性、相对性。也就是说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某项决策、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中,不但要求人民群众要依法执行、依法实施这些决策、路线、方针和政策,而且首先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这些决策、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合法;二是如何依法贯彻落实这些决策、路线、方针和政策。

4、目的性

也就是说依法行政的目的必须是明确的,必须是有利于社会和谐进步、经济持续发展、人民富裕幸福的。否则,违背或远离了这个目的,依法行政也就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据统计,改革开放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8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法规,地方政权机关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其中大约有80%的法律法规是要由行政机关去贯彻落实的。因此,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能否依法行政。必须加强依法行政的法制建设,使各级领导干部在日常公共事务中严格做到依法办事,做到政令畅通,执法如山,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这样,依法治国的原则才能通过政府行为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三、依法行政的重点和关键

1、依法行政的重点是依法治官,而不是治民,是依法治权,而不是依法治事

这也是依法行政的难点,“刑不上大夫,礼不施庶民”是我国封建法的本质。受这种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我们一些领导和干部一提起法治,就自觉或不自觉的首先想到的是治理老百姓,而很少首先想到是治官、治权。我们必须从思想上和观念上明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首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

要认识所有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己身份的二重性和手中权利的二重性:就是本质上我们是人民的公仆,同时又是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者;我们手中的权利本质上是属于人民的,同时这种权利主要是通过我们来行使的。我们一定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摆正自己与人民的关系,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利。如果不是这样,人民的公仆就有

可能变成人民的主人,人民的权利就有可能转化为个人的权利,就会产生消极腐败现象。

2、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严格执法

行政执法机关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认真履行法定程序。胡作非为不行,不作为也不行,程序是看不见的政务,尤其要重视法定程序,切实树立依法行政,就是以程序行政,“违反法定程序也是严重违法”的观念。要严格执法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职权法定。职权法定是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只能行使法律授予与其职能相一致的权利,因而成为职权。职权与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同,只有法律授予的权利行政机关才能行使,否则就是越权。当然,法律禁止的行为,行政机关就更不能做。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原则是,只有法律授予的权力才能行使。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理由十分简单,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意志的执行机关,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授予行政机关以行使权力。人民没有通过法律授予的,行政机关当然无权行使。这就是职权法定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反映了行政权力的有限性和法定性,是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一切领导干部和普通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利时,都必须懂得和始终恪守的基本准则。认为自己的权力是无限的,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无所不可为的观点,是违背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准则的。

二是关于不作为、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公民权利的另一重大区别在于能否不作为和放弃权利。职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说明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不能超越职权。但权力机关授予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力,是要求行政机关运用它去完成某一使命,否则就没有必要授予其权力。正因此,行政权力就不仅仅是享有某项职权,同时也是承担义务。行政机关在享有某一职权的同时,就承担了合法行使职权的义务,即职责。职权和职责是同时并存的,不完成使命就是失职。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这就是行政权力的特点所在。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是一种自主决定的权利。权利主体可以享有,也可以放弃,国家对此给以许可和保障,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均不能干涉。行政机关的职权虽然也是法律授予,其活动受到国家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却不能放弃职权。正因如此,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擅自放弃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上级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将追究其失职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影响公民权利行使时,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关于自由裁量。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但是,现实生活是无限丰富、复杂、多变的,法律规定总是有限的,不能包涵、预测、穷尽一切,这就产生了法律规定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差距问题。行政法上解决这一差距的办法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裁量与自由裁量两类。对变化不多,需要严格统一的事项法律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照规定办事,没有选择的余地,这就是羁束裁量。这类裁量很多,如果行政机关不按羁束规定行使职权,就是违法。例如,税收中有一些数额规定就十分具体,没有任何上下活动的余地。对情况复杂,需要行政机关视具体情况有所变化的,法律常常在范围、条件、种类、幅度等方面作一些灵活的规定,使行政机关在适用时按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这就是自由裁量。典型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的种类有三,警告、罚款、拘留;其幅度为罚款1至200元(除赌博、吸毒、卖淫),拘留1至15天。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各种处罚名称和与之相适应的处罚条件,进而规定可供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允许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有灵活处理的余地,这对于行政管理适应变化多端的实际情况是有好处的。行政机关的处理如果超过了自由裁量的范围,如治安处罚以外再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罚款200元,拘留16天,就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予撤消。必须指出,自由裁量并不是无限的、绝对的自由,而是指法律规定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在此法定的范围内有选择的余地。因此,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依法行政并不矛盾。

3、行政管理必须法制化

行政管理法制化是指在行政管理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环节,都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符合法律管理的规律和特点。

一是行政管理法制化是为我国国家性质、政治体制所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就行政权力的来源而言,是来自人民,来自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规定,我国行政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就是执行人民意志的机关。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表达其意志。表达意志的最基本的形式是立法。执行法律,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这是我国国家性质和政治体制对行政机关最基本的要求。

二是行政管理法制化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是法制经济。从法律的角度说,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计划经济时期也有法律,但由于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行政机关常常直接掌握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因此,行政命令常常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终决定性。但市场经济不同,企业一旦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活动只能受法律的调节和拘束,行政命令失去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威力。要规范、影响经济的变化和发展,就只能依靠法律。只有依靠法律的规范性和普遍性,才能建立起市场主体的活动和竞争规则;也只有依靠法律做出的行政命令,才有法律强制力的保障。世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只能是法制经济,行政权力在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影响、调控、干预、管理市场主体的活动中,都必须充分遵循法制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形成一个统一的、稳定的、有良好秩序而又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体制。

三是行政管理法制化是建立法制国家的核心。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法制国家是一个全面的要求,它要求公民、法人、机关、领导人,都应严格依法办事,形成一个人人守法,依法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法制社会。也就是说,所有人的行为,都必须“法制化”,在这些“法制化”中,关键、核心是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这是因为,首先,虽然民事关系的存在要比行政关系更为广泛,但在现代社会中,相当多的民事关系都要直接间接受到行政管理的影响、干预。即使最简单的婚姻关系,也要由民政部门登记。很多民事行为要经行政机关确认或审批,很多民事纠纷可由行政机关先作出裁决等等。在这里,这些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制化,显然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就会影响民事关系的正常发展。其次,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方面,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法制化,显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没有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制化,就无法要求被管理者行为的“法制化”。因此,在建立法制国家的过程中,行政管理法制化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而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4、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依据,有实体法,有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权的,程序法是规定行使行政权的程序的。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有的同志重实体、轻程序,以为有权即可办事,至于怎么办,那是无关紧要的。这起码是一种误解。从实际情况看,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就难以保证行政权的正确行使,甚至可能导致滥用权力,欺侮老百姓,扼杀社会生产力。这是很值得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

有的同志认为行政程序碍手碍脚,由于怕违法、怕当被告、怕赔偿,于是产生消极情绪,束手束脚,该管的事也不管了,这也不对。法律规定了,不按规定办就是违法,不作为和乱作为都是违法的。需要明确的是,行政程序既是对滥用行政权的制约,也是对正确行使行政权的保障,两方面结合起来,对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至关重要。总之,整个政府法制工作,立法也好,执法也好,执法监督也好都要深刻领会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本质,切实地而不是口头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理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以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本原则,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切实履行法定职权,而且要注重实践检验,讲求执法后果,通过依法行政,落实到为人民服务,为基层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

四、依法行政中的认识误区

正确理解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实践中需要纠正以下错误认识:

1、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理社会

依法行政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合法性问题,规范的是行政权力而不是老百姓。依法行政规定的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而不是权力。依法行政的含义是指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法去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用法去治行政相对人。克服以上错误认识,必须彻底抛弃传统的“官本位”观念,树立“民本位”的观念,切实认识到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认识到依法行政是人民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2、依法行政就是按照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或文件规定“行政” 目前,在实践中存在着“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某些行政机关热衷于通过制定效力较低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扩大本部门行政权力,维护本部门利益。从而出现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互相打架、甚至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现象。需要指出的是,依法行政所依之法必须是符合法制统一原则的,仅依“从部门利益出发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行政”不是依法行政。

3、群众必须守法,群众守法了,政府部门才能依法行政

例如,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常有这样的例子,一些农户因为多方面的需要——或是为了发展养殖业,或是为了住宿方便,或是为了交通便利,往往有不经依法批准或违法批准而在耕地上建房的情况。依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群众的行为是违法的,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于是,又出现了另外一种情况,土地主管部门会以罚代法,该拆除的不拆除,该没收的不没收,一罚了之。违法的群众认为自己违法了,理应受到处罚,执法者认为你违法了就该受到处罚。似乎是合情合理,实际上是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行政的误解,其行为也是违法的。

4、部门必须守法,只要部门守法了,就是做到了依法行政

这种认识大都存在于各级政府的领导者思想中。有不少领导往往强调,某某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只要你们能依法行政就可以了。似乎我们的各级政府不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之内。事实上,依法行政的主体必须包括各级政府,更

包括各级政府的各位领导。

5、处罚追究责任的误区

这个误区来源于上一认识误区。有一些政府领导或地方党委的领导认为依法行政是各个政府部门的事情。所以,一旦一些部门出现了违法行政的事情,被追究责任的往往是部门的领导、主管领导和具体当事人,很少涉及到政府领导或党委领导。其实,在很多情况下,部门的违法行为是由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直接授意、直接参与、直接干预导致的违法。而在追究责任时,这些领导则“逍遥法外”,更使一些领导的认识继续认为只要部门不违法,就是做到了依法行政。如此下去,依法行政则永远是一句空话。

6、对“全社会法制观念”的误解

我们有些领导说依法行政时,一定会强调增强全社会法制观念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但一遇到具体事情,可能就回忘记了自己也在“全社会”的范畴之中,便会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那么多的领导干部因为贪污、受贿、行贿等堕落就是这方面的例证。

7、以权代法、以权谋私、依罚执法和行政不作为

以权代法——封建意识影响下的人治表现。我们有些干部、特别是某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有的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在人情和金钱面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问题法律早有规定,他们在执行中却以某领导的讲话为依据。

以权谋私——市场经济条件下违法行政的新特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打着为“公”旗号,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有以下表现:一是集体做出违法行政决定,以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权为小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利用合法的手段谋取不义之财 。三是集体造假,虚报瞒报,有的领导班子在政治上造假,有的在财务上瞒报。(单位私设小金库等)

依罚执法——经济利益驱动下的畸形行政行为。“无处不罚”,如公安部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任意加大罚款额;公路管理部门随意查扣车辆,罚款后放行等等,不管有没有处罚资格,有没有处罚依据。所谓“执法”归结于一个“罚”字。

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渎职不作为行为。也是依法行政的拦路虎。由于他们有令不行,有职不尽,因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

这些行为和现象,都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相背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善于把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贯穿、渗透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去,善于运用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处理和解决政府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五、依法行政认识误区的原因

上述对依法行政的认识误区,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习惯性原因

主要因为我国是建国后一直实行计划经济,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级部门的领导和负责人习惯于指挥型、命令型、强制型的行政管理模式,总认为自己的决策就是法律法规,想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所谓的依法行政也就是人民群众的遵纪守法,而并非自己的依法执法、依法管理。存在这种思想的行政领导应该还是大有人在的。

2、思想性原因

主要是指一些政府和政府部门负责人一旦掌握了一定的职权,就把这种权

力据为已有,逐步地从人民的一面走向背离人民的一面,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是按照“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职权,保护好、发展好、维护好党和国家的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往往置法律于不顾,我行我素,随心所欲,甚至是令不行禁不止,为所欲为、不择手段。当然有这种思想的领导在依法治国、建立法制政府的今天,他的行为也是行不通的。

3、政绩观原因

主要是指一些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人的政绩观错位,导致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只考虑是否有利于为自己创造政绩,而忽视或放弃了依法办事。

4、素质性原因

这里的素质单指一个领导的法律素质,一方面是缺乏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是指法律知识贫乏,做什么事情只考虑出发点,目的性和为达到目的而采取的措施,而不知道自己的决策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

六、实现依法行政的基础保障

针对上述对依法行政认识误区和原因的分析,要实现依法行政必须有以下几个基础条件作保障:

1、思想基础

其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这是《党章》规定的根本宗旨,这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也必须把这些根本要求作为最基本的思想要求和思想基础。否则,依法行政的目的性特征就不能得到体现。河南省交通厅曾有三任主要领导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连续落马败阵,究其原因就是背离了这个思想基础,不但没有建设好依法行政的部门,连自己的政治生命也葬送了。所以,要实现依法行政,必须把“党和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权力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第一个基础条件保障。

2、理论基础

其核心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为什么强调这一点?简单说,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制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换句话说是时代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与时俱进的精神。前文已经分析我们的一些领导之所以对依法行政的认识存在误区其原因之一就是受传统的、习惯的思想和理论的影响。因此,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也必须用先进的理论作为先导,必须坚持与时俱进。

3、法制基础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有一项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应该是推行和实现依法行政的法制基础。这一基础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一是“有法可依”。目前在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法,以行政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国家赔偿、公务员行为规范等为主的行政法律体系,应该说我们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二是“有法必依”。这一点也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作为公民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必须知法、懂法、守法。二是作为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司法部门都必须做到“有法必依”。否则,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曾有这样一个事例:

某外商看中了某市的投资环境,意欲在该市投巨资建项目,外商在最后一次考察后对该市市长说:“我们很满意贵市的投资环境,相信我们的合作会很成功。”市长听后真是喜形于色,无以言表。恰在此时,外商收到了母亲病危的消息,需要立即回国与病危的母亲见面。而当时出境的最后一次航班离起飞时间只剩下一个小时的时间且没有了机票。外商很着急,市长就指示秘书无论如何也得让外商乘机回因。秘书忙活了一阵子竟没有弄到机票,市长很恼火:“象你这样的办事效率咋能叫外商满意!”他一边恼火着训秘书,一边乘车直奔机场,到了机场市长果然让外商拿到机票登了上飞面。临别时外商对市长说:“一周后我会给您准确的答复。”果真一周后,市长接到了外商的电报,市长手舞足蹈地打开电报,却又不下子瘫坐下来。原来,电报上写着这样的内容:“尊敬的市长先生,我十分感谢您让我见到母亲一面。我也十分佩服您卓越的办事能力,但对在贵市的投资深表遗憾,因为我们很难放心您卓越的办事能力。”这个例子说明什么,只能说明以权代法、权大于法带来的后果不堪设想的。现实中有法不依的各级领导比比皆是,他们往往凭借自己“卓越的办事能力”,办不该办的事,办不能办的事,办违法的事,直接妨碍依法行政的推行。

三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实中有不少执法不严的例子,有些是一个人因素,有些是政策因素,有些则是故意放纵。所以,要实现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道德基础

这里主要指各级政府领导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有良好职业道德。当然,修筑依法行政的道德基础最关键的是抓好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廉洁自律工作,要修官德、正官德。古人曰:“民不畏君严,而畏吾廉。”所以,在修官德、正官德中必须强调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各种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警钟长鸣,慎独慎行,只有这样才有建立起人民信赖廉洁政府,只有这样的官德才能推进法制政府的建立,才能有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

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依法治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依法对人民进行有效的管理,保证社会健康发展和良好秩序;二是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这两方面落实到一个基本点,就是政府的权力要依法设置,政府管理社会的活动要依法进行。 前面我们已经讲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这是因为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的事务,涉及公民从生到死、从工作到生活的各个方面,范围极其广泛。法治的社会要求所有管理活动都必须依法行事,国家80%以上的法律法规都要靠行政机关去执行。所以,行政机关执法的状况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关系到法治的存亡。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办事,就很容易给公民和社会造成危害。因为行政权是国家诸权力中最有力量、最活跃的权力,政府机关不仅人数最多、机构最大、管理范围最广,而且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最密切、最直接,特别是行政权带有强制性、命令性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它比其他权力更具有扩张性和侵犯性,更容易发生权力的滥用。

行政权的特点,决定了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国的难点。依法行政之所以在我国成为难点,还受我国的历史发展的特点和传统的影响。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使我国人治、特权思想严重,“官本位”观念突出,依法行政意识和公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够强。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人们主要依靠政策来办事,因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少应有的法律素质。正是这

种先天的不足再加上后天的缺陷,使依法行政成了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主要难点。

实行依法行政,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它要求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从依靠政策向依靠法律转变。这对于长期习惯于使用行政手段的管理者来说,确是一个新的课题,许多人对此感到生疏、不习惯、不适应,甚至不愿意。主要表现:一是某些领导干部担心法律会限制或制约自己手中的权力。他们怕自己的个人权威会被法律的权威所代替,手中的权力会被法律所制约甚至削弱,因而在心里抵触依法办事,而喜好发号施令,显示个人的权威。二是担心法律太繁琐,会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在一些人看来,行政机关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繁杂的事务,法律虽好,但严格执行起来太麻烦,远不如开会、发文件,甚至打个电话来得方便快捷,因而在实际工作中,自然而然就采取习惯做法,将法律丢到一边。三是担心依法办事会惹出麻烦。一些人认为,按传统方式办事,或按领导意志办事,又明确又好执行,出了问题有领导担着,个人不用承担什么风险和责任。而按法律办事,要求独立判断和处理问题,还要熟知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做得不好,不但领导不高兴,被管理者也有意见,甚至还要当被告上法庭。这种费力不讨好的事当然不愿意去做。

要实行依法行政,必须端正对法律的认识。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比政策更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比领导指示更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法律是经过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更能反映客观规律,避免主观随意性,是一种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凡事按法律程序办,不仅不会麻烦,反而办事更简便,效率更高;不仅不会削弱政府的权威,反而会因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而提高政府行为的效力和权威。领导干部怎样才能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呢?

1、领导干部自觉学法,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实行依法行政,需要造就一支懂法律、善管理的领导干部队伍。各级领导干部只有自觉地实行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领导人民群众进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因此,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带头自觉学法,并且把学法、知法作为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内容来抓。领导干部学法要突出“三性”:

一是针对性。针对经济建设中的“难点”、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以及工作中出现的“疑点”,选学有关法律法规,带着问题对号入座地学习,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决策,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及时性。对照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地组织学习,聘请有关部门的专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进行系统讲解,提高领导干部的专业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指导性。改革开放的年代,各项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要如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钻研法律、熟悉政策,进一步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法,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生产效率,推动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把依法行政这几个字落到实处。

2、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以法为“度”,严于律己,是依法行政的基础 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就必须带头奉公守法,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一是必须树立法治的观念。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主要通过行政手段管理一切行政事务,十几年普法,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

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大大提高。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地调整了许多不合法律要求的行政手段和工作规程,对社会和经济的管理日趋法制化、制度化。但是,由于长期形成的“人治”观念的影响,在行政管理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情枉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各级领导干部 必须摒弃人治的观念,树立法治的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将自己的一言一行置于法律“约束”之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充当特殊公民,不享受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依据法律规范引导、保障和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使社会各个领域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二是必须强化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的观念。严格依法行政,既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执行,又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范办事。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前者可以做到,而后者容易被忽视或轻视,由此造成的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的现象相当普遍。因此,能否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是衡量政府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水平,使之与自己的工作职责相适应,是领导干部严格守法的保证。

三是必须坚定自觉守法的观念。各级领导干部在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的同时,更要自觉地带头遵纪守法,接受法律的“管束”,使其一言一行、时时处处以法律为“度”,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地履行工作职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从而带动广大群众自觉守法,形成“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守法、遇到问题找法、处理纠纷合法”的局面,促进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3、领导干部严格执法、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是依法行政的关键

依法行政执法是关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认真把握执法中的几个重要环节,确保领导干部严格执法。

一是抓好地方立法和建章建制环节。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快地方立法,完善规章制度,这是领导干部严格执法的具体体现,也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通过立法和建章立制,减少行政干预,使行政行为合法化,必将大大促进各行各业依法管理,弱化“行业优势”,限制各职能部门权力“膨胀”,使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经济发展方向自然运转。

二是抓好民主科学决策环节。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是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必须要求,是克服个人主义、“一言堂”等官僚主义作风的根本途径。领导干部在决策的全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权力与法律、政策与法律、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树立权力制约的观念,根除长官意志,杜绝家长作风,坚持实事求是,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首先,决策既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又要符合当地客观实际,既上与法律法规相吻合,又下与实际相结合。当前要特别警惕、那种强调当地情况特殊“变通”而“变质”的违法现象,其次,决策既要科学化又要民主化,凡是重大决策,领导要坚持用科学思维方法,广泛运用现代科学的决策技术,依靠群众依靠智囊团和专家,广开言路,真正能把代表人民的意志集中到决策中来。在决策中做到决策不独断,负责不专权,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这是确保决策合法性的重要保证。

三是促进领导干部遵守法律,必须要加大法律实施监督力度。依法行政的重心是制约行政权。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由于行政权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定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等特点,决定了它既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利益最密切相

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最动态、最容易违法和滥用的一项国家权力。依法行政的重心是制约行政权,难点也是行政制约,我国实行的依法治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模式,我国实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也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改革,这就导致了对行政权的依赖与对行政权的制约成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缺一不可,又呈现一种复杂的态势。行政权犹如一把双刃剑。如果我们只重视依赖行政权推进依法治国,而不重视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就可能带来一系列弊端,并最终使依法治国遭遇挫折,使经济体制改革遭遇失败。。“把依法行政落到实处,是政府领导干部的首要职责。”因此,我们一定要把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权制约机制,作为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要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建立有限权力政府、遵循正当程序政府和责任政府。政府守法,执法人员守法比老百姓更加重要,老百姓一人不守法是污一滴水,而政府执法人员不守法则会污一潭水。

4、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必须提高道德素质

前面讲到,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治官,在法治的同时,应加强治官,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我们在讲领导干部要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自觉性的同时,就有必要讲一讲以德治官的问题。思想道德进步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动力,是实现民族振兴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提高领导者的道德素质尤为重要,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作为领导干部,第一位是要提高政治道德素质。我们讲的政治道德素质的核心就是“忠”,即对党、对人民无限忠诚,对事业忠心耿耿,为人处事忠厚诚实,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是领导干部最基本的“德”。理论上的坚定是政治上坚定的前提和基础,当前,做为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两个务必”,深刻领会科学内涵和现实意义。带头实践“三个代表”,真正做到“真学,真信,真行”,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切切实实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社会主义信念。作为领导干部,还要不断带头校正坐标,讲修德,讲廉耻,讲荣辱。如果“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徒,不善不能改”,失去精神支撑点,不讲社会公德,不树职业道德,不顾家庭美德,不修官德,必然导致道德滑坡,作为领导要牢记江泽民同志的教诲,经常想一想,“参加革命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做什么?将来身后留什么?想一想,人为什么要活着?怎样当官做人?当什么样的官?做什么样的人?等一系列问题,弄懂为谁当官?为谁服务?怎样用权等基本准则,在任何时候都要以事业为重,无私奉献,淡泊名利,不计得失,正确用权,不谋私,正派做人,清白为官,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

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根据这次培训班的安排 ,有机会和大家共同学习依法行政的相关知识感到很荣兴,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据统计,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百分之八十需要行政机关去执行。行政机关的施政行为与公民息息相关,直接为公民所感受,因而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现状却不容乐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越权执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败坏了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因此,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职责。下面我就围绕依法行政我们共同学习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我国依法行政经历的发展历程

我国依法行政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逐步提出的。其中,有顺途,也有坎坷,有成绩也有失误,但总体上看,进展很大。

建国之初,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得到较大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自1957年开始,特别是文革十年,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依法行政无从谈起。为避免历史悲剧重演,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段重要讲话为我国依法行政的提出作了政治上和思想上的准备,奠定了基本理论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也逐步确立起来。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机关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1996年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第一次将依法行政提到了作为依法治国重要基础的高度。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1997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又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自此,依法行政的观念在我国得到普遍认同,依法行政原则在我国开始得到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已成为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

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

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纲要》的发布,是国务院贯彻执行宪法的重大举措,充分表明国务院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成为全国人民和全体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高度共识。 我县依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县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本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以后,政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总的来看,可以概括为:“四个一”,(一个增强、一个提高、一个完善、一个改进)和四个转变。

一、“四个一”

一个增强,就是依法行政的意识有了明显增强

现在,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在决定重大事项时,都能注意听取有关法律方面的意见,制发规范性文件,都进行法律审核,从而保证了决策的合法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县上除领导干部带头组织学习外,还普遍举办了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上都进行了上岗前的轮训,同时,每年都制定培训计划,对科级干部和公务员进行法制培训。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了明显增强。决策合法、执法守法、依法办事已逐步成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 一个提高,就是依法行政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

目前,我县已建立了重要决策法律分析和论证制度、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制度、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等一系列依法决策制度和程序规范。特别是自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我县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还通过开展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演示等活动,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杜绝和纠正了过去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一个完善,就是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有了明显完善

我县普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县政府与行政执法部门、部门与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和执法人员层层签订了执法责任书。建立了奖优罚劣机制,完善了执法程序、错案和过错追究等工作制度,加大了执法力度,提高了执法到位率;落实了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进一步调整了执法的利益机制;全面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推动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改变了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主体混乱,乱执法、执法乱的状况,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一个改进,就是依法行政的监督工作有了明显改进

我县普遍推行执法公示制度,针对行政审批、管理、检查、收费、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将法律依据、办事程序、审批期限、承办机构和人员、办理结果和理由、救济途径和渠道等向当事人和社会公示,对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建立公开、公正的监督环境产生了积极作用。同时,还通过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邀请驻地企业给政府各执法部门“打分”等方式,积极开展执法效能监察和执法服务活动,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改善了执法服务环境。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实现四个转变

1、实现政府权力从无限向有限的转变,走出政府管不了、管不好、也不应管的怪圈,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抓好社会秩序整顿、基础设施建设、国民素质教育提高等投资环境的营造上来;

2、实现政府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走出“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怪圈,努力做到政府责任与公民权利的双重回归;

3、实现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走出行政权力居高临下、行政机关“官”、“管”浓重的怪圈,把主要精力放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

4、实现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强化政府责任的转变,走出行政责任弱化或“空白”的怪圈,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放到规范政府行为上来。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和关键

一、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此相适应,依法行政作为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 要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必须了解法治政府的内涵。简单的说,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关于法治,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就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还是形成了共识。这些原则包括:

1、法律必须公开,为公众知晓。

2、法律必须是普遍的,法律不能是针对一些人特别制定,必须是对所有的人同等适用。

3、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依据事先公开的、制度化的程序规则,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4、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必须能为公众所认知和理解,不能模糊不清。

5、法律必须没有内在矛盾,不仅同一法律内部不能自相矛盾,不同法律之间也不能互相矛盾。

6、法律必须合乎情理,切实可行,不能要求公民去做他做不到的事情。

7、法律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规则变更过快,公民便难以学习和遵守。

8、政府的权威置于法律之下。

9、尊重并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没有权威,法律便没有权威。

10、司法公正,这种公正不仅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公平,还要求拥有司法资源的公平。

法治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政府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这也就是法治政府与非法治政府的根本区别。非法治政府只要求人们守法,而自己不用守法;法治政府则不仅要求人们守法,更要求自己带头守法。法治政府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自身的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以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

依法行政是指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业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它包涵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办事权限合法;二是办事程序合法。对于这个概念,应该包含以下特征:

1、合法性

也就是说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任何一项决策、路线、方针、政策和为实现这些决策、路线、方针、政策的行动或活动,都必须规范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范围之中,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例如,随着城市化的要求,不少地方都在搞城市改造,涉及不少城市拆迁问题,无论是协议拆迁,无论是强制拆迁都必须依法拆迁。事实上有些地方是违法拆迁、强行拆迁,这都是不合法的,都是违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注意这里有“强制拆迁”和“强行拆迁”两个概念,一字之差则有合法与违法之分。“强制拆迁”是对那些符合拆迁规定拒不拆迁,而由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迁的行为。而“强行拆迁”则是由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而对被拆迁户实施的一种暴力性拆迁行为,这是违法的,这就不是依法行政。

2、普遍性

也就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行使国家权力时都必须是合法的。从国家建设的征地、工程的招标、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城市建设的拆迁、政府采购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都必须依法,没有例外。

3、科学性

或者叫统一性、相对性。也就是说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某项决策、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中,不但要求人民群众要依法执行、依法实施这些决策、路线、方针和政策,而且首先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这些决策、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合法;二是如何依法贯彻落实这些决策、路线、方针和政策。

4、目的性

也就是说依法行政的目的必须是明确的,必须是有利于社会和谐进步、经济持续发展、人民富裕幸福的。否则,违背或远离了这个目的,依法行政也就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据统计,改革开放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8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法规,地方政权机关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其中大约有80%的法律法规是要由行政机关去贯彻落实的。因此,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能否依法行政。必须加强依法行政的法制建设,使各级领导干部在日常公共事务中严格做到依法办事,做到政令畅通,执法如山,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这样,依法治国的原则才能通过政府行为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三、依法行政的重点和关键

1、依法行政的重点是依法治官,而不是治民,是依法治权,而不是依法治事

这也是依法行政的难点,“刑不上大夫,礼不施庶民”是我国封建法的本质。受这种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我们一些领导和干部一提起法治,就自觉或不自觉的首先想到的是治理老百姓,而很少首先想到是治官、治权。我们必须从思想上和观念上明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首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

要认识所有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己身份的二重性和手中权利的二重性:就是本质上我们是人民的公仆,同时又是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者;我们手中的权利本质上是属于人民的,同时这种权利主要是通过我们来行使的。我们一定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摆正自己与人民的关系,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利。如果不是这样,人民的公仆就有

可能变成人民的主人,人民的权利就有可能转化为个人的权利,就会产生消极腐败现象。

2、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严格执法

行政执法机关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认真履行法定程序。胡作非为不行,不作为也不行,程序是看不见的政务,尤其要重视法定程序,切实树立依法行政,就是以程序行政,“违反法定程序也是严重违法”的观念。要严格执法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职权法定。职权法定是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只能行使法律授予与其职能相一致的权利,因而成为职权。职权与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同,只有法律授予的权利行政机关才能行使,否则就是越权。当然,法律禁止的行为,行政机关就更不能做。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原则是,只有法律授予的权力才能行使。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理由十分简单,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意志的执行机关,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授予行政机关以行使权力。人民没有通过法律授予的,行政机关当然无权行使。这就是职权法定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反映了行政权力的有限性和法定性,是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一切领导干部和普通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利时,都必须懂得和始终恪守的基本准则。认为自己的权力是无限的,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无所不可为的观点,是违背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准则的。

二是关于不作为、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公民权利的另一重大区别在于能否不作为和放弃权利。职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说明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不能超越职权。但权力机关授予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力,是要求行政机关运用它去完成某一使命,否则就没有必要授予其权力。正因此,行政权力就不仅仅是享有某项职权,同时也是承担义务。行政机关在享有某一职权的同时,就承担了合法行使职权的义务,即职责。职权和职责是同时并存的,不完成使命就是失职。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这就是行政权力的特点所在。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是一种自主决定的权利。权利主体可以享有,也可以放弃,国家对此给以许可和保障,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均不能干涉。行政机关的职权虽然也是法律授予,其活动受到国家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却不能放弃职权。正因如此,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擅自放弃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上级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将追究其失职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影响公民权利行使时,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关于自由裁量。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但是,现实生活是无限丰富、复杂、多变的,法律规定总是有限的,不能包涵、预测、穷尽一切,这就产生了法律规定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差距问题。行政法上解决这一差距的办法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裁量与自由裁量两类。对变化不多,需要严格统一的事项法律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照规定办事,没有选择的余地,这就是羁束裁量。这类裁量很多,如果行政机关不按羁束规定行使职权,就是违法。例如,税收中有一些数额规定就十分具体,没有任何上下活动的余地。对情况复杂,需要行政机关视具体情况有所变化的,法律常常在范围、条件、种类、幅度等方面作一些灵活的规定,使行政机关在适用时按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这就是自由裁量。典型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的种类有三,警告、罚款、拘留;其幅度为罚款1至200元(除赌博、吸毒、卖淫),拘留1至15天。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各种处罚名称和与之相适应的处罚条件,进而规定可供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允许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有灵活处理的余地,这对于行政管理适应变化多端的实际情况是有好处的。行政机关的处理如果超过了自由裁量的范围,如治安处罚以外再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罚款200元,拘留16天,就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予撤消。必须指出,自由裁量并不是无限的、绝对的自由,而是指法律规定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在此法定的范围内有选择的余地。因此,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依法行政并不矛盾。

3、行政管理必须法制化

行政管理法制化是指在行政管理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环节,都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符合法律管理的规律和特点。

一是行政管理法制化是为我国国家性质、政治体制所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就行政权力的来源而言,是来自人民,来自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规定,我国行政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就是执行人民意志的机关。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表达其意志。表达意志的最基本的形式是立法。执行法律,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这是我国国家性质和政治体制对行政机关最基本的要求。

二是行政管理法制化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是法制经济。从法律的角度说,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计划经济时期也有法律,但由于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行政机关常常直接掌握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因此,行政命令常常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终决定性。但市场经济不同,企业一旦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活动只能受法律的调节和拘束,行政命令失去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威力。要规范、影响经济的变化和发展,就只能依靠法律。只有依靠法律的规范性和普遍性,才能建立起市场主体的活动和竞争规则;也只有依靠法律做出的行政命令,才有法律强制力的保障。世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只能是法制经济,行政权力在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影响、调控、干预、管理市场主体的活动中,都必须充分遵循法制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形成一个统一的、稳定的、有良好秩序而又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体制。

三是行政管理法制化是建立法制国家的核心。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法制国家是一个全面的要求,它要求公民、法人、机关、领导人,都应严格依法办事,形成一个人人守法,依法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法制社会。也就是说,所有人的行为,都必须“法制化”,在这些“法制化”中,关键、核心是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这是因为,首先,虽然民事关系的存在要比行政关系更为广泛,但在现代社会中,相当多的民事关系都要直接间接受到行政管理的影响、干预。即使最简单的婚姻关系,也要由民政部门登记。很多民事行为要经行政机关确认或审批,很多民事纠纷可由行政机关先作出裁决等等。在这里,这些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制化,显然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就会影响民事关系的正常发展。其次,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方面,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法制化,显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没有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制化,就无法要求被管理者行为的“法制化”。因此,在建立法制国家的过程中,行政管理法制化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而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4、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依据,有实体法,有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权的,程序法是规定行使行政权的程序的。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有的同志重实体、轻程序,以为有权即可办事,至于怎么办,那是无关紧要的。这起码是一种误解。从实际情况看,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就难以保证行政权的正确行使,甚至可能导致滥用权力,欺侮老百姓,扼杀社会生产力。这是很值得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

有的同志认为行政程序碍手碍脚,由于怕违法、怕当被告、怕赔偿,于是产生消极情绪,束手束脚,该管的事也不管了,这也不对。法律规定了,不按规定办就是违法,不作为和乱作为都是违法的。需要明确的是,行政程序既是对滥用行政权的制约,也是对正确行使行政权的保障,两方面结合起来,对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至关重要。总之,整个政府法制工作,立法也好,执法也好,执法监督也好都要深刻领会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本质,切实地而不是口头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理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以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本原则,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切实履行法定职权,而且要注重实践检验,讲求执法后果,通过依法行政,落实到为人民服务,为基层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

四、依法行政中的认识误区

正确理解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实践中需要纠正以下错误认识:

1、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理社会

依法行政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合法性问题,规范的是行政权力而不是老百姓。依法行政规定的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而不是权力。依法行政的含义是指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法去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用法去治行政相对人。克服以上错误认识,必须彻底抛弃传统的“官本位”观念,树立“民本位”的观念,切实认识到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认识到依法行政是人民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2、依法行政就是按照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或文件规定“行政” 目前,在实践中存在着“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某些行政机关热衷于通过制定效力较低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扩大本部门行政权力,维护本部门利益。从而出现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互相打架、甚至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现象。需要指出的是,依法行政所依之法必须是符合法制统一原则的,仅依“从部门利益出发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行政”不是依法行政。

3、群众必须守法,群众守法了,政府部门才能依法行政

例如,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常有这样的例子,一些农户因为多方面的需要——或是为了发展养殖业,或是为了住宿方便,或是为了交通便利,往往有不经依法批准或违法批准而在耕地上建房的情况。依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群众的行为是违法的,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于是,又出现了另外一种情况,土地主管部门会以罚代法,该拆除的不拆除,该没收的不没收,一罚了之。违法的群众认为自己违法了,理应受到处罚,执法者认为你违法了就该受到处罚。似乎是合情合理,实际上是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行政的误解,其行为也是违法的。

4、部门必须守法,只要部门守法了,就是做到了依法行政

这种认识大都存在于各级政府的领导者思想中。有不少领导往往强调,某某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只要你们能依法行政就可以了。似乎我们的各级政府不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之内。事实上,依法行政的主体必须包括各级政府,更

包括各级政府的各位领导。

5、处罚追究责任的误区

这个误区来源于上一认识误区。有一些政府领导或地方党委的领导认为依法行政是各个政府部门的事情。所以,一旦一些部门出现了违法行政的事情,被追究责任的往往是部门的领导、主管领导和具体当事人,很少涉及到政府领导或党委领导。其实,在很多情况下,部门的违法行为是由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直接授意、直接参与、直接干预导致的违法。而在追究责任时,这些领导则“逍遥法外”,更使一些领导的认识继续认为只要部门不违法,就是做到了依法行政。如此下去,依法行政则永远是一句空话。

6、对“全社会法制观念”的误解

我们有些领导说依法行政时,一定会强调增强全社会法制观念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但一遇到具体事情,可能就回忘记了自己也在“全社会”的范畴之中,便会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那么多的领导干部因为贪污、受贿、行贿等堕落就是这方面的例证。

7、以权代法、以权谋私、依罚执法和行政不作为

以权代法——封建意识影响下的人治表现。我们有些干部、特别是某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有的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在人情和金钱面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问题法律早有规定,他们在执行中却以某领导的讲话为依据。

以权谋私——市场经济条件下违法行政的新特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打着为“公”旗号,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有以下表现:一是集体做出违法行政决定,以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权为小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利用合法的手段谋取不义之财 。三是集体造假,虚报瞒报,有的领导班子在政治上造假,有的在财务上瞒报。(单位私设小金库等)

依罚执法——经济利益驱动下的畸形行政行为。“无处不罚”,如公安部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任意加大罚款额;公路管理部门随意查扣车辆,罚款后放行等等,不管有没有处罚资格,有没有处罚依据。所谓“执法”归结于一个“罚”字。

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渎职不作为行为。也是依法行政的拦路虎。由于他们有令不行,有职不尽,因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

这些行为和现象,都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相背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善于把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贯穿、渗透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去,善于运用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处理和解决政府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五、依法行政认识误区的原因

上述对依法行政的认识误区,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习惯性原因

主要因为我国是建国后一直实行计划经济,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级部门的领导和负责人习惯于指挥型、命令型、强制型的行政管理模式,总认为自己的决策就是法律法规,想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所谓的依法行政也就是人民群众的遵纪守法,而并非自己的依法执法、依法管理。存在这种思想的行政领导应该还是大有人在的。

2、思想性原因

主要是指一些政府和政府部门负责人一旦掌握了一定的职权,就把这种权

力据为已有,逐步地从人民的一面走向背离人民的一面,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是按照“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职权,保护好、发展好、维护好党和国家的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往往置法律于不顾,我行我素,随心所欲,甚至是令不行禁不止,为所欲为、不择手段。当然有这种思想的领导在依法治国、建立法制政府的今天,他的行为也是行不通的。

3、政绩观原因

主要是指一些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人的政绩观错位,导致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只考虑是否有利于为自己创造政绩,而忽视或放弃了依法办事。

4、素质性原因

这里的素质单指一个领导的法律素质,一方面是缺乏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是指法律知识贫乏,做什么事情只考虑出发点,目的性和为达到目的而采取的措施,而不知道自己的决策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

六、实现依法行政的基础保障

针对上述对依法行政认识误区和原因的分析,要实现依法行政必须有以下几个基础条件作保障:

1、思想基础

其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这是《党章》规定的根本宗旨,这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也必须把这些根本要求作为最基本的思想要求和思想基础。否则,依法行政的目的性特征就不能得到体现。河南省交通厅曾有三任主要领导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连续落马败阵,究其原因就是背离了这个思想基础,不但没有建设好依法行政的部门,连自己的政治生命也葬送了。所以,要实现依法行政,必须把“党和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权力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第一个基础条件保障。

2、理论基础

其核心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为什么强调这一点?简单说,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制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换句话说是时代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与时俱进的精神。前文已经分析我们的一些领导之所以对依法行政的认识存在误区其原因之一就是受传统的、习惯的思想和理论的影响。因此,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也必须用先进的理论作为先导,必须坚持与时俱进。

3、法制基础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有一项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应该是推行和实现依法行政的法制基础。这一基础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一是“有法可依”。目前在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法,以行政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国家赔偿、公务员行为规范等为主的行政法律体系,应该说我们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二是“有法必依”。这一点也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作为公民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必须知法、懂法、守法。二是作为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司法部门都必须做到“有法必依”。否则,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曾有这样一个事例:

某外商看中了某市的投资环境,意欲在该市投巨资建项目,外商在最后一次考察后对该市市长说:“我们很满意贵市的投资环境,相信我们的合作会很成功。”市长听后真是喜形于色,无以言表。恰在此时,外商收到了母亲病危的消息,需要立即回国与病危的母亲见面。而当时出境的最后一次航班离起飞时间只剩下一个小时的时间且没有了机票。外商很着急,市长就指示秘书无论如何也得让外商乘机回因。秘书忙活了一阵子竟没有弄到机票,市长很恼火:“象你这样的办事效率咋能叫外商满意!”他一边恼火着训秘书,一边乘车直奔机场,到了机场市长果然让外商拿到机票登了上飞面。临别时外商对市长说:“一周后我会给您准确的答复。”果真一周后,市长接到了外商的电报,市长手舞足蹈地打开电报,却又不下子瘫坐下来。原来,电报上写着这样的内容:“尊敬的市长先生,我十分感谢您让我见到母亲一面。我也十分佩服您卓越的办事能力,但对在贵市的投资深表遗憾,因为我们很难放心您卓越的办事能力。”这个例子说明什么,只能说明以权代法、权大于法带来的后果不堪设想的。现实中有法不依的各级领导比比皆是,他们往往凭借自己“卓越的办事能力”,办不该办的事,办不能办的事,办违法的事,直接妨碍依法行政的推行。

三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实中有不少执法不严的例子,有些是一个人因素,有些是政策因素,有些则是故意放纵。所以,要实现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道德基础

这里主要指各级政府领导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有良好职业道德。当然,修筑依法行政的道德基础最关键的是抓好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廉洁自律工作,要修官德、正官德。古人曰:“民不畏君严,而畏吾廉。”所以,在修官德、正官德中必须强调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各种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警钟长鸣,慎独慎行,只有这样才有建立起人民信赖廉洁政府,只有这样的官德才能推进法制政府的建立,才能有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

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依法治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依法对人民进行有效的管理,保证社会健康发展和良好秩序;二是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这两方面落实到一个基本点,就是政府的权力要依法设置,政府管理社会的活动要依法进行。 前面我们已经讲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这是因为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的事务,涉及公民从生到死、从工作到生活的各个方面,范围极其广泛。法治的社会要求所有管理活动都必须依法行事,国家80%以上的法律法规都要靠行政机关去执行。所以,行政机关执法的状况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关系到法治的存亡。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办事,就很容易给公民和社会造成危害。因为行政权是国家诸权力中最有力量、最活跃的权力,政府机关不仅人数最多、机构最大、管理范围最广,而且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最密切、最直接,特别是行政权带有强制性、命令性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它比其他权力更具有扩张性和侵犯性,更容易发生权力的滥用。

行政权的特点,决定了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国的难点。依法行政之所以在我国成为难点,还受我国的历史发展的特点和传统的影响。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使我国人治、特权思想严重,“官本位”观念突出,依法行政意识和公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够强。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人们主要依靠政策来办事,因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少应有的法律素质。正是这

种先天的不足再加上后天的缺陷,使依法行政成了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主要难点。

实行依法行政,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它要求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从依靠政策向依靠法律转变。这对于长期习惯于使用行政手段的管理者来说,确是一个新的课题,许多人对此感到生疏、不习惯、不适应,甚至不愿意。主要表现:一是某些领导干部担心法律会限制或制约自己手中的权力。他们怕自己的个人权威会被法律的权威所代替,手中的权力会被法律所制约甚至削弱,因而在心里抵触依法办事,而喜好发号施令,显示个人的权威。二是担心法律太繁琐,会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在一些人看来,行政机关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繁杂的事务,法律虽好,但严格执行起来太麻烦,远不如开会、发文件,甚至打个电话来得方便快捷,因而在实际工作中,自然而然就采取习惯做法,将法律丢到一边。三是担心依法办事会惹出麻烦。一些人认为,按传统方式办事,或按领导意志办事,又明确又好执行,出了问题有领导担着,个人不用承担什么风险和责任。而按法律办事,要求独立判断和处理问题,还要熟知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做得不好,不但领导不高兴,被管理者也有意见,甚至还要当被告上法庭。这种费力不讨好的事当然不愿意去做。

要实行依法行政,必须端正对法律的认识。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比政策更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比领导指示更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法律是经过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更能反映客观规律,避免主观随意性,是一种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凡事按法律程序办,不仅不会麻烦,反而办事更简便,效率更高;不仅不会削弱政府的权威,反而会因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而提高政府行为的效力和权威。领导干部怎样才能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呢?

1、领导干部自觉学法,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实行依法行政,需要造就一支懂法律、善管理的领导干部队伍。各级领导干部只有自觉地实行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领导人民群众进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因此,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带头自觉学法,并且把学法、知法作为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内容来抓。领导干部学法要突出“三性”:

一是针对性。针对经济建设中的“难点”、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以及工作中出现的“疑点”,选学有关法律法规,带着问题对号入座地学习,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决策,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及时性。对照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地组织学习,聘请有关部门的专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进行系统讲解,提高领导干部的专业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指导性。改革开放的年代,各项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要如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钻研法律、熟悉政策,进一步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法,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生产效率,推动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把依法行政这几个字落到实处。

2、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以法为“度”,严于律己,是依法行政的基础 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就必须带头奉公守法,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一是必须树立法治的观念。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主要通过行政手段管理一切行政事务,十几年普法,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

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大大提高。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地调整了许多不合法律要求的行政手段和工作规程,对社会和经济的管理日趋法制化、制度化。但是,由于长期形成的“人治”观念的影响,在行政管理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情枉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各级领导干部 必须摒弃人治的观念,树立法治的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将自己的一言一行置于法律“约束”之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充当特殊公民,不享受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依据法律规范引导、保障和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使社会各个领域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二是必须强化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的观念。严格依法行政,既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执行,又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范办事。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前者可以做到,而后者容易被忽视或轻视,由此造成的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的现象相当普遍。因此,能否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是衡量政府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水平,使之与自己的工作职责相适应,是领导干部严格守法的保证。

三是必须坚定自觉守法的观念。各级领导干部在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的同时,更要自觉地带头遵纪守法,接受法律的“管束”,使其一言一行、时时处处以法律为“度”,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地履行工作职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从而带动广大群众自觉守法,形成“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守法、遇到问题找法、处理纠纷合法”的局面,促进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3、领导干部严格执法、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是依法行政的关键

依法行政执法是关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认真把握执法中的几个重要环节,确保领导干部严格执法。

一是抓好地方立法和建章建制环节。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快地方立法,完善规章制度,这是领导干部严格执法的具体体现,也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通过立法和建章立制,减少行政干预,使行政行为合法化,必将大大促进各行各业依法管理,弱化“行业优势”,限制各职能部门权力“膨胀”,使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经济发展方向自然运转。

二是抓好民主科学决策环节。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是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必须要求,是克服个人主义、“一言堂”等官僚主义作风的根本途径。领导干部在决策的全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权力与法律、政策与法律、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树立权力制约的观念,根除长官意志,杜绝家长作风,坚持实事求是,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首先,决策既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又要符合当地客观实际,既上与法律法规相吻合,又下与实际相结合。当前要特别警惕、那种强调当地情况特殊“变通”而“变质”的违法现象,其次,决策既要科学化又要民主化,凡是重大决策,领导要坚持用科学思维方法,广泛运用现代科学的决策技术,依靠群众依靠智囊团和专家,广开言路,真正能把代表人民的意志集中到决策中来。在决策中做到决策不独断,负责不专权,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这是确保决策合法性的重要保证。

三是促进领导干部遵守法律,必须要加大法律实施监督力度。依法行政的重心是制约行政权。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由于行政权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定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等特点,决定了它既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利益最密切相

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最动态、最容易违法和滥用的一项国家权力。依法行政的重心是制约行政权,难点也是行政制约,我国实行的依法治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模式,我国实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也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改革,这就导致了对行政权的依赖与对行政权的制约成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缺一不可,又呈现一种复杂的态势。行政权犹如一把双刃剑。如果我们只重视依赖行政权推进依法治国,而不重视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就可能带来一系列弊端,并最终使依法治国遭遇挫折,使经济体制改革遭遇失败。。“把依法行政落到实处,是政府领导干部的首要职责。”因此,我们一定要把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权制约机制,作为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要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建立有限权力政府、遵循正当程序政府和责任政府。政府守法,执法人员守法比老百姓更加重要,老百姓一人不守法是污一滴水,而政府执法人员不守法则会污一潭水。

4、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必须提高道德素质

前面讲到,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治官,在法治的同时,应加强治官,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我们在讲领导干部要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自觉性的同时,就有必要讲一讲以德治官的问题。思想道德进步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动力,是实现民族振兴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提高领导者的道德素质尤为重要,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作为领导干部,第一位是要提高政治道德素质。我们讲的政治道德素质的核心就是“忠”,即对党、对人民无限忠诚,对事业忠心耿耿,为人处事忠厚诚实,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是领导干部最基本的“德”。理论上的坚定是政治上坚定的前提和基础,当前,做为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两个务必”,深刻领会科学内涵和现实意义。带头实践“三个代表”,真正做到“真学,真信,真行”,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切切实实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社会主义信念。作为领导干部,还要不断带头校正坐标,讲修德,讲廉耻,讲荣辱。如果“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徒,不善不能改”,失去精神支撑点,不讲社会公德,不树职业道德,不顾家庭美德,不修官德,必然导致道德滑坡,作为领导要牢记江泽民同志的教诲,经常想一想,“参加革命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做什么?将来身后留什么?想一想,人为什么要活着?怎样当官做人?当什么样的官?做什么样的人?等一系列问题,弄懂为谁当官?为谁服务?怎样用权等基本准则,在任何时候都要以事业为重,无私奉献,淡泊名利,不计得失,正确用权,不谋私,正派做人,清白为官,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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