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合作社车辆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车辆,
保障业务或其它办公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作社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合作社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副总以上的专用车辆由副总本人或专职司机自行管理)。公车的证照、年审、保险由办公室指定人员与司机共同办理;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清洁由各车司机负责。
第四条、合作社人员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区)用车,须事前预约申请,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用车,并指派车辆出车;任何人出车必须节约用油,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
第五条、人员一般不得申请个人用车,因重病就诊、重病住院和个人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经办公室批准后可以用车。
第六条、各部门用车应设置《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日车辆的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车事由及部门,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合作社每月核对一次运行台账。
第七条、各类机动车辆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合作社院内或门前),钥匙交办公室(或带班负责人管理)。星期六、日及节假日缴款车照常缴款。
第八条、驾驶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因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以及不遵守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按照合作社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车用油料由合作社按照合作社标准统一管理控制(详见燃油费补贴
标准及管理办法),合作社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
第十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合作社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办公室批准并指定监督人后方可维修。
第十一条、合作社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确需进厂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办公室审定,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维修。
第十二条 车辆大、中修应列出维修计划(包括时间、维修项目范围、预算)报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安排合适时间修理。
第十三条、司机应对车辆进行及时保养、维护、清洗、检查。
第十四条、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由司机全额负担。
第十五条、车辆燃油费、维修费可列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具体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或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分别确定。
第十六条、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应复印存档。
第十七条、车辆大中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应登记建档。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实行。
合作社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合作社车辆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车辆,
保障业务或其它办公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作社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合作社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副总以上的专用车辆由副总本人或专职司机自行管理)。公车的证照、年审、保险由办公室指定人员与司机共同办理;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清洁由各车司机负责。
第四条、合作社人员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区)用车,须事前预约申请,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用车,并指派车辆出车;任何人出车必须节约用油,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
第五条、人员一般不得申请个人用车,因重病就诊、重病住院和个人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经办公室批准后可以用车。
第六条、各部门用车应设置《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日车辆的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车事由及部门,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合作社每月核对一次运行台账。
第七条、各类机动车辆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合作社院内或门前),钥匙交办公室(或带班负责人管理)。星期六、日及节假日缴款车照常缴款。
第八条、驾驶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因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以及不遵守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按照合作社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车用油料由合作社按照合作社标准统一管理控制(详见燃油费补贴
标准及管理办法),合作社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
第十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合作社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办公室批准并指定监督人后方可维修。
第十一条、合作社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确需进厂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办公室审定,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维修。
第十二条 车辆大、中修应列出维修计划(包括时间、维修项目范围、预算)报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安排合适时间修理。
第十三条、司机应对车辆进行及时保养、维护、清洗、检查。
第十四条、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由司机全额负担。
第十五条、车辆燃油费、维修费可列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具体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或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分别确定。
第十六条、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应复印存档。
第十七条、车辆大中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应登记建档。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