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免费师范生协议书

附件2:

湖南省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免费师范生协议书

甲方:(招生学校)

地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

丙方: (生源所在地市州教育局) 地址: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免费师范生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发〔2008〕45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高考成绩和身体条件符合招生录取要求,热爱小学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免费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

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录取和面试办法,对报考甲方本科小学教育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第三条 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适当补助生活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与丙方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并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六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七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适当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根据培养目标,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转学校和转专业。

第十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

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毕业后回生源所在市州辖区内县城及农村乡镇小学从事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8年。

毕业时由丙方统筹安排到辖区内县城或农村乡镇小学任教。 第十二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提出本地区免费师范生年度培养需求建议计划报省教育厅,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编制本地区免费师范生年度就业安排方案,指导和督促所辖县市区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落实免费师范生毕业后的任教学校和岗位。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七条 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

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未满8年者,从离开小学教育岗位之日起,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2.5%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

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湖南省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免费师范生协议书

甲方:(招生学校)

地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

丙方: (生源所在地市州教育局) 地址: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免费师范生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发〔2008〕45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高考成绩和身体条件符合招生录取要求,热爱小学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免费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

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录取和面试办法,对报考甲方本科小学教育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第三条 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适当补助生活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与丙方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并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六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七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适当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根据培养目标,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转学校和转专业。

第十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

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毕业后回生源所在市州辖区内县城及农村乡镇小学从事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8年。

毕业时由丙方统筹安排到辖区内县城或农村乡镇小学任教。 第十二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提出本地区免费师范生年度培养需求建议计划报省教育厅,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编制本地区免费师范生年度就业安排方案,指导和督促所辖县市区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落实免费师范生毕业后的任教学校和岗位。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七条 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

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未满8年者,从离开小学教育岗位之日起,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2.5%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

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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