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
规
民
约
中共 社区党支部
社区村民委员会
二O一二年九月三十日制
为推进 社区民主法制建设,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促进精神、物质文明建设,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根据村民自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并结合社区实际,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威严,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邪教组织作斗争。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严禁偷窃、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隐藏赃物。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电、交通、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私藏管制刀具、枪支等危险物品;严禁吸毒、贩毒。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组织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办公地以及他人住宅寻衅滋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六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不得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
第七条 严禁私自砍伐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土,禁止损害庄稼及其它农作物。
第八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安装水电设施;鼓励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九条 流动人口到本社区从事经营活动、务工、居住,应主动进行申报,并接受社区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主动申报流动人口的情况,以便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
二、村风民俗:
第十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十一条 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
反对大操大办。
第十二条 提倡见义勇为,伸张正义,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三条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不看、不传播迷信和淫秽书刊和音像。
第十四条 建立正常和谐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提倡全民健身运动。
第十六条 自觉爱护社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如:健身器材、草坪、树木、路灯等。严禁侵占、毁坏绿地和绿化设施,损毁绿化设施和苗木的,应按价赔偿。
第十七条 定期开展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好事评选表彰活动,如:道德模范、文明诚信户、文明家庭、好媳妇、好婆婆、好青年等。对评选出来的模范典型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现金500元。
三、邻里关系:
第十八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十九条 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第二十条 讲究社会公德,树立我为大家,大家为我的意识。为了他人的休息,午休间或夜间11点后,不要大声开放音响或打闹喧哗。
第二十一条 各住户不得从阳台窗口向外泼水、丢杂物,影响他人安全,破坏环境卫生。
第二十二条 各住户都要注意上下水道的使用,做到手纸等杂物入篓,楼上楼下互相关照,保证上下水道、化粪池畅通无阻。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准在楼内走廊墙壁、扶手上乱画乱刻、乱贴纸张、泼溅污水或脚踩墙壁,影响墙壁卫生。
第二十四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四、婚姻家庭:
第二十五条 全村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二十六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和金钱。
第二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打骂妻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义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二十八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五、计划生育:
第二十九条 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育。育龄夫妇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政策。
第三十条 已生育子女的夫妻要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要自觉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不按要求落实的取消当年社区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适龄青年按法律程序登记结婚,不得未婚同居,自觉依法生育。计划生育一胎的应及时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符合生育二胎政策的,应按程序办理《生育证》后再生育。违法生育子女的,除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三年内不得享受社区福利待遇,并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三十二条 流出人口应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办理婚育证明、不按时通报婚育信息的流出人口,不得享受当年社区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村委会对于生育指标的发放、奖扶特扶资格的认定、社
会抚养费的征收及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等计划生育事项要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环境卫生:
第三十四条 自觉搞好家居卫生,做到日日清扫;自觉保持好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做到房前屋后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第三十五条 严禁乱倒垃圾,乱堆粪土,乱泼污水,乱放柴草。生活垃圾应倒入指定的垃圾池内。
第三十六条 社区内商铺应随时保持门前清洁卫生,清扫时应洒水,不得扬尘污染空气,垃圾不得临街堆放,应及时倒到专用垃圾桶内。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挂晒衣物、被褥以及随意堆放物品,影响村容村貌。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路边搭建违章建筑,堆放废土、乱石、杂物,不得在道路上晒、打农作物,不得在路道上以其它形式侵占路面。
第三十九条 生产垃圾,如空药水瓶(袋)、农膜等,应通过回收处理,或直接送入垃圾池内,不得向河坡、田埂、水体中乱扔,严禁焚烧秸秆。
第四十条 实行禽畜圈养制度,对禽畜进行集中圈养,不得散养,对死禽死畜要进行深埋处理。
七、附则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批评教育;
(二)写悔过书,用社区广播及张贴等方式进行通报;
(三)责令其恢复原装或作价赔偿;
(四)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社区的优惠待遇以及评优资格。
第四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社区常驻人口、暂住本社区的外来人口,外出务工经商的成年人口。
第四十四三条 本村规民约自二〇一二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村
规
民
约
中共 社区党支部
社区村民委员会
二O一二年九月三十日制
为推进 社区民主法制建设,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促进精神、物质文明建设,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根据村民自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并结合社区实际,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威严,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邪教组织作斗争。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严禁偷窃、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隐藏赃物。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电、交通、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私藏管制刀具、枪支等危险物品;严禁吸毒、贩毒。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组织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办公地以及他人住宅寻衅滋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六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不得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
第七条 严禁私自砍伐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土,禁止损害庄稼及其它农作物。
第八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安装水电设施;鼓励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九条 流动人口到本社区从事经营活动、务工、居住,应主动进行申报,并接受社区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主动申报流动人口的情况,以便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
二、村风民俗:
第十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十一条 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
反对大操大办。
第十二条 提倡见义勇为,伸张正义,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三条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不看、不传播迷信和淫秽书刊和音像。
第十四条 建立正常和谐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提倡全民健身运动。
第十六条 自觉爱护社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如:健身器材、草坪、树木、路灯等。严禁侵占、毁坏绿地和绿化设施,损毁绿化设施和苗木的,应按价赔偿。
第十七条 定期开展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好事评选表彰活动,如:道德模范、文明诚信户、文明家庭、好媳妇、好婆婆、好青年等。对评选出来的模范典型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现金500元。
三、邻里关系:
第十八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十九条 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第二十条 讲究社会公德,树立我为大家,大家为我的意识。为了他人的休息,午休间或夜间11点后,不要大声开放音响或打闹喧哗。
第二十一条 各住户不得从阳台窗口向外泼水、丢杂物,影响他人安全,破坏环境卫生。
第二十二条 各住户都要注意上下水道的使用,做到手纸等杂物入篓,楼上楼下互相关照,保证上下水道、化粪池畅通无阻。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准在楼内走廊墙壁、扶手上乱画乱刻、乱贴纸张、泼溅污水或脚踩墙壁,影响墙壁卫生。
第二十四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四、婚姻家庭:
第二十五条 全村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二十六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和金钱。
第二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打骂妻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义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二十八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五、计划生育:
第二十九条 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育。育龄夫妇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政策。
第三十条 已生育子女的夫妻要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要自觉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不按要求落实的取消当年社区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适龄青年按法律程序登记结婚,不得未婚同居,自觉依法生育。计划生育一胎的应及时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符合生育二胎政策的,应按程序办理《生育证》后再生育。违法生育子女的,除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三年内不得享受社区福利待遇,并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三十二条 流出人口应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办理婚育证明、不按时通报婚育信息的流出人口,不得享受当年社区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村委会对于生育指标的发放、奖扶特扶资格的认定、社
会抚养费的征收及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等计划生育事项要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环境卫生:
第三十四条 自觉搞好家居卫生,做到日日清扫;自觉保持好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做到房前屋后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第三十五条 严禁乱倒垃圾,乱堆粪土,乱泼污水,乱放柴草。生活垃圾应倒入指定的垃圾池内。
第三十六条 社区内商铺应随时保持门前清洁卫生,清扫时应洒水,不得扬尘污染空气,垃圾不得临街堆放,应及时倒到专用垃圾桶内。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挂晒衣物、被褥以及随意堆放物品,影响村容村貌。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路边搭建违章建筑,堆放废土、乱石、杂物,不得在道路上晒、打农作物,不得在路道上以其它形式侵占路面。
第三十九条 生产垃圾,如空药水瓶(袋)、农膜等,应通过回收处理,或直接送入垃圾池内,不得向河坡、田埂、水体中乱扔,严禁焚烧秸秆。
第四十条 实行禽畜圈养制度,对禽畜进行集中圈养,不得散养,对死禽死畜要进行深埋处理。
七、附则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批评教育;
(二)写悔过书,用社区广播及张贴等方式进行通报;
(三)责令其恢复原装或作价赔偿;
(四)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社区的优惠待遇以及评优资格。
第四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社区常驻人口、暂住本社区的外来人口,外出务工经商的成年人口。
第四十四三条 本村规民约自二〇一二年十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