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规定

十五. 工伤事故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了对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各类事故,尽快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工伤报告、调查与处理的管理。

3 职责

3.1 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协调、解决、监督公司的重大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

3.2 安全环境管理部按要求做好事故报告工作,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提出事故意见,组织工伤认定申报。

3.3 各部门负责或参与本部门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给予尽可能的帮助和支持。

3.4 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负责核算工伤保险缴费金额,组织工伤保险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进行工伤保险统计,开展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3.5 财务部负责公司核定的每月工伤保险缴费额的入账和劳动局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入账、发放。

3.6 工会负责工伤事故的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4 工作程序

4.1 事故报告

4.1.1 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科室主任、部门领导、安全环境管理部;发生重伤事故,除报告以上部门外,安全环境管理部应上报公司管理者代表;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环境管理部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1.2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2 事故调查

4.2.1 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会同责任部门进行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由责任部门在三日内将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未遂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报安全环境管理部。

4.2.2 重伤事故,由公司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由安全、人事、设备、纪委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和‚有关事故的通报‛资料。

4.2.3 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市安监部门、公安、监察、工会、设备、纪委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填写‚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和‚有关事故的通报‛资料。

4.2.4 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9号)进行调查、处理。

4.2.5 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OHS 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工会、保卫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6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更不允许部门和个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2.7 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4.2.7.1 组长由公司OHS 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4.2.7.2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4.2.7.3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8 事故调查组职责

4.2.8.1 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2.8.2 确定事故责任;

4.2.8.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及建议;

4.2.8.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9 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任务

4.2.9.1 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任务有现场物证的收集,与事故有关的材料的收集,与事故发生的有关事项的收集和现场材料的收集,以及召开调查分析会,写出调查报告等。

4.2.9.2 现场物证的收集

4.2.9.2.1 收集现场破损的部件、破片、残留物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

4.2.9.2.2 收集的物件必须保持原样,不准冲洗与涂擦。

4.2.9.3 与事故有关材料的收集

4.2.9.3.1 受伤者的年龄、姓名、工种、安全教育情况等。

4.2.9.3.2 出事当天伤者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作业位臵等。

4.2.9.3.3 受伤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4.2.9.4 与事故发生的有关事项的收集。

4.2.9.4.1 伤者使用设备、设施性能与质量情况。

4.2.9.4.2 伤者使用的材料工具情况。

4.2.9.4.3 有关工艺及设计问题。

4.2.9.4.4 现场情况如照明、通道、温度、通风与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

4.2.9.4.5 个人保护用品使用情况,包括质量。

4.2.9.5 现场材料的收集

4.2.9.5.1 现场目击者的材料

4.2.9.5.2 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现场全貌、事故现场图、现场拍照片、录像等)。

4.2.9.6 召开调查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4.2.9.7 写出调查报告。

4.3 伤亡事故的分析

4.3.1 事故调查组,应对当事人、责任人、现场目击者等,

进行问讯,并收集书面资料。

4.3.2 事故调查组将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

4.3.3 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4.3.4 分清事故的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

4.3.5 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4.4 事故处理与预防

4.4.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事故部门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4.2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隐患、危险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3 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慌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4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5 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4.6 公司职能部门,对事故的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

发各部门,达到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的目的。

4.4.7 各部门应按《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调查分析潜在的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4.4.8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4.5工伤认定程序

4.5.1 凡发生工伤事故12小时内,责任部门必须报告给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48小时内必须向区、市社会工伤管理部门报告。

4.5.2 工伤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4.5.2.1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封面要盖章);

4.5.2.2 提供用人单位人事、安全、工会等部门参与调查的《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一式一份(封面要盖章),负责人签字;

4.5.2.3 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5.2.4 本单位两个及以上证明人提供的《×××同志受伤情况证明材料》,并按手印,附两名证明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5.2.5 事故当日考勤表复印件;

4.5.2.6 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原件、复印件(均要有封面);

4.5.2.7 提供事故现场及职工受伤害部位照片(一律带脸照);

4.5.2.8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5.2.9 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直系亲属的,提交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证明、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5.2.10 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居住地委员会证明,当月考勤表,不需要填写工作事故调查报告书。

4.5.2.11 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须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4.5.2.12 职工个人或亲属申请时限为1年,超出时限不再受理;

4.5.2.13 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前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4.6工伤治疗

4.6.1 受伤人员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抢救、治疗费用由员工所在部门和员工医院予以支付;认定为工伤后,由工伤人员或所在部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医疗费用资料,交黄岛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来确定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参照青劳社[2003]174号《青岛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试行办法》执行。

4.6.2 在治疗期间发生与工伤无直接关联的其他疾病的费用,按照城镇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处理。

4.6.3 工伤治疗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6.4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部门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青岛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和医疗待遇。

4.7 工伤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4.7.1 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一个月后,提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4.7.2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的资料:

4.7.3 《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7.4 《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复印件;

4.7.5 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提供原件需加盖医院红章)及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

4.7.6 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4.7.7 身份证复印件

4.7.8 上述资料备齐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市/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十六. 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职工工伤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维护公司和员工合法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的管理。

3 依据

3.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2 《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3.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43号)。

3.4 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3”174号)。

4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负责核算工伤保险缴费,组织工伤保险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进行工伤保险统计,开展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4.2 安全环境管理部负责现场事故确认,组织工伤申报。

4.3 财务部负责每月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发。

4.4 工会负责工伤事故的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5工作程序

5.1 工伤认定申请需提报材料

5.1.1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封面要盖章)。

5.1.2提供用人单位人事、安全、工会等部门参与调查的《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一式一份(封面要盖章),负责人签字;

5.1.3 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1.4 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复印件(必须有封面)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1.5 本单位两个及以上证明人提供的《×××同志受伤情况证明材料》,并按手印,附两名证明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1.6 事故当日考勤表复印件。

5.1.7 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原件、复印件(均要有封面)。

5.1.8 提供事故现场及职工受伤害部位照片(一律带脸照)。

5.1.9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1.10 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直系亲属的,提交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证明、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1.11 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居住

地委员会证明,不需要填写工作事故调查报告书。

5.1.12 注意事项:

5.1.12.1 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须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5.1.12.2 职工个人或亲属申请时限为1年,超出时限不再受理。

5.1.12.3 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前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5.2 劳动能力鉴定需提报材料

5.2.1 《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5.2.2 《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复印件。

5.2.3 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提供原件需加盖医院红章)及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

5.2.4 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5.2.5 身份证复印件。

5.3 理赔程序

5.3.1开发区医院:劳动局工伤窗口开联系单,单位到医院报销;

5.3.2 开发区以外的医院:带齐材料到劳动局工伤窗口申报即可。

5.3.3 开发区医院报销流程:

5.3.3.1 住院处窗口办理入院手续。

5.3.3.2 单位向医保中心申请工伤。

5.3.3.3 出院时在住院处窗口自费结算。

5.3.3.4 社保中心审批完毕,到住院处窗口办理报销:需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通知单、医保卡、身份证、住院原始发票、出院记录。

5.3.3.5 自办理之日起,第三个月10日左右带齐资料来住院处窗口领取报销金额:需住院原始发票、医保卡、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5.3.4 开发区以外的医院报销流程:

5.3.4.1 每月1-20日到开发区劳动局工伤保险窗口提报工伤认定书复印件、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手术记录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检查报告复印件、住院原始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表原件、门诊发票原件。

5.3.4.2 工伤保险窗口审核后,给出费用结算清单,开具支票转账到公司账户上。

5.4 缴费管理

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规定的行业分类,自2012年1月1日起,公司按照1.2%的比例每月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七.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对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各类事故,尽快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分析与处理的管理。

3 职责

3.1 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解决、监督公司的重大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

3.2 安全环境管理部按要求做好事故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提出事故意见。

3.3 各部门负责或参与本部门发生的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采取纠正措施与预防控制措施。

4 工作程序

4.1定义解释

4.1.1 伤亡事故:是指公司、分承包方及施工队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4.1.2 经济损失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没有人员伤亡但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事故。

4.1.3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4.1.4 险肇事故:是指若任其深度发展及发生可能性的增强,它将会导致人员受伤或财物损失的任何事件。

4.2事件类型有:

4.2.1 物体打击

4.2.2 车辆伤害

4.2.3 机械伤害

4.2.4 起重伤害

4.2.5 触电

4.2.6 淹溺

4.2.7 灼烫

4.2.8 火灾

4.2.9 高处坠落

4.2.10 坍塌

4.2.11 化学性爆炸

4.2.12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

4.2.13 物理性爆炸

4.2.14 中毒和窒息

4.2.15 船舶倾覆

4.2.16 其它伤害

4.3 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按伤害程度分为死亡、重伤、轻伤。受伤程度划分标准如下:

受伤划分标准

A1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A1.1 经医院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A1.2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A1.3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经医治仍导致功能性损失的),严重脑震荡等;

A1.4 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A1.5 手部伤害

A1.5.1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A1.5.2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造成严重功能性损失的;

A1.5.3 局部肌肉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可能的;

A1.6 脚部伤害

A1.6.1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A1.6.2 局部肌腱受伤较重、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可能的;

A1.7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经医治仍造成功能障碍的等;

A1.8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论查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公司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A2 轻伤指负伤后休息四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伤害。

A3 微伤指负伤后休息四个工作日以下的(不含四个工作日),构不成轻伤的伤害。

4.3.1 轻微事故(下列之一)

造成伤害轻微;

直接经济损失一次5万元以下。

4.3.2 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轻伤1至3人;

重伤1至2人;

直接经济损失5万至50万元以下。

4.3.3 较严重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轻伤3至10人;

重伤1至2人;

直接经济损失50万至100万元以下。

4.3.4 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轻伤11人以上;

重伤3至10人;

死亡1至2人;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至500万元以下。

4.3.5 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重伤10人以上;

死亡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4.4 事故报告

4.4.1 发生险肇事故,应立即报告部门主任、安全环境管理部。

4.4.2 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部门主任、安全环境管理部。

4.4.3 发生重伤事故,除报告以上部门外,安全环境管理部应在2小时内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环境管理部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4.4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5 事故调查

4.5.1 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会同责任部门进行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由责任部门在24小时内向安全环境管理部进行汇报。

4.5.2 重伤事故,由公司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由安全、人事、设备、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建立相关资料。

4.5.3 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市安监部门、公安、监察、工会、设备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填写相关资料。

4.5.4 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令)进行调查、处理。

4.5.5 险肇事故由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会同生产、设备等部门进行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4.5.6 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分管安全领导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工会、保卫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5.7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更不允许部门和个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5.8 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4.5.8.1 组长由公司HSE 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4.5.8.2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4.5.8.3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5.9 事故调查组职责

4.5.9.1 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5.9.2 确定事故责任。

4.5.9.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及建议。

4.5.9.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5.10 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任务

4.5.10.1 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任务有现场物证的收集,与事故有关的材料的收集,与事故发生的有关事项的收集和现场材料的收集,以及召开调查分析会,写出调查报告等。

4.5.10.2 现场物证的收集

4.5.10.2.1 收集现场破损的部件、破片、残留物并贴上标

签,注明地点。

4.5.10.2.2 收集的物件必须保持原样,不准冲洗与涂擦。

4.5.10.3 与事故有关材料的收集

4.5.10.3.1受伤者的年龄、姓名、工种、安全教育情况等。

4.5.10.3.2 出事当天伤者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制度、作业位臵等。

4.5.10.3.3 受伤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4.5.10.4 与事故发生的有关事项的收集

4.5.10.4.1 伤者使用设备、设施性能与质量情况。

4.5.10.4.2伤者使用的材料工具情况。

4.5.10.4.3 有关工艺及设计问题。

4.5.10.4.4 现场情况如照明、通道、温度、通风与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

4.5.10.4.5 个人保护用品使用情况。

4.5.10.5 现场材料的收集

4.5.10.5.1 现场目击者的材料

4.5.10.5.2 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现场全貌、事故现场图、现场拍照、录像等)。

4.5.11 召开调查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4.5.12 写出调查报告。

4.6 事故分析

4.6.1 事故调查组,应对当事人、责任人、现场目击者等,进行问讯,并收集书面资料。

4.6.2 事故调查组将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

4.6.3 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4.6.4 分清事故的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

4.6.5 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4.7 事故处理与预防

4.7.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事故部门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7.2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隐患、危险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7.3 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4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5 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7.6 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各部门,达到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的目的。

4.7.7 各部门应按《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4.7.8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30日内结案。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4.8 工伤事故认定

工伤事故的认定执行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5 相关记录

5.1 《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5.2 《事故报告》 5.3 《险肇事故报告》 5.4 《安全警钟》

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流程

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流程

十五. 工伤事故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了对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各类事故,尽快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工伤报告、调查与处理的管理。

3 职责

3.1 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协调、解决、监督公司的重大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

3.2 安全环境管理部按要求做好事故报告工作,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提出事故意见,组织工伤认定申报。

3.3 各部门负责或参与本部门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给予尽可能的帮助和支持。

3.4 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负责核算工伤保险缴费金额,组织工伤保险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进行工伤保险统计,开展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3.5 财务部负责公司核定的每月工伤保险缴费额的入账和劳动局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入账、发放。

3.6 工会负责工伤事故的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4 工作程序

4.1 事故报告

4.1.1 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科室主任、部门领导、安全环境管理部;发生重伤事故,除报告以上部门外,安全环境管理部应上报公司管理者代表;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环境管理部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1.2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2 事故调查

4.2.1 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会同责任部门进行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由责任部门在三日内将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未遂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报安全环境管理部。

4.2.2 重伤事故,由公司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由安全、人事、设备、纪委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和‚有关事故的通报‛资料。

4.2.3 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市安监部门、公安、监察、工会、设备、纪委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填写‚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和‚有关事故的通报‛资料。

4.2.4 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9号)进行调查、处理。

4.2.5 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OHS 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工会、保卫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6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更不允许部门和个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2.7 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4.2.7.1 组长由公司OHS 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4.2.7.2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4.2.7.3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8 事故调查组职责

4.2.8.1 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2.8.2 确定事故责任;

4.2.8.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及建议;

4.2.8.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9 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任务

4.2.9.1 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任务有现场物证的收集,与事故有关的材料的收集,与事故发生的有关事项的收集和现场材料的收集,以及召开调查分析会,写出调查报告等。

4.2.9.2 现场物证的收集

4.2.9.2.1 收集现场破损的部件、破片、残留物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

4.2.9.2.2 收集的物件必须保持原样,不准冲洗与涂擦。

4.2.9.3 与事故有关材料的收集

4.2.9.3.1 受伤者的年龄、姓名、工种、安全教育情况等。

4.2.9.3.2 出事当天伤者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作业位臵等。

4.2.9.3.3 受伤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4.2.9.4 与事故发生的有关事项的收集。

4.2.9.4.1 伤者使用设备、设施性能与质量情况。

4.2.9.4.2 伤者使用的材料工具情况。

4.2.9.4.3 有关工艺及设计问题。

4.2.9.4.4 现场情况如照明、通道、温度、通风与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

4.2.9.4.5 个人保护用品使用情况,包括质量。

4.2.9.5 现场材料的收集

4.2.9.5.1 现场目击者的材料

4.2.9.5.2 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现场全貌、事故现场图、现场拍照片、录像等)。

4.2.9.6 召开调查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4.2.9.7 写出调查报告。

4.3 伤亡事故的分析

4.3.1 事故调查组,应对当事人、责任人、现场目击者等,

进行问讯,并收集书面资料。

4.3.2 事故调查组将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

4.3.3 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4.3.4 分清事故的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

4.3.5 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4.4 事故处理与预防

4.4.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事故部门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4.2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隐患、危险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3 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慌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4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5 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4.6 公司职能部门,对事故的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

发各部门,达到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的目的。

4.4.7 各部门应按《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调查分析潜在的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4.4.8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4.5工伤认定程序

4.5.1 凡发生工伤事故12小时内,责任部门必须报告给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48小时内必须向区、市社会工伤管理部门报告。

4.5.2 工伤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4.5.2.1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封面要盖章);

4.5.2.2 提供用人单位人事、安全、工会等部门参与调查的《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一式一份(封面要盖章),负责人签字;

4.5.2.3 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5.2.4 本单位两个及以上证明人提供的《×××同志受伤情况证明材料》,并按手印,附两名证明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5.2.5 事故当日考勤表复印件;

4.5.2.6 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原件、复印件(均要有封面);

4.5.2.7 提供事故现场及职工受伤害部位照片(一律带脸照);

4.5.2.8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5.2.9 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直系亲属的,提交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证明、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5.2.10 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居住地委员会证明,当月考勤表,不需要填写工作事故调查报告书。

4.5.2.11 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须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4.5.2.12 职工个人或亲属申请时限为1年,超出时限不再受理;

4.5.2.13 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前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4.6工伤治疗

4.6.1 受伤人员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抢救、治疗费用由员工所在部门和员工医院予以支付;认定为工伤后,由工伤人员或所在部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医疗费用资料,交黄岛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来确定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参照青劳社[2003]174号《青岛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试行办法》执行。

4.6.2 在治疗期间发生与工伤无直接关联的其他疾病的费用,按照城镇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处理。

4.6.3 工伤治疗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6.4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部门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青岛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和医疗待遇。

4.7 工伤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4.7.1 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一个月后,提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4.7.2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的资料:

4.7.3 《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7.4 《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复印件;

4.7.5 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提供原件需加盖医院红章)及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

4.7.6 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4.7.7 身份证复印件

4.7.8 上述资料备齐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市/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十六. 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职工工伤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维护公司和员工合法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的管理。

3 依据

3.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2 《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3.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43号)。

3.4 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3”174号)。

4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负责核算工伤保险缴费,组织工伤保险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进行工伤保险统计,开展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4.2 安全环境管理部负责现场事故确认,组织工伤申报。

4.3 财务部负责每月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发。

4.4 工会负责工伤事故的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5工作程序

5.1 工伤认定申请需提报材料

5.1.1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封面要盖章)。

5.1.2提供用人单位人事、安全、工会等部门参与调查的《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一式一份(封面要盖章),负责人签字;

5.1.3 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1.4 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复印件(必须有封面)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1.5 本单位两个及以上证明人提供的《×××同志受伤情况证明材料》,并按手印,附两名证明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1.6 事故当日考勤表复印件。

5.1.7 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原件、复印件(均要有封面)。

5.1.8 提供事故现场及职工受伤害部位照片(一律带脸照)。

5.1.9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1.10 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直系亲属的,提交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证明、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1.11 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居住

地委员会证明,不需要填写工作事故调查报告书。

5.1.12 注意事项:

5.1.12.1 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须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5.1.12.2 职工个人或亲属申请时限为1年,超出时限不再受理。

5.1.12.3 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前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5.2 劳动能力鉴定需提报材料

5.2.1 《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5.2.2 《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复印件。

5.2.3 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提供原件需加盖医院红章)及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

5.2.4 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5.2.5 身份证复印件。

5.3 理赔程序

5.3.1开发区医院:劳动局工伤窗口开联系单,单位到医院报销;

5.3.2 开发区以外的医院:带齐材料到劳动局工伤窗口申报即可。

5.3.3 开发区医院报销流程:

5.3.3.1 住院处窗口办理入院手续。

5.3.3.2 单位向医保中心申请工伤。

5.3.3.3 出院时在住院处窗口自费结算。

5.3.3.4 社保中心审批完毕,到住院处窗口办理报销:需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通知单、医保卡、身份证、住院原始发票、出院记录。

5.3.3.5 自办理之日起,第三个月10日左右带齐资料来住院处窗口领取报销金额:需住院原始发票、医保卡、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5.3.4 开发区以外的医院报销流程:

5.3.4.1 每月1-20日到开发区劳动局工伤保险窗口提报工伤认定书复印件、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手术记录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检查报告复印件、住院原始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表原件、门诊发票原件。

5.3.4.2 工伤保险窗口审核后,给出费用结算清单,开具支票转账到公司账户上。

5.4 缴费管理

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规定的行业分类,自2012年1月1日起,公司按照1.2%的比例每月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七.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对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各类事故,尽快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分析与处理的管理。

3 职责

3.1 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解决、监督公司的重大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

3.2 安全环境管理部按要求做好事故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提出事故意见。

3.3 各部门负责或参与本部门发生的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采取纠正措施与预防控制措施。

4 工作程序

4.1定义解释

4.1.1 伤亡事故:是指公司、分承包方及施工队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4.1.2 经济损失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没有人员伤亡但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事故。

4.1.3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4.1.4 险肇事故:是指若任其深度发展及发生可能性的增强,它将会导致人员受伤或财物损失的任何事件。

4.2事件类型有:

4.2.1 物体打击

4.2.2 车辆伤害

4.2.3 机械伤害

4.2.4 起重伤害

4.2.5 触电

4.2.6 淹溺

4.2.7 灼烫

4.2.8 火灾

4.2.9 高处坠落

4.2.10 坍塌

4.2.11 化学性爆炸

4.2.12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

4.2.13 物理性爆炸

4.2.14 中毒和窒息

4.2.15 船舶倾覆

4.2.16 其它伤害

4.3 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按伤害程度分为死亡、重伤、轻伤。受伤程度划分标准如下:

受伤划分标准

A1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A1.1 经医院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A1.2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A1.3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经医治仍导致功能性损失的),严重脑震荡等;

A1.4 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A1.5 手部伤害

A1.5.1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A1.5.2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造成严重功能性损失的;

A1.5.3 局部肌肉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可能的;

A1.6 脚部伤害

A1.6.1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A1.6.2 局部肌腱受伤较重、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可能的;

A1.7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经医治仍造成功能障碍的等;

A1.8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论查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公司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A2 轻伤指负伤后休息四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伤害。

A3 微伤指负伤后休息四个工作日以下的(不含四个工作日),构不成轻伤的伤害。

4.3.1 轻微事故(下列之一)

造成伤害轻微;

直接经济损失一次5万元以下。

4.3.2 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轻伤1至3人;

重伤1至2人;

直接经济损失5万至50万元以下。

4.3.3 较严重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轻伤3至10人;

重伤1至2人;

直接经济损失50万至100万元以下。

4.3.4 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轻伤11人以上;

重伤3至10人;

死亡1至2人;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至500万元以下。

4.3.5 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重伤10人以上;

死亡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4.4 事故报告

4.4.1 发生险肇事故,应立即报告部门主任、安全环境管理部。

4.4.2 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部门主任、安全环境管理部。

4.4.3 发生重伤事故,除报告以上部门外,安全环境管理部应在2小时内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环境管理部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4.4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5 事故调查

4.5.1 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会同责任部门进行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由责任部门在24小时内向安全环境管理部进行汇报。

4.5.2 重伤事故,由公司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由安全、人事、设备、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建立相关资料。

4.5.3 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市安监部门、公安、监察、工会、设备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填写相关资料。

4.5.4 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令)进行调查、处理。

4.5.5 险肇事故由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会同生产、设备等部门进行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4.5.6 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分管安全领导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工会、保卫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5.7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更不允许部门和个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5.8 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4.5.8.1 组长由公司HSE 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4.5.8.2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4.5.8.3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5.9 事故调查组职责

4.5.9.1 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5.9.2 确定事故责任。

4.5.9.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及建议。

4.5.9.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5.10 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任务

4.5.10.1 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任务有现场物证的收集,与事故有关的材料的收集,与事故发生的有关事项的收集和现场材料的收集,以及召开调查分析会,写出调查报告等。

4.5.10.2 现场物证的收集

4.5.10.2.1 收集现场破损的部件、破片、残留物并贴上标

签,注明地点。

4.5.10.2.2 收集的物件必须保持原样,不准冲洗与涂擦。

4.5.10.3 与事故有关材料的收集

4.5.10.3.1受伤者的年龄、姓名、工种、安全教育情况等。

4.5.10.3.2 出事当天伤者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制度、作业位臵等。

4.5.10.3.3 受伤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4.5.10.4 与事故发生的有关事项的收集

4.5.10.4.1 伤者使用设备、设施性能与质量情况。

4.5.10.4.2伤者使用的材料工具情况。

4.5.10.4.3 有关工艺及设计问题。

4.5.10.4.4 现场情况如照明、通道、温度、通风与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

4.5.10.4.5 个人保护用品使用情况。

4.5.10.5 现场材料的收集

4.5.10.5.1 现场目击者的材料

4.5.10.5.2 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现场全貌、事故现场图、现场拍照、录像等)。

4.5.11 召开调查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4.5.12 写出调查报告。

4.6 事故分析

4.6.1 事故调查组,应对当事人、责任人、现场目击者等,进行问讯,并收集书面资料。

4.6.2 事故调查组将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

4.6.3 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4.6.4 分清事故的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

4.6.5 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4.7 事故处理与预防

4.7.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事故部门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7.2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隐患、危险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7.3 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4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5 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7.6 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各部门,达到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的目的。

4.7.7 各部门应按《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4.7.8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30日内结案。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4.8 工伤事故认定

工伤事故的认定执行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5 相关记录

5.1 《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5.2 《事故报告》 5.3 《险肇事故报告》 5.4 《安全警钟》

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流程

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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