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增强创新型经济发展动力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提升的意见》(浙政发〔2012〕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世界500强企业引进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50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一轮招商引资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增强创新型经济发展动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优质外资项目引进力度

(一)鼓励外企设立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和国际行业龙头企业在杭州市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符合杭州市总部企业认定资格条件的,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07〕8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0〕10号)文件规定享受资助政策。

(二)鼓励外企加大工业项目(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外企在重点产业领域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设备投资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技术改造),按设备投资额[医药企业含建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投入]的12%给予资助;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技术改造),按设备投资额[医药企业含建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投入]的14%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鼓励外企建立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外企建立服务重点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按平台建设投入的20%-30%给予资助。其中,对服务产业集群(开发区、园区、基地)的项目,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服务全市产业发展并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外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四)鼓励外企开展技术创新。世界500强企业和国际行业龙头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重点产业领域的外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自主研究、掌握关键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研发投入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含工业设计创新项目),按不超过研发费用的20%给予资助;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按不超过研发费用的25%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外企开展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十大产业领域的外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项目研发费用的25%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在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照明、电动汽车技术领域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广阔市场前景的项目,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可按项目研发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六)鼓励外企研发机构成长。重点产业领域的外企研发机构经认定属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和60万元的资助。对年度评价成绩优秀的外企研发机构(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的奖励。

除上述政策规定外,我市外企符合市本级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关政策。

三、鼓励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提升

(七)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民营企业决策层人员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国际招商合作活动发生的国际交通费和境外住宿费,给予每家企业最多2人、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八)鼓励民营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和国际行业领先企业合资合作。民营企业在合资合作洽谈过程中委托专业中介公司制作净值调查报告等产生的费用,经申报批准后,给予30%的资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民营企业可以货币出资,可以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可以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也可以股权、债权等出资。民营企业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评估增值部分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凡合资合作期限在10年以上,且实到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各区、县(市)可按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奖励。

(十)鼓励外方增资扩股。支持具有先进技术、品牌、管理水平的合资合作企业的外方进一步加大资本投入,提高持股比例。鼓励合资合作企业的外方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增资扩股,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加快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品牌附加值。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与外企进行并购合作。支持境外企业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审查制度的前提下,兼并或收购我市民营企业股权,在我市设立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民营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重新评估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价值,各区、县(市)可按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转让。以民引外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民引外企业被认定为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可申请其对应的专项资金研发项目资助。

(十三)鼓励企业盘活现有土地厂房。鼓励以民引外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进行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的,或通过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利用现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在不重新开发建设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四、提高优质项目要素保障和支持力度

(十四)加强土地、水电保障。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鼓励类项目,土地指标给予优先保障。十大产业领域且用地集约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投资我市十大产业的重大项目,申请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项目完成供地并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性质、投资强度、容积率、产出效益等情况,依申请按年度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积极上报省政府争取对当地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保障投资项目的用电、用水需求,按照其生产用电和用水的实际情况,专门落实有序用电和用水计划,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运转。对职工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投资项目,其职工生活用水可按城市居民用水计价。

(十五)提升服务质量。对世界500强企业和国际行业龙头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定点联系和定期跟踪服务,协助解决实际问题。完善跨国公司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和双边磋商的受理机制,保障跨国公司纳税义务的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

(十六)强化资金保障。本意见中的各项资助及奖励资金,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市本级不重复进行资助(奖励),同类项目就高享受资助(奖励)。涉及企业按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奖励的资金兑现,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提升的意见》(浙政发〔2012〕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世界500强企业引进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50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一轮招商引资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增强创新型经济发展动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优质外资项目引进力度

(一)鼓励外企设立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和国际行业龙头企业在杭州市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符合杭州市总部企业认定资格条件的,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07〕8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0〕10号)文件规定享受资助政策。

(二)鼓励外企加大工业项目(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外企在重点产业领域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设备投资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技术改造),按设备投资额[医药企业含建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投入]的12%给予资助;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技术改造),按设备投资额[医药企业含建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投入]的14%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鼓励外企建立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外企建立服务重点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按平台建设投入的20%-30%给予资助。其中,对服务产业集群(开发区、园区、基地)的项目,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服务全市产业发展并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外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四)鼓励外企开展技术创新。世界500强企业和国际行业龙头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重点产业领域的外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自主研究、掌握关键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研发投入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含工业设计创新项目),按不超过研发费用的20%给予资助;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按不超过研发费用的25%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外企开展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十大产业领域的外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项目研发费用的25%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在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照明、电动汽车技术领域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广阔市场前景的项目,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可按项目研发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六)鼓励外企研发机构成长。重点产业领域的外企研发机构经认定属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和60万元的资助。对年度评价成绩优秀的外企研发机构(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的奖励。

除上述政策规定外,我市外企符合市本级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关政策。

三、鼓励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提升

(七)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民营企业决策层人员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国际招商合作活动发生的国际交通费和境外住宿费,给予每家企业最多2人、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八)鼓励民营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和国际行业领先企业合资合作。民营企业在合资合作洽谈过程中委托专业中介公司制作净值调查报告等产生的费用,经申报批准后,给予30%的资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民营企业可以货币出资,可以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可以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也可以股权、债权等出资。民营企业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评估增值部分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凡合资合作期限在10年以上,且实到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各区、县(市)可按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奖励。

(十)鼓励外方增资扩股。支持具有先进技术、品牌、管理水平的合资合作企业的外方进一步加大资本投入,提高持股比例。鼓励合资合作企业的外方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增资扩股,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加快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品牌附加值。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与外企进行并购合作。支持境外企业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审查制度的前提下,兼并或收购我市民营企业股权,在我市设立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民营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重新评估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价值,各区、县(市)可按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转让。以民引外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民引外企业被认定为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可申请其对应的专项资金研发项目资助。

(十三)鼓励企业盘活现有土地厂房。鼓励以民引外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进行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的,或通过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利用现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在不重新开发建设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四、提高优质项目要素保障和支持力度

(十四)加强土地、水电保障。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鼓励类项目,土地指标给予优先保障。十大产业领域且用地集约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投资我市十大产业的重大项目,申请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项目完成供地并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性质、投资强度、容积率、产出效益等情况,依申请按年度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积极上报省政府争取对当地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保障投资项目的用电、用水需求,按照其生产用电和用水的实际情况,专门落实有序用电和用水计划,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运转。对职工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投资项目,其职工生活用水可按城市居民用水计价。

(十五)提升服务质量。对世界500强企业和国际行业龙头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定点联系和定期跟踪服务,协助解决实际问题。完善跨国公司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和双边磋商的受理机制,保障跨国公司纳税义务的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

(十六)强化资金保障。本意见中的各项资助及奖励资金,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市本级不重复进行资助(奖励),同类项目就高享受资助(奖励)。涉及企业按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奖励的资金兑现,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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