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举措措施农用地管理有关不懂的题目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最近几年来农村土地承包谋划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谋划规模不断扩大,农业举措措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举措措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举措措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举措措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不懂的题目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举措措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举措措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谋划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海产养殖的生产举措措施用地及其响应附属举措措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举措措施用地。按照举措措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举措措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举措措施用地和附属举措措施用地。
(一)生产举措措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举措措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布局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举措措施及绿化断绝带用地;
3.海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海产养殖的生产举措措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举措措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举措措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举措措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举措措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划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按照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划定的原则,对生产举措措施和附属举措措施用地做出进一步划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举措措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举措措施用地和附属举措措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举措措施的,谋划者应拟定举措措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团体经济组织签署用地和谈。涉及土地承包谋划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署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举措措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举措措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谋划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查核;附属举措措施占用耕地的,由谋划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举措措施农业附属举措措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举措措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举措措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举措措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划定,对各类生产举措措施和附属举措措施用地科学拟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举措措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举措措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举措措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举措措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海产养殖的附属举措措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举措措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不高于上述划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驾驭举措措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世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泊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举措措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举措措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施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举措措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按照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举措措施农业发展。举措措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举措措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举措措施的建设与用地由谋划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谋划者申请。举措措施农业谋划者应拟定举措措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举措措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施用年限、土地用场、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施用前提。协商一致后,双方签署用地和谈。谋划者持举措措施建设方案、用地和谈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举措措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划定,对谋划者提交的举措措施建设方案、用地和谈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合合适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谋划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谋划权流转的,谋划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署土地承包谋划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举措措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场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谋划者农业谋划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举措措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和谈,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谋划者落到实处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划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举措措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举措措施建设和用地和谈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干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举措措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平易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划定。
四、加强举措措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合实际加强举措措施农用地的用场管制。谋划者要对峙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和谈约定施用土地。举措措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场,禁止擅自或变相将举措措施农用地用于其它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举措措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举措措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举措措施性质,禁止擅自将举措措施用于其它谋划。国土资源部门切合实际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合实际加强谋划者农业谋划能力、谋划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举措措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举措措施农用地纳入一样平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举措措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监督催促指导举措措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谋划者按照和谈约定具体实施农业举措措施建设,落到实处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举措措施农用地状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不懂的题目,改进管理工作。
(三)举措措施农用地施用纳入土地放哨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放哨中要对举措措施农用地开展放哨,对不合合适划定要求施用土地的,做到早发明、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举措措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合合适划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改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举措措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明的违法用地监督催促地方政府及时改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举措措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举措措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放哨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明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未经审核同意的举措措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惩罚。不合合适举措措施农业用地划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划定的,处置惩罚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划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已经审核同意的举措措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举措措施农用地用于其它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举措措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举措措施性质、将举措措施用于其它谋划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和整改;对过期未予改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外出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举措措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划定要求,进一步拟定实施办法,切合实际加强和规范举措措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划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划定为准。对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举措措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划定要求予以妥妥善处理置惩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举措措施农用地管理有关不懂的题目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最近几年来农村土地承包谋划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谋划规模不断扩大,农业举措措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举措措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举措措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举措措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不懂的题目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举措措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举措措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谋划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海产养殖的生产举措措施用地及其响应附属举措措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举措措施用地。按照举措措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举措措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举措措施用地和附属举措措施用地。
(一)生产举措措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举措措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布局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举措措施及绿化断绝带用地;
3.海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海产养殖的生产举措措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举措措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举措措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举措措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举措措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划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按照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划定的原则,对生产举措措施和附属举措措施用地做出进一步划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举措措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举措措施用地和附属举措措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举措措施的,谋划者应拟定举措措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团体经济组织签署用地和谈。涉及土地承包谋划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署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举措措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举措措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谋划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查核;附属举措措施占用耕地的,由谋划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举措措施农业附属举措措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举措措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举措措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举措措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划定,对各类生产举措措施和附属举措措施用地科学拟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举措措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举措措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举措措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举措措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海产养殖的附属举措措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举措措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不高于上述划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驾驭举措措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世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泊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举措措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举措措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施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举措措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按照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举措措施农业发展。举措措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举措措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举措措施的建设与用地由谋划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谋划者申请。举措措施农业谋划者应拟定举措措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举措措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施用年限、土地用场、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施用前提。协商一致后,双方签署用地和谈。谋划者持举措措施建设方案、用地和谈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举措措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划定,对谋划者提交的举措措施建设方案、用地和谈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合合适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谋划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谋划权流转的,谋划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署土地承包谋划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举措措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场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谋划者农业谋划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举措措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和谈,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谋划者落到实处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划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举措措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举措措施建设和用地和谈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干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举措措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平易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划定。
四、加强举措措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合实际加强举措措施农用地的用场管制。谋划者要对峙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和谈约定施用土地。举措措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场,禁止擅自或变相将举措措施农用地用于其它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举措措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举措措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举措措施性质,禁止擅自将举措措施用于其它谋划。国土资源部门切合实际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合实际加强谋划者农业谋划能力、谋划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举措措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举措措施农用地纳入一样平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举措措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监督催促指导举措措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谋划者按照和谈约定具体实施农业举措措施建设,落到实处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举措措施农用地状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不懂的题目,改进管理工作。
(三)举措措施农用地施用纳入土地放哨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放哨中要对举措措施农用地开展放哨,对不合合适划定要求施用土地的,做到早发明、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举措措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合合适划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改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举措措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明的违法用地监督催促地方政府及时改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举措措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举措措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放哨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明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未经审核同意的举措措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惩罚。不合合适举措措施农业用地划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划定的,处置惩罚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划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已经审核同意的举措措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举措措施农用地用于其它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举措措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举措措施性质、将举措措施用于其它谋划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和整改;对过期未予改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外出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举措措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划定要求,进一步拟定实施办法,切合实际加强和规范举措措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划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划定为准。对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举措措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划定要求予以妥妥善处理置惩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