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山培训教材

露天矿山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二零一零年四月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讲义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九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当日由江泽民主席签署70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相关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 《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每个矿山企业都必须建立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它包括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同时,还应有生产过程中的责任制度,它包括各生产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各项工作作业规程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生产过程责任制度形成了企业纵向和横向的安全生产责任体。

4、矿山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20至23条规定了各级人员的培训要求,特别强调对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在岗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了矿山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增加安全投人,确保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符合要求。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措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6、劳动保护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37条,《矿山安全法》第28条,《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了矿山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经检验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这里主要强调企业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一是要合格,二是发放数量应符合规定要求。《矿山安全法》第29条规定矿山不得录用未成年工(16-18岁)和分配女职工从事井下劳动。

7、矿用设备使用、维护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29条规定了有矿用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装置、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使用管理要定期检查、维修,以保证使用安全。

8、《安全生产法》第44至51条明确规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知情权,反映权,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应急避险处置权,违章冒险拒绝权,获得赔偿权,同时也应履行相应义务。

9、矿山企业的每一个作业人员(包括管理者)应该客观清楚的认识事故的致因二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10、“三同时”概念

指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安全要求,《安全生产法》第24条,《实施条例》第5、6、10条作了规定。首先明确规定了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安全评价;矿山建设的初步设计,应编制安全专篇。第二,规定了对矿山设计必须提供最基本的地质资料。第三,提出了矿山设计中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最基本的要求。

对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查、批准程序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27条,《实施条例》第8、9条作了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都必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审查、验收。审查不合格,矿山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验收不合格,矿山不得投人生产和使用。

1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适用。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2、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3)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13、安全培训教育主要有以下类型:

1)新工人人矿的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入矿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矿、坑口(车

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3)日常安全教育。

4)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5)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安全教育。

6)矿长安全教育培训。

14、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1)思想教育。

2)法规政策教育。

3)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

1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责任人、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有:

1)不具备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

4)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5)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特征作业操作证而上岗作业;

6)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经审查同意;

7)设计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8)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9)危险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按规定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10)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规定标准;

1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2)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13)使用未经具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

1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1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1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措施或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17)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18)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9)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走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20)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22)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

1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有:

1)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对承担从业人员伤亡事故责任的协议;

4)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自职守或者逃匿;

5)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17、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18、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一个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关键在于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重视程度及其全生产责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要: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生产安全事故。

19、经营单位要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主要有

1)劳动合同保障权: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违反劳动合同的其他协议,以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这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从业人员的知情权,从而避免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知识的缺乏而导致的伤害。

3)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或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也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对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权利

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可能的应急防范措施后从作业现场撤离。

5)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

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按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具体赔付标准在民法通则中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20、从业人员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中必须要做到: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3)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

第二章 露天矿山开采技术

1、矿床开采分为地下开采、露天开采和海洋开采。

露天开采的优点:

1)受开采空间限制小,可采用大型机械设备,有利于实现自动化生产,从而可大大提高开采强度和矿石产量。

2)资源回收率高。

3)劳动生产率高。

4)生产成本低。

5)开采条件好,作业比较安全。

6)建设速度快,单位矿石基建投资较低。

2、露天采矿场构成要素见下图:

3、露天矿山主要安全问题

1)爆破作业安全问题。爆破作业中有较多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爆破准备、药包加工、装药、起爆、爆后检查等。爆破地震波、冲击波、飞石可产生对人及建筑物的危害。早爆和盲炮处理可引起大的安全事故。

2)机械运行时的安全问题。穿孔机、潜孔钻、牙轮钻行走作业时,由于露天作业条件恶劣可引发各种安全事故。电铲作业时机械室内、电铲作业范围内、电铲向汽车装载时,以及电铲作业台阶岩块悬浮倒挂、盲炮等不安全因素

3)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露天矿铁路运输中撞车、脱轨、道口肇事、线路弯曲、下沉,行使过程的制动、调车时的摘挂车可引发事故。矿用汽车运输作业时的制动失灵、夜间照明不良、路况不好,行驶过程中翻斗自起等均可导致事故。露天矿带式运输作业中,由于保护罩不当,人员靠近胶带行走引起伤人等。

4)露天矿山用电安全问题。露天矿使用的三相交流电、采场移动设备的高压胶缆,各种接地保护失灵、各类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存在不安全因素。

5)边坡稳定及防排水的安全问题。露天矿边坡的滚石、塌方、滑坡等事故对矿山生产及机械设备人身安全危害极大,凹陷露天矿由于暴雨等灾害性气候可引起采场淹没

6)阶段构成的安全问题。由于露天矿阶段构成要素在设计和生产中选择不当,可造成边坡安全隐患和引发事故。因此,露天矿阶段高度、工作阶段坡面角、非工作阶段的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宽度等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的

要求。

4、露天开采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L )工作帮和非工作帮的边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及台阶坡面角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影响边坡的滑体采取了有效的措施。

2)采矿方法和开采顺序合理,并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3)采矿、铲装、运输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信号装置齐全可靠。

4)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采场避炮设施安全可靠。

5)有防排水、防尘供水系统,各产尘点防尘措施及装备齐全、可靠。

6)供电、照明、通讯系统及避雷装置安全可靠。

7)按规定选择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其安装和保护装置,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

8)尾矿和排土场的设置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9)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组织,配备救护器材,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对开采中产生的噪声、振动、有毒有害物质等有预防措施。

11)水文、地质及有关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

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与考核。

5、开采方法及安全技术

1)露天矿开拓运输方式

可分为下列七种:

(1)公路运输开拓。

(2)铁路运输开拓。

(3)公路——铁路联合运输开拓。

(4)公路(或窄轨铁路)——斜坡提升联合运输开拓。

(5)公路(或窄轨铁路)——平硐溜井联合运输开拓。

(6)公路——破碎站——胶带机联合运输开拓。

(7)自溜——斜坡卷扬提升运输开拓。

2)露天矿的开采方式

(1)全境界开采。

(2)分期过渡开采。

(3)扩帮开采。

(4)分区开采。

3)分期开采的安全问题

(1)安全平台宽度。安全平台宽度不宜过窄,一般留15~25m 为宜。

(2)接滚石平台。当采用陡帮扩帮作业时,一般每隔60~90m 高度应布置一个接滚石平台,其宽度为20~25m ,以防止扩帮滚石威胁下部正常采剥作业。

(3)分区扩帮。扩帮剥离与正常采剥应分区作业,如在同一区段应交错作业,根据扩帮高差大小不同,水平错开距离一般应大于200m 。

(4)定向爆破。扩帮采用定向爆破,使爆破方向不转向采空区一侧,以防止扩帮爆破滚石威胁下部正常采剥作业安全。严禁两个相邻的组合台阶同时进行爆破。

(5)保证运输作业安全。陡帮采剥区段,如上部扩帮作业,下部临时帮上运输线路一般不用,不允许有运输设备等通过。

(6)辅助设备。设计应考虑配备必要的辅助设备,如前装机、推土机等,用于扩帮作业的辅助作业,清理道路边坡碎石等。

(7)要有科学的生产管理和必要的安全规程。

6、露天矿采剥方法

1)水平分层纵向采剥法是沿矿体走向按采场全长开段沟,并平行矿体形成采掘工作面,见下图。

2)横向采剥法一:

3)横向采剥法二:

7、开采主要生产工艺及安全技术

1)穿孔工作及安全要求

穿孔设备:牙轮钻机、潜孔钻机。

(1)穿孔工作的安全要求:

①穿孔作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钻机性能,熟悉操作程序,并严格执行钻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②钻机移动时,机下应有人引导和监护。钻机不宜在坡度超度15°的坡面上行走;如超过15° ,必须放下钻架,并采取防倾覆措施。行走时,司机应先鸣喇叭,履带前后不准站人,不准90 °急转弯或在松软地面行走,通过高、低压线路时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钻机不应长时间在斜坡道上停留,没有充分的照明,夜间不得远距离行走。

③钻机稳机时,应保持与台阶坡顶线足够的安全距离,台车为1m ,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钻为2.5m 。禁止千斤顶下垫块石。并确保台阶坡面的稳定。钻机作业时,严禁非操作人员在钻机周围停留。牙轮钻机严禁套孔和打斜孔。严禁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边缘的电铲同时作业。钻机作业时平台上禁止站人。钻机长时间停机,应切断机上电源。

④移动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时,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要求的电缆钩;电缆必须跨越公路时,必须埋设在地下。钻机发生接地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机,同时严禁任何人上、下钻机。打雷暴雨、大雪天或大风天气,不允许上钻架顶部作业。严禁双层作业。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2)爆破工作及安全要求

(1)露天开采中使用的爆破方法

包括:浅眼爆破法、深孔爆破法、硐室爆破法、药壶爆破法、光面爆破法、多排孔微差爆破法和多排孔微差挤压爆破法。

(2)露天开采对爆破工作的基本要求

①有足够的爆破贮备量。露天开采中,为了保证挖掘机连续作业,要求工作面每次爆破的矿岩量,至少能满足挖掘机5-10天的采装需要。

②要有合格的矿岩块度。爆破后矿岩块度,即要小于挖掘机铲斗允许的块度,又要小于粗碎机入口的允许的块度

③要有完整的爆堆和台阶。爆破后形成的爆堆尺寸,对采装、运输工作都有很大影响。爆堆过高,会影响挖掘机安全作业;爆堆过低挖掘机不易装满铲斗;爆堆前冲过大,不仅增加挖掘事先清理的工作量,而且运输线路也受到妨碍;前冲过小说明矿岩碎胀不佳,破碎效果不好。因此,爆堆高度及宽度都要适宜;此外,爆破后工作面不允许出现根底,新形成的台阶上部应避免后冲而出现龟裂。

④要安全经济。爆破是一种瞬间发生的巨大能量释放现象,安全工作十分重要。除了要注意爆破技术操作的安全外,还要尽量减少爆破震动、空气冲击波及个别飞石对周围的危害。

(3)临近边坡的爆破措施

①采用微差爆破减少震动。微差爆破的主要作用之一是可以减少爆破的地震效应。为了充分发挥微差爆破的减震作用,关键是设法增加爆破的段数和控制微差间隔时间。

②采用预裂爆破隔离边坡。临近边坡的预裂爆破,就是沿边坡界线钻凿一排较密的平行钻孔,每孔装人少量炸药,在采掘带未爆破之前先行起爆,从而获得一条有一定宽度并贯穿各钻孔的裂缝。由于有这条预裂缝将采掘带和边坡分隔开来,随后采掘爆破的地震波在裂缝面上将产生较强的反射,使透过它的地震波大为削弱,从而保护了边坡。

③采用光面爆破保护边坡。临近边坡的光面爆破,就是沿边界线钻凿一排较密的平行钻孔,孔内装入少量炸药,在采掘钻孔爆破之后再进行起爆,从而沿密集钻孔形成平整的岩壁。光面爆破不同于预裂爆破的地方主要在起爆时间上。光面炮孔的起爆要迟于前几排采掘钻孔,通常滞后50~75ms 。

④控制最后几排钻孔的爆破。临近边坡的最后几排钻孔的装药量、抵抗线都宜减少,称之为“缓冲爆破”,可以减少钻孔爆破对边坡的破坏。

(4)爆破工作的安全要求

①天矿爆破作业中存在较多不安全因素,因此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受爆破技术训练和专业安全教育,掌握安全操作方法和了解爆破安全规程,持证上岗。

②爆破作业的下述环节都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爆破准备、炮位验收、药包加工、装药、堵孔、起爆和爆后检查。

③爆破准备工作应事先了解天气情况,禁止黄昏、夜间、雷雨、和大雾天进行大爆破作业。爆破前做好炮孔检查:有无乱孔、堵孔、卡孔、积水,及时调整设计装药量。

3)工作及安全要求

机械:包括挖掘机、前装机等。

(1)工作的安全要求:

①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进行各种操作时都必须发出警告信号。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灯必须良好。

②挖掘机运行时发现悬浮岩块或塌陷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

③挖掘不须爆破的松动软岩时,如果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容易引起台阶上部岩帮倒挂,应采取措施降低台阶高度,或提高挖掘机作业水平面。

④挖掘机作业时,任何人不得在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的底帮附近停留。 ⑤禁止向运输设备装载过满和装载不均,以及将巨大岩块装人车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

⑥向汽车装岩时,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台上方通过,车厢内不得有人;装车时,汽车司机不得停留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装车时不得将铲斗压碰汽车车帮,铲斗卸矿高度不得超过0.5m ,以免震伤司机,砸坏车辆。

⑦禁止用挖掘机铲斗处理粘帮车辆。

⑧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不得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不得小于 50m;机车运输时,不得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⑨邻两阶段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必须沿阶段方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阶段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必须超前下阶段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阶段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 。

⑩挖掘机必须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轴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要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⑾挖掘机通过电缆。风水管、铁路道口时,应采取保护电缆、风水管及铁路道口的措施;在松软或泥泞的道路上行走,应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⑿严禁挖掘机在运转中调整悬臂架的位置。

8、露天矿山开采安全技术

为解决小型露天矿山开采的安全问题,非煤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同矿山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出了适合我国小型露天矿山分台阶开采的方法。

1)采用导爆管起爆的规则台阶开采方法

适用条件与方案

(1)适用条件:采用导爆管起爆的规则台阶开采方法主要适用于岩面高度在50m 以内,地表覆盖土较薄;地质条件较简单,断层、裂隙不发育或较少的矿山。

(2)技术方案:在自然山坡或原有的岩面及设备条件下,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将采剥作业面,

沿岩面走向方向划分为一定厚度的竖条带。如果采掘带长度较大及有必要,可沿岩面倾向方向把配置独立采掘运输设备的范围定为采区。

此方法采用高阶段小分层,开采顺序始终是自上而下,打眼采用立眼或倾斜眼,并合理布置炮眼,确定适宜的装药量和装药结构。在爆破时,使布置在同一平台的所有炮眼一次同时起爆,直接把岩面矿石一次性掀到岩底,减小高差运输,并形成规则的安全台阶。当进行第二次穿爆工作时,作业人员已在一定宽度的规则的安全台阶上进行作业。这种方法避免了分层开采带来的高差运输开拓工程,操作技术较简单,露天矿山均可采用。

2)安全技术实施要领

(1)加强对矿(场)长、凿岩工、爆破工等关键人员的安全基本知识及专业爆破技术的培训,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2)爆破技术人员,应保证一周以上的现场技术操作辅导及现场检查指导,尤其对定炮孔位置、单孔装药量、雷管联结方法和其他各项技术参数,必须亲自把关,要边操作,边讲解技术理论,并在爆破后加以验证和改进。

(3)保证空压机有足够的供风能力,至少要有一台10m3空压机。应选用自重较大的手持式风动凿岩机(如:01-30风钻),保持顶、底部炮眼的抵抗线基本相等。采用导火索、电雷管和导爆管配合起爆。

(4)采用反向爆破。采用塑料导爆管配合电雷管实行反向装药,装药后的余孔必须用炮泥填实,单排时采用齐发爆破。若选用两排孔时,需实行排间微差爆破,前排炮孔深度应略大于后排,后排的抵抗线应略小于前排。

(5)炮孔穿孔的位置应尽量避开断层、裂隙,并保持与其有较大的交角。

3)安全特点

(1)改善了工人在采场边坡上的作业条件,使之有一个较为宽敞的作业平台,避免工人必须戴保险带“猴子式”凿岩方法,减少高空坠落事故。

(2)始终坚持自上而下逐块段进行开采,杜绝掏底开采所形成的“伞檐状”或“阴山坎”现象。由于开采岩面坡度由炮孔位置予以控制,从而大大减少了露天矿山极易发生的坍塌事故。

(3)露天矿山安全台阶能承接上部采场边帮滑落的部分浮石,起到安全平

合的作用,有利于保护岩底装运作业人员的安全,可减少物体打击事故。

(4)此方法促使企业积极淘汰落后的导火索扩壶爆破工艺,采用先进的单排孔齐发爆破(或多排孔微差爆破)。爆破后的大块率明显降低,爆破事故大大减少。

4)电力起爆网络联络方式

5)非电起爆网路联络方式

9、小型露天矿山安全管理

1)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1)任何人进入露天矿山采场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能正确熟练地使用保险带和安全绳。悬挂安全绳的桩孔应打在牢固的岩石上,深度不得小于1m ,不得系在任何大石块上,索桩不得打在泥土中。放炮时要回收绳索,并随时检查损坏情况,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承重400kg )。

(2)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使用保险带,并要和安全绳或钎桩扣牢,使用时身后余绳不得超过1m ,保险带的安全系数不小于5(承重400kg )。

(3)禁止在同一垂直面上下同时作业。作业人员在定炮位、打眼、装药、清岩、收放安全绳索时,其上方或下方不准进行生产。

2)现场作业环境的安全管理

(1)整个宕面应实行由上而下开采,分层开采其工作台阶坡面角根据岩石性质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75°;高宕面开采坡度最大不得超过70°;最终边坡角不得超过65°;禁止宕面上形成伞檐、根底和空洞。

(2)实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上部覆盖层(废石和表层覆土)必须提前剥离,剥离宽度应保持在剥离厚度的2倍以上,并不得小于2m 。

(3)顺层宕面爆破后,层板岩体上部悬空没有爆下来的部分,必须迅速处理掉,“倒插”宕面爆破后的浮石必须及时清除。

(4)严格实行清宕制度。清宕时除了清宕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清宕区,实行封宕清石。

(5)在雷雨、暴雨、大雪、大雾天气及夜间无照明时,严禁采剥作业

3)矿山采场边坡的安全管理

(1)矿山必须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当发现边坡有裂隙可能滑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檐悬在上部时,必须迅速进行处理。处理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设备要撤到安全地点。

(2)矿山应选派技术人员或有经验的工人专门负责边坡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暴雨季节应加强对边坡、采场的检查。发现边坡有塌方、滑落等危险征兆时,有权制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并向矿场负责人报告。

(3)对矿山边坡有变形和滑动迹象的,必须设立专门观测、监测点,定期

观察记录变化情况。

(4)遇有岩层倾向与边坡坡面倾向基本一致,且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或有多组节理、裂隙结合的结构面内倾于采场;或有较大岩体结构弱面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楔形体情况的矿山,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5)露天矿山应按照由上往下的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各作业水平台阶应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空洞等。

(6)放炮完毕后,必须及时从上而下撬掉险石、浮石。未清除前,其下方不准生产;禁止在悬崖陡壁的危险处作业;禁止任何人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10、作业环境检查

1)开采境界

(1)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

(2)应确保露天矿边界上2m 范围内,无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植物和不稳固的矿岩等。

(3)应确保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处于稳定状态。

2)采场

(1)采场应有安全可靠的人行通道。

(2)边坡上的浮石应及时清理干净。

(3)采场最终边坡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

(4)采场内的所有电力线路,应按GB 16423—2006的要求敷设整齐,无乱措乱接现象。

(5)采场道路和爆堆应经常洒水降尘。

3)采场照明

(1)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2)夜间工作的采矿场和排土场,在下列地点应设照明装置:

——凿岩机、移动式或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

——运输机道、斜坡卷扬机道、人行梯和人行道;

——汽车运输的装卸车处、人工装卸车地点的排土场卸车线;

——调车站、会让站。

(3)照明使用电压为220 V,行灯或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压不高于36 V。

4)安全标志

(1)企业应建立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2)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 14161要求的安全标志。

(3)开采境界内的钻孔、废弃巷道、采空区、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明显的安全标志。

11、作业过程检查

1)一般要求

(1)企业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2)发现潜在的或已发生的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状况,在交接班时应交代清楚,并做好记录。

(3)进入作业现场之前,应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4)作业前应首先检查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应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作业。

2)穿孔作业

(1)孔网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打残眼。

(2)穿孔作业应采用湿式作业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钻机稳车、行走时,钻机与台阶坡顶线之间距离应符合GB16423—2006的规定。

(3)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阶段边缘线的夹角不得小于45 钻机作业或起落钻架时,其平台上不应有人,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其周围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区域内滞留。

(4)钻机移动时,机下应有人引导和监护。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应同时作业。

3)爆破作业

(1)有严格的爆破器材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2)爆破作业应按批准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3)在最终边坡附近爆破时,必须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减震措施。

(4)爆破工作开始前,应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爆破前应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5)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 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统一指挥。

(6)爆破后。爆破员应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现象,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7)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4)铲装作业

(1)挖掘机、前装机作业和行走时,应做到:

——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移至安全地带;

——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无人停留;

——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

——挖掘机平衡装置外形的垂直投影到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符合GB 16423—2006规定;

——挖掘机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并有专人指挥;

——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

(2)推土机作业和行走时,应做到:

——刮板不超出平台边缘;

——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 m时,低速运行;

——不应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人员不应站在推土机上或刮板架上。

5) 道路运输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严禁超载运输;

——不应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装车时,不应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应离开驾驶室,不应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车辆在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限速行驶;

——不应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时不应空挡滑行;

——在坡道上停车时,司机不应离开,应使用停车制动并采取安全措施; ——在大雾、暴风雨(雪) 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应严格控制行车速度,并保持适当的车距。

6) 排土作业

(1)汽车运输的卸排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汽车排土作业时,有专人指挥;进入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在排土场边缘,推土机不应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排土场作业区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 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停止排土作业。

(2)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应大于60 ,不应超挖卸车线路基。

(3)人工排土时,禁止人员站在车架上卸载或在卸载侧处理粘车。

7) 边坡管理

(1)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边坡观测资料,指导采场安全生产。

(2)处理和检查的工作人员应佩戴安全带。

(3)采场或排土场出现滑坡征兆时,应停止危险区作业,撤离人员,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及时处理。对重点边坡部位和有潜在滑坡的地段,应综合或分别采用挡墙、削坡、减载、抗滑柱、杆锚,锚索和护坡进行局部加固。

(4)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应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第三章 爆破技术与安全

1、起爆器材

起爆器材包括进行爆破作业引爆工业炸药的一切点火和起爆工具。按其作用可分为起爆材料和传爆材料。各种雷管属于起爆材料;导火索、导爆管属于传爆材料。继爆管、导爆索既可起爆,又可传爆,是两者的综合。

起爆器材的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使用简单、方便。具体要求是:具有足够的起爆能力和传爆能力,能适应多种作业环境,延时精确,便于贮存和运输。

1)雷管

按点火方式分为:

2)导爆管起爆系统

导爆管起爆系统是20世纪70年代瑞典诺贝尔公司发明的新型起爆系统,我国于1981年自行研制成功,并迅速在全国推广使用。

导爆管起爆系统主要部件为塑料导爆管,它与引爆雷管和传爆装置相连接,组成导爆管起爆系统。

3)导爆索

导爆索是药芯为猛炸药、外包裹棉纱或其他纤维及纸和防潮剂绕制而成,外表颜色为红色,药芯为白色。导爆索是利用爆轰波从一端传播到另一端,起爆被起爆物。

普通导爆索是目前大量生产和使用的导爆索,有一定的抗水性能和耐高、低温性能,能直接起爆一般常用的工业炸药,结构见图。

2、 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安全

1)爆破器材储存的安全要求

(1)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2)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公安行政部门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3)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储存爆炸器材的仓库、储存室要求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

(5)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6)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销毁。

3)露天矿小台阶炮眼爆破。露天矿小台阶炮眼爆破与台阶深孔爆破,两者原理基本上是相同的,爆破工作是在露天矿场的台阶(也称为梯段)上进行的,每个台阶至少有水平的和倾斜的两个自由面.在水平面上进行钻眼、装药、堵塞及起爆作业;爆破时岩石沿着倾斜自由面的方向崩落,然后形成新的倾斜自由面,如图所示。

3、爆破安全技术

1)常见爆破事故

(1)炸药储存保管不当引起爆炸事故。

(2)导爆管、电雷管起爆引起的事故。

(3)爆破后处理不当引起的事故。

(4)警戒不严、信号不明确、安全距离不够造成的爆破伤人事故。

(5)飞石伤人事故。

(6)爆破违章作业引起的事故。

(7)不了解炸药性能引起的事故。

2)打残眼引起的爆破事故的预防措施

(1)要避免炮孔中炸药传爆不完全,就要把握住爆破器材检查和操作质量。器材性能应符合要求,药包直径应大于其临界直径,超过储存期及变质的炸药不能使用,不抗水的炸药不能用于潮湿环境的爆破。

(2)要防止人为失误。开钻前一定要仔细检查前次爆破后形成的新工作面是否有残眼,特别要注意残眼中是否有残药,切不可掉以轻心,更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忽视检查或只图开孔快而打残眼。

3)盲炮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

(1)预防盲炮的措施

①对储存的爆破器材定期检查,选用合格的炸药和雷管以及其它起爆材料。 ②在施工中要清理炮眼中的积水。

③装药和填塞时,必须仔细进行,防止损坏起爆药包和折断雷管的起爆线路。

(2)盲炮的处理方法。产生盲炮后,应立即封锁现场,由原施工人员针对装药时的具体情况,找出拒爆原因,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处理盲炮一般可采用二次爆破法、炸毁法及冲洗法等方法。

4)飞石伤人事故的预防措施

(1)对于一次爆破量较大的爆破,爆破前应计算其飞石距离,设置合理的警戒范围。

(2)选择合理的炸药单耗和爆破参数,并在爆破前要弄清最小抵抗线的大小。

(3)保证足够的填塞长度和质量。

(4)采取一定防护措施,如局部覆盖或搭防护墙等。

5)炸药储存保管不当引起炸药爆炸事故的预防措施

(1)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2)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3)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人库区。

(4)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5)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6)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

露天矿山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二零一零年四月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讲义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九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当日由江泽民主席签署70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相关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 《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每个矿山企业都必须建立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它包括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同时,还应有生产过程中的责任制度,它包括各生产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各项工作作业规程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生产过程责任制度形成了企业纵向和横向的安全生产责任体。

4、矿山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20至23条规定了各级人员的培训要求,特别强调对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在岗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了矿山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增加安全投人,确保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符合要求。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措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6、劳动保护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37条,《矿山安全法》第28条,《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了矿山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经检验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这里主要强调企业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一是要合格,二是发放数量应符合规定要求。《矿山安全法》第29条规定矿山不得录用未成年工(16-18岁)和分配女职工从事井下劳动。

7、矿用设备使用、维护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29条规定了有矿用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装置、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使用管理要定期检查、维修,以保证使用安全。

8、《安全生产法》第44至51条明确规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知情权,反映权,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应急避险处置权,违章冒险拒绝权,获得赔偿权,同时也应履行相应义务。

9、矿山企业的每一个作业人员(包括管理者)应该客观清楚的认识事故的致因二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10、“三同时”概念

指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安全要求,《安全生产法》第24条,《实施条例》第5、6、10条作了规定。首先明确规定了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安全评价;矿山建设的初步设计,应编制安全专篇。第二,规定了对矿山设计必须提供最基本的地质资料。第三,提出了矿山设计中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最基本的要求。

对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查、批准程序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27条,《实施条例》第8、9条作了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都必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审查、验收。审查不合格,矿山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验收不合格,矿山不得投人生产和使用。

1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适用。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2、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3)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13、安全培训教育主要有以下类型:

1)新工人人矿的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入矿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矿、坑口(车

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3)日常安全教育。

4)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5)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安全教育。

6)矿长安全教育培训。

14、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1)思想教育。

2)法规政策教育。

3)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

1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责任人、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有:

1)不具备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

4)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5)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特征作业操作证而上岗作业;

6)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经审查同意;

7)设计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8)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9)危险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按规定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10)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规定标准;

1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2)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13)使用未经具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

1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1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1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措施或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17)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18)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9)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走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20)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22)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

1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有:

1)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对承担从业人员伤亡事故责任的协议;

4)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自职守或者逃匿;

5)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17、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18、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一个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关键在于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重视程度及其全生产责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要: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生产安全事故。

19、经营单位要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主要有

1)劳动合同保障权: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违反劳动合同的其他协议,以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这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从业人员的知情权,从而避免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知识的缺乏而导致的伤害。

3)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或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也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对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权利

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可能的应急防范措施后从作业现场撤离。

5)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

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按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具体赔付标准在民法通则中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20、从业人员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中必须要做到: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3)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

第二章 露天矿山开采技术

1、矿床开采分为地下开采、露天开采和海洋开采。

露天开采的优点:

1)受开采空间限制小,可采用大型机械设备,有利于实现自动化生产,从而可大大提高开采强度和矿石产量。

2)资源回收率高。

3)劳动生产率高。

4)生产成本低。

5)开采条件好,作业比较安全。

6)建设速度快,单位矿石基建投资较低。

2、露天采矿场构成要素见下图:

3、露天矿山主要安全问题

1)爆破作业安全问题。爆破作业中有较多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爆破准备、药包加工、装药、起爆、爆后检查等。爆破地震波、冲击波、飞石可产生对人及建筑物的危害。早爆和盲炮处理可引起大的安全事故。

2)机械运行时的安全问题。穿孔机、潜孔钻、牙轮钻行走作业时,由于露天作业条件恶劣可引发各种安全事故。电铲作业时机械室内、电铲作业范围内、电铲向汽车装载时,以及电铲作业台阶岩块悬浮倒挂、盲炮等不安全因素

3)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露天矿铁路运输中撞车、脱轨、道口肇事、线路弯曲、下沉,行使过程的制动、调车时的摘挂车可引发事故。矿用汽车运输作业时的制动失灵、夜间照明不良、路况不好,行驶过程中翻斗自起等均可导致事故。露天矿带式运输作业中,由于保护罩不当,人员靠近胶带行走引起伤人等。

4)露天矿山用电安全问题。露天矿使用的三相交流电、采场移动设备的高压胶缆,各种接地保护失灵、各类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存在不安全因素。

5)边坡稳定及防排水的安全问题。露天矿边坡的滚石、塌方、滑坡等事故对矿山生产及机械设备人身安全危害极大,凹陷露天矿由于暴雨等灾害性气候可引起采场淹没

6)阶段构成的安全问题。由于露天矿阶段构成要素在设计和生产中选择不当,可造成边坡安全隐患和引发事故。因此,露天矿阶段高度、工作阶段坡面角、非工作阶段的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宽度等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的

要求。

4、露天开采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L )工作帮和非工作帮的边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及台阶坡面角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影响边坡的滑体采取了有效的措施。

2)采矿方法和开采顺序合理,并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3)采矿、铲装、运输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信号装置齐全可靠。

4)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采场避炮设施安全可靠。

5)有防排水、防尘供水系统,各产尘点防尘措施及装备齐全、可靠。

6)供电、照明、通讯系统及避雷装置安全可靠。

7)按规定选择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其安装和保护装置,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

8)尾矿和排土场的设置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9)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组织,配备救护器材,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对开采中产生的噪声、振动、有毒有害物质等有预防措施。

11)水文、地质及有关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

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与考核。

5、开采方法及安全技术

1)露天矿开拓运输方式

可分为下列七种:

(1)公路运输开拓。

(2)铁路运输开拓。

(3)公路——铁路联合运输开拓。

(4)公路(或窄轨铁路)——斜坡提升联合运输开拓。

(5)公路(或窄轨铁路)——平硐溜井联合运输开拓。

(6)公路——破碎站——胶带机联合运输开拓。

(7)自溜——斜坡卷扬提升运输开拓。

2)露天矿的开采方式

(1)全境界开采。

(2)分期过渡开采。

(3)扩帮开采。

(4)分区开采。

3)分期开采的安全问题

(1)安全平台宽度。安全平台宽度不宜过窄,一般留15~25m 为宜。

(2)接滚石平台。当采用陡帮扩帮作业时,一般每隔60~90m 高度应布置一个接滚石平台,其宽度为20~25m ,以防止扩帮滚石威胁下部正常采剥作业。

(3)分区扩帮。扩帮剥离与正常采剥应分区作业,如在同一区段应交错作业,根据扩帮高差大小不同,水平错开距离一般应大于200m 。

(4)定向爆破。扩帮采用定向爆破,使爆破方向不转向采空区一侧,以防止扩帮爆破滚石威胁下部正常采剥作业安全。严禁两个相邻的组合台阶同时进行爆破。

(5)保证运输作业安全。陡帮采剥区段,如上部扩帮作业,下部临时帮上运输线路一般不用,不允许有运输设备等通过。

(6)辅助设备。设计应考虑配备必要的辅助设备,如前装机、推土机等,用于扩帮作业的辅助作业,清理道路边坡碎石等。

(7)要有科学的生产管理和必要的安全规程。

6、露天矿采剥方法

1)水平分层纵向采剥法是沿矿体走向按采场全长开段沟,并平行矿体形成采掘工作面,见下图。

2)横向采剥法一:

3)横向采剥法二:

7、开采主要生产工艺及安全技术

1)穿孔工作及安全要求

穿孔设备:牙轮钻机、潜孔钻机。

(1)穿孔工作的安全要求:

①穿孔作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钻机性能,熟悉操作程序,并严格执行钻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②钻机移动时,机下应有人引导和监护。钻机不宜在坡度超度15°的坡面上行走;如超过15° ,必须放下钻架,并采取防倾覆措施。行走时,司机应先鸣喇叭,履带前后不准站人,不准90 °急转弯或在松软地面行走,通过高、低压线路时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钻机不应长时间在斜坡道上停留,没有充分的照明,夜间不得远距离行走。

③钻机稳机时,应保持与台阶坡顶线足够的安全距离,台车为1m ,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钻为2.5m 。禁止千斤顶下垫块石。并确保台阶坡面的稳定。钻机作业时,严禁非操作人员在钻机周围停留。牙轮钻机严禁套孔和打斜孔。严禁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边缘的电铲同时作业。钻机作业时平台上禁止站人。钻机长时间停机,应切断机上电源。

④移动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时,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要求的电缆钩;电缆必须跨越公路时,必须埋设在地下。钻机发生接地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机,同时严禁任何人上、下钻机。打雷暴雨、大雪天或大风天气,不允许上钻架顶部作业。严禁双层作业。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2)爆破工作及安全要求

(1)露天开采中使用的爆破方法

包括:浅眼爆破法、深孔爆破法、硐室爆破法、药壶爆破法、光面爆破法、多排孔微差爆破法和多排孔微差挤压爆破法。

(2)露天开采对爆破工作的基本要求

①有足够的爆破贮备量。露天开采中,为了保证挖掘机连续作业,要求工作面每次爆破的矿岩量,至少能满足挖掘机5-10天的采装需要。

②要有合格的矿岩块度。爆破后矿岩块度,即要小于挖掘机铲斗允许的块度,又要小于粗碎机入口的允许的块度

③要有完整的爆堆和台阶。爆破后形成的爆堆尺寸,对采装、运输工作都有很大影响。爆堆过高,会影响挖掘机安全作业;爆堆过低挖掘机不易装满铲斗;爆堆前冲过大,不仅增加挖掘事先清理的工作量,而且运输线路也受到妨碍;前冲过小说明矿岩碎胀不佳,破碎效果不好。因此,爆堆高度及宽度都要适宜;此外,爆破后工作面不允许出现根底,新形成的台阶上部应避免后冲而出现龟裂。

④要安全经济。爆破是一种瞬间发生的巨大能量释放现象,安全工作十分重要。除了要注意爆破技术操作的安全外,还要尽量减少爆破震动、空气冲击波及个别飞石对周围的危害。

(3)临近边坡的爆破措施

①采用微差爆破减少震动。微差爆破的主要作用之一是可以减少爆破的地震效应。为了充分发挥微差爆破的减震作用,关键是设法增加爆破的段数和控制微差间隔时间。

②采用预裂爆破隔离边坡。临近边坡的预裂爆破,就是沿边坡界线钻凿一排较密的平行钻孔,每孔装人少量炸药,在采掘带未爆破之前先行起爆,从而获得一条有一定宽度并贯穿各钻孔的裂缝。由于有这条预裂缝将采掘带和边坡分隔开来,随后采掘爆破的地震波在裂缝面上将产生较强的反射,使透过它的地震波大为削弱,从而保护了边坡。

③采用光面爆破保护边坡。临近边坡的光面爆破,就是沿边界线钻凿一排较密的平行钻孔,孔内装入少量炸药,在采掘钻孔爆破之后再进行起爆,从而沿密集钻孔形成平整的岩壁。光面爆破不同于预裂爆破的地方主要在起爆时间上。光面炮孔的起爆要迟于前几排采掘钻孔,通常滞后50~75ms 。

④控制最后几排钻孔的爆破。临近边坡的最后几排钻孔的装药量、抵抗线都宜减少,称之为“缓冲爆破”,可以减少钻孔爆破对边坡的破坏。

(4)爆破工作的安全要求

①天矿爆破作业中存在较多不安全因素,因此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受爆破技术训练和专业安全教育,掌握安全操作方法和了解爆破安全规程,持证上岗。

②爆破作业的下述环节都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爆破准备、炮位验收、药包加工、装药、堵孔、起爆和爆后检查。

③爆破准备工作应事先了解天气情况,禁止黄昏、夜间、雷雨、和大雾天进行大爆破作业。爆破前做好炮孔检查:有无乱孔、堵孔、卡孔、积水,及时调整设计装药量。

3)工作及安全要求

机械:包括挖掘机、前装机等。

(1)工作的安全要求:

①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进行各种操作时都必须发出警告信号。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灯必须良好。

②挖掘机运行时发现悬浮岩块或塌陷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

③挖掘不须爆破的松动软岩时,如果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容易引起台阶上部岩帮倒挂,应采取措施降低台阶高度,或提高挖掘机作业水平面。

④挖掘机作业时,任何人不得在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的底帮附近停留。 ⑤禁止向运输设备装载过满和装载不均,以及将巨大岩块装人车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

⑥向汽车装岩时,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台上方通过,车厢内不得有人;装车时,汽车司机不得停留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装车时不得将铲斗压碰汽车车帮,铲斗卸矿高度不得超过0.5m ,以免震伤司机,砸坏车辆。

⑦禁止用挖掘机铲斗处理粘帮车辆。

⑧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不得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不得小于 50m;机车运输时,不得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⑨邻两阶段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必须沿阶段方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阶段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必须超前下阶段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阶段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 。

⑩挖掘机必须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轴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要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⑾挖掘机通过电缆。风水管、铁路道口时,应采取保护电缆、风水管及铁路道口的措施;在松软或泥泞的道路上行走,应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⑿严禁挖掘机在运转中调整悬臂架的位置。

8、露天矿山开采安全技术

为解决小型露天矿山开采的安全问题,非煤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同矿山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出了适合我国小型露天矿山分台阶开采的方法。

1)采用导爆管起爆的规则台阶开采方法

适用条件与方案

(1)适用条件:采用导爆管起爆的规则台阶开采方法主要适用于岩面高度在50m 以内,地表覆盖土较薄;地质条件较简单,断层、裂隙不发育或较少的矿山。

(2)技术方案:在自然山坡或原有的岩面及设备条件下,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将采剥作业面,

沿岩面走向方向划分为一定厚度的竖条带。如果采掘带长度较大及有必要,可沿岩面倾向方向把配置独立采掘运输设备的范围定为采区。

此方法采用高阶段小分层,开采顺序始终是自上而下,打眼采用立眼或倾斜眼,并合理布置炮眼,确定适宜的装药量和装药结构。在爆破时,使布置在同一平台的所有炮眼一次同时起爆,直接把岩面矿石一次性掀到岩底,减小高差运输,并形成规则的安全台阶。当进行第二次穿爆工作时,作业人员已在一定宽度的规则的安全台阶上进行作业。这种方法避免了分层开采带来的高差运输开拓工程,操作技术较简单,露天矿山均可采用。

2)安全技术实施要领

(1)加强对矿(场)长、凿岩工、爆破工等关键人员的安全基本知识及专业爆破技术的培训,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2)爆破技术人员,应保证一周以上的现场技术操作辅导及现场检查指导,尤其对定炮孔位置、单孔装药量、雷管联结方法和其他各项技术参数,必须亲自把关,要边操作,边讲解技术理论,并在爆破后加以验证和改进。

(3)保证空压机有足够的供风能力,至少要有一台10m3空压机。应选用自重较大的手持式风动凿岩机(如:01-30风钻),保持顶、底部炮眼的抵抗线基本相等。采用导火索、电雷管和导爆管配合起爆。

(4)采用反向爆破。采用塑料导爆管配合电雷管实行反向装药,装药后的余孔必须用炮泥填实,单排时采用齐发爆破。若选用两排孔时,需实行排间微差爆破,前排炮孔深度应略大于后排,后排的抵抗线应略小于前排。

(5)炮孔穿孔的位置应尽量避开断层、裂隙,并保持与其有较大的交角。

3)安全特点

(1)改善了工人在采场边坡上的作业条件,使之有一个较为宽敞的作业平台,避免工人必须戴保险带“猴子式”凿岩方法,减少高空坠落事故。

(2)始终坚持自上而下逐块段进行开采,杜绝掏底开采所形成的“伞檐状”或“阴山坎”现象。由于开采岩面坡度由炮孔位置予以控制,从而大大减少了露天矿山极易发生的坍塌事故。

(3)露天矿山安全台阶能承接上部采场边帮滑落的部分浮石,起到安全平

合的作用,有利于保护岩底装运作业人员的安全,可减少物体打击事故。

(4)此方法促使企业积极淘汰落后的导火索扩壶爆破工艺,采用先进的单排孔齐发爆破(或多排孔微差爆破)。爆破后的大块率明显降低,爆破事故大大减少。

4)电力起爆网络联络方式

5)非电起爆网路联络方式

9、小型露天矿山安全管理

1)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1)任何人进入露天矿山采场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能正确熟练地使用保险带和安全绳。悬挂安全绳的桩孔应打在牢固的岩石上,深度不得小于1m ,不得系在任何大石块上,索桩不得打在泥土中。放炮时要回收绳索,并随时检查损坏情况,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承重400kg )。

(2)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使用保险带,并要和安全绳或钎桩扣牢,使用时身后余绳不得超过1m ,保险带的安全系数不小于5(承重400kg )。

(3)禁止在同一垂直面上下同时作业。作业人员在定炮位、打眼、装药、清岩、收放安全绳索时,其上方或下方不准进行生产。

2)现场作业环境的安全管理

(1)整个宕面应实行由上而下开采,分层开采其工作台阶坡面角根据岩石性质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75°;高宕面开采坡度最大不得超过70°;最终边坡角不得超过65°;禁止宕面上形成伞檐、根底和空洞。

(2)实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上部覆盖层(废石和表层覆土)必须提前剥离,剥离宽度应保持在剥离厚度的2倍以上,并不得小于2m 。

(3)顺层宕面爆破后,层板岩体上部悬空没有爆下来的部分,必须迅速处理掉,“倒插”宕面爆破后的浮石必须及时清除。

(4)严格实行清宕制度。清宕时除了清宕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清宕区,实行封宕清石。

(5)在雷雨、暴雨、大雪、大雾天气及夜间无照明时,严禁采剥作业

3)矿山采场边坡的安全管理

(1)矿山必须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当发现边坡有裂隙可能滑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檐悬在上部时,必须迅速进行处理。处理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设备要撤到安全地点。

(2)矿山应选派技术人员或有经验的工人专门负责边坡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暴雨季节应加强对边坡、采场的检查。发现边坡有塌方、滑落等危险征兆时,有权制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并向矿场负责人报告。

(3)对矿山边坡有变形和滑动迹象的,必须设立专门观测、监测点,定期

观察记录变化情况。

(4)遇有岩层倾向与边坡坡面倾向基本一致,且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或有多组节理、裂隙结合的结构面内倾于采场;或有较大岩体结构弱面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楔形体情况的矿山,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5)露天矿山应按照由上往下的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各作业水平台阶应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空洞等。

(6)放炮完毕后,必须及时从上而下撬掉险石、浮石。未清除前,其下方不准生产;禁止在悬崖陡壁的危险处作业;禁止任何人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10、作业环境检查

1)开采境界

(1)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

(2)应确保露天矿边界上2m 范围内,无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植物和不稳固的矿岩等。

(3)应确保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处于稳定状态。

2)采场

(1)采场应有安全可靠的人行通道。

(2)边坡上的浮石应及时清理干净。

(3)采场最终边坡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

(4)采场内的所有电力线路,应按GB 16423—2006的要求敷设整齐,无乱措乱接现象。

(5)采场道路和爆堆应经常洒水降尘。

3)采场照明

(1)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2)夜间工作的采矿场和排土场,在下列地点应设照明装置:

——凿岩机、移动式或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

——运输机道、斜坡卷扬机道、人行梯和人行道;

——汽车运输的装卸车处、人工装卸车地点的排土场卸车线;

——调车站、会让站。

(3)照明使用电压为220 V,行灯或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压不高于36 V。

4)安全标志

(1)企业应建立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2)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 14161要求的安全标志。

(3)开采境界内的钻孔、废弃巷道、采空区、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明显的安全标志。

11、作业过程检查

1)一般要求

(1)企业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2)发现潜在的或已发生的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状况,在交接班时应交代清楚,并做好记录。

(3)进入作业现场之前,应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4)作业前应首先检查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应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作业。

2)穿孔作业

(1)孔网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打残眼。

(2)穿孔作业应采用湿式作业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钻机稳车、行走时,钻机与台阶坡顶线之间距离应符合GB16423—2006的规定。

(3)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阶段边缘线的夹角不得小于45 钻机作业或起落钻架时,其平台上不应有人,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其周围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区域内滞留。

(4)钻机移动时,机下应有人引导和监护。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应同时作业。

3)爆破作业

(1)有严格的爆破器材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2)爆破作业应按批准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3)在最终边坡附近爆破时,必须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减震措施。

(4)爆破工作开始前,应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爆破前应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5)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 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统一指挥。

(6)爆破后。爆破员应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现象,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7)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4)铲装作业

(1)挖掘机、前装机作业和行走时,应做到:

——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移至安全地带;

——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无人停留;

——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

——挖掘机平衡装置外形的垂直投影到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符合GB 16423—2006规定;

——挖掘机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并有专人指挥;

——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

(2)推土机作业和行走时,应做到:

——刮板不超出平台边缘;

——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 m时,低速运行;

——不应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人员不应站在推土机上或刮板架上。

5) 道路运输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严禁超载运输;

——不应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装车时,不应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应离开驾驶室,不应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车辆在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限速行驶;

——不应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时不应空挡滑行;

——在坡道上停车时,司机不应离开,应使用停车制动并采取安全措施; ——在大雾、暴风雨(雪) 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应严格控制行车速度,并保持适当的车距。

6) 排土作业

(1)汽车运输的卸排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汽车排土作业时,有专人指挥;进入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在排土场边缘,推土机不应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排土场作业区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 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停止排土作业。

(2)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应大于60 ,不应超挖卸车线路基。

(3)人工排土时,禁止人员站在车架上卸载或在卸载侧处理粘车。

7) 边坡管理

(1)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边坡观测资料,指导采场安全生产。

(2)处理和检查的工作人员应佩戴安全带。

(3)采场或排土场出现滑坡征兆时,应停止危险区作业,撤离人员,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及时处理。对重点边坡部位和有潜在滑坡的地段,应综合或分别采用挡墙、削坡、减载、抗滑柱、杆锚,锚索和护坡进行局部加固。

(4)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应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第三章 爆破技术与安全

1、起爆器材

起爆器材包括进行爆破作业引爆工业炸药的一切点火和起爆工具。按其作用可分为起爆材料和传爆材料。各种雷管属于起爆材料;导火索、导爆管属于传爆材料。继爆管、导爆索既可起爆,又可传爆,是两者的综合。

起爆器材的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使用简单、方便。具体要求是:具有足够的起爆能力和传爆能力,能适应多种作业环境,延时精确,便于贮存和运输。

1)雷管

按点火方式分为:

2)导爆管起爆系统

导爆管起爆系统是20世纪70年代瑞典诺贝尔公司发明的新型起爆系统,我国于1981年自行研制成功,并迅速在全国推广使用。

导爆管起爆系统主要部件为塑料导爆管,它与引爆雷管和传爆装置相连接,组成导爆管起爆系统。

3)导爆索

导爆索是药芯为猛炸药、外包裹棉纱或其他纤维及纸和防潮剂绕制而成,外表颜色为红色,药芯为白色。导爆索是利用爆轰波从一端传播到另一端,起爆被起爆物。

普通导爆索是目前大量生产和使用的导爆索,有一定的抗水性能和耐高、低温性能,能直接起爆一般常用的工业炸药,结构见图。

2、 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安全

1)爆破器材储存的安全要求

(1)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2)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公安行政部门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3)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储存爆炸器材的仓库、储存室要求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

(5)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6)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销毁。

3)露天矿小台阶炮眼爆破。露天矿小台阶炮眼爆破与台阶深孔爆破,两者原理基本上是相同的,爆破工作是在露天矿场的台阶(也称为梯段)上进行的,每个台阶至少有水平的和倾斜的两个自由面.在水平面上进行钻眼、装药、堵塞及起爆作业;爆破时岩石沿着倾斜自由面的方向崩落,然后形成新的倾斜自由面,如图所示。

3、爆破安全技术

1)常见爆破事故

(1)炸药储存保管不当引起爆炸事故。

(2)导爆管、电雷管起爆引起的事故。

(3)爆破后处理不当引起的事故。

(4)警戒不严、信号不明确、安全距离不够造成的爆破伤人事故。

(5)飞石伤人事故。

(6)爆破违章作业引起的事故。

(7)不了解炸药性能引起的事故。

2)打残眼引起的爆破事故的预防措施

(1)要避免炮孔中炸药传爆不完全,就要把握住爆破器材检查和操作质量。器材性能应符合要求,药包直径应大于其临界直径,超过储存期及变质的炸药不能使用,不抗水的炸药不能用于潮湿环境的爆破。

(2)要防止人为失误。开钻前一定要仔细检查前次爆破后形成的新工作面是否有残眼,特别要注意残眼中是否有残药,切不可掉以轻心,更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忽视检查或只图开孔快而打残眼。

3)盲炮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

(1)预防盲炮的措施

①对储存的爆破器材定期检查,选用合格的炸药和雷管以及其它起爆材料。 ②在施工中要清理炮眼中的积水。

③装药和填塞时,必须仔细进行,防止损坏起爆药包和折断雷管的起爆线路。

(2)盲炮的处理方法。产生盲炮后,应立即封锁现场,由原施工人员针对装药时的具体情况,找出拒爆原因,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处理盲炮一般可采用二次爆破法、炸毁法及冲洗法等方法。

4)飞石伤人事故的预防措施

(1)对于一次爆破量较大的爆破,爆破前应计算其飞石距离,设置合理的警戒范围。

(2)选择合理的炸药单耗和爆破参数,并在爆破前要弄清最小抵抗线的大小。

(3)保证足够的填塞长度和质量。

(4)采取一定防护措施,如局部覆盖或搭防护墙等。

5)炸药储存保管不当引起炸药爆炸事故的预防措施

(1)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2)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3)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人库区。

(4)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5)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6)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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