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
第一节 跨国公司中的内部贸易
•一、定义
•跨国公司的内部国际贸易也简称为公司内贸易。它指的是跨国母公司与其国外子公司之间以及国外子公司相互之间在产品、技术和服务方面的交易关系。P98
二、内部贸易的特征 P100
•隐蔽性强
•研究密集度越高的产业内部贸易比率越高;
•内部贸易的产品构成主要是最终产品,其次是有待加工或组装的中间产品;
•内部贸易采取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
第二节 国际避税
•一、国际避税的含义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以规避或减轻其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税法和税收协定差别是指各国的税法和不同的双边税收协定,对税种、税制要素等规定的不同。 •税法漏洞是指大多数国家或双边税收协定应有或一般都有,而某国税法或某个双边税收协定里却有遗漏或不够完善之处。
•税法特例是指某国规范的税法或某个规范的双边税收协定里,针对某种特殊情况所作出的不规范规定。
•税法缺陷是指某国税法或某个双边税收协定里的规定错误之处。
二、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
(一)各国税收管辖权及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不统一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
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
税收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即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
属人原则:即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
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二、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三)
(三)各国对跨国纳税人税收征管严密上存在差异
三、 国际避税的危害
国际避税会影响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
•国际避税妨碍了国际投资的正常运行。
第三节 国际避税地
一、定义
•国际避税地是指跨国纳税人可以在那里从事经营活动并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而不必缴纳税收或承担较轻税负的地方。
二、国际避税地的类型P100
(一)完全免税国际避税地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
•境外投资者只需向当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而不必交纳其它税金。 •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百慕大、瓦努阿图、特克斯与凯科斯群岛、安道尔、萨摩亚、伯利兹等国家或地区。
(二)低税国际避税地
•实行较低汇率或对本国居民按一般税率征税,对外国纳税人按较低税率征税的国家或地区。 •如:香港、澳门、列支敦士登、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南太平洋的瑙鲁、地中海的塞浦路斯群岛等国家或地区。
(三)特惠国际避税地
•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税法并实行征税,但对外来投资者提供特别优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 •如:爱尔兰的香农、菲律宾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国家或地区。
三、国际避税地的特征
• 国家和地区较小,有些还是很小的岛国。
• 地理位置特殊。(重要的国际避税地大都靠近资本输出国。例如百慕大群岛距离美国纽
约不过1247公里,每隔两小时就有一次航班往返两地间;而从开曼群岛到美国迈阿密的飞行时间不过一小时……)
• 财政规模小,没有庞大的国防开支。
• 政治经济稳定 ,交通通讯便利,资本自由流动,公司设立简便;社会基础设施完善。 • 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
• 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缺乏透明度,缺乏实际的税收情报交换;
四、国际避税地无税或低税的原因
•有利于吸引外资
•可获得丰厚的财政收入——公司注册费和年检费
第四节 转移定价
一、定义
•转移定价也称作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内部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时的约定价格。P100 判断:转移定价是根据市场供求制定的价格。
二、定价策略
高进低出策略
低进高出策略
采用高进低出策略的经营环境
•东道国的所得税率较高;
•东道国的外汇管制较严;
•东道国的投资环境恶化
•(货币贬值;政治风险加大)
•侵吞合资伙伴的利益
采用低进高出策略的经营环境
•东道国的所得税率较低;
•子公司需要融通资金;
•子公司提高声誉的需要;
•增强子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
(一)虚构避税地营业
•虚构避税地营业是指跨国公司通过建立避税地公司,开展虚买虚卖的中介业务,借助于转移价格手段,向避税地转移营业利润和其他所得的方法。
•①建立避税港公司
•②开展中介业务
•③使用转让定价
案例分析:
•假定甲国的母公司分别在乙国和丙国设有A、B两个子公司,B公司负责生产和装配某种电器设备,A公司则专门生产供B公司产品配套使用的零件,为了减轻A、B公司之间零件销售收入承担的税收,甲国母公司在避税地丁国建立了避税地公司C。
具体操作:
•由C公司低价购买A公司的零件,然后转手高价卖给B公司使用。在这一过程中,A公司的产品并没有转运到丁国,仍然直接发运给B公司,C公司只是在帐面上购买和出售这些零件。由于C公司的介入,导致A公司在乙国的销售收入下降,减少了应税所得;而B公司则因来料进价成本提高,利润减少,也使丙国的税负随之减轻。在乙丙两国应体现的利润,很大一部分随着低进高出的转移价格流入了C公司的帐户,而C公司在丁国只需缴纳很轻的所得税,甚至不必缴纳所得税。
(二)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经合组织认为,企业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借贷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跨国公司在进行投资时为什么不采用自有资本而通过借贷的方式来融资呢?
债务资本(利息)——企业支付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权益资本(股息)——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分配后,作为权益资本所有者股东的股息收入,被征收预提所得税
由此不难看出,外国投资者在创建合资企业时往往不愿采取权益资本形式与东道国投资方合资,而是以流动资金不足为借口,充分利用其境外的关联企业,以债务资本形式贷款给企业,并且这种贷款利息要大大高于正常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如此,外资企业一举三得,一是境外的本公司关联企业可从合资企业获取高额的贷款利息;二是合资企业可进行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减少应纳所得税;三是合资企业经营中的风险大部分转嫁到合资双方中的另一方身上,外国投资者坐享其成,只赚不亏。
(三)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跨国投资者征税事务问题,由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条约。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是指非缔约国双方的居民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协定待遇的一种行为,从而使滥用协定这获得原不应得的好处,享受有关的优惠,进行避税。
•滥用税收协定的主要方式:设置直接导管公司
设置直接导管公司
•假定A国a公司想大量购买C国c公司的股份,从而每年会由此产生巨额的股息收入,C国的预提税税率为30%,A、C两国之间未订立税收协定,而B国与C国之间有税收协定,协定规定B国居民来源于C过得股息所得的预提税税率为5%;A、B两之间也有税收协定,协定规定A国居民来源于B国的所得可以享受类似的低预提税优惠。A国的a公司为减轻在C国
(一)加强单边反避税立法 •制定反避税条款
•强化纳税人义务
•①规定纳税人有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
延伸提供纳税情报,是指居住国税务当局要求本国居民广泛提供自己的一切有关纳税资料,不仅是本国的,还包括外国的。
•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
对转移价格的调整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四种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这四种方法可简称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再销售价格法(RPM)、成本加利法(CP)和其他法(OM)。
(二)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1、单边合作方式
•单边合作方式,是指一国政府单方面采取措施,以立法形式限制与其他国家有税收联系的非居民纳税人利用本国的税收优惠和本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有关条款进行避税。
2、双边合作方式
•双边合作方式是指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或税收条款中包括有加强反国际避税和偷漏税合作的条款,由两国税务当局执行。目前,这方面的合作内容主要是相互交换国际税务情报、包括交换防止居民和非居民逃避税收的情报,交换防止利用转让定价逃税避税的资料,相互为对方税务当局提供在本国进行税务调查的帮助。
•目前,反避税及反偷漏税合作主要采取双边方式。
3、多边合作方式
• 多边合作是指有关国家通过多边税收协定或条约中的税务合作条款,或者通过国际性组织进行的反国际避税和偷漏税方面的合作。
•到目前为止,反避税的多边合作最有成效的属北欧公约——瑞典、丹麦、芬兰、冰马和挪威五个斯堪德维亚国家,于1972年年底签署的税收公约。
第五章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
第一节 跨国公司中的内部贸易
•一、定义
•跨国公司的内部国际贸易也简称为公司内贸易。它指的是跨国母公司与其国外子公司之间以及国外子公司相互之间在产品、技术和服务方面的交易关系。P98
二、内部贸易的特征 P100
•隐蔽性强
•研究密集度越高的产业内部贸易比率越高;
•内部贸易的产品构成主要是最终产品,其次是有待加工或组装的中间产品;
•内部贸易采取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
第二节 国际避税
•一、国际避税的含义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以规避或减轻其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税法和税收协定差别是指各国的税法和不同的双边税收协定,对税种、税制要素等规定的不同。 •税法漏洞是指大多数国家或双边税收协定应有或一般都有,而某国税法或某个双边税收协定里却有遗漏或不够完善之处。
•税法特例是指某国规范的税法或某个规范的双边税收协定里,针对某种特殊情况所作出的不规范规定。
•税法缺陷是指某国税法或某个双边税收协定里的规定错误之处。
二、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
(一)各国税收管辖权及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不统一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
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
税收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即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
属人原则:即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
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二、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三)
(三)各国对跨国纳税人税收征管严密上存在差异
三、 国际避税的危害
国际避税会影响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
•国际避税妨碍了国际投资的正常运行。
第三节 国际避税地
一、定义
•国际避税地是指跨国纳税人可以在那里从事经营活动并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而不必缴纳税收或承担较轻税负的地方。
二、国际避税地的类型P100
(一)完全免税国际避税地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
•境外投资者只需向当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而不必交纳其它税金。 •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百慕大、瓦努阿图、特克斯与凯科斯群岛、安道尔、萨摩亚、伯利兹等国家或地区。
(二)低税国际避税地
•实行较低汇率或对本国居民按一般税率征税,对外国纳税人按较低税率征税的国家或地区。 •如:香港、澳门、列支敦士登、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南太平洋的瑙鲁、地中海的塞浦路斯群岛等国家或地区。
(三)特惠国际避税地
•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税法并实行征税,但对外来投资者提供特别优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 •如:爱尔兰的香农、菲律宾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国家或地区。
三、国际避税地的特征
• 国家和地区较小,有些还是很小的岛国。
• 地理位置特殊。(重要的国际避税地大都靠近资本输出国。例如百慕大群岛距离美国纽
约不过1247公里,每隔两小时就有一次航班往返两地间;而从开曼群岛到美国迈阿密的飞行时间不过一小时……)
• 财政规模小,没有庞大的国防开支。
• 政治经济稳定 ,交通通讯便利,资本自由流动,公司设立简便;社会基础设施完善。 • 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
• 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缺乏透明度,缺乏实际的税收情报交换;
四、国际避税地无税或低税的原因
•有利于吸引外资
•可获得丰厚的财政收入——公司注册费和年检费
第四节 转移定价
一、定义
•转移定价也称作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内部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时的约定价格。P100 判断:转移定价是根据市场供求制定的价格。
二、定价策略
高进低出策略
低进高出策略
采用高进低出策略的经营环境
•东道国的所得税率较高;
•东道国的外汇管制较严;
•东道国的投资环境恶化
•(货币贬值;政治风险加大)
•侵吞合资伙伴的利益
采用低进高出策略的经营环境
•东道国的所得税率较低;
•子公司需要融通资金;
•子公司提高声誉的需要;
•增强子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
(一)虚构避税地营业
•虚构避税地营业是指跨国公司通过建立避税地公司,开展虚买虚卖的中介业务,借助于转移价格手段,向避税地转移营业利润和其他所得的方法。
•①建立避税港公司
•②开展中介业务
•③使用转让定价
案例分析:
•假定甲国的母公司分别在乙国和丙国设有A、B两个子公司,B公司负责生产和装配某种电器设备,A公司则专门生产供B公司产品配套使用的零件,为了减轻A、B公司之间零件销售收入承担的税收,甲国母公司在避税地丁国建立了避税地公司C。
具体操作:
•由C公司低价购买A公司的零件,然后转手高价卖给B公司使用。在这一过程中,A公司的产品并没有转运到丁国,仍然直接发运给B公司,C公司只是在帐面上购买和出售这些零件。由于C公司的介入,导致A公司在乙国的销售收入下降,减少了应税所得;而B公司则因来料进价成本提高,利润减少,也使丙国的税负随之减轻。在乙丙两国应体现的利润,很大一部分随着低进高出的转移价格流入了C公司的帐户,而C公司在丁国只需缴纳很轻的所得税,甚至不必缴纳所得税。
(二)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经合组织认为,企业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借贷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跨国公司在进行投资时为什么不采用自有资本而通过借贷的方式来融资呢?
债务资本(利息)——企业支付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权益资本(股息)——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分配后,作为权益资本所有者股东的股息收入,被征收预提所得税
由此不难看出,外国投资者在创建合资企业时往往不愿采取权益资本形式与东道国投资方合资,而是以流动资金不足为借口,充分利用其境外的关联企业,以债务资本形式贷款给企业,并且这种贷款利息要大大高于正常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如此,外资企业一举三得,一是境外的本公司关联企业可从合资企业获取高额的贷款利息;二是合资企业可进行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减少应纳所得税;三是合资企业经营中的风险大部分转嫁到合资双方中的另一方身上,外国投资者坐享其成,只赚不亏。
(三)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跨国投资者征税事务问题,由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条约。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是指非缔约国双方的居民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协定待遇的一种行为,从而使滥用协定这获得原不应得的好处,享受有关的优惠,进行避税。
•滥用税收协定的主要方式:设置直接导管公司
设置直接导管公司
•假定A国a公司想大量购买C国c公司的股份,从而每年会由此产生巨额的股息收入,C国的预提税税率为30%,A、C两国之间未订立税收协定,而B国与C国之间有税收协定,协定规定B国居民来源于C过得股息所得的预提税税率为5%;A、B两之间也有税收协定,协定规定A国居民来源于B国的所得可以享受类似的低预提税优惠。A国的a公司为减轻在C国
(一)加强单边反避税立法 •制定反避税条款
•强化纳税人义务
•①规定纳税人有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
延伸提供纳税情报,是指居住国税务当局要求本国居民广泛提供自己的一切有关纳税资料,不仅是本国的,还包括外国的。
•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
对转移价格的调整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四种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这四种方法可简称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再销售价格法(RPM)、成本加利法(CP)和其他法(OM)。
(二)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1、单边合作方式
•单边合作方式,是指一国政府单方面采取措施,以立法形式限制与其他国家有税收联系的非居民纳税人利用本国的税收优惠和本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有关条款进行避税。
2、双边合作方式
•双边合作方式是指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或税收条款中包括有加强反国际避税和偷漏税合作的条款,由两国税务当局执行。目前,这方面的合作内容主要是相互交换国际税务情报、包括交换防止居民和非居民逃避税收的情报,交换防止利用转让定价逃税避税的资料,相互为对方税务当局提供在本国进行税务调查的帮助。
•目前,反避税及反偷漏税合作主要采取双边方式。
3、多边合作方式
• 多边合作是指有关国家通过多边税收协定或条约中的税务合作条款,或者通过国际性组织进行的反国际避税和偷漏税方面的合作。
•到目前为止,反避税的多边合作最有成效的属北欧公约——瑞典、丹麦、芬兰、冰马和挪威五个斯堪德维亚国家,于1972年年底签署的税收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