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泉机械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一、 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 公司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三、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 公司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胜芳、王华
五、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副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六、公司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 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生产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进行研究处理。
2. 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 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4.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5. 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的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6.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
7. 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马上进行上传下达。
8.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七、 所有职工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八、 各生产单位的专(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九、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十、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十一、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
十二、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十三、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 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十四、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十五、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职工需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十六、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十七、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
十八、 对新职工、临时工、学徒工,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
十九、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 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和整改
二十、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二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二十一、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公司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相关上级部门
二十二、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二十三、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二十四、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 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 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
二十五、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人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六、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 ,对事故人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 ,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二十七、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 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 ,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 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4. 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6. 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二十八、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 ,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 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万元的事故;
2. 大事故:经济损失满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二十九、 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 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 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报告。
3.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三十、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三十二、 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三十三、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杭州东泉机械有限公司
2010-6-1
杭州东泉机械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一、 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 公司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三、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 公司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胜芳、王华
五、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副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六、公司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 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生产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进行研究处理。
2. 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 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4.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5. 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的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6.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
7. 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马上进行上传下达。
8.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七、 所有职工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八、 各生产单位的专(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九、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十、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十一、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
十二、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十三、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 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十四、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十五、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职工需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十六、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十七、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
十八、 对新职工、临时工、学徒工,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
十九、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 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和整改
二十、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二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二十一、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公司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相关上级部门
二十二、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二十三、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二十四、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 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 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
二十五、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人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六、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 ,对事故人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 ,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二十七、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 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 ,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 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4. 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6. 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二十八、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 ,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 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万元的事故;
2. 大事故:经济损失满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二十九、 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 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 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报告。
3.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三十、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三十二、 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三十三、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杭州东泉机械有限公司
2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