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城市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策略研究述评
一、环境政策与环境税费
环境政策的产生:
单是市场并不能实现由环境经济学所发展出来的制度及战略,这就导致七十年代初环境政策作为独立的政策领域而产生。
一个有效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那些私有的物品“自动地”进行调节(市场机制)。环境经济学希望环境政策对环境物品也能够人为地模拟这样的机制。川国家作为立法机关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设置人为的稀缺信号,而稀缺的环境资源的使用就以此为指针。环境的使用总是带来社会成本,因此这种稀缺信号只能体现为国家以某种形式对经济主体征收环境使用的费用。根据是由污染者还是由公众承担环境污染的成本,国家环境政策的原则分为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公众负担原则。
保护环境的宪法基础:
通过《基本法》第20a条,国家对自然生存环境的保护在客观法上承担责任。特别是对于基本权利的解释,该条款也有一定的作用。此外,环境保护这一基本法上的国家目标现在也以保护自然生存环境的形式被各州的宪法所采纳。国家目标规定被引人社会层面,可以称之为一般环境保护原则。
立法权限:
1、管辖权
在德国,联邦立法权限的划分是国家环境保护活动的基础。就像整个联邦立法体系一样,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权限主要在联邦,而各州负责行政活动。
因为联邦立法者不可以对所有的细节都进行规定,所以留给了各州有限的立法空间。
2、执法
执法活动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各州来进行的。
3、费用承担
邦仅仅承担在委托行政以及属于联邦本身的行政任务中发生的费用。而费用负担还与依据《基本法》第Oa第款必须由各州负担的行政支出(目标支出)的范围相关联。
环境税费:
1、现状
关于环境税费总是存在激烈的政策和科学方面的争议,其本身也时常变化,因此其现状并不那么一目了然。联邦层面有废水税费以及统一垃圾回收的人头费。在生态税收改革中联邦政府开始征收电税,并在以前的石油税、机动车辆税中加入了一些有关生态的内容。在州的层面上有取水费、自然保护法上的平衡税费以及森林保护费。而另一些环境税费,如废油税费以及汽油保留税费在此其间被废除了或是因为过了期限而失效。还有很多环境税费法上的建议,如短途交通税费、氮税费及噪音税费等并没有被立法者变为现实。
而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使得环境税费的处境变得更加困难—经常有环境税费被判决为违宪,如北威州的许可费也因为法院在一个新判决中拒绝了许可证模式而被视为违宪。
2、目标与定义
根据OECD的环境报表,环境税是“依征税基础而言,是对那些对环境明显有负面影响的物理单位(或是对此的补偿)(而征收的赋税)。”这是个宽泛的定义。根据这一定义,所有与这一征税基础有关的税收都可以归人环境税之列,比如增值税。
SERIEE/EPEA[,`〕对以下范畴进行T划分:
(1)特别环境税,其征收是为了保护环境;
(2)环境特别税,其征收基础与环境有关,比如说对环境保护有激励或者促进作用;
(3)环境保护服务购买的费用。
依据SERIEE/EPEA,环境税费的概念不仅包括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税收,也包括其征收基础与环境有关的税收。
Kofepefr先生区分了狭义和广义的环境税费。属于广义的环境税费的“首先是长期以来就一直征收的使用费和残渣消除费,如水费、排水费、垃圾运输费以及开采费”。
狭义的环境税费“首先是指出于控制目的而非出于财政目的制定的环境控制税费。其首要目的并不是征收尽可能高的税费,而是处于财政目的之外。因此,其在制定中,总是尽量回避税费要件”。
论文框架:
一、德国历史上的环境问题
二、德国基于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经济政策
1、环境税费
机动车税
石油税
包装税
2、环境经济核算
三、德国可持续经济/循环经济的案例
1、 生态社会市场经济
德国历史上的环境问题
1、
问题产生原因
解决策略
评价分析
德国城市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策略研究述评
一、环境政策与环境税费
环境政策的产生:
单是市场并不能实现由环境经济学所发展出来的制度及战略,这就导致七十年代初环境政策作为独立的政策领域而产生。
一个有效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那些私有的物品“自动地”进行调节(市场机制)。环境经济学希望环境政策对环境物品也能够人为地模拟这样的机制。川国家作为立法机关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设置人为的稀缺信号,而稀缺的环境资源的使用就以此为指针。环境的使用总是带来社会成本,因此这种稀缺信号只能体现为国家以某种形式对经济主体征收环境使用的费用。根据是由污染者还是由公众承担环境污染的成本,国家环境政策的原则分为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公众负担原则。
保护环境的宪法基础:
通过《基本法》第20a条,国家对自然生存环境的保护在客观法上承担责任。特别是对于基本权利的解释,该条款也有一定的作用。此外,环境保护这一基本法上的国家目标现在也以保护自然生存环境的形式被各州的宪法所采纳。国家目标规定被引人社会层面,可以称之为一般环境保护原则。
立法权限:
1、管辖权
在德国,联邦立法权限的划分是国家环境保护活动的基础。就像整个联邦立法体系一样,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权限主要在联邦,而各州负责行政活动。
因为联邦立法者不可以对所有的细节都进行规定,所以留给了各州有限的立法空间。
2、执法
执法活动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各州来进行的。
3、费用承担
邦仅仅承担在委托行政以及属于联邦本身的行政任务中发生的费用。而费用负担还与依据《基本法》第Oa第款必须由各州负担的行政支出(目标支出)的范围相关联。
环境税费:
1、现状
关于环境税费总是存在激烈的政策和科学方面的争议,其本身也时常变化,因此其现状并不那么一目了然。联邦层面有废水税费以及统一垃圾回收的人头费。在生态税收改革中联邦政府开始征收电税,并在以前的石油税、机动车辆税中加入了一些有关生态的内容。在州的层面上有取水费、自然保护法上的平衡税费以及森林保护费。而另一些环境税费,如废油税费以及汽油保留税费在此其间被废除了或是因为过了期限而失效。还有很多环境税费法上的建议,如短途交通税费、氮税费及噪音税费等并没有被立法者变为现实。
而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使得环境税费的处境变得更加困难—经常有环境税费被判决为违宪,如北威州的许可费也因为法院在一个新判决中拒绝了许可证模式而被视为违宪。
2、目标与定义
根据OECD的环境报表,环境税是“依征税基础而言,是对那些对环境明显有负面影响的物理单位(或是对此的补偿)(而征收的赋税)。”这是个宽泛的定义。根据这一定义,所有与这一征税基础有关的税收都可以归人环境税之列,比如增值税。
SERIEE/EPEA[,`〕对以下范畴进行T划分:
(1)特别环境税,其征收是为了保护环境;
(2)环境特别税,其征收基础与环境有关,比如说对环境保护有激励或者促进作用;
(3)环境保护服务购买的费用。
依据SERIEE/EPEA,环境税费的概念不仅包括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税收,也包括其征收基础与环境有关的税收。
Kofepefr先生区分了狭义和广义的环境税费。属于广义的环境税费的“首先是长期以来就一直征收的使用费和残渣消除费,如水费、排水费、垃圾运输费以及开采费”。
狭义的环境税费“首先是指出于控制目的而非出于财政目的制定的环境控制税费。其首要目的并不是征收尽可能高的税费,而是处于财政目的之外。因此,其在制定中,总是尽量回避税费要件”。
论文框架:
一、德国历史上的环境问题
二、德国基于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经济政策
1、环境税费
机动车税
石油税
包装税
2、环境经济核算
三、德国可持续经济/循环经济的案例
1、 生态社会市场经济
德国历史上的环境问题
1、
问题产生原因
解决策略
评价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