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休假制度 1

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

为规范考勤纪律,根据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上级对假期及待遇的规定和精神,结合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在编工作人员)。

一、政策规定的各类假期

局工作人员的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节育假、探亲假及丧假等。

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规定放假的节日,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休假。全国放假的节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国际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七大节日以及双休日。

二、带薪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一)年休假假期

1.工作人员工作连续工作满1年(已转正定级)未满10年,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

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再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

6.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1、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不能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从局以外单位调入人员,当年其在原单位已休年休假天数累计计算。

三、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是指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

“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三个休假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是按照当前交通部门提供的客运汽车作为交通工具进行衡量。

(一)探亲假假期

1.未婚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2.已婚人员在新婚满一年后,每年给予一方探视异地分居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若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一方不再享受。

3.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与配偶异地分居,距离在80公里以上,通过现有客运可以在公休日抵达,但因配偶工作关系无法团聚的,如边防、现役军人,需在周六日长期工作等特殊行业,配偶单位出具证明(证明探视对象的工种、基本情况;探视对象与本人的关系,探视对象在过去一年未享受一年一度探视异地分居配偶假;探视对象因工作长期在公休假日上班,无法与配偶团聚;出具证明单位的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经局批准,每年可享受30天的假期。

工作人员申请探望配偶或父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写明探视对象的姓名、与本人的关系、是否长期居住在外地而无法在公休假日团聚,探视对象为配偶的还须声明对方本年度未享受探亲假;探视对象有单位的,写上其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无单位的写上居住地村、居委会的联系电话);

2、探视对象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探亲假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工作人员长大且现由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待遇规定的,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四)父母和配偶在同一居住地的,不得同时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和探望配偶假期。

(五)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不得分段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路程假2天。上述期限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探亲路费报销由人事教育科和财务科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婚假

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结婚假期为15天;再婚者,结婚假为5天;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给

予路程假2天,车旅费用自理。

五、产假

(一)职工按规定参加婚育学校学习、孕(环)情检查,可给予相应假期。

(二)正常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按计生政策办理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产假3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且产假期满后上班的,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休产假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复印件;

2、子女准生证复印件;

3、子女出生证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5、出院证明复印件。

其中,出生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可以酌情后补。

六、看护假

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男职工,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须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复印件。

男工作人员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以享受1天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天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天的看护假。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手术证明。

七、节育假

工作人员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天。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符合再生育条件,实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天。

(四)施行皮下埋植术的,休息3天;

(五)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天。

(六)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八、丧假

工作人员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的,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配偶的父母死亡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以给予5天的丧事假。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给予路程假2天,车旅费用自理。

九、病假、事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须于工作时间前往治疗的,提交区、县级以上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或病休建议书可申请病假。如情况紧急,可以中途或事后补回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但必须事先口头向本单位负责人请假。

(二)工作人员因私事须于工作时间亲往处理的,可申请事假。工作人员在已休完带薪年休假后因情况特殊,需要请假的,应事先办妥有关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如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请假和办理手续的,应电话向领导请假,并在假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十、请休假审批权限

(一)局一般工作人员休(请)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各单位现职副科级干部休(请)假由所在单位负

责人签署意见,送人教科审核后,呈分管局长批准。

(三)各单位负责人请假,由人教科签署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后,呈主要领导批准。

(四)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含年休假、婚假、节育假、看护假、丧假、探亲假)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全额发给。超出规定假期,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抵充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数按病、事假规定执行;哺乳假、病假、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规定执行。

(五)凡涉及一般公休假、补休假以外的各类休假,必须在休假前提交所有材料。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者出具虚假材料、隐瞒实际情况取得休假的(如父母、配偶已经同住却申请探视父母假、配偶假,已登记的干部隐瞒婚姻状况休未婚干部探视父母假、平常在公休日经常团聚又申请探视配偶假的),按旷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扣除旷工期间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十一、本制度由局人教科负责解释和实施。

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

为规范考勤纪律,根据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上级对假期及待遇的规定和精神,结合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在编工作人员)。

一、政策规定的各类假期

局工作人员的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节育假、探亲假及丧假等。

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规定放假的节日,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休假。全国放假的节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国际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七大节日以及双休日。

二、带薪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一)年休假假期

1.工作人员工作连续工作满1年(已转正定级)未满10年,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

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再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

6.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1、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不能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从局以外单位调入人员,当年其在原单位已休年休假天数累计计算。

三、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是指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

“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三个休假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是按照当前交通部门提供的客运汽车作为交通工具进行衡量。

(一)探亲假假期

1.未婚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2.已婚人员在新婚满一年后,每年给予一方探视异地分居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若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一方不再享受。

3.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与配偶异地分居,距离在80公里以上,通过现有客运可以在公休日抵达,但因配偶工作关系无法团聚的,如边防、现役军人,需在周六日长期工作等特殊行业,配偶单位出具证明(证明探视对象的工种、基本情况;探视对象与本人的关系,探视对象在过去一年未享受一年一度探视异地分居配偶假;探视对象因工作长期在公休假日上班,无法与配偶团聚;出具证明单位的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经局批准,每年可享受30天的假期。

工作人员申请探望配偶或父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写明探视对象的姓名、与本人的关系、是否长期居住在外地而无法在公休假日团聚,探视对象为配偶的还须声明对方本年度未享受探亲假;探视对象有单位的,写上其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无单位的写上居住地村、居委会的联系电话);

2、探视对象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探亲假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工作人员长大且现由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待遇规定的,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四)父母和配偶在同一居住地的,不得同时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和探望配偶假期。

(五)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不得分段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路程假2天。上述期限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探亲路费报销由人事教育科和财务科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婚假

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结婚假期为15天;再婚者,结婚假为5天;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给

予路程假2天,车旅费用自理。

五、产假

(一)职工按规定参加婚育学校学习、孕(环)情检查,可给予相应假期。

(二)正常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按计生政策办理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产假3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且产假期满后上班的,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休产假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复印件;

2、子女准生证复印件;

3、子女出生证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5、出院证明复印件。

其中,出生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可以酌情后补。

六、看护假

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男职工,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须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复印件。

男工作人员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以享受1天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天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天的看护假。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手术证明。

七、节育假

工作人员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天。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符合再生育条件,实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天。

(四)施行皮下埋植术的,休息3天;

(五)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天。

(六)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八、丧假

工作人员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的,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配偶的父母死亡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以给予5天的丧事假。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给予路程假2天,车旅费用自理。

九、病假、事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须于工作时间前往治疗的,提交区、县级以上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或病休建议书可申请病假。如情况紧急,可以中途或事后补回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但必须事先口头向本单位负责人请假。

(二)工作人员因私事须于工作时间亲往处理的,可申请事假。工作人员在已休完带薪年休假后因情况特殊,需要请假的,应事先办妥有关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如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请假和办理手续的,应电话向领导请假,并在假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十、请休假审批权限

(一)局一般工作人员休(请)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各单位现职副科级干部休(请)假由所在单位负

责人签署意见,送人教科审核后,呈分管局长批准。

(三)各单位负责人请假,由人教科签署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后,呈主要领导批准。

(四)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含年休假、婚假、节育假、看护假、丧假、探亲假)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全额发给。超出规定假期,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抵充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数按病、事假规定执行;哺乳假、病假、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规定执行。

(五)凡涉及一般公休假、补休假以外的各类休假,必须在休假前提交所有材料。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者出具虚假材料、隐瞒实际情况取得休假的(如父母、配偶已经同住却申请探视父母假、配偶假,已登记的干部隐瞒婚姻状况休未婚干部探视父母假、平常在公休日经常团聚又申请探视配偶假的),按旷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扣除旷工期间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十一、本制度由局人教科负责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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