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相关方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对象按人员所属单位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
类是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另一类是相关方的从业人员。相关方是指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包括建筑、特种设备安装维保等人员和供应商送提货、参观等人员,也称为外单位的从业人员或广义的相关方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中,由于相关方的企业性质、管理模式、经济成份各不相同,有些相关方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忽视或忽略其安全生产管理而发生事故,甚至发生一些重大事故。究其原因主要是:
● 无相应资质、超资质、借用他人资质或用挂靠形式等承接工程;
● 将承包项目整体转包或将全部承包项目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采取以
包代管的方法,实际上是包而不管;
● 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经济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
● 缺少基本的安全素质和法制观念,容易出现图省事、赶进度、违章蛮干、
监护人形同虚设等现象,并缺乏必要的安全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视而不见; ●相关方未摆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承包施工队一味赶工期,只要求按时完
成任务,安全生产被抛之脑后;
● 相关方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杭州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
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查验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关资质,书面告知发包项
目出租场所或者设备的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要求;
(二)统一协调管理同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多个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
生产工作;
(三)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由发包方、
出租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相关方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不仅是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义务,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身职责。
近年来,随着国能公司不断发展和技改技措力度不断增大,承包项目也随之
增加,越来越多的相关方通过竞标参与承包项目。同时,一些非核心业务等工作也包给了一些相关方。有时一天有多家相关方在厂区施工或服务,有多处同时进行危险作业。因此,在保持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和谐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安全生产建设水平的同时,高度重视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相关方施工、服务的安全生产状况处于受控状态,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公司专门出台了“杭国管字[2011]8号文件,对相关方严格的统一管
理,主要抓住四个保障环节:
一是验证环节。主要是验证相关方的厂家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施工
监管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的有效性; 二是安全培训环节。对相关方单位主要 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针对性较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
三是审批环节。对登高作业、临时动火等危险作业的方案进行审批,凡未经审批不合格的严禁作业;
四是现场监督环节。不定期对相关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督促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屡犯的相关方进行考核处罚,直至取消其资格。
相关方在厂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安全生产管理而言,对相关方实施安全资质审核前置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这两大内容是相互作用的统一体,要真正做到相关方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必须倚重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相关业务部门的通力配合,相关方单位的自觉履职。
浅谈相关方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对象按人员所属单位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
类是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另一类是相关方的从业人员。相关方是指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包括建筑、特种设备安装维保等人员和供应商送提货、参观等人员,也称为外单位的从业人员或广义的相关方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中,由于相关方的企业性质、管理模式、经济成份各不相同,有些相关方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忽视或忽略其安全生产管理而发生事故,甚至发生一些重大事故。究其原因主要是:
● 无相应资质、超资质、借用他人资质或用挂靠形式等承接工程;
● 将承包项目整体转包或将全部承包项目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采取以
包代管的方法,实际上是包而不管;
● 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经济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
● 缺少基本的安全素质和法制观念,容易出现图省事、赶进度、违章蛮干、
监护人形同虚设等现象,并缺乏必要的安全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视而不见; ●相关方未摆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承包施工队一味赶工期,只要求按时完
成任务,安全生产被抛之脑后;
● 相关方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杭州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
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查验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关资质,书面告知发包项
目出租场所或者设备的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要求;
(二)统一协调管理同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多个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
生产工作;
(三)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由发包方、
出租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相关方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不仅是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义务,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身职责。
近年来,随着国能公司不断发展和技改技措力度不断增大,承包项目也随之
增加,越来越多的相关方通过竞标参与承包项目。同时,一些非核心业务等工作也包给了一些相关方。有时一天有多家相关方在厂区施工或服务,有多处同时进行危险作业。因此,在保持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和谐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安全生产建设水平的同时,高度重视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相关方施工、服务的安全生产状况处于受控状态,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公司专门出台了“杭国管字[2011]8号文件,对相关方严格的统一管
理,主要抓住四个保障环节:
一是验证环节。主要是验证相关方的厂家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施工
监管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的有效性; 二是安全培训环节。对相关方单位主要 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针对性较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
三是审批环节。对登高作业、临时动火等危险作业的方案进行审批,凡未经审批不合格的严禁作业;
四是现场监督环节。不定期对相关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督促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屡犯的相关方进行考核处罚,直至取消其资格。
相关方在厂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安全生产管理而言,对相关方实施安全资质审核前置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这两大内容是相互作用的统一体,要真正做到相关方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必须倚重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相关业务部门的通力配合,相关方单位的自觉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