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70元。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省根据各试点县的人数、财力、民族、扩权等因素,分档次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和县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扩权强县试点县由本级财政负担。为保证农民和城镇居民养老制度相统一,省对各市、县的补助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各地自行增设缴费档次增加的政府补贴,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资金的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四、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各地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当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政府应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的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当地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70元。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省根据各试点县的人数、财力、民族、扩权等因素,分档次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和县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扩权强县试点县由本级财政负担。为保证农民和城镇居民养老制度相统一,省对各市、县的补助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各地自行增设缴费档次增加的政府补贴,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资金的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四、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各地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当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政府应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的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当地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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