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国家调整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平衡协调原则: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人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权义分配,以达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原则
3.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其核心是主体的责权利相统一,同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们一切经济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终极目的。
4.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5.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6.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指确定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
8.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相关市场主体利用自己的各种优势来妨碍、阻止、排除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
9.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0.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这种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
11.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12.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成分、用途、场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1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指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14.低价侵销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5.商业诋毁行为: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16.垄断:经济学中的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
法律中的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17.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8.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
19.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0.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
款、办理结 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1.财政:指国家(政府)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为市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活动或经济行为。
22.税收: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23.国债:是指的是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凭其信誉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一种格式化的债权债务凭证。
24.产品质量: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25. 产品缺陷: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
1.经济法:国家调整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平衡协调原则: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人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权义分配,以达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原则
3.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其核心是主体的责权利相统一,同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们一切经济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终极目的。
4.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5.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6.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指确定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
8.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相关市场主体利用自己的各种优势来妨碍、阻止、排除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
9.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0.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这种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
11.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12.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成分、用途、场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1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指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14.低价侵销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5.商业诋毁行为: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16.垄断:经济学中的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
法律中的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17.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8.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
19.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0.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
款、办理结 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1.财政:指国家(政府)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为市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活动或经济行为。
22.税收: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23.国债:是指的是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凭其信誉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一种格式化的债权债务凭证。
24.产品质量: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25. 产品缺陷: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