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天[授权发布]:提请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吴法天:

【授权发布】提请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略。

被申请人:信息略。

申请人因不服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4刑初字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对被申请人黄飞龙、黄飞虎量刑明显不当(偏轻),现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黄飞龙、黄飞虎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显属罪大恶极。尸体检验鉴定书确认:死者生系身中六十处锐器创伤导致全身大出血合并肺脏破裂死亡。被申请人指使同伙多人均手持砍刀,对手无寸铁的被害人一人,进行持续砍杀,甚至在杀手暂时停止砍杀后又用枪逼使继续砍杀,直至被害人被活活砍死!这样的情节,即使起初是故意伤害,也是故意伤害后转化为放任和希望其死亡,已经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一审判决书认定“在同案犯停止砍杀后,黄飞龙指使他们继续砍脚”,这是错误地把黄飞龙的单方面辩解直接当做事实予以认定。而本案多处证据显示,其他同案犯不止一人表示当时黄飞龙说的“往死里砍”、“死命砍”,而且事实上他们有的砍后背,有的砍胸口,有的砍后脑勺,也不限于腿。连续砍杀致死,这足以表明被申请人黄飞龙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简直是穷凶恶极,完全丧失了人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一审开庭中,被申请人黄飞龙对检察官、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咆哮,气焰之嚣张,也是所有人有目共睹的。

二、被申请人黄飞虎系共同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谋犯和主要实行犯,系最主要责任的主犯。对此,该一审判决书虽然认定了其犯罪事实,但量刑却畸轻,竟然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完全不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书认定,黄飞龙、黄飞虎“系共谋作案,对被告人黄飞虎的定罪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判决书第48页),并且认定两人均是主犯,这是量刑的前提。故意砍死被害人的主犯,应当对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在所有被告人中按照最重的量刑,对其只判有期徒刑,于法于理不通。即使按照故意伤害致死,该罪的最高刑也可以判死刑,被告人黄飞虎不认罪,没有立功表现,也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没有任何的从轻、减轻情节,怎么就可以降几档到有期徒刑呢?我们认为,正确的量刑应当是,在判处黄飞龙死刑的基础上,如果赔偿到位,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黄飞虎才有可能免除死刑,否则判处死刑才符合刑法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三、一审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极低,令人无法接受。我们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中,提出了1116300元的赔偿请求,其中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但一审法院只判决了丧葬费2.6万余元,对其他请求以简单的“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事实上,我们对每一项请求都列明了计算依据以及法律理由。被害人的意外死亡,留下孤儿寡母,白发人送黑发人,给整个家族都带来了重大的精神损失。难道一条人命,只值2.6万余元?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在?被申请人黄飞龙、黄飞虎不仅认罪态度极其恶劣,没有丝毫悔罪,也没有赔偿被害人之诚意,从案发后被抓获归案,到开庭审理,再到一审判决宣判,期间没有任何人找过被害人家属商谈过经济赔偿的问题,也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一分钱!似乎其杀的人不是别人的父亲、丈夫、儿子、兄弟,似乎只要在司法机关找到关系,宁肯把钱花在关系人身上也不需要赔偿被害人,就能获得降格处刑,以避免死刑!这样的结果令我们无法接受。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产生的矛盾对被害人实施报复,雇人砍杀,想让债务彻底消失,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无论基于刑罚之报应,还是从预防犯罪的目的和功能,都应依法对被申请人黄飞龙、黄飞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判决减轻判处被申请人黄飞龙死缓、黄飞虎十五年有期徒刑,严重违背了我国的死刑政策。在死刑尚未废除的情况下,死刑不适用这等严重暴力杀人命案的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那还留给何罪何人?故此,申请人请求人民检察院坚守司法职责,排除案外不当干扰,依法提起抗诉。

此致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

2017年2月14日

吴法天:

【授权发布】提请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略。

被申请人:信息略。

申请人因不服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4刑初字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对被申请人黄飞龙、黄飞虎量刑明显不当(偏轻),现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黄飞龙、黄飞虎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显属罪大恶极。尸体检验鉴定书确认:死者生系身中六十处锐器创伤导致全身大出血合并肺脏破裂死亡。被申请人指使同伙多人均手持砍刀,对手无寸铁的被害人一人,进行持续砍杀,甚至在杀手暂时停止砍杀后又用枪逼使继续砍杀,直至被害人被活活砍死!这样的情节,即使起初是故意伤害,也是故意伤害后转化为放任和希望其死亡,已经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一审判决书认定“在同案犯停止砍杀后,黄飞龙指使他们继续砍脚”,这是错误地把黄飞龙的单方面辩解直接当做事实予以认定。而本案多处证据显示,其他同案犯不止一人表示当时黄飞龙说的“往死里砍”、“死命砍”,而且事实上他们有的砍后背,有的砍胸口,有的砍后脑勺,也不限于腿。连续砍杀致死,这足以表明被申请人黄飞龙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简直是穷凶恶极,完全丧失了人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一审开庭中,被申请人黄飞龙对检察官、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咆哮,气焰之嚣张,也是所有人有目共睹的。

二、被申请人黄飞虎系共同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谋犯和主要实行犯,系最主要责任的主犯。对此,该一审判决书虽然认定了其犯罪事实,但量刑却畸轻,竟然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完全不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书认定,黄飞龙、黄飞虎“系共谋作案,对被告人黄飞虎的定罪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判决书第48页),并且认定两人均是主犯,这是量刑的前提。故意砍死被害人的主犯,应当对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在所有被告人中按照最重的量刑,对其只判有期徒刑,于法于理不通。即使按照故意伤害致死,该罪的最高刑也可以判死刑,被告人黄飞虎不认罪,没有立功表现,也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没有任何的从轻、减轻情节,怎么就可以降几档到有期徒刑呢?我们认为,正确的量刑应当是,在判处黄飞龙死刑的基础上,如果赔偿到位,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黄飞虎才有可能免除死刑,否则判处死刑才符合刑法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三、一审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极低,令人无法接受。我们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中,提出了1116300元的赔偿请求,其中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但一审法院只判决了丧葬费2.6万余元,对其他请求以简单的“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事实上,我们对每一项请求都列明了计算依据以及法律理由。被害人的意外死亡,留下孤儿寡母,白发人送黑发人,给整个家族都带来了重大的精神损失。难道一条人命,只值2.6万余元?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在?被申请人黄飞龙、黄飞虎不仅认罪态度极其恶劣,没有丝毫悔罪,也没有赔偿被害人之诚意,从案发后被抓获归案,到开庭审理,再到一审判决宣判,期间没有任何人找过被害人家属商谈过经济赔偿的问题,也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一分钱!似乎其杀的人不是别人的父亲、丈夫、儿子、兄弟,似乎只要在司法机关找到关系,宁肯把钱花在关系人身上也不需要赔偿被害人,就能获得降格处刑,以避免死刑!这样的结果令我们无法接受。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产生的矛盾对被害人实施报复,雇人砍杀,想让债务彻底消失,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无论基于刑罚之报应,还是从预防犯罪的目的和功能,都应依法对被申请人黄飞龙、黄飞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判决减轻判处被申请人黄飞龙死缓、黄飞虎十五年有期徒刑,严重违背了我国的死刑政策。在死刑尚未废除的情况下,死刑不适用这等严重暴力杀人命案的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那还留给何罪何人?故此,申请人请求人民检察院坚守司法职责,排除案外不当干扰,依法提起抗诉。

此致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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