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1

篇一: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事业

单位请假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时间与集体

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并且本人应亲自履行请假、销

假、登记手续。

2、请假,经批准后,

方可离岗;坚决杜绝“霸王假”。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方可电话请假,但随

后须尽快补办;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方可托人代办。

3、请假期满后按时

上班或提前返校当日,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

4、零星假(迟到、

中离、早退),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签到签离制”;整日假,实行书面请销假,执行“登

记审批制”。其中,分散下校、连日公出,实行报告单把关,执行“行程反馈制”;统一下校、

集体活动(如会议、劳动、迎检、公益等),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点名公开制”。

5、事假、补休假、

福利假、奖励假,以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为先(前提),以不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本(兼顾);

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其

中,统一下校、集体活动,不得准假。

6、离岗外出期间,

务必保持联络畅通;学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误。

重要说明:在学校

制度中,⑴有关规定要求与处理办法等,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均指

本人或其直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如天灾人祸、突发

疾病、意外伤亡等,要有实据为证。⑵借入人员,有关处罚措施在其身上不能执行到位的,

报请教育局,退回原单位。

二、操作程序

1、向校办提交证明

或凭证,提出申请,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2、经校办审核无误

后,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领导审批。

3、将手头未尽工作

处理完毕,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后续工作,教研员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其他人员由主管校长

审批。

4、将《请销假审批

表》交校办备案存档。

5、假期结束返校后,

到校办销假,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校办主任签字,到主管部室主任处报到。

三、审批权限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整日假,由当日值班人员审批;其中,公出、

或一次事假超过5天,报请校长审批;一次事假超过10天,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事假超过

30天,报请教育局审批。统一下校,由领队人审批;集体活动,由召集人审批。

2、准假领导应做好

因请假人离岗带来的相关工作的协调、交接与安排;口头请假的,须及时告知校办。

3、批假领导须准确

把握允假规定,合理使用允假权限,不随意准假,不越俎代庖。

四、类别界定

㈠公假

1、公务假

⑴涵义:因公事离

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上级的请

柬或通知,学校的委派或批假领导。

2、工伤假

⑴涵义:因公伤离

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学校查实,

医院证明,社保行政部门认定。

⑶时限:停工留薪

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鉴委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期满后仍需治疗的,须持有医院证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原则上

经市劳鉴委确认,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定1-4级,办理公伤退休;其它,安排适当

工作,给予适当照顾(缩时减量)】。

3、补休假

⑴涵义:经学校安

排或批准,因加班加点而产生的假期。

⑵时限:①延长时

间,按1.5倍计;②公休假日,按2倍计;但依照上级安排、属于本职工作,则按实际天数

计;③法定假日,按3倍计。

⑶规定:视为公务

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4、福利假

⑴凭证:主动提供

有效证明。

⑵时限:

①尽孝假:父母生

日,每年1天。

②护理假:★父母

住院,住院天数/夫妻兄弟姊妹总数;★配偶或子女住院,住院天数/2;★父母、配偶或子女

疗养期间,若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酌情给假。

③体检假:★健康

体检,每年1天。★婚前体检,1天。★产前检查,按需给假。

④看护假:领有独

生子女证,孩子读小学时,每学期10天。

⑤子女结婚:5天。

⑥女性生理假:每

月1天。

⑦退休前一年,给

予适当照顾。

⑧讲学进修、评职

晋级、报名办证、扶贫献血、子女家长会等,酌情给假。

5、奖励假

⑴涵义:因绩效突

出、获得荣誉、特殊贡献等,由单位规定或校长特许的假期。

⑵规定:视为公务

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㈡私假

1、事假

⑴涵义:因私事离

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时限:原则上一

次最多15天。

⑶规定:优先用补

休假或奖励假抵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此部分方计为事假。

2、病假

⑴涵义:因伤病离

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①门诊病

假: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处方、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假条等。②住

院病假:区级以上医院的入院证明、出院记录、收费票据、费用清单。

⑶时限:①医疗期,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执行。②影响劳动能力(医疗期内治疗终结或医

疗期满尚未痊愈,不能返岗复工)的,原则上经医院证明、市劳鉴委确认,定为1-4级,应

办理病退(退休、退职);其它,从事原工作或安排适当工作。③患有难以治疗的重病绝症(如

癌症、精神病),病休不限期。④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症愈返工,须持医院的康复证明。

㈢法定假

1、婚假

⑴凭证:结婚证。

⑵时限:3天+晚婚

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初婚)+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路程假。

2、丧假

⑴凭证:直系亲属

死亡证明。

⑵时限:3天+需到

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

3、产假

⑴凭证:《计划生育

服务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

⑵时限:98天(其

中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n-1)×15天+【晚育(女满24周岁,初育)30天+独

生子女证30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

4、陪产假:男方,

晚育7天+独生子女证8天。

5、计生假:⑴宫内

节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⑵人工流产14天,妊娠引产30天。

6、哺乳假:⑴婴儿

未满1周岁,每天1小时(两次或合用)+多胞胎(n-1)×1小时+路程假;⑵领《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允许,给180天假。

附:请销假审批表

篇二: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附件

1:

机关、事业单位请

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

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

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

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

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

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

事假处理。

二、事假

(一)1、工作人员请

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

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

由分管领导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

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

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

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

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

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

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晚婚假、

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

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

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

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 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

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

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

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

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

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

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职工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

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

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 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

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

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

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

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

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

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

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

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

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

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女性工作人员按规

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

待遇。

(八)工作人员参加

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

时间,

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人

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

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

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员

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

休假。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

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人事科销假。

篇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

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

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

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

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

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

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

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

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

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

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

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

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

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

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

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

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

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

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

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

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

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

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

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

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

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

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

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

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

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

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

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

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

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

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

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

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

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

材料

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

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

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

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

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一)工作人员休

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

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

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

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

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

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

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

评先

篇四: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机关

事业单位职工休假、请假有关规定

时间:2011-06-29 来源:中顾法律网

一、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

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

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

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

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

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

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

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

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

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 1

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

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

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

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

外增加婚假20天。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

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

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

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

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

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

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

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

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

(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

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

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

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

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

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

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

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

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3

公务员请假制度

时间:2011-06-29

来源:中顾法律网

一、请 假

(一)病假、事假无

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

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

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

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

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

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

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

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

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

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

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

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

计、印制。

4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

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

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

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

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 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

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

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

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

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

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

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

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

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

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

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

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

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

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病、事假人员中

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

间。

5

篇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

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

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

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

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

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

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

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

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

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

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

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

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

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

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

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

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

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

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

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

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

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

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

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

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

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

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

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

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

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

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

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

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

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

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

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

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

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

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

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

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

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

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

(一)工作人员休

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

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

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

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

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

单位审验存档。

篇一: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事业

单位请假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时间与集体

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并且本人应亲自履行请假、销

假、登记手续。

2、请假,经批准后,

方可离岗;坚决杜绝“霸王假”。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方可电话请假,但随

后须尽快补办;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方可托人代办。

3、请假期满后按时

上班或提前返校当日,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

4、零星假(迟到、

中离、早退),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签到签离制”;整日假,实行书面请销假,执行“登

记审批制”。其中,分散下校、连日公出,实行报告单把关,执行“行程反馈制”;统一下校、

集体活动(如会议、劳动、迎检、公益等),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点名公开制”。

5、事假、补休假、

福利假、奖励假,以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为先(前提),以不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本(兼顾);

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其

中,统一下校、集体活动,不得准假。

6、离岗外出期间,

务必保持联络畅通;学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误。

重要说明:在学校

制度中,⑴有关规定要求与处理办法等,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均指

本人或其直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如天灾人祸、突发

疾病、意外伤亡等,要有实据为证。⑵借入人员,有关处罚措施在其身上不能执行到位的,

报请教育局,退回原单位。

二、操作程序

1、向校办提交证明

或凭证,提出申请,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2、经校办审核无误

后,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领导审批。

3、将手头未尽工作

处理完毕,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后续工作,教研员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其他人员由主管校长

审批。

4、将《请销假审批

表》交校办备案存档。

5、假期结束返校后,

到校办销假,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校办主任签字,到主管部室主任处报到。

三、审批权限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整日假,由当日值班人员审批;其中,公出、

或一次事假超过5天,报请校长审批;一次事假超过10天,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事假超过

30天,报请教育局审批。统一下校,由领队人审批;集体活动,由召集人审批。

2、准假领导应做好

因请假人离岗带来的相关工作的协调、交接与安排;口头请假的,须及时告知校办。

3、批假领导须准确

把握允假规定,合理使用允假权限,不随意准假,不越俎代庖。

四、类别界定

㈠公假

1、公务假

⑴涵义:因公事离

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上级的请

柬或通知,学校的委派或批假领导。

2、工伤假

⑴涵义:因公伤离

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学校查实,

医院证明,社保行政部门认定。

⑶时限:停工留薪

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鉴委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期满后仍需治疗的,须持有医院证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原则上

经市劳鉴委确认,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定1-4级,办理公伤退休;其它,安排适当

工作,给予适当照顾(缩时减量)】。

3、补休假

⑴涵义:经学校安

排或批准,因加班加点而产生的假期。

⑵时限:①延长时

间,按1.5倍计;②公休假日,按2倍计;但依照上级安排、属于本职工作,则按实际天数

计;③法定假日,按3倍计。

⑶规定:视为公务

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4、福利假

⑴凭证:主动提供

有效证明。

⑵时限:

①尽孝假:父母生

日,每年1天。

②护理假:★父母

住院,住院天数/夫妻兄弟姊妹总数;★配偶或子女住院,住院天数/2;★父母、配偶或子女

疗养期间,若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酌情给假。

③体检假:★健康

体检,每年1天。★婚前体检,1天。★产前检查,按需给假。

④看护假:领有独

生子女证,孩子读小学时,每学期10天。

⑤子女结婚:5天。

⑥女性生理假:每

月1天。

⑦退休前一年,给

予适当照顾。

⑧讲学进修、评职

晋级、报名办证、扶贫献血、子女家长会等,酌情给假。

5、奖励假

⑴涵义:因绩效突

出、获得荣誉、特殊贡献等,由单位规定或校长特许的假期。

⑵规定:视为公务

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㈡私假

1、事假

⑴涵义:因私事离

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时限:原则上一

次最多15天。

⑶规定:优先用补

休假或奖励假抵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此部分方计为事假。

2、病假

⑴涵义:因伤病离

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①门诊病

假: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处方、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假条等。②住

院病假:区级以上医院的入院证明、出院记录、收费票据、费用清单。

⑶时限:①医疗期,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执行。②影响劳动能力(医疗期内治疗终结或医

疗期满尚未痊愈,不能返岗复工)的,原则上经医院证明、市劳鉴委确认,定为1-4级,应

办理病退(退休、退职);其它,从事原工作或安排适当工作。③患有难以治疗的重病绝症(如

癌症、精神病),病休不限期。④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症愈返工,须持医院的康复证明。

㈢法定假

1、婚假

⑴凭证:结婚证。

⑵时限:3天+晚婚

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初婚)+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路程假。

2、丧假

⑴凭证:直系亲属

死亡证明。

⑵时限:3天+需到

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

3、产假

⑴凭证:《计划生育

服务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

⑵时限:98天(其

中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n-1)×15天+【晚育(女满24周岁,初育)30天+独

生子女证30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

4、陪产假:男方,

晚育7天+独生子女证8天。

5、计生假:⑴宫内

节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⑵人工流产14天,妊娠引产30天。

6、哺乳假:⑴婴儿

未满1周岁,每天1小时(两次或合用)+多胞胎(n-1)×1小时+路程假;⑵领《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允许,给180天假。

附:请销假审批表

篇二: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附件

1:

机关、事业单位请

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

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

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

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

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

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

事假处理。

二、事假

(一)1、工作人员请

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

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

由分管领导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

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

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

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

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

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

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晚婚假、

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

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

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

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 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

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

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

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

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

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

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职工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

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

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 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

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

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

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

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

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

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

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

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

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

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女性工作人员按规

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

待遇。

(八)工作人员参加

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

时间,

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人

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

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

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员

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

休假。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

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人事科销假。

篇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

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

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

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

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

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

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

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

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

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

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

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

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

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

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

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

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

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

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

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

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

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

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

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

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

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

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

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

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

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

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

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

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

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

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

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

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

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

材料

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

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

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

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

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一)工作人员休

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

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

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

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

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

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

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

评先

篇四: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机关

事业单位职工休假、请假有关规定

时间:2011-06-29 来源:中顾法律网

一、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

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

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

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

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

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

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

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

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

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 1

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

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

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

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

外增加婚假20天。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

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

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

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

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

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

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

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

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

(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

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

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

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

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

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

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

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

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3

公务员请假制度

时间:2011-06-29

来源:中顾法律网

一、请 假

(一)病假、事假无

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

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

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

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

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

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

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

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

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

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

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

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

计、印制。

4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

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

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

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

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 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

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

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

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

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

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

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

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

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

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

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

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

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

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病、事假人员中

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

间。

5

篇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

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

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

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

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

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

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

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

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

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

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

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

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

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

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

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

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

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

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

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

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

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

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

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

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

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

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

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

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

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

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

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

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

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

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

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

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

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

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

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

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

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

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

(一)工作人员休

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

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

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

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

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

单位审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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