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业主单位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优质、高效的完成施工任务,结合本项的实际情况,特制订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其他部门有权对所管辖的区域进行奖罚。
第三条 对其它部室工作不到位、处罚不到位的,安全总监有权对各工区及各部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章 安全生产处罚条款
第一条 安全管理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整齐。如违反本条者将进行50至100元的罚款处理,未系帽带及标识将进行10至20元罚款处理。
(二)上班时穿高跟鞋、拖鞋、裙子、赤脚或光膀等进入施工现场者给予30至50元的罚款处理。
(三)上班前四小时内不准饮酒,违者工班长不得安排工作,并将进行50至100元罚款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工班长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施工现场内严禁吸烟,打闹斗殴。
(五)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不得任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不得任意动用现场消防器材(注:发生特殊情况例外)。违反本条例将给予200至1000元罚款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新入场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操作的(以登记卡及考试卷为依据)。
出现5人及以上10人以下者,给予项目培训负责人罚款200元;并给予现场施工负责人100元罚款;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人,罚款金额加倍;
工地负责人强行安排者,给予安排者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电工(含发电机工)、电焊工、工地内机动车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给予操作者200至400元处罚,给予安排者罚款金额加倍。
(八)现场内各种标志牌及操作规程牌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
(九)现场内严禁乱写乱画。
(十)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禁忌劳动的违者给予500至1000元处罚。施工现场内有小孩进入的给予门卫或现场施工管
理人员50至200元处罚。
(十一)月度安全学习人数或时数不足的,有代签名或弄虚作假的,班前安全活动次数不足的(均以记录为据)。
(十二)班组长不组织班前活动,活动无记录,参加人员未签字者。
(十三)工班不组织安全学习的,学习无记录,参加人员不签字的,对当班班长给予50至100元罚款处理,导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四)安装、拆除工程无专项设计方案的。(例:脚手架、龙门吊、基坑开挖等)违反本条款将处500至2000元罚款。
(十五)在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尚未整改完毕,且不说明原因的,给予每条50至200元罚款处理。不及时整改,导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六)整改完毕后,由安全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复查时达不到规范或标准要求,应立即在进行整改,二次整改不符合要求,将给予每条100至1000元罚款处理。
(十七)对违章指挥、责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对其指挥人员200至1000元罚款处理。
(十八)违反第4、6、8、9、11、12条者将给予50至100元罚款处理。
第二条 机械安全
(一)电动葫芦提升作业
1、上班时间严禁看书报,打嗑睡。
2、不准用牙钎等插入按钮操作。
3、不允许超额定负荷起吊。
4、不允许在吊钩或吊桶下站人。
5、不允许斜吊平拉。
6、不允许将限位器当作开关使用。
7、不允许起吊重物过久空悬。
8、提升的吊篮、料斗内不准乘入。
9、必须设置专人挂钩。
10、电动葫芦不用时应将吊桶放到平整坚实地面,切断电源。
11、电动葫芦卷筒上必须保持不少于3~5卷的钢丝绳。
12、吊桶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通过钩头连接的方式,防止脱钩。
13、提升或下放的最大载重量,应在相关部位进行公布。
14、提升下放物料的速度不得超过规范要求。
15、提升时,必须由联络员发送信号给操作司机,司机未听清楚不得提升,提升下有人未让开,司机有权拒绝升降。
16、联络信号必须经由专人联络,非信号工人员不得给信
号。
17、金属龙门架应每年涂油1次,应根据锈蚀程度涂防腐剂,每年不得少于1次。
18、违反上述各条规定者将进行50至500元罚款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拌合机操作
1、拌合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的地方,并支垫平稳,轮胎不准受力。
2、启动前检查机械、安全装置和滚筒,确认设备安全、滚筒内无工具,杂物。
3、进料过程中,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察看或探摸。
4、料斗升起时下方严禁站人作业。清理料坑前必须采取措施将料斗固定牢固,以保证清理工人作业安全。
5、动转过程中不得将手或工具伸入搅拌机内。
6、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精神集中,不得随意离岗。
7、维修拌合机前应先切断电源后,才准进行作业。
8、操作人员进入搅拌滚筒维修和清洗前,必须切断电源,卸下熔断器(保险丝),锁好电源箱,并设专人监护。
9、拌合机没有得到班长允许,严禁操作。
10、违反上述各条标准者将进行50至500元罚款处理,造
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砼喷射机操作
1、作业前进行检查,输送砼料管道不得有泄漏和折弯,管道联接处应牢固密封。
2、作业前应先送风,确认电动机转向正确后,方可向喷射机内加料。
3、作业过程中,喷射机喷嘴前及左右5m 范围内不得有人,作业间歇时,喷嘴不准对人。
4、输料管发生堵塞时,在排除故障前必须停机,必须将输料管压牢固。
5、违反上述各条标准者将进行50至200元罚款处理。
(四)装碴与运输作业
1、各种运输设备不得人料混装。
2、各种摘挂作业,均应设立专职联络员。
3、装载料具时,不得超出装载限界。装运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捆绑牢固并加楔车与保险绳,有显示限界的红灯,还应专门运输和专人指挥。
4、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专人收放。
5、机械装碴前,坑道断面尺寸应能满足装载机安全运转。
6、人力装碴前,斗车应停稳并制动,解除制动应使用工具。起动前应鸣笛或吹哨。
7、装碴的空桶到达井底停稳后,装碴人员才能走出待避所开始装碴;装满后,人员进入待避所,由信号员与井上联系并发出提升信号,非信号员不得指挥车辆。
8、人力推车运输为单一斗车运行,应按下列规定:
9、斗车应有卡锁,运行及装车时,必须将卡锁锁住。
10、斗车必须保证刹车良好。人力推车时,应在后方推行,严禁在两侧推行或用肩推,仅在上坡时,才允许在车前帮助拖拉,但必须注意绳的坚固。
11、下坡时,严禁溜放。
12、人力推斗车时,在视线不良及有障碍物的施工地段,应及时鸣笛。
13、轨道尽头处应有挡车装置,在坡道上停车应加阻车器。
14、违反上述各条规定将进行50至200元罚款处理。
(五)木工机械与操作
1、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了解机械设备的构造、性能和用途,掌握有关使用、维修、保养的安全技术知识。
2、木工机械必须使用单向开关,严禁使用倒顺开关。
3、木工场所严禁烟火,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4、平刨木工不应戴手套操作。
5、圆盘锯应设防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
6、木工机械传动部位必须配备防护罩。
7、应及时清理台面上的刨花、木屑,严禁直接用手清理。刨花、木屑应存放到指定地点,注意防火。
8、木工机械不用时应切断电源。
9、凡违反上述各条者将进行50至200元罚款处理。
(六)其 它
1、砂轮机、电锯、转轴、皮带轮、明齿轮、联轴节、搅拌机等转动的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灵。
2、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机、锯机、钢筋机械无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的。
3、凡违反上述各条者将进行50至200元罚款处理。
第三条 电气安全
(一)氧气与乙炔作业
1、氧气、乙炔应按规定分开储存,距离不得小于10m ;周围不得有易燃物品,并悬挂标志牌。
2、氧气与乙炔使用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m ;氧气、乙炔与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m 。
3、氧气、乙炔无防震圈和防护帽。
4、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在露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
5、现场乙炔瓶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要求,储存间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规范要求,消防设施齐全,通道畅通、储存室应
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
6、储存乙炔时,乙炔瓶应直立,并必须采取防止倾斜的措施。
7、氧气、乙炔使用应有专用架子车,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
8、乙炔未安装回火装置。
9、氧气、乙炔表有破损的,达不到要求。
10、氧气、乙炔管不应超过规范要求。
11、使用氧气、乙炔无动火证、监护人。
12、对违反上述各条者,将进行50至200元罚款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二)焊工作业
1、焊机无漏电保护器和二次降压保护,外壳未作接地保护。
2、焊工在工作中遇下列情况未切断电源的:a 、改变电焊机接头;b 、移动二次线;c 、转移工作地点;d 、检修电焊机;e 、暂停焊接作业。
3、焊机未放置平稳、无防水雨措施。
4、焊接地点未开具动火证、无防火措施、周围有易燃物品。
5、焊接时二次出线双线不到位的。
6、焊接严禁使用钢筋做接地线或使用其它金属物品代替的。
7、焊机一次线长大于5m 的,二次焊把线大于30m 的。
8、对违反上述各条者将进行50至200元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电工
1、线路查修或设备维修拉闸断电未悬挂标志牌标明者;
2、线路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线路裸露的;
3、配电箱无防雨措拖,二级配箱未上锁或防护栏杆的;
4、配电箱周围堆放材料,堵塞;
5、电箱分布位置必须合理,低于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
6、设备未满足“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7、PE 线未接或不牢固的,线径不符合要求的;
8、未经验算违章作用铜线作保险金丝;
9、配电箱、PE 、N 线未作标识的;
10、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
11、对违反上述各条的,将对违反者进行50至500元罚款处理。
(四)其它
1、电气设备的电源不接用开关或插头而直接把导线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关的保险丝上;
2、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民工宿舍用电路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
3、宿舍严禁大功率电器(1KW 以上),严禁使用违规电器热
的快、电热毯等;
4、在电缆电线上晾挂衣服的;(两瓷瓶间为一处)
5、未经允许擅自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将给予200至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直接交至公安机关。
6、对违反1、2、3、4条的,将对违反者进行50至500元罚款处理。
第四条 高处作业
1、凡2m 以上(含2m )高处作业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2、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焊工未使用防火型安全带。
3、高处作业人员不准穿硬胶底鞋。
4、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往上乱抛掷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5、对违反上述各条者将进行50至200元罚款处理。
第五条 人工挖孔桩
1、孔口周围2m 严禁堆渣土,违者将进行50至100元罚款处理。
2、孔内抽水时,人员要撤离孔内,待水抽完后,拉闸断电方可下去。违者将进行100至200元罚款。
3、每天下井前对孔内进行空气检测,向孔内通风时间不少于5min ,并作好记录,违者将进行200至500元罚款处理。
4、孔内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12~24v ,灯具应符合防爆
要求,违者将处100至1000元罚款处理。
5、多孔施工应间隔开挖,相邻的桩孔不能同时进行挖孔作业。
6、作业人员不得在孔内使用明火,同一人在孔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h 。
7、机械应灵活、支腿牢固稳定、钢丝绳无断丝或断股,挂钩有安全卡环、有防坠保险装置,提桶完好。违反本条规定将进行200至500元罚款处理。
8、孔必须做到挖一节做一节混凝土护壁。孔内开挖必须待混凝土稳定后再开挖下一节。违反本条者将处100至500元罚款处理,
9、孔内作业,孔口应有监护人,孔口应作不小于15cm 防坠物提脚板。
10、孔口应设置不低于1.2m 的防护栏杆将孔口封闭围住,孔内停止作业,应履盖好孔口。
11、不得向孔内抛掷工具。
12、孔内人员上下,应使用专用梯,不得乘座吊桶。
13、挖孔成型后,应当天验收并立即下置护筒或灌筑混凝土,以防塌方。违者将进行100至500元罚款处理。
14、凡违反以上5、6、9、10、11、12条的,将处50至300元罚款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基坑开挖支护
1、基坑开挖到2m 深时,周围应设不低于1.2m 防护栏杆。
2、基坑四周2m 以内不得堆放任何材料、渣土。
3、基坑四周设置排水沟,排水沟畅通无阻。
4、基坑开挖到一定深度,应有上下人员的专用步梯。
5、土方开挖严禁挖神仙土。
6、机械开挖机人员不得靠近机械施工。
7、支护应按照方案规定,以防塌方。
8、凡违反以上各条者均处50至200元罚款处理。
第七条 脚手架作业
1、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违反本条款将处500至2000元罚款。
2、脚手架的构配件质量与搭设质量,应符合规范及方案要求,搭设完应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违者将进行1000至5000元罚款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将加倍处理。
3、不得将模板支架、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4、当有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天气应停止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作业。风、雨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
5、脚手架基础一定牢固,符合要求。
6、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7、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8、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9、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周围不得有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
10、脚手架上悬挂电缆线,应采取绝缘措施。
11、脚手架超过规范高度应采取避雷措施,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执行。违者将进行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12、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13、凡违反3、5、6、7、8、9、10、12条规定,将50至200元罚款处理。
第八条 隧道开挖及支护
1、隧道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应首先观察工作面状态,有隐患应先排除后方可进行施工,隐患未排除就施工的。
2、开挖施工前未备有充足的抢险材料和设备的。
3、从井口往井下乱扔材料或工具的。
4、开挖不错台的,尚未形成上下台阶的。
5、开挖神先土或掏槽的。
6、在软弱围岩,没留核心土,核心土未留坡度的。
7、在不良地质条件施工,未采取短进尺,没有注浆的。
8、超前小导不按技术交底要求安设的。
9、超前小导管不注浆的,造成坍塌事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0、拱脚未用木板或其它物品垫实的,有悬空。
11、软弱围岩分部开挖的台阶大于施工组织或技交底要求的,不及时封闭成环的。
12、开挖中发现流沙、流沙与涌水或坍塌不立即报告的。
13、开挖作业未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要求,一次开挖两榀或土质条件较好的情况下,必须取得相关人员同意。
14、现场工班长违章指挥的,示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
15、员工违章作业班组长发现不禁止的示情节轻重情况进行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理。
16、对翻越防护栏杆的。
17、对违反上述各(包括15、16)条者将进行50至500元罚款处理。
第九条 既有线作业
1、既有线施工前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应按方案进行施工,
违者将进行2000至10000元罚款。
2、既有线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持上岗证方可作业。
3、严禁施工机械、作业人员进入既有线,擅自进入既有线,将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领导安排人员除外)
4、严禁损坏既有线周围的设备、防护,对恶意破坏、拆除等造成列车停运、倾翻等重大事故的,将由交通部门处理。
5、下班后,非作业人员严禁逗留既有线。
6、凡违反以上2、4、5条的,将处200至10000元罚款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交通安全
1、横穿公路,不走人行道或过街天桥的,造成事故由交警部门处理。
2、不听指挥,手推车装载货物超高超长,造成事故的
3、应对围档边安装信号灯指示标志,设置路障牌。
4、凡违反以上2、3条的,将处50至200元罚款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火工品的要求
1、未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爆炸物品运输未分开、现场混存等,对责任人处以500至2000元的罚款,对工区(作业队)处以5000至20000元的
罚款。
2、爆炸物品管理不到位,帐目记录不清,与库存不符等,给予物资主管300至1000元罚款,管库员200至500元罚款。
3、响炮后,必须检查瞎炮、盲炮,并按要求进行处理,未进行处理而进入下道工序作业,给予相关责任人500至1000元罚款。
4、对未按规定退库,给予相关责任人500至2000元罚款。
5、对未遵守放炮监守、指挥等作业规定的给予200至5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1、操作平台不按技术交底搭设的。
2、防护栏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3、安全通道不畅通的,小于3.5m 。
4、乱动用机械设备的。
5、孔洞超过规定要求未及时履盖的。
6、凡违反以上各条者将给予50至200元罚款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工区(作业队)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松懈、混乱,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其作业单位给予5000至20000元罚款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不按方案施工的,给予作业人员50至200元
的罚款,给予组织者500至10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加倍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不按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给予作业人员50至200元的罚款,给予组织者200至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加倍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给予50至200元的罚款,对项目下发要求进行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给予工区(作业队)管理人员(责任人)100至200元罚款,对其作业单位给予2000至5000元罚款处理;对其不接收和整改的给予工区(作业队)管理人员(责任人)200至500元罚款,对其作业单位给予3000至10000元罚款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个人初次违章,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教育 ,初次违章但情节严重者,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罚,对屡次违反规定者,视违反次数和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加倍处罚。
第十八条 因个人违章违规导致事故发生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赔偿和责任追究。
第三章 奖励规定
第一条 对及时发现隐患并主动及时消除的给予班组或个人200至500元的奖励。
第二条 对制止违章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个人给予200至1000
元的奖励。
第三条 对安全工作提出好的建议并经采纳的给予200至1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条 凡是接收到处罚通知,对处罚有异议的三日内可向相关处罚部门提请复议。
第二条 对制度尚未规定之处,但属违章作业,因同按违章处理,同时按责任大小给予50至10000元处罚。
第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业主单位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优质、高效的完成施工任务,结合本项的实际情况,特制订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其他部门有权对所管辖的区域进行奖罚。
第三条 对其它部室工作不到位、处罚不到位的,安全总监有权对各工区及各部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章 安全生产处罚条款
第一条 安全管理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整齐。如违反本条者将进行50至100元的罚款处理,未系帽带及标识将进行10至20元罚款处理。
(二)上班时穿高跟鞋、拖鞋、裙子、赤脚或光膀等进入施工现场者给予30至50元的罚款处理。
(三)上班前四小时内不准饮酒,违者工班长不得安排工作,并将进行50至100元罚款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工班长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施工现场内严禁吸烟,打闹斗殴。
(五)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不得任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不得任意动用现场消防器材(注:发生特殊情况例外)。违反本条例将给予200至1000元罚款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新入场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操作的(以登记卡及考试卷为依据)。
出现5人及以上10人以下者,给予项目培训负责人罚款200元;并给予现场施工负责人100元罚款;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人,罚款金额加倍;
工地负责人强行安排者,给予安排者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电工(含发电机工)、电焊工、工地内机动车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给予操作者200至400元处罚,给予安排者罚款金额加倍。
(八)现场内各种标志牌及操作规程牌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
(九)现场内严禁乱写乱画。
(十)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禁忌劳动的违者给予500至1000元处罚。施工现场内有小孩进入的给予门卫或现场施工管
理人员50至200元处罚。
(十一)月度安全学习人数或时数不足的,有代签名或弄虚作假的,班前安全活动次数不足的(均以记录为据)。
(十二)班组长不组织班前活动,活动无记录,参加人员未签字者。
(十三)工班不组织安全学习的,学习无记录,参加人员不签字的,对当班班长给予50至100元罚款处理,导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四)安装、拆除工程无专项设计方案的。(例:脚手架、龙门吊、基坑开挖等)违反本条款将处500至2000元罚款。
(十五)在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尚未整改完毕,且不说明原因的,给予每条50至200元罚款处理。不及时整改,导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六)整改完毕后,由安全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复查时达不到规范或标准要求,应立即在进行整改,二次整改不符合要求,将给予每条100至1000元罚款处理。
(十七)对违章指挥、责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对其指挥人员200至1000元罚款处理。
(十八)违反第4、6、8、9、11、12条者将给予50至100元罚款处理。
第二条 机械安全
(一)电动葫芦提升作业
1、上班时间严禁看书报,打嗑睡。
2、不准用牙钎等插入按钮操作。
3、不允许超额定负荷起吊。
4、不允许在吊钩或吊桶下站人。
5、不允许斜吊平拉。
6、不允许将限位器当作开关使用。
7、不允许起吊重物过久空悬。
8、提升的吊篮、料斗内不准乘入。
9、必须设置专人挂钩。
10、电动葫芦不用时应将吊桶放到平整坚实地面,切断电源。
11、电动葫芦卷筒上必须保持不少于3~5卷的钢丝绳。
12、吊桶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通过钩头连接的方式,防止脱钩。
13、提升或下放的最大载重量,应在相关部位进行公布。
14、提升下放物料的速度不得超过规范要求。
15、提升时,必须由联络员发送信号给操作司机,司机未听清楚不得提升,提升下有人未让开,司机有权拒绝升降。
16、联络信号必须经由专人联络,非信号工人员不得给信
号。
17、金属龙门架应每年涂油1次,应根据锈蚀程度涂防腐剂,每年不得少于1次。
18、违反上述各条规定者将进行50至500元罚款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拌合机操作
1、拌合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的地方,并支垫平稳,轮胎不准受力。
2、启动前检查机械、安全装置和滚筒,确认设备安全、滚筒内无工具,杂物。
3、进料过程中,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察看或探摸。
4、料斗升起时下方严禁站人作业。清理料坑前必须采取措施将料斗固定牢固,以保证清理工人作业安全。
5、动转过程中不得将手或工具伸入搅拌机内。
6、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精神集中,不得随意离岗。
7、维修拌合机前应先切断电源后,才准进行作业。
8、操作人员进入搅拌滚筒维修和清洗前,必须切断电源,卸下熔断器(保险丝),锁好电源箱,并设专人监护。
9、拌合机没有得到班长允许,严禁操作。
10、违反上述各条标准者将进行50至500元罚款处理,造
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砼喷射机操作
1、作业前进行检查,输送砼料管道不得有泄漏和折弯,管道联接处应牢固密封。
2、作业前应先送风,确认电动机转向正确后,方可向喷射机内加料。
3、作业过程中,喷射机喷嘴前及左右5m 范围内不得有人,作业间歇时,喷嘴不准对人。
4、输料管发生堵塞时,在排除故障前必须停机,必须将输料管压牢固。
5、违反上述各条标准者将进行50至200元罚款处理。
(四)装碴与运输作业
1、各种运输设备不得人料混装。
2、各种摘挂作业,均应设立专职联络员。
3、装载料具时,不得超出装载限界。装运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捆绑牢固并加楔车与保险绳,有显示限界的红灯,还应专门运输和专人指挥。
4、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专人收放。
5、机械装碴前,坑道断面尺寸应能满足装载机安全运转。
6、人力装碴前,斗车应停稳并制动,解除制动应使用工具。起动前应鸣笛或吹哨。
7、装碴的空桶到达井底停稳后,装碴人员才能走出待避所开始装碴;装满后,人员进入待避所,由信号员与井上联系并发出提升信号,非信号员不得指挥车辆。
8、人力推车运输为单一斗车运行,应按下列规定:
9、斗车应有卡锁,运行及装车时,必须将卡锁锁住。
10、斗车必须保证刹车良好。人力推车时,应在后方推行,严禁在两侧推行或用肩推,仅在上坡时,才允许在车前帮助拖拉,但必须注意绳的坚固。
11、下坡时,严禁溜放。
12、人力推斗车时,在视线不良及有障碍物的施工地段,应及时鸣笛。
13、轨道尽头处应有挡车装置,在坡道上停车应加阻车器。
14、违反上述各条规定将进行50至200元罚款处理。
(五)木工机械与操作
1、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了解机械设备的构造、性能和用途,掌握有关使用、维修、保养的安全技术知识。
2、木工机械必须使用单向开关,严禁使用倒顺开关。
3、木工场所严禁烟火,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4、平刨木工不应戴手套操作。
5、圆盘锯应设防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
6、木工机械传动部位必须配备防护罩。
7、应及时清理台面上的刨花、木屑,严禁直接用手清理。刨花、木屑应存放到指定地点,注意防火。
8、木工机械不用时应切断电源。
9、凡违反上述各条者将进行50至200元罚款处理。
(六)其 它
1、砂轮机、电锯、转轴、皮带轮、明齿轮、联轴节、搅拌机等转动的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灵。
2、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机、锯机、钢筋机械无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的。
3、凡违反上述各条者将进行50至200元罚款处理。
第三条 电气安全
(一)氧气与乙炔作业
1、氧气、乙炔应按规定分开储存,距离不得小于10m ;周围不得有易燃物品,并悬挂标志牌。
2、氧气与乙炔使用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m ;氧气、乙炔与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m 。
3、氧气、乙炔无防震圈和防护帽。
4、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在露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
5、现场乙炔瓶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要求,储存间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规范要求,消防设施齐全,通道畅通、储存室应
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
6、储存乙炔时,乙炔瓶应直立,并必须采取防止倾斜的措施。
7、氧气、乙炔使用应有专用架子车,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
8、乙炔未安装回火装置。
9、氧气、乙炔表有破损的,达不到要求。
10、氧气、乙炔管不应超过规范要求。
11、使用氧气、乙炔无动火证、监护人。
12、对违反上述各条者,将进行50至200元罚款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二)焊工作业
1、焊机无漏电保护器和二次降压保护,外壳未作接地保护。
2、焊工在工作中遇下列情况未切断电源的:a 、改变电焊机接头;b 、移动二次线;c 、转移工作地点;d 、检修电焊机;e 、暂停焊接作业。
3、焊机未放置平稳、无防水雨措施。
4、焊接地点未开具动火证、无防火措施、周围有易燃物品。
5、焊接时二次出线双线不到位的。
6、焊接严禁使用钢筋做接地线或使用其它金属物品代替的。
7、焊机一次线长大于5m 的,二次焊把线大于30m 的。
8、对违反上述各条者将进行50至200元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电工
1、线路查修或设备维修拉闸断电未悬挂标志牌标明者;
2、线路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线路裸露的;
3、配电箱无防雨措拖,二级配箱未上锁或防护栏杆的;
4、配电箱周围堆放材料,堵塞;
5、电箱分布位置必须合理,低于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
6、设备未满足“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7、PE 线未接或不牢固的,线径不符合要求的;
8、未经验算违章作用铜线作保险金丝;
9、配电箱、PE 、N 线未作标识的;
10、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
11、对违反上述各条的,将对违反者进行50至500元罚款处理。
(四)其它
1、电气设备的电源不接用开关或插头而直接把导线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关的保险丝上;
2、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民工宿舍用电路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
3、宿舍严禁大功率电器(1KW 以上),严禁使用违规电器热
的快、电热毯等;
4、在电缆电线上晾挂衣服的;(两瓷瓶间为一处)
5、未经允许擅自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将给予200至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直接交至公安机关。
6、对违反1、2、3、4条的,将对违反者进行50至500元罚款处理。
第四条 高处作业
1、凡2m 以上(含2m )高处作业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2、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焊工未使用防火型安全带。
3、高处作业人员不准穿硬胶底鞋。
4、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往上乱抛掷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5、对违反上述各条者将进行50至200元罚款处理。
第五条 人工挖孔桩
1、孔口周围2m 严禁堆渣土,违者将进行50至100元罚款处理。
2、孔内抽水时,人员要撤离孔内,待水抽完后,拉闸断电方可下去。违者将进行100至200元罚款。
3、每天下井前对孔内进行空气检测,向孔内通风时间不少于5min ,并作好记录,违者将进行200至500元罚款处理。
4、孔内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12~24v ,灯具应符合防爆
要求,违者将处100至1000元罚款处理。
5、多孔施工应间隔开挖,相邻的桩孔不能同时进行挖孔作业。
6、作业人员不得在孔内使用明火,同一人在孔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h 。
7、机械应灵活、支腿牢固稳定、钢丝绳无断丝或断股,挂钩有安全卡环、有防坠保险装置,提桶完好。违反本条规定将进行200至500元罚款处理。
8、孔必须做到挖一节做一节混凝土护壁。孔内开挖必须待混凝土稳定后再开挖下一节。违反本条者将处100至500元罚款处理,
9、孔内作业,孔口应有监护人,孔口应作不小于15cm 防坠物提脚板。
10、孔口应设置不低于1.2m 的防护栏杆将孔口封闭围住,孔内停止作业,应履盖好孔口。
11、不得向孔内抛掷工具。
12、孔内人员上下,应使用专用梯,不得乘座吊桶。
13、挖孔成型后,应当天验收并立即下置护筒或灌筑混凝土,以防塌方。违者将进行100至500元罚款处理。
14、凡违反以上5、6、9、10、11、12条的,将处50至300元罚款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基坑开挖支护
1、基坑开挖到2m 深时,周围应设不低于1.2m 防护栏杆。
2、基坑四周2m 以内不得堆放任何材料、渣土。
3、基坑四周设置排水沟,排水沟畅通无阻。
4、基坑开挖到一定深度,应有上下人员的专用步梯。
5、土方开挖严禁挖神仙土。
6、机械开挖机人员不得靠近机械施工。
7、支护应按照方案规定,以防塌方。
8、凡违反以上各条者均处50至200元罚款处理。
第七条 脚手架作业
1、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违反本条款将处500至2000元罚款。
2、脚手架的构配件质量与搭设质量,应符合规范及方案要求,搭设完应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违者将进行1000至5000元罚款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将加倍处理。
3、不得将模板支架、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4、当有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天气应停止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作业。风、雨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
5、脚手架基础一定牢固,符合要求。
6、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7、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8、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9、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周围不得有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
10、脚手架上悬挂电缆线,应采取绝缘措施。
11、脚手架超过规范高度应采取避雷措施,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执行。违者将进行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12、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13、凡违反3、5、6、7、8、9、10、12条规定,将50至200元罚款处理。
第八条 隧道开挖及支护
1、隧道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应首先观察工作面状态,有隐患应先排除后方可进行施工,隐患未排除就施工的。
2、开挖施工前未备有充足的抢险材料和设备的。
3、从井口往井下乱扔材料或工具的。
4、开挖不错台的,尚未形成上下台阶的。
5、开挖神先土或掏槽的。
6、在软弱围岩,没留核心土,核心土未留坡度的。
7、在不良地质条件施工,未采取短进尺,没有注浆的。
8、超前小导不按技术交底要求安设的。
9、超前小导管不注浆的,造成坍塌事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0、拱脚未用木板或其它物品垫实的,有悬空。
11、软弱围岩分部开挖的台阶大于施工组织或技交底要求的,不及时封闭成环的。
12、开挖中发现流沙、流沙与涌水或坍塌不立即报告的。
13、开挖作业未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要求,一次开挖两榀或土质条件较好的情况下,必须取得相关人员同意。
14、现场工班长违章指挥的,示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
15、员工违章作业班组长发现不禁止的示情节轻重情况进行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理。
16、对翻越防护栏杆的。
17、对违反上述各(包括15、16)条者将进行50至500元罚款处理。
第九条 既有线作业
1、既有线施工前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应按方案进行施工,
违者将进行2000至10000元罚款。
2、既有线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持上岗证方可作业。
3、严禁施工机械、作业人员进入既有线,擅自进入既有线,将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领导安排人员除外)
4、严禁损坏既有线周围的设备、防护,对恶意破坏、拆除等造成列车停运、倾翻等重大事故的,将由交通部门处理。
5、下班后,非作业人员严禁逗留既有线。
6、凡违反以上2、4、5条的,将处200至10000元罚款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交通安全
1、横穿公路,不走人行道或过街天桥的,造成事故由交警部门处理。
2、不听指挥,手推车装载货物超高超长,造成事故的
3、应对围档边安装信号灯指示标志,设置路障牌。
4、凡违反以上2、3条的,将处50至200元罚款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火工品的要求
1、未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爆炸物品运输未分开、现场混存等,对责任人处以500至2000元的罚款,对工区(作业队)处以5000至20000元的
罚款。
2、爆炸物品管理不到位,帐目记录不清,与库存不符等,给予物资主管300至1000元罚款,管库员200至500元罚款。
3、响炮后,必须检查瞎炮、盲炮,并按要求进行处理,未进行处理而进入下道工序作业,给予相关责任人500至1000元罚款。
4、对未按规定退库,给予相关责任人500至2000元罚款。
5、对未遵守放炮监守、指挥等作业规定的给予200至5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1、操作平台不按技术交底搭设的。
2、防护栏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3、安全通道不畅通的,小于3.5m 。
4、乱动用机械设备的。
5、孔洞超过规定要求未及时履盖的。
6、凡违反以上各条者将给予50至200元罚款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工区(作业队)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松懈、混乱,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其作业单位给予5000至20000元罚款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不按方案施工的,给予作业人员50至200元
的罚款,给予组织者500至10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加倍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不按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给予作业人员50至200元的罚款,给予组织者200至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加倍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给予50至200元的罚款,对项目下发要求进行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给予工区(作业队)管理人员(责任人)100至200元罚款,对其作业单位给予2000至5000元罚款处理;对其不接收和整改的给予工区(作业队)管理人员(责任人)200至500元罚款,对其作业单位给予3000至10000元罚款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个人初次违章,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教育 ,初次违章但情节严重者,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罚,对屡次违反规定者,视违反次数和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加倍处罚。
第十八条 因个人违章违规导致事故发生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赔偿和责任追究。
第三章 奖励规定
第一条 对及时发现隐患并主动及时消除的给予班组或个人200至500元的奖励。
第二条 对制止违章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个人给予200至1000
元的奖励。
第三条 对安全工作提出好的建议并经采纳的给予200至1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条 凡是接收到处罚通知,对处罚有异议的三日内可向相关处罚部门提请复议。
第二条 对制度尚未规定之处,但属违章作业,因同按违章处理,同时按责任大小给予50至10000元处罚。
第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