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与我国刑法发

展的历史意义

刘华英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家好,我是泽大律师事务所刘华英律师,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我国刑法发展历史意义”。

众所周知,刑法是我国除宪法之外最严厉的法律,它主要规定的是什么是犯罪和怎样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定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违法性以及应受处罚性的三大特征要点。我国刑法有其一点的特殊性,它在1997年颁布之后,后来是经过了一系列的修正以及单行立法的规定来进行补充和修改。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特点和立法背景

那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九)是于2015年8月31号通过,于2015年10月1号起实施。这次修改的主要特点会在下面的环节当中与大家一起商讨。虽然在法律界对于刑修九的制定规定有许多的争议和一些条款的可圈可点性,但这一次刑修九的修正对于我国的刑法发展是一个重大历史舞台上的转折。主要是这一次刑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特点

第一,本次修改反映出了我国刑法的犯罪理论,刑法理论基本成熟,这可以从100多条的总则部分只修改了四处,而刑八修改了19处之多。这四处的修改仅仅是枝头末节的增补和改动,并没有改变原理论框架。具体的是刑罚理论部分只做了三处的改动,而刑罚的具体运用部分增加了一款。

那刑罚犯罪理论部分没有动的情形之下,三处的改动对我国的整个刑罚理论趋于基本成熟的状态,保持的一定的稳定状态。在这三处的改动当中刑罚理论,刑罚增加了一种非刑罚性的处置措施,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职业限制,细化了罚金的执行措施的规定。第五十三条,修改了第五十条中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有故意反对的后果,其中五十条中的故意犯罪本来就不应解释为“所有的犯罪故意”,否则就过于严苛和死板了。在这里,现在将“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改为“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意思就更加清楚和明了,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经核准后执行死刑,其余的重新进行死刑缓期考验。

第二,分则绝大部分的章节惜墨如金,没有作多大的改动,特别是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当中,修改得非常少,取消了三个罪的死刑,增加了一个罪的罚金刑。而

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中只作了一处的修改。第六章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修改一处;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修改一处;第八节中的阻止、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变动两处。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改动了两处。接下来是第一章、第六章和第七章的部分改动。第九章,渎职罪均一字未改。重点修改的地方集中到了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和第二节的妨害司法罪;第八章,贪污受贿罪。这是刑罚的犯罪理论和刑罚的理论基础趋于成功,理论基础基本成熟的这一特点。

第二个方面,本次修改逐步取消了九个罪名的死刑,继续发力,加强对生命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有保障和尊重人权的要求,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权,儒家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个“仁”字,这个字最粗浅的意思是人把人当人,如果把人消灭,何谈人心。所以,我国刑法继修正案八取消了三个罪名的死刑之后,本次修改又减少了九个罪名的死刑刑法。具体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逐渐减少死刑的刑罚,对于加强公民生命权的保障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也突出的体现出了中央的治国理念。目前新的刑罚仍然有46个罪名存在着死刑刑法,距离彻底消灭死刑的道路还是很长的。这是第二个方面的修改意义。

第三个方面,本次修改增加了不少的财产刑,对犯罪行为加大了经济的处罚力度。刑修九不仅在第五十三条详细规定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还在分则的具体犯罪规定当中增加了78处罚金的规定和8处没收财产的规定。这一现象说明了在杜绝肉刑,减少死刑的前提之下,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其他附加刑,对罪犯的惩戒力度有所不足 ,同时也反映出了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特点,从经济实力上削弱的犯罪分子对于消灭今后再犯的可能性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第四个方面,本次修改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扩大了犯罪的打击面。刑九增加了15个罪名的单位犯罪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是不能处罚单位的,然而,当今社会飞速发展,人们规避风险的意识越来越强,同时,随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宽松化,公司的数量会出现爆发式的增长,社会上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将是过去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也是大势所趋,所以,这一次的刑修九增加的15个罪名,这只是个开始,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

不断发展,一定会有不同的经济犯罪主体出现,所以,在这一次的单位犯罪增加的处罚力度上扩大了犯罪的打击面。

第五个方面,本次修改浓墨重彩地反映了社会的重大问题,有力地保障了社会和保护民生。首先刑修九横跨了两个章节,包括第二章和第六章,涉及了九个条文,详细规定了恐怖活动系列犯罪,着力有效打击了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犯罪。其次,加大了对于高科技犯罪的规范力度,如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干扰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信息网络安全罪等,特别是对于网络服务商增加了约束,对于保障信息网络的安全意义最大,为此,刑修九特别增加了三个条文,并对案例打击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网络服务商和滥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作的进一步规定。

第三,推进了依法治国的方略,需要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刑九增加了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对于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进行打击。而对于泄露、披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打击规定,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特别加强对贪腐案件的惩治力度。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法条进行了大胆的改革,这也是社会呼声较高,民生较大的一个条文的改动,具体的规定几乎全部更改,原来的四档幅度变更为了三档,取消了赃款的具体数额幅度,变更为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交由法院自由裁量,这增加了法条的柔性,而对于避免“一刀切”有非常的好处,给这两个量刑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规定,有利于赃款的追回。

同时,这一次的修改也增加了第391条、90条的规定,将向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行贿行为也进行的入刑这也加大了对于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六,本次修改对其他的社会问题也进行的规范,这在一段时间的社会媒体上引起了广泛的重视的,主要集中在这六点的修改。

1、刑八增加的危险驾驶犯罪过于粗陋,这次根据刑法司法实践进行了增补。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增加了他人作为的受害对象,将男子和变性人或性别不明的人也纳入的保护,立法者的开明思想可见一斑。

3、增加了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取消了被社会诟病多年的嫖宿幼女罪,增加了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

4、将违规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列为了犯罪。

5、加大了对居民身份证明证件的保护力度。

6、增加了考试作弊罪。这以上的六个问题均是在一定的社会实践当中所凸显出来的社会民生问题,特别是在微博、微信中广泛流传,在这一次的修订当中进行了纳入,很显然,增加了立法者的开明度。这是这一次修九所凸显的极大特点,对社会的发展意义。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背景

而我国的刑法有一定的特殊性,什么叫刑法的修正案?而且已经到了修九的程度?刑法修正案在法律意义上是指对于现行刑法当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予以修改和补充,加以完善。而刑法修正案是指1997年新的刑法颁布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设机构对刑法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是刑法修正的前提和基础。那大家了解到了什么叫刑法修正案,而我国的刑法并非国际意义上的刑法典,它是由一本1997年的新刑法以及九次的修订以及单行法律的规范来综合组成的完善的刑法体系。在这样一个体系当中,走到今天的这一部,每一步的发展过程都有其历史意义的。

那总共经历了九次修正,九次修正集中在总则、分则和附则上,它主要体现了几个方面,这九次的修正从原来刑法的192个条文增加到现在的452个条文,整个的修改幅度和范围的广阔在我国可谓空前的。那修订的刑法的理论是以邓小平理论顺应时代的要求,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向,大大地推进了我国刑法法治建设进程,对于我国的整个法治建设国家的步骤是往前走的。

首先,它的特点具备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其次,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的保障功能,特别是在罪刑的法定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在废除1979年刑法的类推制度以后,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闪光点。

在这一次的修正当中,立足的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的特色,将立足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一基本国情,放眼在国际上刑法改革的进步趋势,积极合理地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很显然,对我国是有巨大的历史意义的。

那涉及到的九次刑法修正。刑法修正分别是在:修正案一是在1999年;修正案二在2001年;修正案三在2001年;修正案四是在2002年;修正案五是2005年;修正案六是2006;修正案七是2009年;修正案八是2011年,比较密集严重的年限是在97新刑法修正之后,1999年一直到2006年期间,这几次修正,整个重点是不同的。

首先,刑法修正案一主要修改的是八个条文,当时距离97刑法刚实行的两年之久,在初步实行过程当中凸显的一个问题,主要是八个条文的修改,主要是针对维护市场经济次序

打击经济类型的犯罪来进行修改。那97刑法实行一段时间之后,修正案二只改了一个条文,目的是为了惩治毁坏、毁林、开垦和乱占乱用林地的犯罪进行了改动。修正案三修改了八个条文,主要目的也是在于恐怖主义反对的打击力度上。修正案四也是八个条文,修改的是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很显然,从刑法修正案一到修正案四,基本围绕着原97刑法实施过程当中凸显的小问题进行了规整,其次在实施过程中,适应社会的经济发展所出现的经济类型的犯罪进行了加强和保护。那从刑法修正案五直到修正案九,涉及的社会范围就日益广泛,面越来越广。

特别是这一次的刑法修正案九,更加多地体现了一些问题。对于严重暴力恐怖、网络犯罪呈现的新特点、新形势以及中央的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的开展,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包括社会诚信的缺失,所凸显的种种不应出现的行为均在这一次的刑修九的历史背景中有所体现。这一系列的体现和修改对于我国刑法体系的改进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包括完善了非刑法处置,引进了从业禁止和保安处分,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门槛,减少死刑罪名和国民生活相关联等进行了规定。在这一系列犯罪当中有必要在接下来的课件当中着重就针对哪一条款所适用和主观故意以及社会影响性展开逐一的讲解。

二、《刑法修正案(九)》条文解读

下面是从刑法的刑修九之后所作出的相关修正案的一系列条文中的法律规定是如何修改的,以及相关的对比进行比较。

首先,在总则当中,在刑法的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三十七条之一。它的条文是这么规定的,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到五年。这是法律术语上所讲的“从业禁止”,而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如果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所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从业禁止”。在原有的刑法处罚的基础上,自处罚完毕之后给予给定期限的从业禁止,而且对于这一从业禁止是有相关约束行为处置的,对于处置的主体,在这一次的修订当中也进行了明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依照本法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在总则的修订当中直接列了进去。这是第一条。

将刑法的第五十条第一款改为了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

罪的,情节恶劣的,这一情节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给予执行死刑。对于这一条款的规定是对比原条文,将两年期满后减为20年的有期徒刑改成了25年,其次对于故意犯罪的这一情节恶劣的情节作为一个量刑标准来报请最高院核准后进行死刑和执行死刑。这一界定需要相关最高院作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对于故意犯罪的,情节恶劣的量刑标准到底以什么样的界定,什么类的犯罪行为作为情节恶劣予以处罚。这是五十条的规定。

在总则当中,刑法第五十三条又修改为了,在判处刑事处罚的同时,罚金的缴纳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有出现,关于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以及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缴,怎么追缴的方式上,在修正当中作出了具体的明确规定,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缴纳。而且如果对于作了一个但书贷款,但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像这样的情形,被告人自己又在刑事处罚的情形之下,那在怎样的情况下,如果怎么样能够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的,加了一般条款,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裁定以后,视遭遇抗拒的灾祸原因作出一个法律裁定,才可以予以延期、酌情减少或免除, 这是在准则当中的一种改变。

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了一条作为其条款的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以后,管制仍需执行。同时数罪当中,有有期徒刑又有缓期拘役的,在以往的法律规定当中只要以吸收的原则,适用刑法的有期徒刑吸收,管制不再进行,但在本次的修改当中增加了管制仍然需单独执行的这一条款。

在分则当中,关于增加的刑法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在这一条款当中处以罚金的条款是一个增加条款,对于这一类的犯罪实施绑架、杀人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罚。在这条款当中,罚金作为了一个增加条款。

刑法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这一修改从刑法一百二十条有作了六个条款,这六个条款对于预备行为的犯罪化入刑作了一个非常具体完善的规定,这些条款大致简单地罗列一下,主要是集中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这一系列行为规定之后,接下来的规定均是预备行为的犯罪化的入刑标准,其中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均受处罚。

而在原有的一百二十条之后增加了五条,这五条的规定均是对于预备行为犯罪化的具体量刑,其中的阐述是这样的,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犯罪危险物品或其他工具的。第二,

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的。第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联络的。第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行为。

而一百二十条第三条又明确了制作、散发图书、视频、物品,或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组织、极端主义或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均要予以处罚。而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定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也将予以处罚。包括在公众场合暴力胁迫的方式强制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和标志的,也均予以处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资料等物品而非法持有的,这里使用的是“持有”,情节达到严重的,均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在实践当中经常会到境外旅游,明知他人在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的图书、视频,出于好奇拿来阅览,而进行持有,携带回国内进行传阅等一系列,虽然主观上并没有要分裂国家,煽动破坏国家法律的目的,但行为有这一系列的预备和行为特征的话,那均可入刑。这一条上,法律条文读似很平淡,但每一个用词的用语都是“均是”,在这一条当中的非法物品的持有以及明知,包括以暴力的方式宣扬,明知平台供应等,均是构成预备行为犯罪化,因为这一系列的行为对于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影响力的情况之下,没有完整地做完整个过程中,在此条文当中作出特别约定,有了这一系列的前兆行为和准备行为和实施过程行为或帮助行为,均予以入刑,加大了国家对于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犯罪惩罚力度,也更好地保护了国家的主权,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这是我国刑法的特别重大的一个改变,就一百二十条的预备行为犯罪化的规定。

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这条规定在刑修八时就已经提出来了关于危险驾驶罪,修八出台之后也有许多人因为救驾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在这一次的修正当中,这一条文也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它的原条文规定,修正案九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它的情形有几种: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就许多太子党的赛车行为;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这两个条文已经耳熟能详了;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的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范围进行了缩小,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的这一类主体,如果超出人数的载客数量,而且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规定;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及公共安全的,这两个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但它以行为论处。如果行为存在潜在的危害性就以行为论处。最重要的一点是,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如果对前述的校车业务、危险化学品业务进行危

及公众安全的行为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认责。这跟以前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主体,我醉酒了,我开车了,这个车虽然不是我的,但最终的刑事责任由我来承担,但在这一个条款规定当中所出的第三款和第四款关于这两个特殊物品有可能危及到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人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如校车的校方责任,以及危险化学品物品车内的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的?增加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监管职责,前两款行为如果造成了其他后果,构成其他犯罪的,还要依照刑罚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对于我国刑法,对于危险公共利益、社会大众利益的惩罚力度增加。在这一次的修正当中非常明确,也有一个突破性的转变。除了刑法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七十条都作出了修改以外,关于废除死刑也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其中在涉及到了二百三十七条的条文当中,这一条文当时也引起了很重大的社会反响的问题,修改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在公开场所当中犯前款罪名的其他恶劣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字眼上的表现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增加了他人,这就包含了男性以及性别不明的身份,以及变性人的身份主体的认可。虽然在用词上没有关于主体进行特殊,不仅仅只在妇女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关于社会危害的范围特点进行了增加,这也符合当前的社会现象。这是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关于第二百三十九条当中修改的,犯关于杀害被绑架人的,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的条款规定,结合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来作出的数罪并罚的规定。在此规定当中修改为严重犯罪的不再将处数罪并罚,择一重罪而处罚的规定。

下面是刑法二百五十三条的修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修改围绕着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这一犯罪行为来进行处罚,这一类犯罪行为在普遍当中一定的网络和公民信息的集中等原因,导致了一段的空白期,但确实给社会生活造成了一定的麻烦,有许多没有法触及和处罚的灰色边缘地带,像这样的规定,在这一次的修正当中作出了补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条文的规定是什么样的信息算是出售以及提供?如果仅是出售,那一定是以盈利为目的,或收取一定的报酬,但这个条文并行用的是出售或提供,在金华地区,现在有这一类的犯罪行为出现了,而且犯罪主体并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这一次修正案恰好在这个事件构成了。有一类行为在之前大量地存在,包括现在经常买一个房子随即而来的装修公司和相关的做广告业务的公司就会不断地给你手机发短信、打电话,这是没有造成情节严重后果的;如果存在情节严重后果

的就将直接导致入刑的,其中特别严重的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类的行为会集中在哪里?如果用于个人信息集中发布一定的是恐怖信息以及纠集一些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活秩序的这一类犯罪行为的使用的,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一定损害和严重后果的行为,均已构成入罪。在金华地区这一类案件是纠集相当一类人在某一个特定场所聚集扰乱、冲击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一定损失,所以也构成了入罪的标准。这一刑法的规定,关于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在这一规定当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这一条款规定是因为工作的原因或为你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自行采纳和收集编整的这一类信息,这信息有没有权利提供给他人或出售?因为这个过程的制作和整个信息是自愿在我这里所登记,但如果已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仍然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它是法定职责的,有一些没有法定职责的过程当中它是前款规定来适用。而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应当是从重处罚,加重情节。窃取的行为或其他方法获取,当然也要适用本条的规定,要处以相关的三年以下或三至七年的量刑标准。单位犯罪仍然构成,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这个条款的规定也势必给一些服务类的企业和机构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当中,不但要对其分管的范围内的信息进行编整,还有保密的业务,特别是单位,对于这一类信息的泄露,主观上的放任和明知,都会触及到该条规定。

下面是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告诉处理的或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因受限制、强制、威吓,无法告知的除外,这一款规定是将自诉案件,谁来主持,就告诉处理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知的自诉案件,其中是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对这一款犯罪告诉处理。

那怎么样的情形之下,可以由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的,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什么样的人可以不由其自己来自诉的,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或拘役。这一条规定分为了两个层次。对于虐待罪,对于家庭成员虐待,情节恶劣的,自行论处两年以下。如果他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没法自己告诉的除外,相关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起公诉,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街道、社区或代为控告、指控、指诉,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如果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看护职责的人的范围就将家庭成员延伸到了养老院及看护监管的监护人等职责,如果有被虐待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的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中对于看护职责的单位主体也作出了单位犯罪,养老院明知监管看护人员对于被监管看护的老人、病人进行实施虐待这一系列行为的,还要单位进行处罚,判处罚金对直接

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同时进行处罚。这一条虐待罪将社会实践当中所发生和发现的家庭成员,家庭外负有监管和职责的整个范围进行了详尽的罗列,这一条规定也是对民生保障的一个重大改变。

下面关于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二百六十七条主要是关于抢夺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其中加了一个条款,多次抢夺。多次抢夺,虽然数量不是很大,没有构成刑罚的量刑标准,但他多次抢夺的,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多次,虽然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说几次算是多次,这个系列规定的话在不久的刑修九的司法解释当中会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关于二百七十七条,关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在这一规定当中,从重处罚。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更好地保障了人民警察维护自己履行职务的权利。在这一次修正当中作出的增加,对于从重处罚的规定。

下面是关于国家身份证明文件,编造、伪造国家工作人员印章的,这一条文多了一个罚金,罚金量刑标准增加。其中编造、伪造、变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这一些证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八十条的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当中使用伪造编造的,或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证件的,情节严重的处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在这一条文当中,将身份证明延伸到了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这均是构成伪造、编造他人身份证明证件罪。前款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较重罪进行处罚,这是关于身份证明的相关规定。

接下来也是社会问题,关于考试作弊罪的,在入刑司法实践中提到的很多,理论界也写出了很多相关专业的论文。最后刑修九在二百八十四条当中增加了一条,该条文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定是国家级别的考试而不是每一个场合,所以入刑标准有一定的门槛和台阶,如国家高考、全国职业性的职业资格考试,例如司法资格考试、医师资格、律师资格等专业资格考试当中组织作弊的予以处罚,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规定来进行处罚。进行帮助的犯罪也构成犯罪,那出售或提供相关试题和答案的也应当予以入罪。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前款规定的国家级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这不仅仅是取消考试资格这一行政处罚的规定,它将入刑,入刑的标准是以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这一量刑标准来确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来代替自己考试,也是构成犯罪的。这

是考试作弊罪入刑的前提标准。

二百八十六条,增加的条款主要是单位犯罪的入刑标准,而对于二百八十六条的入刑标准当中,它对三个行为情节着重地作出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以下三种情形的,构成相关要件的均以入刑。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首先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第二,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一定要有一个“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因为有些问题的发现一定有缓冲和时间,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如果仍然还有这些行为的,那就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网络平台的监管职责罪。第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包括一些淫秽物品、网络犯罪等,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第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致使刑事案件的灭失情节严重的;第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罪仍然构成罪名。在现有阶段,越来越多的网络公众平台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在这一监管层面上,对于该层面中应当要有管理义务,同时并不能使相关的违法信息进行大量的传播,造成严重后果,这一特殊条件来约束了网络平台更好地加强其监管和管理。

二百八十七条,也是前款之外,令有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这些行为当中,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是一眼就能够感觉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比如设立用于行为犯罪的,本身就为了犯罪而设立的网站、通讯群组。第二,发布有关制作和销售毒品、枪支等;第三,这一条款也是非常有争议,影响颇大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发布信息的平台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主观上必须要有明确和明知,所以单位犯前款证明仍然构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要选重处罚,增加了这一规定。所以,对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当中的实施犯罪主观明知和帮助行为,帮助发布信息,均以入罪。这是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运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这在法律上称为帮助犯,帮助犯行为对于服务器的托管商和网络平台,前一段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快播案件,快播网站,虽然说整个庭审过程当中双方辩护人整个辩护控方和辩护观点焦灼,非常精彩,但它遗留下来的问题是,你的信息网络平台,到底是一个服务器托管,还是存储运输,只要在这个过程当中明知他人利用该信息网络进行犯罪的话,均应承担责任。这种“明知”在法律上有“应知”或“推进得知”或其他信息整合,而并不能因为是一个网络存储平台,一味的没有社会的监管职责和没有法律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在这一条款当中,将越来越多地会结合之前的二百八十七条、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关于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增加。

下面是二百九十条,这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中就包括医疗场地,特别这一次的修改增加了医疗场所。医闹,医院场合都随时有人进行因为医疗事故进行哄闹的话,那老百姓的就医环境就得不到保证,所以在这一次的修正当中着重对医疗场所进行了加入,更好对就医环境进行了保障。

三百零二条,关于盗窃、侮辱、毁坏尸体,侮辱尸骨、骨灰的,在这一次刑法修正案九当中,着重将尸体之外的尸骨和骨灰均予以了明确规定,因为在此前的司法实践当中,许多的骨灰以及祖宗遗留的尸骨,到底构不构成侮辱尸体罪,因为这一罪名的条款是这么规定的,那尸体罪在法律意义上是否包含尸骨和骨灰,没有作进一步的明确司法解释之前,存在的司法判例中有一些争议,所以在这一次修正当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尸体尸骨和骨灰都构成尸体的组成。

下面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在一段时间之内频繁出现了许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均以入罪。这一规定如果有前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的,又构成其他犯罪的,还要以较重的刑罚进行处罚。这一规定关于虚假诉讼,仍然增加了保护力度之外,还对于有其他的个人目的的,构成较重的其他犯罪,如明知没有如此债务的,以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诉讼方式达到了占有其他财产构成了其他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还应当以其他罪,如果构成诈骗等,合同诈骗等行为的话,还要以处罚较重的规定以后处罚。

三百零八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关于司法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的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等,那这一案件是为了保障诉讼中的程序和材料。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情,案件还没有开庭,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不应该公开审理的涉及当事人相关隐私或秘密的一些证据材料,已经满天的在飞了,有一些当事人利用这种手段进行传播,或诉讼代理人为了制造这一效应,制造案件的效果,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以这样的方式在媒体上进行传播和宣扬,这样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有期徒刑,入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之前我碰到了李某某等人的强奸案等,该案件在法律上就属于不应当公开的犯罪案件,却在没有开庭审判之前,虽然以点名或不点名的情况之下,将相关证据材料在网上进行了传播,这一类信息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均应处罚。

关于明知有间谍犯罪或恐怖主义犯罪的条款,是三百一十条所作出的规定。这个规定当中增加了恐怖主义以外的行为,是极端主义犯罪行为,这个行为是一个扩大的行为,扩大行为当中关于极端主义是否构成极端主义的,这个还要经进一步的论证,包括一些团体性、集

体性、攻击等,这个条款作出了扩大解释。

三百十三条,关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文书的规定,这个规定的较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处罚力度,在原有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基础之上,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确处罚金,这是对单位入刑也予以了增加,未来执行难,许多的执行难,如果有出现拒不履行,拒不履行并不是以直接抵抗的行为,可以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形式上、要件上符合相关规定的话,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包括转移资产,致使财产无法兑现的后果的话,予以惩戒。2015年有许多这一类的犯罪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这是关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罪的罪名。

下面重点是关于贪污贿赂案件,贪污贿赂案件到目前为止有许多的犯罪案件的行为是积压在这里的,对于数量的标准一直都没有改变,之前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是规定的门槛比较低,五万就构成五至十年,十万以上就十年以上的量刑标准,这一量刑标准已经不符合社会的实践常态了,那贪污罪的量刑标准直接界定为受贿罪,因为受贿罪参照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来规定的。对于犯贪污罪的量刑标准的话,数额较大,分成了三个档次,以三年以下数量较大的和较重情节的三年以下,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到十年,贪污数额巨大或其他特别的是十年以上,直到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多处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进行计算,在这样一个过程当中,这一次的修正当中作出了一个重大修改。

关于贪污犯罪案件的第一款罪,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名,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它设了一个设置条件,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即提起审查起诉阶段,上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的任何阶段,一直如实供述罪行的,法律给一个宽展期,予以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一个规定。

关于前款规定被判处死缓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在死刑缓刑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列了一个新的处罚标准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这个条款是与其并行的。如果适用的是死刑缓刑期内改为无期徒刑的,之后是不再会减为减刑或假释。终身监禁是这一条款的首创,我国的终身监禁第一次适用。

与此同时,对于贪污罪相对应的贪污受贿案件的处罚标准力度是一致的。对于相对应的关于行贿罪,也加大了惩罚力度,但在规定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又设置了一个相反条款,法定的从轻情节是这样规定的,对行贿案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是五至十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十年以上直到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但它与

贪污罪的但书条款一样,如果在被追诉前,就刑事立案之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一行为条件和前款的贪污罪的设定标准也是一致的,只要设定一个宽展期,在这个期限内主动如实供述交待的,给予一个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但处罚的力度其实都是相应提高的。

与此同时,行贿罪当中在三百九十条当中又增加了一个条款,因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密切的人,这在法律术语上是讲,为利用影响力的人的行贿行为,也构成行贿罪,不仅仅是亲属和近亲属,有影响力的人员,包括情人关系、同事战友关系或关系密切的其他关系人员,均构成本案的处罚条件。这是我们所提到的贪污受贿行贿犯罪,在这一次刑修九的改变当中重大的突破。其次,其他的所有条款改变均是在罚金以及单位犯罪的增加上,增加了经济刑的惩罚力度,对于更好地保障犯罪成本,避免增加犯罪成本,保障社会的刑法力度,作出了重大的突破和修改。

总体而言,通过我国刑法的九次修正和每一次修正的重点以及今天所讲到的刑修九对我国刑法历史意义上的重点,以及我国刑法典的逐步完善,趋于统一作出了空前的改变。在这一次改变当中也可以看出国家对反腐力度以及鼓励主动交待罪行的量刑规定当中给予了很好的深思的行为。今天我的课就先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与我国刑法发

展的历史意义

刘华英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家好,我是泽大律师事务所刘华英律师,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我国刑法发展历史意义”。

众所周知,刑法是我国除宪法之外最严厉的法律,它主要规定的是什么是犯罪和怎样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定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违法性以及应受处罚性的三大特征要点。我国刑法有其一点的特殊性,它在1997年颁布之后,后来是经过了一系列的修正以及单行立法的规定来进行补充和修改。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特点和立法背景

那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九)是于2015年8月31号通过,于2015年10月1号起实施。这次修改的主要特点会在下面的环节当中与大家一起商讨。虽然在法律界对于刑修九的制定规定有许多的争议和一些条款的可圈可点性,但这一次刑修九的修正对于我国的刑法发展是一个重大历史舞台上的转折。主要是这一次刑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特点

第一,本次修改反映出了我国刑法的犯罪理论,刑法理论基本成熟,这可以从100多条的总则部分只修改了四处,而刑八修改了19处之多。这四处的修改仅仅是枝头末节的增补和改动,并没有改变原理论框架。具体的是刑罚理论部分只做了三处的改动,而刑罚的具体运用部分增加了一款。

那刑罚犯罪理论部分没有动的情形之下,三处的改动对我国的整个刑罚理论趋于基本成熟的状态,保持的一定的稳定状态。在这三处的改动当中刑罚理论,刑罚增加了一种非刑罚性的处置措施,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职业限制,细化了罚金的执行措施的规定。第五十三条,修改了第五十条中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有故意反对的后果,其中五十条中的故意犯罪本来就不应解释为“所有的犯罪故意”,否则就过于严苛和死板了。在这里,现在将“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改为“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意思就更加清楚和明了,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经核准后执行死刑,其余的重新进行死刑缓期考验。

第二,分则绝大部分的章节惜墨如金,没有作多大的改动,特别是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当中,修改得非常少,取消了三个罪的死刑,增加了一个罪的罚金刑。而

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中只作了一处的修改。第六章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修改一处;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修改一处;第八节中的阻止、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变动两处。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改动了两处。接下来是第一章、第六章和第七章的部分改动。第九章,渎职罪均一字未改。重点修改的地方集中到了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和第二节的妨害司法罪;第八章,贪污受贿罪。这是刑罚的犯罪理论和刑罚的理论基础趋于成功,理论基础基本成熟的这一特点。

第二个方面,本次修改逐步取消了九个罪名的死刑,继续发力,加强对生命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有保障和尊重人权的要求,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权,儒家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个“仁”字,这个字最粗浅的意思是人把人当人,如果把人消灭,何谈人心。所以,我国刑法继修正案八取消了三个罪名的死刑之后,本次修改又减少了九个罪名的死刑刑法。具体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逐渐减少死刑的刑罚,对于加强公民生命权的保障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也突出的体现出了中央的治国理念。目前新的刑罚仍然有46个罪名存在着死刑刑法,距离彻底消灭死刑的道路还是很长的。这是第二个方面的修改意义。

第三个方面,本次修改增加了不少的财产刑,对犯罪行为加大了经济的处罚力度。刑修九不仅在第五十三条详细规定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还在分则的具体犯罪规定当中增加了78处罚金的规定和8处没收财产的规定。这一现象说明了在杜绝肉刑,减少死刑的前提之下,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其他附加刑,对罪犯的惩戒力度有所不足 ,同时也反映出了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特点,从经济实力上削弱的犯罪分子对于消灭今后再犯的可能性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第四个方面,本次修改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扩大了犯罪的打击面。刑九增加了15个罪名的单位犯罪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是不能处罚单位的,然而,当今社会飞速发展,人们规避风险的意识越来越强,同时,随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宽松化,公司的数量会出现爆发式的增长,社会上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将是过去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也是大势所趋,所以,这一次的刑修九增加的15个罪名,这只是个开始,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

不断发展,一定会有不同的经济犯罪主体出现,所以,在这一次的单位犯罪增加的处罚力度上扩大了犯罪的打击面。

第五个方面,本次修改浓墨重彩地反映了社会的重大问题,有力地保障了社会和保护民生。首先刑修九横跨了两个章节,包括第二章和第六章,涉及了九个条文,详细规定了恐怖活动系列犯罪,着力有效打击了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犯罪。其次,加大了对于高科技犯罪的规范力度,如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干扰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信息网络安全罪等,特别是对于网络服务商增加了约束,对于保障信息网络的安全意义最大,为此,刑修九特别增加了三个条文,并对案例打击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网络服务商和滥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作的进一步规定。

第三,推进了依法治国的方略,需要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刑九增加了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对于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进行打击。而对于泄露、披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打击规定,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特别加强对贪腐案件的惩治力度。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法条进行了大胆的改革,这也是社会呼声较高,民生较大的一个条文的改动,具体的规定几乎全部更改,原来的四档幅度变更为了三档,取消了赃款的具体数额幅度,变更为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交由法院自由裁量,这增加了法条的柔性,而对于避免“一刀切”有非常的好处,给这两个量刑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规定,有利于赃款的追回。

同时,这一次的修改也增加了第391条、90条的规定,将向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行贿行为也进行的入刑这也加大了对于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六,本次修改对其他的社会问题也进行的规范,这在一段时间的社会媒体上引起了广泛的重视的,主要集中在这六点的修改。

1、刑八增加的危险驾驶犯罪过于粗陋,这次根据刑法司法实践进行了增补。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增加了他人作为的受害对象,将男子和变性人或性别不明的人也纳入的保护,立法者的开明思想可见一斑。

3、增加了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取消了被社会诟病多年的嫖宿幼女罪,增加了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

4、将违规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列为了犯罪。

5、加大了对居民身份证明证件的保护力度。

6、增加了考试作弊罪。这以上的六个问题均是在一定的社会实践当中所凸显出来的社会民生问题,特别是在微博、微信中广泛流传,在这一次的修订当中进行了纳入,很显然,增加了立法者的开明度。这是这一次修九所凸显的极大特点,对社会的发展意义。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背景

而我国的刑法有一定的特殊性,什么叫刑法的修正案?而且已经到了修九的程度?刑法修正案在法律意义上是指对于现行刑法当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予以修改和补充,加以完善。而刑法修正案是指1997年新的刑法颁布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设机构对刑法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是刑法修正的前提和基础。那大家了解到了什么叫刑法修正案,而我国的刑法并非国际意义上的刑法典,它是由一本1997年的新刑法以及九次的修订以及单行法律的规范来综合组成的完善的刑法体系。在这样一个体系当中,走到今天的这一部,每一步的发展过程都有其历史意义的。

那总共经历了九次修正,九次修正集中在总则、分则和附则上,它主要体现了几个方面,这九次的修正从原来刑法的192个条文增加到现在的452个条文,整个的修改幅度和范围的广阔在我国可谓空前的。那修订的刑法的理论是以邓小平理论顺应时代的要求,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向,大大地推进了我国刑法法治建设进程,对于我国的整个法治建设国家的步骤是往前走的。

首先,它的特点具备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其次,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的保障功能,特别是在罪刑的法定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在废除1979年刑法的类推制度以后,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闪光点。

在这一次的修正当中,立足的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的特色,将立足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一基本国情,放眼在国际上刑法改革的进步趋势,积极合理地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很显然,对我国是有巨大的历史意义的。

那涉及到的九次刑法修正。刑法修正分别是在:修正案一是在1999年;修正案二在2001年;修正案三在2001年;修正案四是在2002年;修正案五是2005年;修正案六是2006;修正案七是2009年;修正案八是2011年,比较密集严重的年限是在97新刑法修正之后,1999年一直到2006年期间,这几次修正,整个重点是不同的。

首先,刑法修正案一主要修改的是八个条文,当时距离97刑法刚实行的两年之久,在初步实行过程当中凸显的一个问题,主要是八个条文的修改,主要是针对维护市场经济次序

打击经济类型的犯罪来进行修改。那97刑法实行一段时间之后,修正案二只改了一个条文,目的是为了惩治毁坏、毁林、开垦和乱占乱用林地的犯罪进行了改动。修正案三修改了八个条文,主要目的也是在于恐怖主义反对的打击力度上。修正案四也是八个条文,修改的是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很显然,从刑法修正案一到修正案四,基本围绕着原97刑法实施过程当中凸显的小问题进行了规整,其次在实施过程中,适应社会的经济发展所出现的经济类型的犯罪进行了加强和保护。那从刑法修正案五直到修正案九,涉及的社会范围就日益广泛,面越来越广。

特别是这一次的刑法修正案九,更加多地体现了一些问题。对于严重暴力恐怖、网络犯罪呈现的新特点、新形势以及中央的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的开展,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包括社会诚信的缺失,所凸显的种种不应出现的行为均在这一次的刑修九的历史背景中有所体现。这一系列的体现和修改对于我国刑法体系的改进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包括完善了非刑法处置,引进了从业禁止和保安处分,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门槛,减少死刑罪名和国民生活相关联等进行了规定。在这一系列犯罪当中有必要在接下来的课件当中着重就针对哪一条款所适用和主观故意以及社会影响性展开逐一的讲解。

二、《刑法修正案(九)》条文解读

下面是从刑法的刑修九之后所作出的相关修正案的一系列条文中的法律规定是如何修改的,以及相关的对比进行比较。

首先,在总则当中,在刑法的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三十七条之一。它的条文是这么规定的,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到五年。这是法律术语上所讲的“从业禁止”,而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如果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所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从业禁止”。在原有的刑法处罚的基础上,自处罚完毕之后给予给定期限的从业禁止,而且对于这一从业禁止是有相关约束行为处置的,对于处置的主体,在这一次的修订当中也进行了明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依照本法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在总则的修订当中直接列了进去。这是第一条。

将刑法的第五十条第一款改为了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

罪的,情节恶劣的,这一情节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给予执行死刑。对于这一条款的规定是对比原条文,将两年期满后减为20年的有期徒刑改成了25年,其次对于故意犯罪的这一情节恶劣的情节作为一个量刑标准来报请最高院核准后进行死刑和执行死刑。这一界定需要相关最高院作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对于故意犯罪的,情节恶劣的量刑标准到底以什么样的界定,什么类的犯罪行为作为情节恶劣予以处罚。这是五十条的规定。

在总则当中,刑法第五十三条又修改为了,在判处刑事处罚的同时,罚金的缴纳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有出现,关于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以及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缴,怎么追缴的方式上,在修正当中作出了具体的明确规定,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缴纳。而且如果对于作了一个但书贷款,但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像这样的情形,被告人自己又在刑事处罚的情形之下,那在怎样的情况下,如果怎么样能够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的,加了一般条款,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裁定以后,视遭遇抗拒的灾祸原因作出一个法律裁定,才可以予以延期、酌情减少或免除, 这是在准则当中的一种改变。

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了一条作为其条款的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以后,管制仍需执行。同时数罪当中,有有期徒刑又有缓期拘役的,在以往的法律规定当中只要以吸收的原则,适用刑法的有期徒刑吸收,管制不再进行,但在本次的修改当中增加了管制仍然需单独执行的这一条款。

在分则当中,关于增加的刑法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在这一条款当中处以罚金的条款是一个增加条款,对于这一类的犯罪实施绑架、杀人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罚。在这条款当中,罚金作为了一个增加条款。

刑法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这一修改从刑法一百二十条有作了六个条款,这六个条款对于预备行为的犯罪化入刑作了一个非常具体完善的规定,这些条款大致简单地罗列一下,主要是集中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这一系列行为规定之后,接下来的规定均是预备行为的犯罪化的入刑标准,其中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均受处罚。

而在原有的一百二十条之后增加了五条,这五条的规定均是对于预备行为犯罪化的具体量刑,其中的阐述是这样的,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犯罪危险物品或其他工具的。第二,

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的。第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联络的。第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行为。

而一百二十条第三条又明确了制作、散发图书、视频、物品,或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组织、极端主义或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均要予以处罚。而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定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也将予以处罚。包括在公众场合暴力胁迫的方式强制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和标志的,也均予以处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资料等物品而非法持有的,这里使用的是“持有”,情节达到严重的,均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在实践当中经常会到境外旅游,明知他人在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的图书、视频,出于好奇拿来阅览,而进行持有,携带回国内进行传阅等一系列,虽然主观上并没有要分裂国家,煽动破坏国家法律的目的,但行为有这一系列的预备和行为特征的话,那均可入刑。这一条上,法律条文读似很平淡,但每一个用词的用语都是“均是”,在这一条当中的非法物品的持有以及明知,包括以暴力的方式宣扬,明知平台供应等,均是构成预备行为犯罪化,因为这一系列的行为对于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影响力的情况之下,没有完整地做完整个过程中,在此条文当中作出特别约定,有了这一系列的前兆行为和准备行为和实施过程行为或帮助行为,均予以入刑,加大了国家对于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犯罪惩罚力度,也更好地保护了国家的主权,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这是我国刑法的特别重大的一个改变,就一百二十条的预备行为犯罪化的规定。

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这条规定在刑修八时就已经提出来了关于危险驾驶罪,修八出台之后也有许多人因为救驾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在这一次的修正当中,这一条文也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它的原条文规定,修正案九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它的情形有几种: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就许多太子党的赛车行为;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这两个条文已经耳熟能详了;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的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范围进行了缩小,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的这一类主体,如果超出人数的载客数量,而且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规定;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及公共安全的,这两个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但它以行为论处。如果行为存在潜在的危害性就以行为论处。最重要的一点是,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如果对前述的校车业务、危险化学品业务进行危

及公众安全的行为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认责。这跟以前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主体,我醉酒了,我开车了,这个车虽然不是我的,但最终的刑事责任由我来承担,但在这一个条款规定当中所出的第三款和第四款关于这两个特殊物品有可能危及到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人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如校车的校方责任,以及危险化学品物品车内的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的?增加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监管职责,前两款行为如果造成了其他后果,构成其他犯罪的,还要依照刑罚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对于我国刑法,对于危险公共利益、社会大众利益的惩罚力度增加。在这一次的修正当中非常明确,也有一个突破性的转变。除了刑法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七十条都作出了修改以外,关于废除死刑也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其中在涉及到了二百三十七条的条文当中,这一条文当时也引起了很重大的社会反响的问题,修改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在公开场所当中犯前款罪名的其他恶劣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字眼上的表现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增加了他人,这就包含了男性以及性别不明的身份,以及变性人的身份主体的认可。虽然在用词上没有关于主体进行特殊,不仅仅只在妇女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关于社会危害的范围特点进行了增加,这也符合当前的社会现象。这是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关于第二百三十九条当中修改的,犯关于杀害被绑架人的,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的条款规定,结合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来作出的数罪并罚的规定。在此规定当中修改为严重犯罪的不再将处数罪并罚,择一重罪而处罚的规定。

下面是刑法二百五十三条的修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修改围绕着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这一犯罪行为来进行处罚,这一类犯罪行为在普遍当中一定的网络和公民信息的集中等原因,导致了一段的空白期,但确实给社会生活造成了一定的麻烦,有许多没有法触及和处罚的灰色边缘地带,像这样的规定,在这一次的修正当中作出了补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条文的规定是什么样的信息算是出售以及提供?如果仅是出售,那一定是以盈利为目的,或收取一定的报酬,但这个条文并行用的是出售或提供,在金华地区,现在有这一类的犯罪行为出现了,而且犯罪主体并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这一次修正案恰好在这个事件构成了。有一类行为在之前大量地存在,包括现在经常买一个房子随即而来的装修公司和相关的做广告业务的公司就会不断地给你手机发短信、打电话,这是没有造成情节严重后果的;如果存在情节严重后果

的就将直接导致入刑的,其中特别严重的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类的行为会集中在哪里?如果用于个人信息集中发布一定的是恐怖信息以及纠集一些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活秩序的这一类犯罪行为的使用的,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一定损害和严重后果的行为,均已构成入罪。在金华地区这一类案件是纠集相当一类人在某一个特定场所聚集扰乱、冲击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一定损失,所以也构成了入罪的标准。这一刑法的规定,关于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在这一规定当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这一条款规定是因为工作的原因或为你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自行采纳和收集编整的这一类信息,这信息有没有权利提供给他人或出售?因为这个过程的制作和整个信息是自愿在我这里所登记,但如果已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仍然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它是法定职责的,有一些没有法定职责的过程当中它是前款规定来适用。而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应当是从重处罚,加重情节。窃取的行为或其他方法获取,当然也要适用本条的规定,要处以相关的三年以下或三至七年的量刑标准。单位犯罪仍然构成,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这个条款的规定也势必给一些服务类的企业和机构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当中,不但要对其分管的范围内的信息进行编整,还有保密的业务,特别是单位,对于这一类信息的泄露,主观上的放任和明知,都会触及到该条规定。

下面是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告诉处理的或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因受限制、强制、威吓,无法告知的除外,这一款规定是将自诉案件,谁来主持,就告诉处理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知的自诉案件,其中是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对这一款犯罪告诉处理。

那怎么样的情形之下,可以由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的,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什么样的人可以不由其自己来自诉的,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或拘役。这一条规定分为了两个层次。对于虐待罪,对于家庭成员虐待,情节恶劣的,自行论处两年以下。如果他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没法自己告诉的除外,相关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起公诉,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街道、社区或代为控告、指控、指诉,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如果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看护职责的人的范围就将家庭成员延伸到了养老院及看护监管的监护人等职责,如果有被虐待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的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中对于看护职责的单位主体也作出了单位犯罪,养老院明知监管看护人员对于被监管看护的老人、病人进行实施虐待这一系列行为的,还要单位进行处罚,判处罚金对直接

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同时进行处罚。这一条虐待罪将社会实践当中所发生和发现的家庭成员,家庭外负有监管和职责的整个范围进行了详尽的罗列,这一条规定也是对民生保障的一个重大改变。

下面关于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二百六十七条主要是关于抢夺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其中加了一个条款,多次抢夺。多次抢夺,虽然数量不是很大,没有构成刑罚的量刑标准,但他多次抢夺的,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多次,虽然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说几次算是多次,这个系列规定的话在不久的刑修九的司法解释当中会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关于二百七十七条,关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在这一规定当中,从重处罚。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更好地保障了人民警察维护自己履行职务的权利。在这一次修正当中作出的增加,对于从重处罚的规定。

下面是关于国家身份证明文件,编造、伪造国家工作人员印章的,这一条文多了一个罚金,罚金量刑标准增加。其中编造、伪造、变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这一些证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八十条的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当中使用伪造编造的,或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证件的,情节严重的处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在这一条文当中,将身份证明延伸到了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这均是构成伪造、编造他人身份证明证件罪。前款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较重罪进行处罚,这是关于身份证明的相关规定。

接下来也是社会问题,关于考试作弊罪的,在入刑司法实践中提到的很多,理论界也写出了很多相关专业的论文。最后刑修九在二百八十四条当中增加了一条,该条文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定是国家级别的考试而不是每一个场合,所以入刑标准有一定的门槛和台阶,如国家高考、全国职业性的职业资格考试,例如司法资格考试、医师资格、律师资格等专业资格考试当中组织作弊的予以处罚,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规定来进行处罚。进行帮助的犯罪也构成犯罪,那出售或提供相关试题和答案的也应当予以入罪。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前款规定的国家级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这不仅仅是取消考试资格这一行政处罚的规定,它将入刑,入刑的标准是以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这一量刑标准来确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来代替自己考试,也是构成犯罪的。这

是考试作弊罪入刑的前提标准。

二百八十六条,增加的条款主要是单位犯罪的入刑标准,而对于二百八十六条的入刑标准当中,它对三个行为情节着重地作出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以下三种情形的,构成相关要件的均以入刑。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首先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第二,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一定要有一个“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因为有些问题的发现一定有缓冲和时间,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如果仍然还有这些行为的,那就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网络平台的监管职责罪。第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包括一些淫秽物品、网络犯罪等,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第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致使刑事案件的灭失情节严重的;第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罪仍然构成罪名。在现有阶段,越来越多的网络公众平台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在这一监管层面上,对于该层面中应当要有管理义务,同时并不能使相关的违法信息进行大量的传播,造成严重后果,这一特殊条件来约束了网络平台更好地加强其监管和管理。

二百八十七条,也是前款之外,令有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这些行为当中,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是一眼就能够感觉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比如设立用于行为犯罪的,本身就为了犯罪而设立的网站、通讯群组。第二,发布有关制作和销售毒品、枪支等;第三,这一条款也是非常有争议,影响颇大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发布信息的平台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主观上必须要有明确和明知,所以单位犯前款证明仍然构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要选重处罚,增加了这一规定。所以,对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当中的实施犯罪主观明知和帮助行为,帮助发布信息,均以入罪。这是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运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这在法律上称为帮助犯,帮助犯行为对于服务器的托管商和网络平台,前一段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快播案件,快播网站,虽然说整个庭审过程当中双方辩护人整个辩护控方和辩护观点焦灼,非常精彩,但它遗留下来的问题是,你的信息网络平台,到底是一个服务器托管,还是存储运输,只要在这个过程当中明知他人利用该信息网络进行犯罪的话,均应承担责任。这种“明知”在法律上有“应知”或“推进得知”或其他信息整合,而并不能因为是一个网络存储平台,一味的没有社会的监管职责和没有法律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在这一条款当中,将越来越多地会结合之前的二百八十七条、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关于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增加。

下面是二百九十条,这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中就包括医疗场地,特别这一次的修改增加了医疗场所。医闹,医院场合都随时有人进行因为医疗事故进行哄闹的话,那老百姓的就医环境就得不到保证,所以在这一次的修正当中着重对医疗场所进行了加入,更好对就医环境进行了保障。

三百零二条,关于盗窃、侮辱、毁坏尸体,侮辱尸骨、骨灰的,在这一次刑法修正案九当中,着重将尸体之外的尸骨和骨灰均予以了明确规定,因为在此前的司法实践当中,许多的骨灰以及祖宗遗留的尸骨,到底构不构成侮辱尸体罪,因为这一罪名的条款是这么规定的,那尸体罪在法律意义上是否包含尸骨和骨灰,没有作进一步的明确司法解释之前,存在的司法判例中有一些争议,所以在这一次修正当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尸体尸骨和骨灰都构成尸体的组成。

下面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在一段时间之内频繁出现了许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均以入罪。这一规定如果有前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的,又构成其他犯罪的,还要以较重的刑罚进行处罚。这一规定关于虚假诉讼,仍然增加了保护力度之外,还对于有其他的个人目的的,构成较重的其他犯罪,如明知没有如此债务的,以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诉讼方式达到了占有其他财产构成了其他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还应当以其他罪,如果构成诈骗等,合同诈骗等行为的话,还要以处罚较重的规定以后处罚。

三百零八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关于司法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的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等,那这一案件是为了保障诉讼中的程序和材料。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情,案件还没有开庭,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不应该公开审理的涉及当事人相关隐私或秘密的一些证据材料,已经满天的在飞了,有一些当事人利用这种手段进行传播,或诉讼代理人为了制造这一效应,制造案件的效果,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以这样的方式在媒体上进行传播和宣扬,这样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有期徒刑,入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之前我碰到了李某某等人的强奸案等,该案件在法律上就属于不应当公开的犯罪案件,却在没有开庭审判之前,虽然以点名或不点名的情况之下,将相关证据材料在网上进行了传播,这一类信息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均应处罚。

关于明知有间谍犯罪或恐怖主义犯罪的条款,是三百一十条所作出的规定。这个规定当中增加了恐怖主义以外的行为,是极端主义犯罪行为,这个行为是一个扩大的行为,扩大行为当中关于极端主义是否构成极端主义的,这个还要经进一步的论证,包括一些团体性、集

体性、攻击等,这个条款作出了扩大解释。

三百十三条,关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文书的规定,这个规定的较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处罚力度,在原有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基础之上,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确处罚金,这是对单位入刑也予以了增加,未来执行难,许多的执行难,如果有出现拒不履行,拒不履行并不是以直接抵抗的行为,可以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形式上、要件上符合相关规定的话,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包括转移资产,致使财产无法兑现的后果的话,予以惩戒。2015年有许多这一类的犯罪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这是关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罪的罪名。

下面重点是关于贪污贿赂案件,贪污贿赂案件到目前为止有许多的犯罪案件的行为是积压在这里的,对于数量的标准一直都没有改变,之前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是规定的门槛比较低,五万就构成五至十年,十万以上就十年以上的量刑标准,这一量刑标准已经不符合社会的实践常态了,那贪污罪的量刑标准直接界定为受贿罪,因为受贿罪参照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来规定的。对于犯贪污罪的量刑标准的话,数额较大,分成了三个档次,以三年以下数量较大的和较重情节的三年以下,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到十年,贪污数额巨大或其他特别的是十年以上,直到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多处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进行计算,在这样一个过程当中,这一次的修正当中作出了一个重大修改。

关于贪污犯罪案件的第一款罪,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名,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它设了一个设置条件,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即提起审查起诉阶段,上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的任何阶段,一直如实供述罪行的,法律给一个宽展期,予以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一个规定。

关于前款规定被判处死缓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在死刑缓刑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列了一个新的处罚标准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这个条款是与其并行的。如果适用的是死刑缓刑期内改为无期徒刑的,之后是不再会减为减刑或假释。终身监禁是这一条款的首创,我国的终身监禁第一次适用。

与此同时,对于贪污罪相对应的贪污受贿案件的处罚标准力度是一致的。对于相对应的关于行贿罪,也加大了惩罚力度,但在规定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又设置了一个相反条款,法定的从轻情节是这样规定的,对行贿案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是五至十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十年以上直到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但它与

贪污罪的但书条款一样,如果在被追诉前,就刑事立案之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一行为条件和前款的贪污罪的设定标准也是一致的,只要设定一个宽展期,在这个期限内主动如实供述交待的,给予一个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但处罚的力度其实都是相应提高的。

与此同时,行贿罪当中在三百九十条当中又增加了一个条款,因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密切的人,这在法律术语上是讲,为利用影响力的人的行贿行为,也构成行贿罪,不仅仅是亲属和近亲属,有影响力的人员,包括情人关系、同事战友关系或关系密切的其他关系人员,均构成本案的处罚条件。这是我们所提到的贪污受贿行贿犯罪,在这一次刑修九的改变当中重大的突破。其次,其他的所有条款改变均是在罚金以及单位犯罪的增加上,增加了经济刑的惩罚力度,对于更好地保障犯罪成本,避免增加犯罪成本,保障社会的刑法力度,作出了重大的突破和修改。

总体而言,通过我国刑法的九次修正和每一次修正的重点以及今天所讲到的刑修九对我国刑法历史意义上的重点,以及我国刑法典的逐步完善,趋于统一作出了空前的改变。在这一次改变当中也可以看出国家对反腐力度以及鼓励主动交待罪行的量刑规定当中给予了很好的深思的行为。今天我的课就先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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