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包国庆
经济与法 1995年03期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各种法律的总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应规定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就是法律上的人格者,即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和经纪人,因此,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也应该是关于企业立法和经纪人立法两个方面的立法。
2.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强调市场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同时,国家也要从法律上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依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制定一整套共同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应以规定并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为主要内容,如:物权法、债权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动产担保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等。
3.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从事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运行所要求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和规范,服从市场体系的监督、管理和约束。国家依据要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对市场实行干预和调控,维护市场的统一性,创造平等竞争环境,保证正当竞争者的权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应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倾销法等。
4.规范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逐利竞争性,决定了其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特别是行业垄断、地区保护、假冒伪劣产品和坑蒙拐骗经营、环境污染、公共资源浪费等。因此,国家应从整体利益出发,采取间接宏观调控措施,从企业外部进行适度干预,确立起健全的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看,我国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应包括:预算法、银行法、税法、计划法、物价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国有资产法等。
5.规范程序和资格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些执行程序和主体资格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例如商事仲裁法、破产法、拍卖法、提存法、注册会计师法、公证法等,对其执行程序或法律主体资格予以明确规定。
6.规范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依赖于市场主体行为规则和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还必须以社会安定为前提。因此,我们必须完善劳动与社会立法,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劳动法、劳动就业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和社会保障法,以维护社会安定,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二、社会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部门的划分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由民商法、经济法和社会法三大部分组成。
1.关于民商法部门
对于民商法划分,世界各国不一,有的国家民商合一,如大陆法系国家大都这样;有的国家则民商分立,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分立而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应分别确立民商立法,从而对市场经济运行中普遍存在的民事、商事关系进行调整。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定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目前我国民事立法方面已有《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已基本初具规模。
商法是规范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其任务是规范从事商事活动的组织,确认商事活动的规则等。目前我国商事立法除已制定的《海商法》外,其余还未颁布,亟待完善。因此,我国民商立法项目应包括三个方面: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规范市场秩序法等。
①市场主体法,即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应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企业法、注册会计法、合作社会、经纪人法等。
②市场行为法,即市场主体行为应遵循的法律制度。包括物权法、债权法、财产法、保险法、拍卖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证券交易法、信任法等。
③规范市场秩序法应包括:广告法、海商法、招标投标法、期货交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房地产交易法等。
2.关于经济法部门
关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世界各国说法不一,有纵向经济说,有横向经济说,还有纵横统一说。笔者认为,经济法是以国家为经济关系中心,调整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纵向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和宏观调控,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其主要内容包括创造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管理监督市场规则法和宏观调控规则法两部分。
①创造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市场规则法应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成本法、产品质量法、粮油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仲裁法、反补贴法、反倾销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等。
②宏观调控法应包括经济稳定增长法、计划法、借贷法、国债法、税法、银行法、货币法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我们尽快制定一部经济法通则,规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调整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各种单行经济法规。
3.关于社会法部门
社会法是维护劳动者权利、救助待业者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规范劳动的法律和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
①关于规范劳动的法应包括:劳动法、劳动就业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等。
②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应包括:劳资争议处理法、就业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最低工资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市场不是指特定的交易场所,而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进行的种种各种交换关系的总体系,是一种制度过程。亦即市场是在一定法律体系中进行的,没有法律制度,也就没有市场。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制定适应市场需要的各种法律和制度。我们应当以民商法为主体,其他诸如保障、国家干预等各项法规为辅,尽快地建立起既包括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维护合同自由,同时又有国家适度干预和一定社会保障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基础,以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包国庆
经济与法 1995年03期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各种法律的总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应规定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就是法律上的人格者,即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和经纪人,因此,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也应该是关于企业立法和经纪人立法两个方面的立法。
2.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强调市场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同时,国家也要从法律上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依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制定一整套共同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应以规定并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为主要内容,如:物权法、债权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动产担保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等。
3.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从事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运行所要求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和规范,服从市场体系的监督、管理和约束。国家依据要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对市场实行干预和调控,维护市场的统一性,创造平等竞争环境,保证正当竞争者的权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应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倾销法等。
4.规范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逐利竞争性,决定了其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特别是行业垄断、地区保护、假冒伪劣产品和坑蒙拐骗经营、环境污染、公共资源浪费等。因此,国家应从整体利益出发,采取间接宏观调控措施,从企业外部进行适度干预,确立起健全的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看,我国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应包括:预算法、银行法、税法、计划法、物价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国有资产法等。
5.规范程序和资格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些执行程序和主体资格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例如商事仲裁法、破产法、拍卖法、提存法、注册会计师法、公证法等,对其执行程序或法律主体资格予以明确规定。
6.规范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依赖于市场主体行为规则和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还必须以社会安定为前提。因此,我们必须完善劳动与社会立法,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劳动法、劳动就业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和社会保障法,以维护社会安定,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二、社会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部门的划分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由民商法、经济法和社会法三大部分组成。
1.关于民商法部门
对于民商法划分,世界各国不一,有的国家民商合一,如大陆法系国家大都这样;有的国家则民商分立,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分立而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应分别确立民商立法,从而对市场经济运行中普遍存在的民事、商事关系进行调整。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定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目前我国民事立法方面已有《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已基本初具规模。
商法是规范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其任务是规范从事商事活动的组织,确认商事活动的规则等。目前我国商事立法除已制定的《海商法》外,其余还未颁布,亟待完善。因此,我国民商立法项目应包括三个方面: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规范市场秩序法等。
①市场主体法,即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应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企业法、注册会计法、合作社会、经纪人法等。
②市场行为法,即市场主体行为应遵循的法律制度。包括物权法、债权法、财产法、保险法、拍卖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证券交易法、信任法等。
③规范市场秩序法应包括:广告法、海商法、招标投标法、期货交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房地产交易法等。
2.关于经济法部门
关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世界各国说法不一,有纵向经济说,有横向经济说,还有纵横统一说。笔者认为,经济法是以国家为经济关系中心,调整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纵向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和宏观调控,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其主要内容包括创造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管理监督市场规则法和宏观调控规则法两部分。
①创造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市场规则法应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成本法、产品质量法、粮油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仲裁法、反补贴法、反倾销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等。
②宏观调控法应包括经济稳定增长法、计划法、借贷法、国债法、税法、银行法、货币法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我们尽快制定一部经济法通则,规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调整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各种单行经济法规。
3.关于社会法部门
社会法是维护劳动者权利、救助待业者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规范劳动的法律和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
①关于规范劳动的法应包括:劳动法、劳动就业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等。
②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应包括:劳资争议处理法、就业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最低工资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市场不是指特定的交易场所,而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进行的种种各种交换关系的总体系,是一种制度过程。亦即市场是在一定法律体系中进行的,没有法律制度,也就没有市场。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制定适应市场需要的各种法律和制度。我们应当以民商法为主体,其他诸如保障、国家干预等各项法规为辅,尽快地建立起既包括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维护合同自由,同时又有国家适度干预和一定社会保障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基础,以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