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美与金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2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杭萧商初字第2195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合同纠纷
类型:民事判决书
结果:驳回攻方部分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国美。
委托代理人周培敏、李寒峰,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月芹。现于金华监狱女子监区服刑。
委托代理人傅宝祥,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国美与被告金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12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培敏、被告金月芹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寒峰
参加了第二次庭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傅宝祥两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诉称,2012年5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等人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2012年9月17日,被告出具借条1份,向原告承诺余款65000元将于2012年12月底还清。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65000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该款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在蒋常林处进行投资,而被告为蒋常林招揽客户。实际操作中,原告直接把投资款给被告,由被告交给蒋常林,再由蒋常林开票给被告。之后由于蒋常林无法归还款项,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出具借条时双方约定,如果蒋常林能归还一半的钱,就不需要被告归还借款。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 借条1份(系复印件),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于2012年12月底前归还借款的事实;
2.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商初字第632号民事裁定书1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终字第697号民事裁定书1份,欲证明2014年原告就本案所涉借款向萧山法院提起诉讼,经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3.《函》2份(系复印件),欲证明本案所涉借款在之前案件的审
陈国美与金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2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杭萧商初字第2195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合同纠纷
类型:民事判决书
结果:驳回攻方部分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国美。
委托代理人周培敏、李寒峰,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月芹。现于金华监狱女子监区服刑。
委托代理人傅宝祥,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国美与被告金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12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培敏、被告金月芹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寒峰
参加了第二次庭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傅宝祥两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诉称,2012年5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等人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2012年9月17日,被告出具借条1份,向原告承诺余款65000元将于2012年12月底还清。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65000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该款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在蒋常林处进行投资,而被告为蒋常林招揽客户。实际操作中,原告直接把投资款给被告,由被告交给蒋常林,再由蒋常林开票给被告。之后由于蒋常林无法归还款项,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出具借条时双方约定,如果蒋常林能归还一半的钱,就不需要被告归还借款。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 借条1份(系复印件),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于2012年12月底前归还借款的事实;
2.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商初字第632号民事裁定书1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终字第697号民事裁定书1份,欲证明2014年原告就本案所涉借款向萧山法院提起诉讼,经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3.《函》2份(系复印件),欲证明本案所涉借款在之前案件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