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国发〔2008〕2号《国务院关于2007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旬阳县人民政府机关搬迁公告》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洛溪大桥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厦经普办〔2005〕4号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传达鸡西"9.30"特大事故通报》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关于××河水质污染状况的报告》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处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私人建房情况的请示》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罗府函〔2007〕13号《关于请求批准成立罗定肉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办公室的函》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国发〔2008〕2号《国务院关于2007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旬阳县人民政府机关搬迁公告》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洛溪大桥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厦经普办〔2005〕4号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传达鸡西"9.30"特大事故通报》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关于××河水质污染状况的报告》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处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私人建房情况的请示》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罗府函〔2007〕13号《关于请求批准成立罗定肉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办公室的函》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