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政治制度

瑞士政治制度

瑞士是一个位于欧洲中部的联邦制国家,与德国、法国、意大利、奥地利及列支敦士登接壤,是全球最富裕、经济最发达和生活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居世界前列,旅游资源丰富,有世界公园的美誉。伯尔尼是联邦政府所在地。瑞士也是世界著名的中立国,历史上一直保持政治与军事上的中立,但瑞士同时也参与国际事务,许多国际性组织的总部都设在瑞士。

瑞士联邦以委员会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成,实行多党制。长期实行委员会制和在立法上允许公民享有某些直接民主权利,是瑞士联邦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

瑞士联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1291年,瑞士中部的施维茨、乌里、翁特瓦尔登3州结成永久同盟,奠定了成为独立国家的基础。14~16世纪又有一些州先后加入同盟,形成了结构松散的联邦,各州仍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1815年,维也纳会议确认瑞士为永久中立国。此后又有一些州加入联邦,使瑞士成为由23个州(其中3个州又各分为2个半州)组成的统一的联邦制国家。1848年制定了《瑞士联邦宪法》,加强了中央的权力。1874年,为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确立了现行的政治制度。

瑞士联邦宪法规定,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分别行使联邦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但联邦委员会与联邦议会不是相互抗衡,而是议行合一的关系。

联邦议会是联邦最高权力机关。由国民院和联邦院组成。国民院有200名议员,按比例代表制普选产生。议席按常住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每个州和半州至少拥有1个议席。每4年改选1次。联邦院有46名议员,每州选举2名(半州选 1名),选举制度和任期由各州自行规定。联邦议会行使联邦立法权,它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对各州有效。此外,还负责审议和保障各州宪法;审议和批准国际条约,以及各州与外国签订的协定;制定预算,通过决算;宣战、媾和、发布动员令、宣布大赦和特赦;选举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法院;等等。联邦议会对联邦行政及联邦司法实行监督。议会两院权力相等,同时开会并行审议议案。联邦法律与命令必须经两院批准方能生效。

联邦委员会是联邦最高行政机关。由议会两院联合会议选举产生的7名委员组成。如议员当选,必须辞去原职,议会另行补缺选举。委员任期与国民院议员任期相同,但连选可连任。委员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各 1人,也由议会选举,任期1年,不得连任,通常是由7名委员轮流担任。主席主持联邦委员会的会议,代表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的礼仪性职责。委员会还参与立法,负责向议会提出联邦法律和命令草案,审查各州应提请联邦批准的法律和命令等。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至少须有4名委员出席才能开会议事。委员间权力平等,互不从属,每个委员各主管一个部。提交议案、决定政策、公布命令均须以委员会名义。委员会的提案被议会否决,委员会无须辞职,对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政策,委员会必须执行,无权退回复议,也无权解散议会。委员会实际上是受议会委托的执行机关。

联邦法院是联邦最高司法机关,由联邦委员会提名,经议会两院联合会议表决通过的26名法官组成。独立行使司法权,但无违宪审查权。

各州均有自己的宪法、议会、政府和州旗。各州经联邦政府同意有权与外国签订条约。1874年宪法实施以后,联邦权力逐步加强。联邦政府在州和地方设有单独设立的机构,全国行政和司法机构是统一的系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政府扩大了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职能,加强了对州和地方的监督和控制。根据《瑞士联邦宪法》,联邦和州的分权原则是:①联邦享有外交、国防、海关、货币等专有权力;②州和市镇保留管理警察、宗教等专有权力;③在社会福利等方面,联邦具有立法权,州行使执行权;④联邦和州共有的权力是税收、教育、卫生等。

瑞士联邦实行多党制,政党有30多个。1983年大选在国民院中获得议席的有11个政党。1959年以来,联邦委员会一直是由激进民主党、社会党、基督教民主党和中间民主联盟按 2:2:2:1的比例组成。这种独特的权力关系是瑞士政府和政局长期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前瑞士政治制度主要面临以下两个主要问题:公民参与冷漠和永久中立。

一谈下公民参与冷漠。瑞士实行民主制度,公民的民主权利很大。公民对重大国事与地方事宜拥有表决、创制与复决权,可以成立请愿,也可以以投票抵制政府的一些政策。十万名瑞士国籍者可以修改宪法,也可以修改国家外交政策。《瑞士联邦宪法》赋予公民一些直接民主权利,作为代议民主制的补充和"国家主权"与“人民主权”统一的象征。主要表现为允许公民采用直接投票方式行使立法的复决权和创制权。复决权,即公民对议会立法认可或否决的权利。凡是修改宪法以及政府或议会通过的与宪法有关的法令,均须经公民表决,由多数公民投票赞成和多数州通过才能生效。创制权,又称公民倡议,即某项提案在征集到8万人签名后,就可作为“公民倡议”提出,联邦政府有义务受理,经议会决定,或按原提案或同时提出对案,交付公民投票表决。这种直接民主制发源于13世纪的露天议会(又称广场集会)。当时一些州在广场上召开集会,由公民举手直接选举州长、州政府成员和决定州的法律等重要问题。随着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发展,绝大多数州相继废除了露天议会,只有几个地域狭小,人口稀少的州或半州仍予保留。

因而,瑞士公民经常参与政治投票与政治表决,全民公决也不罕见,一年也有史积起。过于频繁的政治参与,使瑞士人对政治感到厌倦。近年来,“这个周末别忘了投票”之类的投票点提示牌以及不断下滑的政治投票率就体现了这一点。

二谈下永久中立问题。从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开始,瑞士就一直是一个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使瑞士避免了两次世界大战,但是在全球化的今天,这种永久中立政策却遇到了挑战。2002年,瑞士加入联合国,成为联合国第190个成员国。首先,世界政治经济的新发展使永久中立制度越来越受大的挑战。第一,国家间经济融合的趋势的加强必将导致政治的国际化趋势。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往往只能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协议或有关国际组织来解决;第二,在政治和经济日益紧密联系的今天,简单地把政治与贸易一分为二的做法已经行不通;第三,随着新的全球性问题,诸如国际恐怖主义、环境的跨国污染的不断涌现,不要说一个国家,就是一个地区组织也很不一定都能加以应对。从瑞士入联的相当长的时间内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同友好国家的团结和相互援助来保障但同时,越是参与合作所涉及的利害关系就越多越复杂,而中立所能发挥的作用就会越来越小,起不到维护国家利益的作用,进而动摇了一国政府采取永久中立的心理基础,导致最终很有可能完全失去其本来的价值’并被放弃。其次,各类国际组织从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永久中立的转变。第一,从联合国来看,目前联合国的集体安全制度不十分完善。因此留给永久中立较大的存在空间。但是随着该体制的日趋完善、高效使之发挥更大乃至完全发挥作用或者产生一种更优越的安全制度,则这将使永久中立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少。从

瑞士近几十年的实践来看’它所声称的“中立”早已不是传统上的绝对中立,更多地反映了一种政治上的宣示。在实际效果上,它们的实践已经履行了它们对联合国行动的协助义务,而这也恰好反映了联合国对于永久中立的发展的巨大影响。可以想象,若干年之后,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永久中立国继续改变“中立”的内涵。甚至使之成为一种纯粹的政治上的口号是可能的;第二,区域性国际组织也对永久中立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无论在经济一体化或者在地区事务上,都对永久中立国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且,一旦永久中立国加入区域性国际组织,无论在法律的权利义务上,还是在国际政治影响上,对于其自身的中立地位的削弱是不可避免的。 自从奥地利加入欧盟后,已经有学者对其永久中立地位提出了质疑。在一个关系紧密的区域组织,特别像欧盟那样的具有超国家性质的组织里,永久中立国想做到独善其身并保持一种超脱的地位是几乎不可能的。

衡量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否正确,要看它的政策是否适合国情;是否为社会带来政治稳定,是否有利于国内经济建设和提高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是否为地区和世界和平作出贡献。而从上述的标准来评价,虽然,瑞士政治制度中存在以上两个问题,但是它的政治制度给瑞士带来了稳定,发展了瑞士的社会经济,应该说,瑞士的政治制度是符合瑞士国家人民利益的。

瑞士政治制度

瑞士是一个位于欧洲中部的联邦制国家,与德国、法国、意大利、奥地利及列支敦士登接壤,是全球最富裕、经济最发达和生活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居世界前列,旅游资源丰富,有世界公园的美誉。伯尔尼是联邦政府所在地。瑞士也是世界著名的中立国,历史上一直保持政治与军事上的中立,但瑞士同时也参与国际事务,许多国际性组织的总部都设在瑞士。

瑞士联邦以委员会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成,实行多党制。长期实行委员会制和在立法上允许公民享有某些直接民主权利,是瑞士联邦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

瑞士联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1291年,瑞士中部的施维茨、乌里、翁特瓦尔登3州结成永久同盟,奠定了成为独立国家的基础。14~16世纪又有一些州先后加入同盟,形成了结构松散的联邦,各州仍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1815年,维也纳会议确认瑞士为永久中立国。此后又有一些州加入联邦,使瑞士成为由23个州(其中3个州又各分为2个半州)组成的统一的联邦制国家。1848年制定了《瑞士联邦宪法》,加强了中央的权力。1874年,为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确立了现行的政治制度。

瑞士联邦宪法规定,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分别行使联邦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但联邦委员会与联邦议会不是相互抗衡,而是议行合一的关系。

联邦议会是联邦最高权力机关。由国民院和联邦院组成。国民院有200名议员,按比例代表制普选产生。议席按常住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每个州和半州至少拥有1个议席。每4年改选1次。联邦院有46名议员,每州选举2名(半州选 1名),选举制度和任期由各州自行规定。联邦议会行使联邦立法权,它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对各州有效。此外,还负责审议和保障各州宪法;审议和批准国际条约,以及各州与外国签订的协定;制定预算,通过决算;宣战、媾和、发布动员令、宣布大赦和特赦;选举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法院;等等。联邦议会对联邦行政及联邦司法实行监督。议会两院权力相等,同时开会并行审议议案。联邦法律与命令必须经两院批准方能生效。

联邦委员会是联邦最高行政机关。由议会两院联合会议选举产生的7名委员组成。如议员当选,必须辞去原职,议会另行补缺选举。委员任期与国民院议员任期相同,但连选可连任。委员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各 1人,也由议会选举,任期1年,不得连任,通常是由7名委员轮流担任。主席主持联邦委员会的会议,代表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的礼仪性职责。委员会还参与立法,负责向议会提出联邦法律和命令草案,审查各州应提请联邦批准的法律和命令等。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至少须有4名委员出席才能开会议事。委员间权力平等,互不从属,每个委员各主管一个部。提交议案、决定政策、公布命令均须以委员会名义。委员会的提案被议会否决,委员会无须辞职,对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政策,委员会必须执行,无权退回复议,也无权解散议会。委员会实际上是受议会委托的执行机关。

联邦法院是联邦最高司法机关,由联邦委员会提名,经议会两院联合会议表决通过的26名法官组成。独立行使司法权,但无违宪审查权。

各州均有自己的宪法、议会、政府和州旗。各州经联邦政府同意有权与外国签订条约。1874年宪法实施以后,联邦权力逐步加强。联邦政府在州和地方设有单独设立的机构,全国行政和司法机构是统一的系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政府扩大了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职能,加强了对州和地方的监督和控制。根据《瑞士联邦宪法》,联邦和州的分权原则是:①联邦享有外交、国防、海关、货币等专有权力;②州和市镇保留管理警察、宗教等专有权力;③在社会福利等方面,联邦具有立法权,州行使执行权;④联邦和州共有的权力是税收、教育、卫生等。

瑞士联邦实行多党制,政党有30多个。1983年大选在国民院中获得议席的有11个政党。1959年以来,联邦委员会一直是由激进民主党、社会党、基督教民主党和中间民主联盟按 2:2:2:1的比例组成。这种独特的权力关系是瑞士政府和政局长期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前瑞士政治制度主要面临以下两个主要问题:公民参与冷漠和永久中立。

一谈下公民参与冷漠。瑞士实行民主制度,公民的民主权利很大。公民对重大国事与地方事宜拥有表决、创制与复决权,可以成立请愿,也可以以投票抵制政府的一些政策。十万名瑞士国籍者可以修改宪法,也可以修改国家外交政策。《瑞士联邦宪法》赋予公民一些直接民主权利,作为代议民主制的补充和"国家主权"与“人民主权”统一的象征。主要表现为允许公民采用直接投票方式行使立法的复决权和创制权。复决权,即公民对议会立法认可或否决的权利。凡是修改宪法以及政府或议会通过的与宪法有关的法令,均须经公民表决,由多数公民投票赞成和多数州通过才能生效。创制权,又称公民倡议,即某项提案在征集到8万人签名后,就可作为“公民倡议”提出,联邦政府有义务受理,经议会决定,或按原提案或同时提出对案,交付公民投票表决。这种直接民主制发源于13世纪的露天议会(又称广场集会)。当时一些州在广场上召开集会,由公民举手直接选举州长、州政府成员和决定州的法律等重要问题。随着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发展,绝大多数州相继废除了露天议会,只有几个地域狭小,人口稀少的州或半州仍予保留。

因而,瑞士公民经常参与政治投票与政治表决,全民公决也不罕见,一年也有史积起。过于频繁的政治参与,使瑞士人对政治感到厌倦。近年来,“这个周末别忘了投票”之类的投票点提示牌以及不断下滑的政治投票率就体现了这一点。

二谈下永久中立问题。从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开始,瑞士就一直是一个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使瑞士避免了两次世界大战,但是在全球化的今天,这种永久中立政策却遇到了挑战。2002年,瑞士加入联合国,成为联合国第190个成员国。首先,世界政治经济的新发展使永久中立制度越来越受大的挑战。第一,国家间经济融合的趋势的加强必将导致政治的国际化趋势。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往往只能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协议或有关国际组织来解决;第二,在政治和经济日益紧密联系的今天,简单地把政治与贸易一分为二的做法已经行不通;第三,随着新的全球性问题,诸如国际恐怖主义、环境的跨国污染的不断涌现,不要说一个国家,就是一个地区组织也很不一定都能加以应对。从瑞士入联的相当长的时间内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同友好国家的团结和相互援助来保障但同时,越是参与合作所涉及的利害关系就越多越复杂,而中立所能发挥的作用就会越来越小,起不到维护国家利益的作用,进而动摇了一国政府采取永久中立的心理基础,导致最终很有可能完全失去其本来的价值’并被放弃。其次,各类国际组织从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永久中立的转变。第一,从联合国来看,目前联合国的集体安全制度不十分完善。因此留给永久中立较大的存在空间。但是随着该体制的日趋完善、高效使之发挥更大乃至完全发挥作用或者产生一种更优越的安全制度,则这将使永久中立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少。从

瑞士近几十年的实践来看’它所声称的“中立”早已不是传统上的绝对中立,更多地反映了一种政治上的宣示。在实际效果上,它们的实践已经履行了它们对联合国行动的协助义务,而这也恰好反映了联合国对于永久中立的发展的巨大影响。可以想象,若干年之后,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永久中立国继续改变“中立”的内涵。甚至使之成为一种纯粹的政治上的口号是可能的;第二,区域性国际组织也对永久中立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无论在经济一体化或者在地区事务上,都对永久中立国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且,一旦永久中立国加入区域性国际组织,无论在法律的权利义务上,还是在国际政治影响上,对于其自身的中立地位的削弱是不可避免的。 自从奥地利加入欧盟后,已经有学者对其永久中立地位提出了质疑。在一个关系紧密的区域组织,特别像欧盟那样的具有超国家性质的组织里,永久中立国想做到独善其身并保持一种超脱的地位是几乎不可能的。

衡量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否正确,要看它的政策是否适合国情;是否为社会带来政治稳定,是否有利于国内经济建设和提高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是否为地区和世界和平作出贡献。而从上述的标准来评价,虽然,瑞士政治制度中存在以上两个问题,但是它的政治制度给瑞士带来了稳定,发展了瑞士的社会经济,应该说,瑞士的政治制度是符合瑞士国家人民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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