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筹划技术与方法的案例
案例:1
一、案例名称:整体着眼、量身制作---小材料做出大文章
二、案例适用:第三章 税收筹划技术与方法”
三、案例来源:《税务筹划》,2004年第四期
四、案例内容:
某人造板生产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合资企业,主要生产中密度纤维板(人造板)。由于属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该企业1997年开始获利,到2001年年底优惠期结束。公司税务筹划前的基本业务如下:
原材料采购:该公司主要从当地木材加工点采购木片,通过生产加工后制造成人造板出售。而木片采购对象主要是当地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无法从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小部分可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进项税抵扣额很低,企业增值税税负明显偏高。当地生产销售木片的企业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改变进货渠道或者压地低进价都不可行。
主要原材料:该公司采购的木片基本是由当地的一种细小的木种加工的,该木料基本属于一种薪材类。
主要产品:为了加强发展后劲,筹划当期拟添加了家具生产线,对本公司生产的人造板进行深加工。
五、筹划分析:
1、关于原材料采购的税务筹划方案
公司直接收购木片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直接收购原木?因为木片和原木属于不同的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产品,可按收购凭证所列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木片不属于初级产品范围,直接收购木片不能抵扣进项税;原木属于初级产品,企业可计算进项税额。所以,公司可以改变购进渠道,到当地农户手里采购原木,再将采购的原木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加工成木片,该公司付给加工费。经详细测算,改变采购流程后,该公司当年增值税可节省170多万。
2、“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筹划方案
根据对该公司采购的原木的观察,生产木片的原材料---原木是当地的一种细小的木种,基本可以确定属于一种薪材类的木料。如果其真属于国家规定的次小薪材类,则公司可以享受更大优惠。经对该公司所采购的原木的规格进行测量,结果显示,该公司使用的小原木规格为长2米以下,直径8厘米以下,应属于次小薪材类木料。
根据《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1]72号)的规定: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上述政策,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申请享受利用次小薪材生产加工产品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报告》,经当地主管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公司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批准公司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后,要求公司严把进料关,不准采购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以外的原材料进行生产。经测算,该公司享受了上述优惠后,当年可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数百万元。
3、所得税减免的筹划方案
通过上述筹划方案,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大幅降低,相应地应纳税所得额也急剧增加,对所得税的筹划尤显重要。公司能通过什么途径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利用次小薪材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根据《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49号)的规定,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的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包括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洗木工板(含复合板)等。因此,仅从产品上讲,该公司的符合税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的规定。但是,财税字[1997]049号文件对企业性质进行了限制,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企业必须是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其他单位不能享受。
公司是否能够适用该政策?《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71号)给出了答案,该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
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种植业、林木种子、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税字
[1997]04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根据上述政策,该公司应该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公司从改变生产需要的原材料采购出发,用足增值税优惠政策后,又可以享受法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测算,公司每年节省的所得税款也达数百万元。
4、“拆分家具业务”,公司结构调整筹划方案
该公司为了长远发展,在原有人造板生产的基础上,拟今年对人造板进行深加工,生产家具销售。由于家具产品的增加,加之独立核算难,使公司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受到影响。由于公司的最终产品不是人造板,而是家具,税法没有规定利用次小薪材生产的家具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该公司根据税务筹划顾问的建议进行了“生产结构调整”。即由该公司投资组建了一家“家具厂”,家具厂属该企业的子公司,独立核算。该企业将人造板按正常价格销售给家具厂,家具厂生产家具对外销售。这样,母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采购、生产都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具厂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对母公司的优惠政策没有任何影响。
六、筹划点评:
这是目前在公开资料上难得一见的整体筹划案例之一。上述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该公司的税务风险得到了良好的控制,取得了良好的筹划效果。该案例涉及了以下几种税务筹划技术:
(1)税率差异技术:
公司通过对原材料采购流程的重组,实现了增值税进项抵扣率的变化,由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6%的抵扣率变更为13%的扣除率,实现了提高进项税抵扣率的目的,有效的降低了增值税税负。
(2)免税技术:
公司通过原材料的认定,使公司符合了国家税务总局[2001]72号文件的优惠条件,取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实际上是获得了增值税免税待遇;另外公司通过对财税字[1997]049号、财税字[2001]171号文件的应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获得了免征的优惠。
(3)业务拆分技术:
公司生产结构调整的筹划方案是公司发展战略与税务筹划的完美结合。公司对自身产品的深加工是公司的发展战略,但实施时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该案例的做法即是范例,该案例实际上采用了税务筹划中的“业务拆分技术”。将家具生产从公司业务中分离出去,既实现了公司的税务筹划目的,同时也为以后的税务筹划提供了操作平台。
七、筹划启示:
(1)税务筹划方案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量身制作,虽然在筹划技术上有相通之处,但从应用角度看,没有所有条件都相同的企业,自然也不能有完全相同的税务筹划方案。一个成功的筹划方案必然是根据特定对象特别制作的。
(2)要做好税务筹划,必须对企业所在的行业政策,包括税收政策有全面、深入的了解,这是筹划成功的基本前提。而且要从企业的生产流程出发,通过优化流程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
第三章 税收筹划技术与方法的案例
案例:1
一、案例名称:整体着眼、量身制作---小材料做出大文章
二、案例适用:第三章 税收筹划技术与方法”
三、案例来源:《税务筹划》,2004年第四期
四、案例内容:
某人造板生产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合资企业,主要生产中密度纤维板(人造板)。由于属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该企业1997年开始获利,到2001年年底优惠期结束。公司税务筹划前的基本业务如下:
原材料采购:该公司主要从当地木材加工点采购木片,通过生产加工后制造成人造板出售。而木片采购对象主要是当地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无法从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小部分可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进项税抵扣额很低,企业增值税税负明显偏高。当地生产销售木片的企业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改变进货渠道或者压地低进价都不可行。
主要原材料:该公司采购的木片基本是由当地的一种细小的木种加工的,该木料基本属于一种薪材类。
主要产品:为了加强发展后劲,筹划当期拟添加了家具生产线,对本公司生产的人造板进行深加工。
五、筹划分析:
1、关于原材料采购的税务筹划方案
公司直接收购木片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直接收购原木?因为木片和原木属于不同的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产品,可按收购凭证所列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木片不属于初级产品范围,直接收购木片不能抵扣进项税;原木属于初级产品,企业可计算进项税额。所以,公司可以改变购进渠道,到当地农户手里采购原木,再将采购的原木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加工成木片,该公司付给加工费。经详细测算,改变采购流程后,该公司当年增值税可节省170多万。
2、“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筹划方案
根据对该公司采购的原木的观察,生产木片的原材料---原木是当地的一种细小的木种,基本可以确定属于一种薪材类的木料。如果其真属于国家规定的次小薪材类,则公司可以享受更大优惠。经对该公司所采购的原木的规格进行测量,结果显示,该公司使用的小原木规格为长2米以下,直径8厘米以下,应属于次小薪材类木料。
根据《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1]72号)的规定: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上述政策,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申请享受利用次小薪材生产加工产品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报告》,经当地主管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公司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批准公司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后,要求公司严把进料关,不准采购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以外的原材料进行生产。经测算,该公司享受了上述优惠后,当年可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数百万元。
3、所得税减免的筹划方案
通过上述筹划方案,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大幅降低,相应地应纳税所得额也急剧增加,对所得税的筹划尤显重要。公司能通过什么途径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利用次小薪材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根据《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49号)的规定,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的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包括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洗木工板(含复合板)等。因此,仅从产品上讲,该公司的符合税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的规定。但是,财税字[1997]049号文件对企业性质进行了限制,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企业必须是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其他单位不能享受。
公司是否能够适用该政策?《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71号)给出了答案,该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
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种植业、林木种子、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税字
[1997]04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根据上述政策,该公司应该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公司从改变生产需要的原材料采购出发,用足增值税优惠政策后,又可以享受法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测算,公司每年节省的所得税款也达数百万元。
4、“拆分家具业务”,公司结构调整筹划方案
该公司为了长远发展,在原有人造板生产的基础上,拟今年对人造板进行深加工,生产家具销售。由于家具产品的增加,加之独立核算难,使公司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受到影响。由于公司的最终产品不是人造板,而是家具,税法没有规定利用次小薪材生产的家具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该公司根据税务筹划顾问的建议进行了“生产结构调整”。即由该公司投资组建了一家“家具厂”,家具厂属该企业的子公司,独立核算。该企业将人造板按正常价格销售给家具厂,家具厂生产家具对外销售。这样,母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采购、生产都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具厂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对母公司的优惠政策没有任何影响。
六、筹划点评:
这是目前在公开资料上难得一见的整体筹划案例之一。上述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该公司的税务风险得到了良好的控制,取得了良好的筹划效果。该案例涉及了以下几种税务筹划技术:
(1)税率差异技术:
公司通过对原材料采购流程的重组,实现了增值税进项抵扣率的变化,由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6%的抵扣率变更为13%的扣除率,实现了提高进项税抵扣率的目的,有效的降低了增值税税负。
(2)免税技术:
公司通过原材料的认定,使公司符合了国家税务总局[2001]72号文件的优惠条件,取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实际上是获得了增值税免税待遇;另外公司通过对财税字[1997]049号、财税字[2001]171号文件的应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获得了免征的优惠。
(3)业务拆分技术:
公司生产结构调整的筹划方案是公司发展战略与税务筹划的完美结合。公司对自身产品的深加工是公司的发展战略,但实施时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该案例的做法即是范例,该案例实际上采用了税务筹划中的“业务拆分技术”。将家具生产从公司业务中分离出去,既实现了公司的税务筹划目的,同时也为以后的税务筹划提供了操作平台。
七、筹划启示:
(1)税务筹划方案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量身制作,虽然在筹划技术上有相通之处,但从应用角度看,没有所有条件都相同的企业,自然也不能有完全相同的税务筹划方案。一个成功的筹划方案必然是根据特定对象特别制作的。
(2)要做好税务筹划,必须对企业所在的行业政策,包括税收政策有全面、深入的了解,这是筹划成功的基本前提。而且要从企业的生产流程出发,通过优化流程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