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xx省地矿局xxx地质大队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1、总 则

1.1. 为适应现代地质勘查发展的要求,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明确大队与项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促进勘查开发一体化,实现大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以大队资质承接的所有勘查项目,包括固体矿产勘查、水资源及地热勘查、工程施工等项目。

1.3. 勘查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和责任工程师制,项目经理在大队或二级部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限,责任工程师由大队统一进行资格认证。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1.4. 对项目采用项目全权管理,分块成本控制的模式。

1.5. 项目定岗定员,实行目标考核;设备管理、合同管理等按大队相关办法执行。

1.6. 项目管理构架

1.6.1. 大队直管项目的管理构架,见表1

大队直管项目的管理构架 表1

1.6.2. 二级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管理构架,见表2

二级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管理构架 表2

2、项目规模的界定、项目的取得和大队管理费的提取

2.1. 本办法项目规模界定如下:

特大型项目 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大型项目 合同金额在200至5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

中型项目 合同金额在50万至200万元之间的项目(含50万元);

小型项目 合同金额在小于50万元的项目。

2.2. 项目取得

大队总工办、勘查院、水工环院、地质工程施工公司等二级部门在大队的指导和统一协调下,有责任、有义务,利用大队拥有的资质,广泛联系地质勘查业务或参与相关业务的投标,为鼓励队属二级部门尽可能多承接业务,大队规定中型及以下的市场项目原则上谁中标谁组织施工。大型及以上市场项目由于其影响和责任大,必须由大队统一组织管理。

2.3. 大队管理费的提取

2.3.1. 国家、省和局级安排或中标的项目、大队矿业权合作项目、以大队形式承担的大型以上的市场项目、涉及省外中型以上项目、涉及境外的所有项目,在确保项目能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大队按项目结算总经额的10%至30%提取管理费后(具体比例根据项目经费情况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由大队成立的项目部组织实施。

协作单位的分块费用和项目部办公费用,由经济管理办公室牵头,相关队领导参加,在征求协作单位和项目部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分解,协商确定,并根据本办法,由项目部代表大队与协作单位签订分块承担任务的责任书,按责任书的约定开展工作。项目部综合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办公室人员工资、与项目所在地县、乡和业主的协调费用、通讯、用车等。

2.3.2. 所有以大队承接的合同,按合同审查程序办理,盖大队合同专用印章,大队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参考大队的合同审查程序办理,报经济管理办公室备案。

2.3.3. 各二级部门自行联系以大队资质承接的中型及以下市场项目,按表3提

取管理费后,由二级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对于零星小额(每个项目收费小于或等于3000元的项目)项目收费,大队不提取管理费。各二级部门的考核按与大队签订的经济责任合同及大队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中型及以下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 表3

2.3.4. 凡以大队形式承接的项目,收款全部统一进大队账户。大队直管项目,大队按工作进度(以项目部提交的月报和单项工程的工程验收单为依据)、项目资金到位比例进行分块拨付到项目部和协作部门。二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大队按到款比例提管理费后,及时拨付给二级部门。

2.3.5. 大队直管项目,追款以大队经管办、财务科为主,项目部积极配合;二级部门管理的项目,追款以二级部门为主,大队经管办、财务科配合。

2.3.6. 按项目分块承担的费用数额,承担相应的税费。

3、项目的组织管理

3.1. 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大队直管项目实行责任工程师技术指导和把关制。

3.1.1. 项目部对于大队或二级单位是一个独立的目标任务考核部门,为了优质、高效地完成勘查项目,大队在所有勘查项目中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大队直管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责任工程师,由大队委派,享受大队相应规模的项负责人津贴和责任工程师津贴;二级部门任命的项目经理由二级部门自行委派,报劳动人事科备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津贴由各部门定,但只能低于大队项目负责人津贴。

3.1.2. 项目经理的地位、作用

3.1.2.1. 项目经理在项目中是最高责任者、组织者和管理者。

3.1.2.2. 项目经理的作用在项目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领导作用、管理作用、协调作用。

3.2. 中型以上项目部应设下列人员:经理、技术负责、施工管理员(兼安全员)、

及各个专业层面的作业小组等。小型项目只设项目经理兼技术负责。协作单位派到项目的工作人员,项目结题后,回原部门工作。

3.3. 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的基本条件和产生办法

3.3.1. 基本条件

3.3.1.1. 大队直管项目须取得大队批准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格,其职称等级或业务能力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二级部门任命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征求总工办的意见,由二级部门自行任命,报大队劳动人事科备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和责任工程师的选择,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确定。

3.3.1.2. 从事勘查项目管理工作三年以上,近三年内负责管理的项目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因管理不善造成项目延期和亏损、没有违法乱纪行为等。

3.3.1.3. 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有较强的领导能力,有一定的亲和力。

3.3.2. 项目部其他人员由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商量提出,经所在协作单位领导同意,报大队劳动人事科备案。大队直管项目的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按大队组织程序产生。

3.3.3.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任命文件进入个人档案,作为管理干部和技术干部考核、提升和任聘的依据。

4、协作部门和项目部的责任和权利

4.1. 协作部门的责任和权利

4.1.1. 配合大队和项目部,合理调动本部门的人、财、物资源,促进项目的有效实施。如果需要增添装备,属于个人装备的,由协作部门负责添制,属于非个人装备的,大队召开专题会议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外援解决的,则通过外援解决。

4.1.2. 协助或承担项目立项论证、设计、野外验收、成果审查、资料归档、成果复制或成果出版工作。

4.1.3. 负责条块承担部分的资金使用计划、成本管理、成果质量和相应的考核工作。

4.1.4. 在本部门内,根据项目部提交的考核情况,统一调度本部门人力资源,激励和平衡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及奖金分配,最大限度调动项目人员的积极性。

4.1.5. 项目完工后,及时调配和处置项目材料,并及时向大队清缴应缴费用。

4.1.6. 在不影响项目工作的前提下,协作单位派到项目部的人员,撤出项目部,应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协商确定。

4.2. 项目部的责任和权利

4.2.1. 项目部的责任

4.2.1.1. 对大队直管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对大队分管领导负责,二级部门直管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对部门领导负责。

4.2.1.2.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大队各项规章制度,对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成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工管理等负责;

4.2.1.3. 按大队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种报表,自觉接受大队职能部门的领导、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若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等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

4.2.1.4. 全面履行合同,协调与业主、监理部门、地方关系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关系;

4.2.1.5. 形成团结、高效、务实、创新的项目团队精神。

4.2.1.6. 监督检查工期、质量、成本、技术、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监理方和业主,防止施工中出现不必要的返工。

4.2.1.7. 按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报劳动人事科批准的工资标准计发工资,严格控制项目人员,不准擅自改变奖金发放标准和擅自发放奖金。

4.2.1.8. 制定项目内部的各种岗位责任制,按岗位责任制进行管理。

4.2.2. 项目部的权利

4.2.2.1. 生产指挥权:在项目设计、合同、项目目标责任书的范围内,对施工组织、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具有生产指挥权;

4.2.2.2. 费用开支的审核权:在项目权限内对项目所有费用开支进行审核,经过审核签字后方能提交大报账;

4.2.2.3. 奖金分配建议权:根据项目人员工作情况,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项目办公室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对协作单位派出的项目人员,根据考核结果对协作单位提出绩效工资建议。

4.2.2.4. 人事建议权:对项目人员的聘任和解聘有向大队和协作单位建议权。

4.2.2.5. 考勤权: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必须经项目负责人考勤后才能进行工资发放。

4.2.2.6. 利益享受权:大队任命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享受大队项目负

责人津贴,享受大队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的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待遇(包括奖金);二级部门任命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享受二级部门规定的项目负责人津贴,享受二级部门的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待遇(包括奖金)。

4.2.2.7. 项目人员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大队任命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不隶属于二级部门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按总工资总额的10%扣风险抵押金,由大队执行;隶属于二级部门的项目工作人员,也按总工资总额的10%扣风险抵押金,由二级门执行。项目结束考核,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按200%返还(含扣的抵押金)。项目结束考核,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不退还风险抵押金;造成责任事故的,根据情况加大惩罚力度,违纪违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4.2.2.8. 鉴于大队人力资源紧张的现状,在项目执行中如人力资源不足,大队无法调配的情况下,经请示大队人事部门,可以对外进行聘任。

5、 奖励

5.1. 优秀成果报告、突出的找矿成果的奖励

对项目取得的优秀成果报告、突出的找矿成果,大队每年评出1—2个,给予参与项目人员1—4万元的奖励,获得局级以上成果奖励的,大队匹配1-5万元金额奖励。奖励以项目为单位进行,项目技术负责收益系数为1,项目经理收益系为0.8,其它人员适当拉开档次,分配时报大队批准。

5.2. 对于通过地质找矿,实现开发收益的奖励

对通过地质工作实现开发的项目,大队每年从大队所获得开发利润中提取10%,奖励与地质找矿有关的人员;对于通过地质找矿,突现项目成果经营收益的,大队从成果经营收益中,扣除成本后,一次性提取10%,奖励与地质找矿有关的人员。

奖励分配系数按人头计为:与项目紧密联系的相关人员(项目部组成人员、矿业权取得和经营的相关人员、项目立项申报参与人员)1.5/人、大队技术决策部门1.3/人(相关副总、总工办)、大队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辅助部门1.1/人、大队领导1.3/人。上述四个部门内部适当拉开分配档次,分配时制定分配方案,报大队审批。

大队技术决策部门、各职能部门每项年所得的奖励,不能高于项目人员当年的平均奖励,多余的部分进入大队建立的专项奖励基金,用于与地质找矿有关的成果奖励。

工资及奖励分配时,职工有职能重复的(包括项目经理兼技术负责情形的),只能取一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

为了实现上述的奖励目标,项目从实施时开始,建立项目部人事、责任、考核档

案,供以后奖励分配提供依据。

5.3. 为规范管理,让从事小型项目有激励、责任、义务作用,对于二级部门承担的小型项目,大队鼓励二级单位制定单项目考核奖惩方案,报大队劳动人事部门审批。以激励承接社会项目,搞好项目,增强责任,提高经济总量和效益。

项目考核由大队目标绩效考核办公室进行。

6 、责任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

6.1. 责任

6.1.1. 责任工程师根据专业特长,在全队范围内择优聘任。各科室、各部门正职、各副总和队领导,可以履行责任工程师职责,不享受责任工程师津贴。一个人同时担任几个项目责任工程师的,只享受一个项目责任工程师的责任津贴。

6.1.2. 在总工办的领导下,对项目立项、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成果报告编制进行全程技术指导。

6.1.3. 履行责任工程师应尽的其它责任。

6.2. 权利

享受与项目技术负责任相当的责任津贴。

7、各专业分包和劳务出包

对大于10万元的专业项目(如钻探、水工环、测试、测量、物探等),应征得大队和组织实施部门的同意;需在大队的主持下进行分包,原则上大队能完成的工作不再外包,小于10万元的专业项目和劳务出包,由项目部负责联系单位,分块承担的协作单位领导批准。以大队出包(非独立法人单位)的所有出包合同,按合同审查程序办理,统一盖大队经济合同专用章。大队下属独立法人单位, 参考大队出包合同审查程序办理,报大队经济管理办公室备案。

8、工资分配

大队直管项目的经理和技术负责工资根据项目合同书,由大队统一考核发放,项目办公室其它人员的工资由项目部考核发放,项目其它人员工资由各二级部门根据项目部统一考勤结果,各部门发放;二级部门直管的项目,由二级部门自行考核发放。

9、项目的挂靠与管理

9.1. 严格项目挂靠管理,项目一般不予挂靠。能以单位资质承接的项目,一律不得外挂,在册上岗职工因个人关系承接的项目,不经过大队审批,不得对外挂靠,否则以损害单位利益并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罚。

9.2. 从严控制别人挂靠。 如果外单位(人)需要挂靠我队的,由挂靠单位(人)提出书面申请,必需承诺由我单位进行监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按规程、规范开展工作的前提下,请示大队主要领导批准后,才能接受挂靠,并按规定收取挂靠管理费,及时签订挂靠合同,按合同审核程序进行审查。

9.3.如果我队资质不够或其它原因需要挂靠其它单位的,必需向大队提出对外挂靠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对外挂靠,与挂靠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审核程序进行审查,及时将申请表、项目合同、挂靠合同交经济管理办公室备案,作为档案保存。

10、 附 则

10.1. 本办法从大队下文开始时实施。

10.2. 本办法与国家和贵州省地矿局政策和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政策和贵州省地矿局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10.3. 本办法与之前的大队其它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与本办法有关联作用需要协调的,大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10.4. 与本办法有关的奖励,大队将制定专门的奖励方案与之配套。

10.5. 针对项目的设置、任务变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任工程师实行动态管理,二年进行一次资格确认。

10.6. 本办法由大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地质勘查开发一体化有关的项目。

xx省地矿局xxx地质大队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1、总 则

1.1. 为适应现代地质勘查发展的要求,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明确大队与项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促进勘查开发一体化,实现大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以大队资质承接的所有勘查项目,包括固体矿产勘查、水资源及地热勘查、工程施工等项目。

1.3. 勘查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和责任工程师制,项目经理在大队或二级部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限,责任工程师由大队统一进行资格认证。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1.4. 对项目采用项目全权管理,分块成本控制的模式。

1.5. 项目定岗定员,实行目标考核;设备管理、合同管理等按大队相关办法执行。

1.6. 项目管理构架

1.6.1. 大队直管项目的管理构架,见表1

大队直管项目的管理构架 表1

1.6.2. 二级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管理构架,见表2

二级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管理构架 表2

2、项目规模的界定、项目的取得和大队管理费的提取

2.1. 本办法项目规模界定如下:

特大型项目 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大型项目 合同金额在200至5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

中型项目 合同金额在50万至200万元之间的项目(含50万元);

小型项目 合同金额在小于50万元的项目。

2.2. 项目取得

大队总工办、勘查院、水工环院、地质工程施工公司等二级部门在大队的指导和统一协调下,有责任、有义务,利用大队拥有的资质,广泛联系地质勘查业务或参与相关业务的投标,为鼓励队属二级部门尽可能多承接业务,大队规定中型及以下的市场项目原则上谁中标谁组织施工。大型及以上市场项目由于其影响和责任大,必须由大队统一组织管理。

2.3. 大队管理费的提取

2.3.1. 国家、省和局级安排或中标的项目、大队矿业权合作项目、以大队形式承担的大型以上的市场项目、涉及省外中型以上项目、涉及境外的所有项目,在确保项目能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大队按项目结算总经额的10%至30%提取管理费后(具体比例根据项目经费情况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由大队成立的项目部组织实施。

协作单位的分块费用和项目部办公费用,由经济管理办公室牵头,相关队领导参加,在征求协作单位和项目部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分解,协商确定,并根据本办法,由项目部代表大队与协作单位签订分块承担任务的责任书,按责任书的约定开展工作。项目部综合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办公室人员工资、与项目所在地县、乡和业主的协调费用、通讯、用车等。

2.3.2. 所有以大队承接的合同,按合同审查程序办理,盖大队合同专用印章,大队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参考大队的合同审查程序办理,报经济管理办公室备案。

2.3.3. 各二级部门自行联系以大队资质承接的中型及以下市场项目,按表3提

取管理费后,由二级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对于零星小额(每个项目收费小于或等于3000元的项目)项目收费,大队不提取管理费。各二级部门的考核按与大队签订的经济责任合同及大队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中型及以下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 表3

2.3.4. 凡以大队形式承接的项目,收款全部统一进大队账户。大队直管项目,大队按工作进度(以项目部提交的月报和单项工程的工程验收单为依据)、项目资金到位比例进行分块拨付到项目部和协作部门。二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大队按到款比例提管理费后,及时拨付给二级部门。

2.3.5. 大队直管项目,追款以大队经管办、财务科为主,项目部积极配合;二级部门管理的项目,追款以二级部门为主,大队经管办、财务科配合。

2.3.6. 按项目分块承担的费用数额,承担相应的税费。

3、项目的组织管理

3.1. 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大队直管项目实行责任工程师技术指导和把关制。

3.1.1. 项目部对于大队或二级单位是一个独立的目标任务考核部门,为了优质、高效地完成勘查项目,大队在所有勘查项目中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大队直管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责任工程师,由大队委派,享受大队相应规模的项负责人津贴和责任工程师津贴;二级部门任命的项目经理由二级部门自行委派,报劳动人事科备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津贴由各部门定,但只能低于大队项目负责人津贴。

3.1.2. 项目经理的地位、作用

3.1.2.1. 项目经理在项目中是最高责任者、组织者和管理者。

3.1.2.2. 项目经理的作用在项目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领导作用、管理作用、协调作用。

3.2. 中型以上项目部应设下列人员:经理、技术负责、施工管理员(兼安全员)、

及各个专业层面的作业小组等。小型项目只设项目经理兼技术负责。协作单位派到项目的工作人员,项目结题后,回原部门工作。

3.3. 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的基本条件和产生办法

3.3.1. 基本条件

3.3.1.1. 大队直管项目须取得大队批准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格,其职称等级或业务能力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二级部门任命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征求总工办的意见,由二级部门自行任命,报大队劳动人事科备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和责任工程师的选择,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确定。

3.3.1.2. 从事勘查项目管理工作三年以上,近三年内负责管理的项目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因管理不善造成项目延期和亏损、没有违法乱纪行为等。

3.3.1.3. 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有较强的领导能力,有一定的亲和力。

3.3.2. 项目部其他人员由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商量提出,经所在协作单位领导同意,报大队劳动人事科备案。大队直管项目的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按大队组织程序产生。

3.3.3.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任命文件进入个人档案,作为管理干部和技术干部考核、提升和任聘的依据。

4、协作部门和项目部的责任和权利

4.1. 协作部门的责任和权利

4.1.1. 配合大队和项目部,合理调动本部门的人、财、物资源,促进项目的有效实施。如果需要增添装备,属于个人装备的,由协作部门负责添制,属于非个人装备的,大队召开专题会议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外援解决的,则通过外援解决。

4.1.2. 协助或承担项目立项论证、设计、野外验收、成果审查、资料归档、成果复制或成果出版工作。

4.1.3. 负责条块承担部分的资金使用计划、成本管理、成果质量和相应的考核工作。

4.1.4. 在本部门内,根据项目部提交的考核情况,统一调度本部门人力资源,激励和平衡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及奖金分配,最大限度调动项目人员的积极性。

4.1.5. 项目完工后,及时调配和处置项目材料,并及时向大队清缴应缴费用。

4.1.6. 在不影响项目工作的前提下,协作单位派到项目部的人员,撤出项目部,应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协商确定。

4.2. 项目部的责任和权利

4.2.1. 项目部的责任

4.2.1.1. 对大队直管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对大队分管领导负责,二级部门直管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对部门领导负责。

4.2.1.2.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大队各项规章制度,对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成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工管理等负责;

4.2.1.3. 按大队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种报表,自觉接受大队职能部门的领导、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若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等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

4.2.1.4. 全面履行合同,协调与业主、监理部门、地方关系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关系;

4.2.1.5. 形成团结、高效、务实、创新的项目团队精神。

4.2.1.6. 监督检查工期、质量、成本、技术、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监理方和业主,防止施工中出现不必要的返工。

4.2.1.7. 按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报劳动人事科批准的工资标准计发工资,严格控制项目人员,不准擅自改变奖金发放标准和擅自发放奖金。

4.2.1.8. 制定项目内部的各种岗位责任制,按岗位责任制进行管理。

4.2.2. 项目部的权利

4.2.2.1. 生产指挥权:在项目设计、合同、项目目标责任书的范围内,对施工组织、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具有生产指挥权;

4.2.2.2. 费用开支的审核权:在项目权限内对项目所有费用开支进行审核,经过审核签字后方能提交大报账;

4.2.2.3. 奖金分配建议权:根据项目人员工作情况,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项目办公室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对协作单位派出的项目人员,根据考核结果对协作单位提出绩效工资建议。

4.2.2.4. 人事建议权:对项目人员的聘任和解聘有向大队和协作单位建议权。

4.2.2.5. 考勤权: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必须经项目负责人考勤后才能进行工资发放。

4.2.2.6. 利益享受权:大队任命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享受大队项目负

责人津贴,享受大队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的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待遇(包括奖金);二级部门任命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享受二级部门规定的项目负责人津贴,享受二级部门的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待遇(包括奖金)。

4.2.2.7. 项目人员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大队任命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不隶属于二级部门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按总工资总额的10%扣风险抵押金,由大队执行;隶属于二级部门的项目工作人员,也按总工资总额的10%扣风险抵押金,由二级门执行。项目结束考核,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按200%返还(含扣的抵押金)。项目结束考核,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不退还风险抵押金;造成责任事故的,根据情况加大惩罚力度,违纪违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4.2.2.8. 鉴于大队人力资源紧张的现状,在项目执行中如人力资源不足,大队无法调配的情况下,经请示大队人事部门,可以对外进行聘任。

5、 奖励

5.1. 优秀成果报告、突出的找矿成果的奖励

对项目取得的优秀成果报告、突出的找矿成果,大队每年评出1—2个,给予参与项目人员1—4万元的奖励,获得局级以上成果奖励的,大队匹配1-5万元金额奖励。奖励以项目为单位进行,项目技术负责收益系数为1,项目经理收益系为0.8,其它人员适当拉开档次,分配时报大队批准。

5.2. 对于通过地质找矿,实现开发收益的奖励

对通过地质工作实现开发的项目,大队每年从大队所获得开发利润中提取10%,奖励与地质找矿有关的人员;对于通过地质找矿,突现项目成果经营收益的,大队从成果经营收益中,扣除成本后,一次性提取10%,奖励与地质找矿有关的人员。

奖励分配系数按人头计为:与项目紧密联系的相关人员(项目部组成人员、矿业权取得和经营的相关人员、项目立项申报参与人员)1.5/人、大队技术决策部门1.3/人(相关副总、总工办)、大队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辅助部门1.1/人、大队领导1.3/人。上述四个部门内部适当拉开分配档次,分配时制定分配方案,报大队审批。

大队技术决策部门、各职能部门每项年所得的奖励,不能高于项目人员当年的平均奖励,多余的部分进入大队建立的专项奖励基金,用于与地质找矿有关的成果奖励。

工资及奖励分配时,职工有职能重复的(包括项目经理兼技术负责情形的),只能取一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

为了实现上述的奖励目标,项目从实施时开始,建立项目部人事、责任、考核档

案,供以后奖励分配提供依据。

5.3. 为规范管理,让从事小型项目有激励、责任、义务作用,对于二级部门承担的小型项目,大队鼓励二级单位制定单项目考核奖惩方案,报大队劳动人事部门审批。以激励承接社会项目,搞好项目,增强责任,提高经济总量和效益。

项目考核由大队目标绩效考核办公室进行。

6 、责任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

6.1. 责任

6.1.1. 责任工程师根据专业特长,在全队范围内择优聘任。各科室、各部门正职、各副总和队领导,可以履行责任工程师职责,不享受责任工程师津贴。一个人同时担任几个项目责任工程师的,只享受一个项目责任工程师的责任津贴。

6.1.2. 在总工办的领导下,对项目立项、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成果报告编制进行全程技术指导。

6.1.3. 履行责任工程师应尽的其它责任。

6.2. 权利

享受与项目技术负责任相当的责任津贴。

7、各专业分包和劳务出包

对大于10万元的专业项目(如钻探、水工环、测试、测量、物探等),应征得大队和组织实施部门的同意;需在大队的主持下进行分包,原则上大队能完成的工作不再外包,小于10万元的专业项目和劳务出包,由项目部负责联系单位,分块承担的协作单位领导批准。以大队出包(非独立法人单位)的所有出包合同,按合同审查程序办理,统一盖大队经济合同专用章。大队下属独立法人单位, 参考大队出包合同审查程序办理,报大队经济管理办公室备案。

8、工资分配

大队直管项目的经理和技术负责工资根据项目合同书,由大队统一考核发放,项目办公室其它人员的工资由项目部考核发放,项目其它人员工资由各二级部门根据项目部统一考勤结果,各部门发放;二级部门直管的项目,由二级部门自行考核发放。

9、项目的挂靠与管理

9.1. 严格项目挂靠管理,项目一般不予挂靠。能以单位资质承接的项目,一律不得外挂,在册上岗职工因个人关系承接的项目,不经过大队审批,不得对外挂靠,否则以损害单位利益并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罚。

9.2. 从严控制别人挂靠。 如果外单位(人)需要挂靠我队的,由挂靠单位(人)提出书面申请,必需承诺由我单位进行监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按规程、规范开展工作的前提下,请示大队主要领导批准后,才能接受挂靠,并按规定收取挂靠管理费,及时签订挂靠合同,按合同审核程序进行审查。

9.3.如果我队资质不够或其它原因需要挂靠其它单位的,必需向大队提出对外挂靠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对外挂靠,与挂靠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审核程序进行审查,及时将申请表、项目合同、挂靠合同交经济管理办公室备案,作为档案保存。

10、 附 则

10.1. 本办法从大队下文开始时实施。

10.2. 本办法与国家和贵州省地矿局政策和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政策和贵州省地矿局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10.3. 本办法与之前的大队其它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与本办法有关联作用需要协调的,大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10.4. 与本办法有关的奖励,大队将制定专门的奖励方案与之配套。

10.5. 针对项目的设置、任务变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任工程师实行动态管理,二年进行一次资格确认。

10.6. 本办法由大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地质勘查开发一体化有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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