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侦查讯问策略浅析

  摘 要 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往往是定案的主要依据,所以讯问一直受到办案部门的重视。基于该类犯罪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如何准确把握讯问策略的运用和对询问策略的限制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商业贿赂 讯问 策略 限制   作者简介:刘亚龙,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39-02   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类罪名。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八种罪名。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八又出台了两个新的罪名。所以现行商业贿赂犯罪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等十个罪名。   现实中,商业贿赂行为大量存在,已严重影响公正公平的商业交易、竞争环境。对该类犯罪的侦查,公安机关、检察院总结了大量先进的经验和方法,但讯问犯罪嫌疑人一直是侦查工作的重点。   一、讯问策略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容许性分析   (一)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复杂性使讯问策略的运用成为必要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行贿、受贿方的共同利益,手段多样,隐蔽性强,与我国礼尚往来的传统相渗透,在侦查中取证较为困难。就算获得相关书证、物证,没有言词证据来印证,也无法准确定性。获取言词证据绝非易事,恰当地使用讯问策略,可以突破贿赂双方的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案件进一步的取证。   (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心理使拒供现象非常普遍   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复杂,一般来说,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和经济实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属于有“地位”的人。在接受审查中,由于地位的落差,心理状态极为复杂,担心名誉受损、亲友失望,又有自责、侥幸、戒备心理,拒供形象较为普遍。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与其开展心智的较量,简单来说,就是使用策略突破其心理防线。   (三)法律法规的完善对讯问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改,侦查机关获取口供更加困难。某些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阅历丰富、熟知法律,反侦查意识较强,某些不良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稍加暗示、点拨,都会增加讯问的难度,或者使嫌疑人翻供。如果不采用相关策略攻克难关,讯问工作将陷入僵局。   (四)在法律限度内运用讯问策略是侦查工作的需要   法律条文中某些字眼的弹性较大,使得侦查人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符合与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性质、实际需要以及社会道德体系。美国审讯专家弗雷德·英博说:“审讯人员也应该了解法律所允许的审讯策略和技术,这些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之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地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这种方法应被恰当地规定。”我国公安院校的侦查课程中开设《侦查措施与策略》课程,可见运用策略开展侦查是为现实所容许的。   二、商业贿赂犯罪侦查讯问策略的运用   目前针对讯问策略的研究成果较多,但要针对某类具体的案件,就必须把握该类案件的特征及侦讯双方的情况,科学地制定讯问策略。   (一)从行贿者入手展开讯问   我国法律对行贿者的法律制裁相对较轻,行贿者对作案过程、数额的记忆程度要强于受贿者,这为先行讯问行贿方提供了契机,行贿方如实供述或提供新的线索都有可能获得较轻刑罚。所以在确定嫌疑对象之后利用政策攻心讯问行贿方,能够为下一步侦查工作指明方向,有利于对受贿方的讯问。   (二)注重讯问人员的选择   美国学者阿瑟.奥布里说过,“对处在审讯员位置的警察人员来说,他的阅历、经验、受教育和文化程度、训练内容以及一般的背景情况等都是对作为一个成功的审讯人员来说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性条件。”可见讯问人员的选择对讯问结果的重要性。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讯问人员的选择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等型,即选择专业性强、级别较高的侦查员,使嫌犯感觉到与自己的“地位”对等而产生认同感和信任感,有助于交流沟通;二是落差型,选择年轻、级别低的侦查员,使嫌犯悲观、不安而急于供述以结束自认为羞辱性的讯问。   (三)讯问中的人际吸引   商业贿赂不同于暴力型的犯罪,公众的谴责感不强,犯罪嫌疑人的罪恶感也较低,如果讯问双方关系过于对立,反而不利于取证。如果把双方关系界定为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有学者称之为“威慑下的和谐”)则可以缓和因目标不同而产生的尖锐冲突,创造良好的讯问氛围。人际吸引是讯问双方人际关系的关键,双方可以通过交流案情之外的信息,拉近距离,肯定、赞赏嫌疑人的闪光点,对某些问题取得共同的观点,获得对方的信任。讯问人员也可以通过自己的仪表、特质、人格魅力吸引对方,发挥讯问策略的效应。   (四)精确语言与模糊语言的使用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时间、地点、双方关系、行(受)贿数额、变相贿赂方式、不正当利益获得情况等多个要素,要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对各种要素在作案时的重视程度和记忆程度,在讯问中不能刻板地要求嫌疑人精确的供述,要允许模糊语言的存在,侦查员尽可能帮助推动其回忆情况。同时,侦查员在答复犯罪嫌疑人的某些问话、要求时对自己有把握的、不会泄露秘密的要使用精确语言,反之要使用模糊语言。   (五)讯问中的倾听   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东窗事发之前往往罪责感较低,突然面对审查失去外界联系,焦虑、紧张、心理压力大,倾诉是一种最好的解压和宣泄的方式。鼓励对方诉说,使犯罪嫌疑人感到自己获得了尊重,侦查人员也赢得了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当犯罪嫌疑人处于动摇阶段时会有倾诉的愿望,此时正是讯问的有利时机。通过倾听识别犯罪嫌疑人倾诉的目的,预测其防御方式,在倾听时加以引导。侦查员必须表现出真诚、耐心,同时善于捕捉其倾诉中的与案件有关联的信息,以便在接下来的讯问中调整策略。   (六)非语言讯问策略的运用   非语言一般包括副语言(语调、音量、音速)、身体语言、姿态语言及讯问场景的布置,在讯问中合理使用非语言策略可以起到“润物细无声”的作用。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的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往往比较敏感,非语言讯问策略能调节其情绪,引起其对侦查进程的胡乱猜测,破坏其先前的防御策略。   (七)离间策略的运用   商业贿赂犯罪属于对合犯,犯罪嫌疑人一般有较大的社会关系网,在单独接受讯问时,关系人的情况直接影响其防御底线。在讯问中,巧妙地使用离间策略,会使犯罪嫌疑人感到自己被出卖或自己的罪行已被他人揭发,从而破解其侥幸心理和抵触心理,甚至在情绪激动时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方式“报复式”揭发他人罪行。   三、商业贿赂犯罪侦查中讯问策略的限制   讯问策略因其灵活性较强往往处于法律的边缘,为了规制策略的运用,结合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特点,在讯问策略的实施上要遵守一定的限制。   (一)司法信用限制   侦查员在讯问中为了获取口供会做出一些承诺,这种承诺必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之内,同时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不能与犯罪性质、情节相悖,一旦作出承诺,就必须努力实现。作了努力,即使预期的结果未实现,也不能视为司法机关违背承诺。反之,违反司法信用,可能会带来暂时性的胜利,结果却可能导致来自整个社会的永久的不信任。   (二)道德限度合理限制   在侦查讯问之时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尚且处于无罪推定状态。这个时候把犯罪嫌疑人当作“非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公民”对待是不合适的。只有在侦查人员有证据合理的怀疑犯罪嫌疑人犯了罪之时才可以对普通的道德标准作出一些变通,在没有合理的证据之前必须要给犯罪嫌疑人以起码得到的尊重。   (三)合目的性原则   侦查人员在使用讯问策略之前,一定要先有一个价值预设:我使用讯问策略的目的在于获得案件的真实情况,而非其它。所以不要将自己的期望作为目的让犯罪嫌疑人跟着自己的思路走,这样形成的讯问材料的真实性将会大打折扣。   参考文献:   [1]倪润.论侦查讯问策略.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   [2]邓见阁卞乙力.试论侦查讯问中精确语言与模糊语言的运用.法制与社会.2010(7).   [3]毕惜茜.论侦查讯问中的倾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4]吴林雄.新律师法实施后贿赂犯罪案件言词证据的新特点及收集固定言词证据方法初探.法制与经济.2008(2).

  摘 要 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往往是定案的主要依据,所以讯问一直受到办案部门的重视。基于该类犯罪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如何准确把握讯问策略的运用和对询问策略的限制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商业贿赂 讯问 策略 限制   作者简介:刘亚龙,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39-02   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类罪名。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八种罪名。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八又出台了两个新的罪名。所以现行商业贿赂犯罪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等十个罪名。   现实中,商业贿赂行为大量存在,已严重影响公正公平的商业交易、竞争环境。对该类犯罪的侦查,公安机关、检察院总结了大量先进的经验和方法,但讯问犯罪嫌疑人一直是侦查工作的重点。   一、讯问策略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容许性分析   (一)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复杂性使讯问策略的运用成为必要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行贿、受贿方的共同利益,手段多样,隐蔽性强,与我国礼尚往来的传统相渗透,在侦查中取证较为困难。就算获得相关书证、物证,没有言词证据来印证,也无法准确定性。获取言词证据绝非易事,恰当地使用讯问策略,可以突破贿赂双方的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案件进一步的取证。   (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心理使拒供现象非常普遍   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复杂,一般来说,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和经济实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属于有“地位”的人。在接受审查中,由于地位的落差,心理状态极为复杂,担心名誉受损、亲友失望,又有自责、侥幸、戒备心理,拒供形象较为普遍。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与其开展心智的较量,简单来说,就是使用策略突破其心理防线。   (三)法律法规的完善对讯问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改,侦查机关获取口供更加困难。某些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阅历丰富、熟知法律,反侦查意识较强,某些不良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稍加暗示、点拨,都会增加讯问的难度,或者使嫌疑人翻供。如果不采用相关策略攻克难关,讯问工作将陷入僵局。   (四)在法律限度内运用讯问策略是侦查工作的需要   法律条文中某些字眼的弹性较大,使得侦查人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符合与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性质、实际需要以及社会道德体系。美国审讯专家弗雷德·英博说:“审讯人员也应该了解法律所允许的审讯策略和技术,这些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之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地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这种方法应被恰当地规定。”我国公安院校的侦查课程中开设《侦查措施与策略》课程,可见运用策略开展侦查是为现实所容许的。   二、商业贿赂犯罪侦查讯问策略的运用   目前针对讯问策略的研究成果较多,但要针对某类具体的案件,就必须把握该类案件的特征及侦讯双方的情况,科学地制定讯问策略。   (一)从行贿者入手展开讯问   我国法律对行贿者的法律制裁相对较轻,行贿者对作案过程、数额的记忆程度要强于受贿者,这为先行讯问行贿方提供了契机,行贿方如实供述或提供新的线索都有可能获得较轻刑罚。所以在确定嫌疑对象之后利用政策攻心讯问行贿方,能够为下一步侦查工作指明方向,有利于对受贿方的讯问。   (二)注重讯问人员的选择   美国学者阿瑟.奥布里说过,“对处在审讯员位置的警察人员来说,他的阅历、经验、受教育和文化程度、训练内容以及一般的背景情况等都是对作为一个成功的审讯人员来说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性条件。”可见讯问人员的选择对讯问结果的重要性。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讯问人员的选择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等型,即选择专业性强、级别较高的侦查员,使嫌犯感觉到与自己的“地位”对等而产生认同感和信任感,有助于交流沟通;二是落差型,选择年轻、级别低的侦查员,使嫌犯悲观、不安而急于供述以结束自认为羞辱性的讯问。   (三)讯问中的人际吸引   商业贿赂不同于暴力型的犯罪,公众的谴责感不强,犯罪嫌疑人的罪恶感也较低,如果讯问双方关系过于对立,反而不利于取证。如果把双方关系界定为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有学者称之为“威慑下的和谐”)则可以缓和因目标不同而产生的尖锐冲突,创造良好的讯问氛围。人际吸引是讯问双方人际关系的关键,双方可以通过交流案情之外的信息,拉近距离,肯定、赞赏嫌疑人的闪光点,对某些问题取得共同的观点,获得对方的信任。讯问人员也可以通过自己的仪表、特质、人格魅力吸引对方,发挥讯问策略的效应。   (四)精确语言与模糊语言的使用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时间、地点、双方关系、行(受)贿数额、变相贿赂方式、不正当利益获得情况等多个要素,要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对各种要素在作案时的重视程度和记忆程度,在讯问中不能刻板地要求嫌疑人精确的供述,要允许模糊语言的存在,侦查员尽可能帮助推动其回忆情况。同时,侦查员在答复犯罪嫌疑人的某些问话、要求时对自己有把握的、不会泄露秘密的要使用精确语言,反之要使用模糊语言。   (五)讯问中的倾听   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东窗事发之前往往罪责感较低,突然面对审查失去外界联系,焦虑、紧张、心理压力大,倾诉是一种最好的解压和宣泄的方式。鼓励对方诉说,使犯罪嫌疑人感到自己获得了尊重,侦查人员也赢得了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当犯罪嫌疑人处于动摇阶段时会有倾诉的愿望,此时正是讯问的有利时机。通过倾听识别犯罪嫌疑人倾诉的目的,预测其防御方式,在倾听时加以引导。侦查员必须表现出真诚、耐心,同时善于捕捉其倾诉中的与案件有关联的信息,以便在接下来的讯问中调整策略。   (六)非语言讯问策略的运用   非语言一般包括副语言(语调、音量、音速)、身体语言、姿态语言及讯问场景的布置,在讯问中合理使用非语言策略可以起到“润物细无声”的作用。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的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往往比较敏感,非语言讯问策略能调节其情绪,引起其对侦查进程的胡乱猜测,破坏其先前的防御策略。   (七)离间策略的运用   商业贿赂犯罪属于对合犯,犯罪嫌疑人一般有较大的社会关系网,在单独接受讯问时,关系人的情况直接影响其防御底线。在讯问中,巧妙地使用离间策略,会使犯罪嫌疑人感到自己被出卖或自己的罪行已被他人揭发,从而破解其侥幸心理和抵触心理,甚至在情绪激动时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方式“报复式”揭发他人罪行。   三、商业贿赂犯罪侦查中讯问策略的限制   讯问策略因其灵活性较强往往处于法律的边缘,为了规制策略的运用,结合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特点,在讯问策略的实施上要遵守一定的限制。   (一)司法信用限制   侦查员在讯问中为了获取口供会做出一些承诺,这种承诺必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之内,同时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不能与犯罪性质、情节相悖,一旦作出承诺,就必须努力实现。作了努力,即使预期的结果未实现,也不能视为司法机关违背承诺。反之,违反司法信用,可能会带来暂时性的胜利,结果却可能导致来自整个社会的永久的不信任。   (二)道德限度合理限制   在侦查讯问之时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尚且处于无罪推定状态。这个时候把犯罪嫌疑人当作“非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公民”对待是不合适的。只有在侦查人员有证据合理的怀疑犯罪嫌疑人犯了罪之时才可以对普通的道德标准作出一些变通,在没有合理的证据之前必须要给犯罪嫌疑人以起码得到的尊重。   (三)合目的性原则   侦查人员在使用讯问策略之前,一定要先有一个价值预设:我使用讯问策略的目的在于获得案件的真实情况,而非其它。所以不要将自己的期望作为目的让犯罪嫌疑人跟着自己的思路走,这样形成的讯问材料的真实性将会大打折扣。   参考文献:   [1]倪润.论侦查讯问策略.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   [2]邓见阁卞乙力.试论侦查讯问中精确语言与模糊语言的运用.法制与社会.2010(7).   [3]毕惜茜.论侦查讯问中的倾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4]吴林雄.新律师法实施后贿赂犯罪案件言词证据的新特点及收集固定言词证据方法初探.法制与经济.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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