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集团公司移交办社会职能政策问答式宣传资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国资国企改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集团移交办社会职能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解读,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推动工作,确保集团移交办社会职能工作顺利推进,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 怎样理解和认识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答: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任务之一,就是要让煤炭企业专注主业,轻装闯市场。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煤炭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先后承办了许多与其主业无关的社会职能,诸如学校、医院等。这些社会职能虽然曾经发挥过一些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社会功能的不断完备,这些社会职能日益成为企业的负担和包袱,不利于煤炭企业健康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当前,煤炭行业面临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全面亏损,在此情况下,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费用支出进一步加重了企业负担,严重束缚了企业发展。
分离办社会职能切中了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改革的要害。如能按照细则要求,分期、分批、按期完成分离办社会职能各项工作,则既为煤炭企业减轻了负担,使煤炭企业能够专心、专注、专事主业,也势必加快煤炭企业转型升级,继而推动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2. 党中央、国务院对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出台了哪些政策?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剥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问题,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对移交国有煤炭企业社会职能作明确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和配套实施细则,明确职责,提高地方政府接收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限期移交,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3. 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哪些规定?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剥离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和所办医院 、学校、社区等公共服务机构。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文件)中第十八条规定:加快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文件)指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对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1. 对与地方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管理。2. 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3. 中央财政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有关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含有关地区供暖费)问题。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文件)明确,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 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4. 甘肃省委、省政府对于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怎样要求的?
答: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号文件)指出:
分类推进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剥离和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等方式,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剥离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剥离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学校、社区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
5.**集团移交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范围是怎样的?
答:甘肃省国资国企改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集团移交办社会职能实施方案》明确:**集团移交办社会职能共涉及6大类23个机构。其中,医疗机构3个:总医院、康复医院、刘化医院;幼儿园13所;技工学校1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2个、退休人员管理机构2个、“三供一业”管理机构2个。
6. 什么是“三供一业”?为什么要进行“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答: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 国有企业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也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7. 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全国进展情况如何?
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中指出:2012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先后在黑龙江、河南、湖南、重庆、辽宁、吉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等10省(市)开展了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面开展分离移交工作积累了经验。
8. 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9. 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10. 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人员安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11. 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途径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12. 集团公司职工生活区“三供一业”机构业务整合对人员是怎样划分界定的?
答:《关于**集团公司职工生活区“三供一业”机构业务整合的通知》(**人〔2016〕124号文件)规定:1. 机构整合人员以2016年3月末在册人数为准(不含3月份后已退休人员)。2. 严格按照工作岗位业务界定人员,对工作岗位清晰的生活区人员全部纳入整合范围。3. 对生产与生活区混合作业的岗位人员,以岗位定员为依据,积极做好职工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尽最大可能进行整合。4. 原在“三供一业”岗位工作现已离职离岗的科级管理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采取本人自愿申请的原则安排岗位后整合。
13. 集团“三供一业”机构整合是怎样设置的?
答:《关于**集团公司职工生活区“三供一业”机构业务整合的通知》规定:以集团生活服务总公司为主体,对各二级单位现有职工生活区的“三供一业”管理部门,按照科级机构设置进行业务、人员整合,以服务地域管理片区划分为八个生活服务区,分别为:红会一矿生活服务区、红会四矿生活服务区、大水头矿生活服务区、魏家地矿生活服务区、宝积山矿生活服务区、王家山矿生活服务区、长征生活服务区、旱平川生活服务区。
14. 对集团公司“三供一业”移交人员工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2016年第16次、18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即“要确保移交办社会职能所涉及人员现有工资待遇不降低,以后由地方政府负责,逐步过渡到所在地同类单位水平”“移交人员工资待遇在国家政策和省上配套政策未出台前,暂按企业现行标准执行”。集团公司现行工资制度为:
职工月工资收入=岗位绩效工资+月效益浮动工资+年功工资+津补贴
整合后六个生产矿生活服务区人员月效益浮动工资统一按照每人950元/月标准核定,长征生活服务区、旱平川生活服务区按照每人365元/月标准核定,依据考核结果计发。
2016年7月18日
**煤炭集团公司移交办社会职能政策问答式宣传资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国资国企改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集团移交办社会职能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解读,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推动工作,确保集团移交办社会职能工作顺利推进,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 怎样理解和认识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答: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任务之一,就是要让煤炭企业专注主业,轻装闯市场。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煤炭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先后承办了许多与其主业无关的社会职能,诸如学校、医院等。这些社会职能虽然曾经发挥过一些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社会功能的不断完备,这些社会职能日益成为企业的负担和包袱,不利于煤炭企业健康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当前,煤炭行业面临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全面亏损,在此情况下,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费用支出进一步加重了企业负担,严重束缚了企业发展。
分离办社会职能切中了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改革的要害。如能按照细则要求,分期、分批、按期完成分离办社会职能各项工作,则既为煤炭企业减轻了负担,使煤炭企业能够专心、专注、专事主业,也势必加快煤炭企业转型升级,继而推动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2. 党中央、国务院对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出台了哪些政策?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剥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问题,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对移交国有煤炭企业社会职能作明确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和配套实施细则,明确职责,提高地方政府接收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限期移交,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3. 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哪些规定?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剥离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和所办医院 、学校、社区等公共服务机构。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文件)中第十八条规定:加快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文件)指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对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1. 对与地方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管理。2. 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3. 中央财政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有关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含有关地区供暖费)问题。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文件)明确,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 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4. 甘肃省委、省政府对于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怎样要求的?
答: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号文件)指出:
分类推进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剥离和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等方式,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剥离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剥离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学校、社区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
5.**集团移交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范围是怎样的?
答:甘肃省国资国企改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集团移交办社会职能实施方案》明确:**集团移交办社会职能共涉及6大类23个机构。其中,医疗机构3个:总医院、康复医院、刘化医院;幼儿园13所;技工学校1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2个、退休人员管理机构2个、“三供一业”管理机构2个。
6. 什么是“三供一业”?为什么要进行“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答: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 国有企业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也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7. 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全国进展情况如何?
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中指出:2012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先后在黑龙江、河南、湖南、重庆、辽宁、吉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等10省(市)开展了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面开展分离移交工作积累了经验。
8. 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9. 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10. 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人员安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11. 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途径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12. 集团公司职工生活区“三供一业”机构业务整合对人员是怎样划分界定的?
答:《关于**集团公司职工生活区“三供一业”机构业务整合的通知》(**人〔2016〕124号文件)规定:1. 机构整合人员以2016年3月末在册人数为准(不含3月份后已退休人员)。2. 严格按照工作岗位业务界定人员,对工作岗位清晰的生活区人员全部纳入整合范围。3. 对生产与生活区混合作业的岗位人员,以岗位定员为依据,积极做好职工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尽最大可能进行整合。4. 原在“三供一业”岗位工作现已离职离岗的科级管理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采取本人自愿申请的原则安排岗位后整合。
13. 集团“三供一业”机构整合是怎样设置的?
答:《关于**集团公司职工生活区“三供一业”机构业务整合的通知》规定:以集团生活服务总公司为主体,对各二级单位现有职工生活区的“三供一业”管理部门,按照科级机构设置进行业务、人员整合,以服务地域管理片区划分为八个生活服务区,分别为:红会一矿生活服务区、红会四矿生活服务区、大水头矿生活服务区、魏家地矿生活服务区、宝积山矿生活服务区、王家山矿生活服务区、长征生活服务区、旱平川生活服务区。
14. 对集团公司“三供一业”移交人员工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2016年第16次、18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即“要确保移交办社会职能所涉及人员现有工资待遇不降低,以后由地方政府负责,逐步过渡到所在地同类单位水平”“移交人员工资待遇在国家政策和省上配套政策未出台前,暂按企业现行标准执行”。集团公司现行工资制度为:
职工月工资收入=岗位绩效工资+月效益浮动工资+年功工资+津补贴
整合后六个生产矿生活服务区人员月效益浮动工资统一按照每人950元/月标准核定,长征生活服务区、旱平川生活服务区按照每人365元/月标准核定,依据考核结果计发。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