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生命科学课程论文

论器官移植

绪论

随着一学期的结束我们学习了生命科学导论,对其也了解了不少。明白了其是什么,在学习的过程中有对器官移植技术进步的喜悦,也有对其技术存在缺陷的悲伤。我们通过对杂志的阅览,法律条文的观读,明白了其更多的知识。并且我们从中总结出了一些对器官移植的认识,以及国家对其的发展应采取的措施,法律的完善等。

一.器官移植的概念

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ation)是指通过手术等方法,替换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衰竭的器官。 从理论上讲器官移植可分为三大类:自体移植、同种移植和异种移植。

异种移植是指把一种生物的器官移植到另一种生物上。自体移植是指摘除一个体器官并把它置 于同一个体。同种移植是指把同一种生物的某一具体的器官移植到同种生物的另一个个体上。我们所讲的器官移植是指同种移植,即把一个活人或一具尸体身上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个活人身上这种意义上的移植„„

二.器官移植的原因

(一).医院虚荣心大,追求轰动效应

目前有些规模较小的市、县级医院为提高医院档次,在不完全具备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大打广告、大肆操作。从知名医院请来专家教授和麻醉师及护士进行器官移植手术,但器官移 植手术与其他手术的区别在于术后患者需进入专门的移植隔离病房,并需经过抗感染、抗排斥和移植物功能恢复三关。这些都是手术成败的关键。移植手术成功与否,既与手术顺利完成或短期移植物成活有很大的关系,更关注的是移植物长期存活的情况。由于医院整体管理水平落后和医生技术熟练程度低,造成移植术后高并发症等危险症状。这种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的行为,不仅给病人带来了重大的

经济损失而且严重背离了医生的职业伦理,引起病人产生极度的痛苦。

(二). 经济利益驱动,治疗把握失范

据初步估算,目前中国如果对全身状况较好的普通肝病患者施行肝移植手术, 从入院检查到出院全程需治疗费 20-25 万元,而重症患者的治疗费用要更高,手术还有可能失败。术后头一年患者服用抗排斥药物的费用需 7-8 万,如果还需服用抗乙肝药物,这一年的药费将达到10万元以上;术后第二年需 5-6 万元药物的维持费用;术后第三年需1-3万元的药费服药维持。肾移植费用也在 6 万元以上,而且每年服用的抗排斥药物费用达到上万元。由此可见,做移植手术的费用是相当昂贵的,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患者只好等待死亡。尽管如此,这种经济利益的驱动使部分医院既多做又滥做移植手术。事实上并 非所有患者都适合做移植手术的,是否做就要视个体的情况而定。比如说肝癌在血管和淋巴结侵犯后再做肝移植,效果就十分不明显,甚至加快死亡;在有肝外转移后肝移植预后效果就更差,被医学界视为绝对禁忌症,不宜再进行肝移植;肿瘤直径超过5厘米时不宜进行肝移植。因为肾移植后应用免疫抑制药物会加速肿瘤生长而缩短寿命,所以恶性肿瘤患者不宜作肾移植,恶性肿瘤被视为肾移植的禁忌症。以前有肿瘤尿毒症病史的患者,在证实体内 无肿瘤存在后 1-2 年内,根据病人情况和所患肿瘤的类型来决定做肾移植。基于医学的角度考虑,这些患者不适合做肾移植,就只要维持性血液透析,也许能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可目 前国内大多数医院未按照这种标准来施行手术, 往往是患者的经济条件是手术施行的决定性 因素。 比如前不久中国某著名演员因患晚期肝癌实施肝移植手术后致使肿瘤很快复发,在短期内进行第二次肝移植,最终很快死亡,这种移植是否合适值得商榷。因此,对这类人施 行移植手术,对目前可供移植器官非常紧张的现状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卫生资源浪费。

(三).医疗制度缺陷,移植监管乏力

卫生部明文规定要通过三甲医院考核且每年须完成器官移植 5 例以上才能进行移植手术。但是,一些医院不仅不按照规定执行,反而为实现目标不择手段地从知名医院请来专家 带着病人到本医院做手术,甚至医院为挽留病人而采取给予减免医疗费用或免费医疗的办法。 这种做法其实使移植手术变成了商品交易,其巨大的医疗费用进而成为医院沉重的经济负

担。更严重的是医疗机构在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时,既不遵守《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和医学伦理原则,也不根据患者病情、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和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治疗措施,而是背离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 则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三.器官移植的现状和概况

(一).现状

中国器官移植始于20世纪60年代,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早在 1974 年就成功 移植了第一例肾脏,1978 年就成功移植了第一例肝脏和第一例心脏,1979 年卫生部与同济医科大学联合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器官移植研究所,建立了器官移植登记处,拥有了一大批优秀的器官移植专家。80年代来中国相继开展了胰岛、脾、肾上腺、骨髓、胸腺、睾丸和双 器官的联合移植。近年来中国器官移植在各种临床器官组织和细胞移植、同种和异种移植的 实验研究、保存灌注液的创制与应用、现代移植免疫与检测,以及新的免疫抑制药物的临床 验证等方面又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绩。1998年国内开展肾移植的医院有 68 家,当年共进行 肾移植 3596 例,到 2000 年有 108 家医院开展肾移植,肾移植数达 4830例。目前中国内地 已有 164 家医院经卫生部审定批准开展器官移植,每年肝移植数在 3000 例到 3500 例之间, 居全球第二位,截至 2007 年 6 月底已累计完成 14613 例。每年肾移植数目超过 100 例的医院就有 30 多家, 每年进行肾移植手术的有 5000 例左右, 肾移植数实际累计已超过 2 万例次, 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存活率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最长存活可超过 20 年。 从第四届中国国际医疗新技术应用论坛上了解到: 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国际上能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在中国几乎都能开展。尽管中国移植数量在稳步增加,但必须看到与世界领先水平的差距,中国器官移植后存活率仍然还很低。目前北京开展 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虽然有 40 余家, 但至今只做了 1-2 例移植手术的医院就占了绝大多数。 上海目前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有 12 家,其中某家医院总共才做了 6 例

手术,结果 2 例 失败。国内肝移植的中长期生存率 3 年为 60%左右,5 年不超过 40%。美国每年有 10 万人 接受肝移植手术,但在中国每年仅有不到 500 个肝病患者能享受到这种服务。

因此由我看来我国的器官移植还需要努力发展,提高器官移植的成功率,为那些因为器官的衰竭致使死亡而苦恼和伤心的人民造福,减少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的发生并扩大器官移植的范围。

(二).概况

到2008年底全世界已有约150万人次 2008年底全世界已有约150万人次 年底全世界已有约150 接受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器官移植。

1960年 1972年 1977年 上海 武汉 1978年 1979年 1982年 1989年 1995年吴阶平,首例尸体肾移植; 梅骅,(中山)首例亲属活体肾移植首例尸体肝移植;林言箴(瑞金)、夏穗生(同济)、上海张世泽(瑞金)心脏移植北京辛育龄肺移植;武汉夏穗生,(同济)胰腺移植;武汉陈实,(同济)胰肾联合移植;武汉周平,(同济)腹部多器官移植。

四.器官移植的法律分析

(一).器官移植诱发的新型犯

1.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人体器官作为买卖的对象进行交易的行为。其主观方面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并且具有犯罪故意。客观方面是以人体器官为对象进行交易的行为。人体器官不是法律上的物,不具有财产性,不能交易,器官商业化是违反人道主义的。我国2007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违反该条例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条例虽然有一定的惩罚力度,但是器官

移植是一类暴利性的行为,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并没有做出禁止性的规定,这样难免有人会钻法律的空子。

2.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 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欺诈、盗窃等非法手段,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而摘取活体器官供移植用的行为。我国2007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并且第八、九条,以及第十八至二十条规定了摘取人体器官的禁止性情形。医生在进行器官摘取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遵循的程序。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为获取器官而采用上述非法手段,故意将被害人杀害后摘取器官、或摘取被害人重要器官而故意致其死亡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从严惩处。另外,如果采用上述非法手段摘取尸体器官,则不存在侵害人身健康的问题,而有可能构成有关侵害尸体的犯罪。如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侮辱尸体罪”。

(二).器官移植的相关法律规定

器官移植的前提是存在器官,而此问题便涉及到器官捐献。法律规定器官的来源必须是自愿捐献的。即按捐献者生前明确或可推定的意思表示。如填写(国 的驾驶执照上就是一栏为器官捐献的意思表示)、立遗嘱等。所谓亲属捐献,一般是指由于意外事故身亡后,亲属不出于私利的目的而捐献死者的器官。

五.对器官移植的认识

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我们不得不承认医学领域不断发展,当然,器官移植发展速度也是惊人之快。给被病魔缠身的人们带来光明,驱走黑暗,给予了他们生的希望。另外动物器官再现亮点,2001年2月人类基因组计划完成后,研究人员称,人类有223个基因与细菌相同,是在进化的过程中来自于细菌。这一结论意味着自然界的其他生物,尤其是微生物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将自己的基因转移到人身上的。

这一消息无疑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喜悦感。如前所述,器官移植走得步履艰 辛,但科技的发展总会给人类带来希望的曙光。科学家将把视角投向了新的领域 ,那就是克隆器官。但是我国的器官移植技术并不是很高超,成功率很低,而且费用极其高,并不能使广大人民都享受到这一科学成果。

所以希望我国的器官移植技术迅速发展!

结论 : 无论什么都如同是双刃剑,有利又有弊。利如同久旱逢甘露,让我们感到生的气息,如同悬崖勒马,给我们带来心的快乐。同时弊又如同时刻爆发的炸药不得不让我们去时刻防范。器官移植同样也给我们带来了喜和悲,利和弊。关于器官移植的法律我们需要去完善,关于器官移植的技术我们需要去提高。同样整个社会也需要保证自己的心态,正确去利用这一技术,造福社会。

参考文献

【1】 吕文才,张忠鲁,付维利等 《医学与哲学》 2005,26(9):30-33,

72

【2】邱仁宗,翟晓梅 生命伦理学概论 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226-228

【3】臧旺福,田海 器官移植 2010 年 7月 第 1卷 第 4 期

【4】吴蓉 《中国卫生法制》 器官移植的法律分析 2002年 第1卷6期

【5】李晓霓 《中国卫生法制》 器官移植的法律分析 2002年 2月3号 第l0卷第6期

【6】朱海龙 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思考 2010 年第 12 期

论器官移植

绪论

随着一学期的结束我们学习了生命科学导论,对其也了解了不少。明白了其是什么,在学习的过程中有对器官移植技术进步的喜悦,也有对其技术存在缺陷的悲伤。我们通过对杂志的阅览,法律条文的观读,明白了其更多的知识。并且我们从中总结出了一些对器官移植的认识,以及国家对其的发展应采取的措施,法律的完善等。

一.器官移植的概念

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ation)是指通过手术等方法,替换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衰竭的器官。 从理论上讲器官移植可分为三大类:自体移植、同种移植和异种移植。

异种移植是指把一种生物的器官移植到另一种生物上。自体移植是指摘除一个体器官并把它置 于同一个体。同种移植是指把同一种生物的某一具体的器官移植到同种生物的另一个个体上。我们所讲的器官移植是指同种移植,即把一个活人或一具尸体身上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个活人身上这种意义上的移植„„

二.器官移植的原因

(一).医院虚荣心大,追求轰动效应

目前有些规模较小的市、县级医院为提高医院档次,在不完全具备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大打广告、大肆操作。从知名医院请来专家教授和麻醉师及护士进行器官移植手术,但器官移 植手术与其他手术的区别在于术后患者需进入专门的移植隔离病房,并需经过抗感染、抗排斥和移植物功能恢复三关。这些都是手术成败的关键。移植手术成功与否,既与手术顺利完成或短期移植物成活有很大的关系,更关注的是移植物长期存活的情况。由于医院整体管理水平落后和医生技术熟练程度低,造成移植术后高并发症等危险症状。这种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的行为,不仅给病人带来了重大的

经济损失而且严重背离了医生的职业伦理,引起病人产生极度的痛苦。

(二). 经济利益驱动,治疗把握失范

据初步估算,目前中国如果对全身状况较好的普通肝病患者施行肝移植手术, 从入院检查到出院全程需治疗费 20-25 万元,而重症患者的治疗费用要更高,手术还有可能失败。术后头一年患者服用抗排斥药物的费用需 7-8 万,如果还需服用抗乙肝药物,这一年的药费将达到10万元以上;术后第二年需 5-6 万元药物的维持费用;术后第三年需1-3万元的药费服药维持。肾移植费用也在 6 万元以上,而且每年服用的抗排斥药物费用达到上万元。由此可见,做移植手术的费用是相当昂贵的,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患者只好等待死亡。尽管如此,这种经济利益的驱动使部分医院既多做又滥做移植手术。事实上并 非所有患者都适合做移植手术的,是否做就要视个体的情况而定。比如说肝癌在血管和淋巴结侵犯后再做肝移植,效果就十分不明显,甚至加快死亡;在有肝外转移后肝移植预后效果就更差,被医学界视为绝对禁忌症,不宜再进行肝移植;肿瘤直径超过5厘米时不宜进行肝移植。因为肾移植后应用免疫抑制药物会加速肿瘤生长而缩短寿命,所以恶性肿瘤患者不宜作肾移植,恶性肿瘤被视为肾移植的禁忌症。以前有肿瘤尿毒症病史的患者,在证实体内 无肿瘤存在后 1-2 年内,根据病人情况和所患肿瘤的类型来决定做肾移植。基于医学的角度考虑,这些患者不适合做肾移植,就只要维持性血液透析,也许能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可目 前国内大多数医院未按照这种标准来施行手术, 往往是患者的经济条件是手术施行的决定性 因素。 比如前不久中国某著名演员因患晚期肝癌实施肝移植手术后致使肿瘤很快复发,在短期内进行第二次肝移植,最终很快死亡,这种移植是否合适值得商榷。因此,对这类人施 行移植手术,对目前可供移植器官非常紧张的现状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卫生资源浪费。

(三).医疗制度缺陷,移植监管乏力

卫生部明文规定要通过三甲医院考核且每年须完成器官移植 5 例以上才能进行移植手术。但是,一些医院不仅不按照规定执行,反而为实现目标不择手段地从知名医院请来专家 带着病人到本医院做手术,甚至医院为挽留病人而采取给予减免医疗费用或免费医疗的办法。 这种做法其实使移植手术变成了商品交易,其巨大的医疗费用进而成为医院沉重的经济负

担。更严重的是医疗机构在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时,既不遵守《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和医学伦理原则,也不根据患者病情、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和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治疗措施,而是背离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 则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三.器官移植的现状和概况

(一).现状

中国器官移植始于20世纪60年代,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早在 1974 年就成功 移植了第一例肾脏,1978 年就成功移植了第一例肝脏和第一例心脏,1979 年卫生部与同济医科大学联合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器官移植研究所,建立了器官移植登记处,拥有了一大批优秀的器官移植专家。80年代来中国相继开展了胰岛、脾、肾上腺、骨髓、胸腺、睾丸和双 器官的联合移植。近年来中国器官移植在各种临床器官组织和细胞移植、同种和异种移植的 实验研究、保存灌注液的创制与应用、现代移植免疫与检测,以及新的免疫抑制药物的临床 验证等方面又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绩。1998年国内开展肾移植的医院有 68 家,当年共进行 肾移植 3596 例,到 2000 年有 108 家医院开展肾移植,肾移植数达 4830例。目前中国内地 已有 164 家医院经卫生部审定批准开展器官移植,每年肝移植数在 3000 例到 3500 例之间, 居全球第二位,截至 2007 年 6 月底已累计完成 14613 例。每年肾移植数目超过 100 例的医院就有 30 多家, 每年进行肾移植手术的有 5000 例左右, 肾移植数实际累计已超过 2 万例次, 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存活率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最长存活可超过 20 年。 从第四届中国国际医疗新技术应用论坛上了解到: 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国际上能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在中国几乎都能开展。尽管中国移植数量在稳步增加,但必须看到与世界领先水平的差距,中国器官移植后存活率仍然还很低。目前北京开展 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虽然有 40 余家, 但至今只做了 1-2 例移植手术的医院就占了绝大多数。 上海目前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有 12 家,其中某家医院总共才做了 6 例

手术,结果 2 例 失败。国内肝移植的中长期生存率 3 年为 60%左右,5 年不超过 40%。美国每年有 10 万人 接受肝移植手术,但在中国每年仅有不到 500 个肝病患者能享受到这种服务。

因此由我看来我国的器官移植还需要努力发展,提高器官移植的成功率,为那些因为器官的衰竭致使死亡而苦恼和伤心的人民造福,减少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的发生并扩大器官移植的范围。

(二).概况

到2008年底全世界已有约150万人次 2008年底全世界已有约150万人次 年底全世界已有约150 接受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器官移植。

1960年 1972年 1977年 上海 武汉 1978年 1979年 1982年 1989年 1995年吴阶平,首例尸体肾移植; 梅骅,(中山)首例亲属活体肾移植首例尸体肝移植;林言箴(瑞金)、夏穗生(同济)、上海张世泽(瑞金)心脏移植北京辛育龄肺移植;武汉夏穗生,(同济)胰腺移植;武汉陈实,(同济)胰肾联合移植;武汉周平,(同济)腹部多器官移植。

四.器官移植的法律分析

(一).器官移植诱发的新型犯

1.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人体器官作为买卖的对象进行交易的行为。其主观方面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并且具有犯罪故意。客观方面是以人体器官为对象进行交易的行为。人体器官不是法律上的物,不具有财产性,不能交易,器官商业化是违反人道主义的。我国2007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违反该条例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条例虽然有一定的惩罚力度,但是器官

移植是一类暴利性的行为,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并没有做出禁止性的规定,这样难免有人会钻法律的空子。

2.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 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欺诈、盗窃等非法手段,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而摘取活体器官供移植用的行为。我国2007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并且第八、九条,以及第十八至二十条规定了摘取人体器官的禁止性情形。医生在进行器官摘取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遵循的程序。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为获取器官而采用上述非法手段,故意将被害人杀害后摘取器官、或摘取被害人重要器官而故意致其死亡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从严惩处。另外,如果采用上述非法手段摘取尸体器官,则不存在侵害人身健康的问题,而有可能构成有关侵害尸体的犯罪。如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侮辱尸体罪”。

(二).器官移植的相关法律规定

器官移植的前提是存在器官,而此问题便涉及到器官捐献。法律规定器官的来源必须是自愿捐献的。即按捐献者生前明确或可推定的意思表示。如填写(国 的驾驶执照上就是一栏为器官捐献的意思表示)、立遗嘱等。所谓亲属捐献,一般是指由于意外事故身亡后,亲属不出于私利的目的而捐献死者的器官。

五.对器官移植的认识

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我们不得不承认医学领域不断发展,当然,器官移植发展速度也是惊人之快。给被病魔缠身的人们带来光明,驱走黑暗,给予了他们生的希望。另外动物器官再现亮点,2001年2月人类基因组计划完成后,研究人员称,人类有223个基因与细菌相同,是在进化的过程中来自于细菌。这一结论意味着自然界的其他生物,尤其是微生物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将自己的基因转移到人身上的。

这一消息无疑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喜悦感。如前所述,器官移植走得步履艰 辛,但科技的发展总会给人类带来希望的曙光。科学家将把视角投向了新的领域 ,那就是克隆器官。但是我国的器官移植技术并不是很高超,成功率很低,而且费用极其高,并不能使广大人民都享受到这一科学成果。

所以希望我国的器官移植技术迅速发展!

结论 : 无论什么都如同是双刃剑,有利又有弊。利如同久旱逢甘露,让我们感到生的气息,如同悬崖勒马,给我们带来心的快乐。同时弊又如同时刻爆发的炸药不得不让我们去时刻防范。器官移植同样也给我们带来了喜和悲,利和弊。关于器官移植的法律我们需要去完善,关于器官移植的技术我们需要去提高。同样整个社会也需要保证自己的心态,正确去利用这一技术,造福社会。

参考文献

【1】 吕文才,张忠鲁,付维利等 《医学与哲学》 2005,26(9):30-33,

72

【2】邱仁宗,翟晓梅 生命伦理学概论 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226-228

【3】臧旺福,田海 器官移植 2010 年 7月 第 1卷 第 4 期

【4】吴蓉 《中国卫生法制》 器官移植的法律分析 2002年 第1卷6期

【5】李晓霓 《中国卫生法制》 器官移植的法律分析 2002年 2月3号 第l0卷第6期

【6】朱海龙 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思考 2010 年第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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