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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opic论圳
王则楚(广东省政府参事)
报载,2015年10月24日,月亮湾花园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开会,对现场计票结果中“同意票数超出了与会者总票数”的问题,援引相关法规,宣布“此次选举无效”。几位业主代表当场落泪,辛苦了一整年的业委会选举,可能就此失败。
报道说,“开一次业主大会实在是太难了。”宋咏谦、黄萍等业主向社区工作站、街道办建议重新唱票或者查票,认为大会表决统计结果的数据错误,本身妨害了业主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有效实施。他们申请行使业主权利,由街道办组织对大会表决票进行全面而且公开的查票,核实表决票数据,避免歪曲或者否定广大业主的选举权。
而南山街道办社会事务科人员表示,业主大会表决票经过现场开箱多人计票之后,已经难以确保真实性,因此查票难以进行。南山区住建局人员则表示,业主大会表决票能否查票、如何查票,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咨询律师后才能决定。
我认为,街道和住建局的同志应该依照住建部建房【2009】274号文的要求,依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给予正确指导,不能推诿。《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也就是说,业主大会是法定为实名投票的。已经有点评指出:业主大会法定为实名表决,由于有业主签字(书面表决)或短信投票记录(电子投票),只要不丢失,业主姓名和投票内容铁证如山。业主大会表决票应当接受业主公开查票。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也是衡量大会表决有没有暗箱操作的最直观标准。因此,街道和住建局的同志应该支持宋咏谦、黄萍等业主的查票和重新唱票的要求,而不应简单地宣布“此次选举无效”。宣布“选举无效”所援引的相关法规,是针对“无记名投票”的,对“实名投票”是无约束力的。
业主大会是业主对共有物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种形式,但由于业主的分散和难以集中,业主大会的召开事实上变得十分困难。前期物管和开发商为了维护自己已经拥有的共有物业委托管理权,不仅大量地侵占共有物业的开发收益,而且千方百计阻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甚至在提升物业管理费、提升住宅停车费这些必须经过2/3业主同意的事项决定上,还是坚持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权力,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组织投票决定,也不愿意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使得业主的意愿得不到真实的表达。例如,有的业委会组织选聘新物管的业主大会,竟然原物业公司可以让工作人员盯住不得投票,如果哪户投了票,就扣该工作人员200元。
我们的各级政府部门,制定了许多规则,强调业主必须步步不差地去履行业主大会的召开步骤,却不去为业主大会的召开创造条件。在“互联网+”的时代,我们的互联网运营商可以和小区的物业公司合作,让小区的居民通过他们的网络平台购物,还有费用退给物业公司。但就是不愿意做“互联网+民主”的事,帮助小区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广州市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召开。但至今没有一个小区在街道和住建局指导下建立起“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
业主大会是实名投票,这种表决方式给我们各级政府一个发展“互联网+民主”的机会,通过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我们可以大力推进我们的基层民主建设。深圳南山区和南山街道是不是可以带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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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则楚(广东省政府参事)
报载,2015年10月24日,月亮湾花园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开会,对现场计票结果中“同意票数超出了与会者总票数”的问题,援引相关法规,宣布“此次选举无效”。几位业主代表当场落泪,辛苦了一整年的业委会选举,可能就此失败。
报道说,“开一次业主大会实在是太难了。”宋咏谦、黄萍等业主向社区工作站、街道办建议重新唱票或者查票,认为大会表决统计结果的数据错误,本身妨害了业主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有效实施。他们申请行使业主权利,由街道办组织对大会表决票进行全面而且公开的查票,核实表决票数据,避免歪曲或者否定广大业主的选举权。
而南山街道办社会事务科人员表示,业主大会表决票经过现场开箱多人计票之后,已经难以确保真实性,因此查票难以进行。南山区住建局人员则表示,业主大会表决票能否查票、如何查票,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咨询律师后才能决定。
我认为,街道和住建局的同志应该依照住建部建房【2009】274号文的要求,依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给予正确指导,不能推诿。《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也就是说,业主大会是法定为实名投票的。已经有点评指出:业主大会法定为实名表决,由于有业主签字(书面表决)或短信投票记录(电子投票),只要不丢失,业主姓名和投票内容铁证如山。业主大会表决票应当接受业主公开查票。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也是衡量大会表决有没有暗箱操作的最直观标准。因此,街道和住建局的同志应该支持宋咏谦、黄萍等业主的查票和重新唱票的要求,而不应简单地宣布“此次选举无效”。宣布“选举无效”所援引的相关法规,是针对“无记名投票”的,对“实名投票”是无约束力的。
业主大会是业主对共有物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种形式,但由于业主的分散和难以集中,业主大会的召开事实上变得十分困难。前期物管和开发商为了维护自己已经拥有的共有物业委托管理权,不仅大量地侵占共有物业的开发收益,而且千方百计阻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甚至在提升物业管理费、提升住宅停车费这些必须经过2/3业主同意的事项决定上,还是坚持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权力,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组织投票决定,也不愿意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使得业主的意愿得不到真实的表达。例如,有的业委会组织选聘新物管的业主大会,竟然原物业公司可以让工作人员盯住不得投票,如果哪户投了票,就扣该工作人员200元。
我们的各级政府部门,制定了许多规则,强调业主必须步步不差地去履行业主大会的召开步骤,却不去为业主大会的召开创造条件。在“互联网+”的时代,我们的互联网运营商可以和小区的物业公司合作,让小区的居民通过他们的网络平台购物,还有费用退给物业公司。但就是不愿意做“互联网+民主”的事,帮助小区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广州市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召开。但至今没有一个小区在街道和住建局指导下建立起“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
业主大会是实名投票,这种表决方式给我们各级政府一个发展“互联网+民主”的机会,通过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我们可以大力推进我们的基层民主建设。深圳南山区和南山街道是不是可以带个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