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1、编制和上报年度计划(发改部门、财政部门)

(1)列入年度计划项目,直接到“2”。

(2)未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向区政府申报,转发改局和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同意。

2、编制和上报项目建议书(发改部门)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3)项目总投资及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4)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环保要求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5)有关招标的内容;

(6)有关节能的内容。

500万以下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招标中心)

(1)经营性项目,确定项目法人。

(2)非经营性项目,确定专门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条件的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4、编制和上报项目可研报告(含招标核准申报表)(发改部门)

(1)项目概况;

(2)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3)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4)项目建设选址;

(5)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6)节能方案分析,单列为“节能分析专章”,包括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能耗种类和数量,节能措施和效果分析等;

(7)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8)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9)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10)招标方案,单列为“招标专章”,包括招标基本情况和招标方案,并附《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江东发改局网站供下载);

(11)风险管理方案;

(1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3)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14)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15)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要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16)结论。

5、设计招标(招标中心)

6、编制和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发改部门)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因建设规模变化较大,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超过原立项投资额20%的,按新增投资项目重新办理

审批手续,即按“1(2)”办理。

7、施工图设计

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引起下列变化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即500万以上基建项目或200万以上信息化项目报区政府审批,其他项目报发改及财政部门审批。

(一)累计额超过项目总概算10%的;

(二)其它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应当予以报告说明的;

(三)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8、施工监理等招标(招标中心)

50万以上项目,由市招标中心办理。

9、重大项目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监察局)

10、申请建设资金拨付(财政部门)

11、施工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原设计、增加工程量。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更改联系单。

12、上报进度(发改部门、财政部门)

单次更改增加工程量使投资增加5万元以上的,须经发改、财政部门同意,增加中标合同5%到5万元之间的,须经财政部门同意。

13、申请专项验收(行业、专业部门)

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增加财政投资占中标合同

造价5%以上或增加财政投资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增加财政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由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请区政府审定。

14、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15、申请决算审计(审计部门)

16、申请决算审批(财政部门)

17、申请综合验收(发改部门)

18、办理资金清算(财政部门)

1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国资部门)

注: 1、()内为相关受理部门;2、总体程序请参见《办法(试行)》第5条;3、不同投资额项目分类管理请参见《办法(试行)》第19条;4、基本建设项目请按基建程序另行向有关部门报批;5、财务和审计事项详见《财务管理办法》和《审计办法》;

6、招标事项按招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一)编制政府投资领域中期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四)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六)编报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七)组织竣工验收。

以上程序可由项目审批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作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一)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建设,区财政部门按财务管理规定拨款;

(二)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项目的管理程序:立项审批、项目概算审查、招投标、决算审计、决算审批(初步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三)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的管理程序:立项审批、项目概算审查、初步设计会审、招投标、决算审计、决算审批、竣工验收;

(四)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的管理程序:立项审批、项目概算审核、初步设计会审和审批、公开招投标、决算审计、决算审批、组织竣工验收;

(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或200万元以上的其它投资项目,按第十三条和本条第四款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按基建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1、编制和上报年度计划(发改部门、财政部门)

(1)列入年度计划项目,直接到“2”。

(2)未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向区政府申报,转发改局和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同意。

2、编制和上报项目建议书(发改部门)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3)项目总投资及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4)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环保要求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5)有关招标的内容;

(6)有关节能的内容。

500万以下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招标中心)

(1)经营性项目,确定项目法人。

(2)非经营性项目,确定专门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条件的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4、编制和上报项目可研报告(含招标核准申报表)(发改部门)

(1)项目概况;

(2)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3)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4)项目建设选址;

(5)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6)节能方案分析,单列为“节能分析专章”,包括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能耗种类和数量,节能措施和效果分析等;

(7)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8)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9)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10)招标方案,单列为“招标专章”,包括招标基本情况和招标方案,并附《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江东发改局网站供下载);

(11)风险管理方案;

(1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3)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14)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15)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要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16)结论。

5、设计招标(招标中心)

6、编制和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发改部门)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因建设规模变化较大,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超过原立项投资额20%的,按新增投资项目重新办理

审批手续,即按“1(2)”办理。

7、施工图设计

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引起下列变化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即500万以上基建项目或200万以上信息化项目报区政府审批,其他项目报发改及财政部门审批。

(一)累计额超过项目总概算10%的;

(二)其它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应当予以报告说明的;

(三)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8、施工监理等招标(招标中心)

50万以上项目,由市招标中心办理。

9、重大项目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监察局)

10、申请建设资金拨付(财政部门)

11、施工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原设计、增加工程量。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更改联系单。

12、上报进度(发改部门、财政部门)

单次更改增加工程量使投资增加5万元以上的,须经发改、财政部门同意,增加中标合同5%到5万元之间的,须经财政部门同意。

13、申请专项验收(行业、专业部门)

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增加财政投资占中标合同

造价5%以上或增加财政投资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增加财政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由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请区政府审定。

14、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15、申请决算审计(审计部门)

16、申请决算审批(财政部门)

17、申请综合验收(发改部门)

18、办理资金清算(财政部门)

1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国资部门)

注: 1、()内为相关受理部门;2、总体程序请参见《办法(试行)》第5条;3、不同投资额项目分类管理请参见《办法(试行)》第19条;4、基本建设项目请按基建程序另行向有关部门报批;5、财务和审计事项详见《财务管理办法》和《审计办法》;

6、招标事项按招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一)编制政府投资领域中期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四)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六)编报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七)组织竣工验收。

以上程序可由项目审批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作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一)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建设,区财政部门按财务管理规定拨款;

(二)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项目的管理程序:立项审批、项目概算审查、招投标、决算审计、决算审批(初步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三)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的管理程序:立项审批、项目概算审查、初步设计会审、招投标、决算审计、决算审批、竣工验收;

(四)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的管理程序:立项审批、项目概算审核、初步设计会审和审批、公开招投标、决算审计、决算审批、组织竣工验收;

(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或200万元以上的其它投资项目,按第十三条和本条第四款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按基建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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