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有两份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咋缴呢? 摘要
于先生是F公司的技术总监,因集团内部需要,于先生每月有5天被派遣到F公司的境内关联公司E公司进行技术指导。F公司每月向于先生支付9000元工资,同时E公司每月向于先生支付3000元报酬。
正文
案例背景:
于先生是F公司的技术总监,因集团内部需要,于先生每月有5天被派遣到F公司的境内关联公司E公司进行技术指导。F公司每月向于先生支付9000元工资,同时E公司每月向于先生支付3000元报酬。
请问:于先生每月的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是否有扣缴义务。如果于先生被派到美国的关联公司,每月分别从境外取得9000元薪金,从F公司取得3000元补助,其个人所得税又应该如何计算缴纳。
案例分析:
一、被派遣到境内关联公司
中国和国外签订的国际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劳务分为三个部分,个人任职、受雇、履约都属于劳务。但任职、受雇所得属于工资薪金,履约所得实际上属于劳务报酬。国税发[1994]89号文对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做了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F公司和E公司虽然都是独立法人,但是同属于集团公司,因此于先生工作没有独立性,属于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既然是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就应该各自扣缴个人所得税,F公司扣缴545元((9000-3500)*20%-555=545元)。E公司只发3000块钱,低于费用扣除标准,因此只需要全员全额申报,但是零扣缴。原则上个人所得税应该源泉扣缴,但如果来自于两个地方所得,那么除了源泉扣缴之外,还有一个自行申报阶段。自行申报阶段计算过程为(12000-3500)*20%-555=1145元-545元=600
元,因此总共应该交1145元,但源泉扣缴阶段只扣了545元,还应该自己补交600块钱。
对于F公司或E公司是否有义务合并申报?税务局是否可以提出合并申报?这里铂略给出如下解释:合并申报是指纳税人个人自行合并申报而非公司,一般是个人委托公司处理,该案例中则应该由于先生选择一个地点办理申报。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自行申报完全是个人行为,税务机关不可以要求企业为个人合并申报,也和公司无关,如果于先生没有自行申报,责任应由于先生自行负责。
二、被派遣到境外关联公司
国税发[1994]44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计算纳税。F公司不足3500元,因此全员全额零申报。对于E公司,由于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仍然按照中国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该是9000减3500乘20%减555,等于545元,按照中国税法应该交545元。在境外工作,境外税务机关也会征税,这时候会有一个抵免,545元减去抵免限额,余下的在中国交税。
三、纳税申报时间和地点
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作为纳税人,都应该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除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你这个纳税人还应该在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是目前已做了修订,改为次月15日内。铂略注:根据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提到,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之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对纳税地点的规定如下:从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并固定向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来申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向境内的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来申报纳税。
如果你有两份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咋缴呢? 摘要
于先生是F公司的技术总监,因集团内部需要,于先生每月有5天被派遣到F公司的境内关联公司E公司进行技术指导。F公司每月向于先生支付9000元工资,同时E公司每月向于先生支付3000元报酬。
正文
案例背景:
于先生是F公司的技术总监,因集团内部需要,于先生每月有5天被派遣到F公司的境内关联公司E公司进行技术指导。F公司每月向于先生支付9000元工资,同时E公司每月向于先生支付3000元报酬。
请问:于先生每月的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是否有扣缴义务。如果于先生被派到美国的关联公司,每月分别从境外取得9000元薪金,从F公司取得3000元补助,其个人所得税又应该如何计算缴纳。
案例分析:
一、被派遣到境内关联公司
中国和国外签订的国际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劳务分为三个部分,个人任职、受雇、履约都属于劳务。但任职、受雇所得属于工资薪金,履约所得实际上属于劳务报酬。国税发[1994]89号文对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做了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F公司和E公司虽然都是独立法人,但是同属于集团公司,因此于先生工作没有独立性,属于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既然是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就应该各自扣缴个人所得税,F公司扣缴545元((9000-3500)*20%-555=545元)。E公司只发3000块钱,低于费用扣除标准,因此只需要全员全额申报,但是零扣缴。原则上个人所得税应该源泉扣缴,但如果来自于两个地方所得,那么除了源泉扣缴之外,还有一个自行申报阶段。自行申报阶段计算过程为(12000-3500)*20%-555=1145元-545元=600
元,因此总共应该交1145元,但源泉扣缴阶段只扣了545元,还应该自己补交600块钱。
对于F公司或E公司是否有义务合并申报?税务局是否可以提出合并申报?这里铂略给出如下解释:合并申报是指纳税人个人自行合并申报而非公司,一般是个人委托公司处理,该案例中则应该由于先生选择一个地点办理申报。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自行申报完全是个人行为,税务机关不可以要求企业为个人合并申报,也和公司无关,如果于先生没有自行申报,责任应由于先生自行负责。
二、被派遣到境外关联公司
国税发[1994]44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计算纳税。F公司不足3500元,因此全员全额零申报。对于E公司,由于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仍然按照中国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该是9000减3500乘20%减555,等于545元,按照中国税法应该交545元。在境外工作,境外税务机关也会征税,这时候会有一个抵免,545元减去抵免限额,余下的在中国交税。
三、纳税申报时间和地点
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作为纳税人,都应该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除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你这个纳税人还应该在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是目前已做了修订,改为次月15日内。铂略注:根据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提到,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之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对纳税地点的规定如下:从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并固定向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来申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向境内的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来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