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破"执行难"出新规,律师调查令来了!

陕西高院对破解“执行难”问题重视程度之高、措施之实、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代理律师可持调查令对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证据进行调查收集,从而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末附调查令样式)

据了解,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案件执行终结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制度。其中申领人是指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调查令适用于对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证据的调查收集,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代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人民法院应当自申领人提出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调查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发放调查令的,须由执行人员报经执行局长签发。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等法律以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案件执行终结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制度。

本意见所指的申领人,是指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意见所指的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

第二条  调查令适用于对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证据的调查收集,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调查令收集相关的证据: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与本案无关的;

(五)不在本省行政区划内的;

(六)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

第四条 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代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领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及其理由等;

(二)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

(三)由代理律师申请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明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申领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调查令。

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发放调查令的,须由执行人员报经执行局长签发。

第八条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接受调查人的名称;

(四)持令人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填发人、签发人、日期和院印;

(八)申领人或持令人领取调查令及回执的签名和日期。

第九条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第十条 持令调查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委托的持有效《律师执业证》的代理律师进行;代理律师持令调查,必须另有一人以上陪同进行。

第十一条 持令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和调查令。

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申领人、持令人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接受调查人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

第十三条 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

第十四条 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五日内连同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于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将调查令正本及回执交还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持令人逾期未将收集的证据或者调查令、回执等文件交还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应当于逾期后五日内向持令人催交,并将催交情况制作笔录。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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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代理律师可持调查令对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证据进行调查收集,从而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末附调查令样式)

据了解,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案件执行终结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制度。其中申领人是指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调查令适用于对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证据的调查收集,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代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人民法院应当自申领人提出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调查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发放调查令的,须由执行人员报经执行局长签发。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等法律以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案件执行终结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制度。

本意见所指的申领人,是指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意见所指的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

第二条  调查令适用于对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证据的调查收集,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调查令收集相关的证据: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与本案无关的;

(五)不在本省行政区划内的;

(六)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

第四条 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代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领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及其理由等;

(二)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

(三)由代理律师申请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明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申领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调查令。

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发放调查令的,须由执行人员报经执行局长签发。

第八条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接受调查人的名称;

(四)持令人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填发人、签发人、日期和院印;

(八)申领人或持令人领取调查令及回执的签名和日期。

第九条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第十条 持令调查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委托的持有效《律师执业证》的代理律师进行;代理律师持令调查,必须另有一人以上陪同进行。

第十一条 持令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和调查令。

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申领人、持令人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接受调查人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

第十三条 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

第十四条 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五日内连同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于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将调查令正本及回执交还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持令人逾期未将收集的证据或者调查令、回执等文件交还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应当于逾期后五日内向持令人催交,并将催交情况制作笔录。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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