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离婚制度

在西方国家,男人如果想离婚,对于十分有钱的或者穷光蛋的都可以承受得起,但对中产阶级(有几个小钱的)来说,恐怕代价就太大了。用一位网友的话来形容,离两次婚的男人,家中基本如大水冲过一般。

有一次,我应邀去某国际组织领导人家里吃饭,看见他住在一所普通的荷兰民房里,觉得很惊奇。以他部长级的身份,至少也住得起个带花园的大洋房。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这是他的第二次婚姻。他的豪宅在离婚时被法院判给了他的前妻,现在还得支付前妻的生活费、子女抚养、教育费。虽然,西方社会离婚率高,但婚姻财产分割及婚后赡养费的支付对作为弱者的妇女是有利的。

我住在德国,传统意义上属于“西欧”。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对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都有相关的规定。就夫妻财产分割而言,法律明确认为,女方是弱者,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充分的考虑。原因在于妇女在婚后对家庭的贡献大于男人;她们操持家务、生育子女,有的甚至放弃职业生涯转为家庭主妇,这既是女方对家庭的贡献,也是对社会的贡献。因此在财产分割中,法院会更多地照顾妇女和婚生子女的利益。

在德国、荷兰,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分割时,法院明显偏向作为弱者的妻子,除非妻子主动提出离婚。比如,作为不动产的房子自然是归妻子,动产(股票、现金等)则一分为

二。最重要的杀手锏是婚后赡养费,这对离婚后的前夫是个不小的负担。因此每个男人离婚前自然都会“三思而后行”。

多数男人离婚后再婚时,家庭生活质量必然下降,因为他在离婚后还需支付前妻抚养费。对于那些企图“傍大款”的小妞,非但不能因此带来享受,反而是给自己找来无尽的麻烦。所以,这就不难理解离过三次婚的德国前总理施罗德为什么只租得起两个卧室的公

寓、只开得起大众汽车。据说今年60岁的施罗德每年俸禄为24.5万美元,然而三次不幸的婚姻令这位前总理囊中羞涩。每次离婚时,施罗德都不得不花上一大笔钱来处理离婚的各种相关手续,而且还要向离婚的妻子们支付一笔数额不菲的“赡养费”。1997年与第三任妻子希尔特露德离婚时,施罗德不仅要担负她3600英镑的法律费用,还要赔偿3.3万英镑。施罗德承认,3次离婚经历使他“元气大伤”,他的生活水准也因此大打折扣。

再以荷兰为例,夫妻离异后并不等于财政上相互扶持的责任结束,如果其中一方缺乏足够的基本生活资源,另外一方就有责任支付赡养费。以下几点是其要义:

1.如果妻子无职业,离异的前夫必须支付赡养费,直到前妻结婚或缔结同居关系为止。这对前夫来讲是笔不小的开支,且法律规定前夫支付的赡养费要足以让妻子维持婚前生活水准。比方说,夫妻离婚前丈夫是个医生,妻子在家生活还算富裕,离婚后考虑到过去的生活水准,由法院裁定前夫应该给妻子支付多少赡养费。当然,离婚的双方可以自行协议赡养费的数额,协议不成的,再由法院裁定。

2.赡养费的数额和期限由法庭作出裁决。法庭裁决会基于以下因素考虑:“申请赡养费一方的实际需求;另一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在由法庭作出裁决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或者双方的财政状况发生变化,则由法庭作出修改”。有些情况下,需要赡养费的一方得不到赡养费、或者得不到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赡养费,可以向居住地的地方社会福利处申请社会援助,由社会福利处审核是否发放和发放的数额。

3.赡养费的支付年限最高是12年,也有年限是5年的情况。如果双方没有协议、或者法庭没有裁定,那么就以离婚之日起至12年满。这12年的规定适用于婚姻中有子女的离婚,以及虽无子女但婚姻关系维持超过5年的;在特殊情况下这两种情况都可以适当延

长。婚姻关系不超过5年、且没有子女的,赡养费的给付期限最多为5年。这样一来,男方即使想离婚,考虑到要支付前妻生活费用(基本上为工资的40%),恐怕也不得不认真算计一下了。

4.什么情况下赡养费义务可以终止呢?有以下几种:其中一方去世;领取赡养费的一方再婚或缔结同居关系;或者互相协议或由法庭裁定。支付赡养费是前夫的义务,如果前夫拒绝支付,政府有关部门———在荷兰称为“LBIO”(Lande LijK Brueau Inning

Onderhoudsbj jdragen),是一个执法部门,专门负责收取包括赡养费在内的有关家庭费用,会帮助前妻要求法官从前夫工资中直接扣除薪金或者收入以解决这个问题。

还有一种有趣的结局,不知是幸还是不幸。倾向于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财产分割和婚后赡养费裁定也会出现另一种局面:分居的妻子要求赡养费过多,使丈夫觉得不堪重负而拒绝,婚后赡养费数额定不下来,这婚就离不成了!

在西方国家,男人如果想离婚,对于十分有钱的或者穷光蛋的都可以承受得起,但对中产阶级(有几个小钱的)来说,恐怕代价就太大了。用一位网友的话来形容,离两次婚的男人,家中基本如大水冲过一般。

有一次,我应邀去某国际组织领导人家里吃饭,看见他住在一所普通的荷兰民房里,觉得很惊奇。以他部长级的身份,至少也住得起个带花园的大洋房。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这是他的第二次婚姻。他的豪宅在离婚时被法院判给了他的前妻,现在还得支付前妻的生活费、子女抚养、教育费。虽然,西方社会离婚率高,但婚姻财产分割及婚后赡养费的支付对作为弱者的妇女是有利的。

我住在德国,传统意义上属于“西欧”。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对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都有相关的规定。就夫妻财产分割而言,法律明确认为,女方是弱者,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充分的考虑。原因在于妇女在婚后对家庭的贡献大于男人;她们操持家务、生育子女,有的甚至放弃职业生涯转为家庭主妇,这既是女方对家庭的贡献,也是对社会的贡献。因此在财产分割中,法院会更多地照顾妇女和婚生子女的利益。

在德国、荷兰,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分割时,法院明显偏向作为弱者的妻子,除非妻子主动提出离婚。比如,作为不动产的房子自然是归妻子,动产(股票、现金等)则一分为

二。最重要的杀手锏是婚后赡养费,这对离婚后的前夫是个不小的负担。因此每个男人离婚前自然都会“三思而后行”。

多数男人离婚后再婚时,家庭生活质量必然下降,因为他在离婚后还需支付前妻抚养费。对于那些企图“傍大款”的小妞,非但不能因此带来享受,反而是给自己找来无尽的麻烦。所以,这就不难理解离过三次婚的德国前总理施罗德为什么只租得起两个卧室的公

寓、只开得起大众汽车。据说今年60岁的施罗德每年俸禄为24.5万美元,然而三次不幸的婚姻令这位前总理囊中羞涩。每次离婚时,施罗德都不得不花上一大笔钱来处理离婚的各种相关手续,而且还要向离婚的妻子们支付一笔数额不菲的“赡养费”。1997年与第三任妻子希尔特露德离婚时,施罗德不仅要担负她3600英镑的法律费用,还要赔偿3.3万英镑。施罗德承认,3次离婚经历使他“元气大伤”,他的生活水准也因此大打折扣。

再以荷兰为例,夫妻离异后并不等于财政上相互扶持的责任结束,如果其中一方缺乏足够的基本生活资源,另外一方就有责任支付赡养费。以下几点是其要义:

1.如果妻子无职业,离异的前夫必须支付赡养费,直到前妻结婚或缔结同居关系为止。这对前夫来讲是笔不小的开支,且法律规定前夫支付的赡养费要足以让妻子维持婚前生活水准。比方说,夫妻离婚前丈夫是个医生,妻子在家生活还算富裕,离婚后考虑到过去的生活水准,由法院裁定前夫应该给妻子支付多少赡养费。当然,离婚的双方可以自行协议赡养费的数额,协议不成的,再由法院裁定。

2.赡养费的数额和期限由法庭作出裁决。法庭裁决会基于以下因素考虑:“申请赡养费一方的实际需求;另一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在由法庭作出裁决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或者双方的财政状况发生变化,则由法庭作出修改”。有些情况下,需要赡养费的一方得不到赡养费、或者得不到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赡养费,可以向居住地的地方社会福利处申请社会援助,由社会福利处审核是否发放和发放的数额。

3.赡养费的支付年限最高是12年,也有年限是5年的情况。如果双方没有协议、或者法庭没有裁定,那么就以离婚之日起至12年满。这12年的规定适用于婚姻中有子女的离婚,以及虽无子女但婚姻关系维持超过5年的;在特殊情况下这两种情况都可以适当延

长。婚姻关系不超过5年、且没有子女的,赡养费的给付期限最多为5年。这样一来,男方即使想离婚,考虑到要支付前妻生活费用(基本上为工资的40%),恐怕也不得不认真算计一下了。

4.什么情况下赡养费义务可以终止呢?有以下几种:其中一方去世;领取赡养费的一方再婚或缔结同居关系;或者互相协议或由法庭裁定。支付赡养费是前夫的义务,如果前夫拒绝支付,政府有关部门———在荷兰称为“LBIO”(Lande LijK Brueau Inning

Onderhoudsbj jdragen),是一个执法部门,专门负责收取包括赡养费在内的有关家庭费用,会帮助前妻要求法官从前夫工资中直接扣除薪金或者收入以解决这个问题。

还有一种有趣的结局,不知是幸还是不幸。倾向于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财产分割和婚后赡养费裁定也会出现另一种局面:分居的妻子要求赡养费过多,使丈夫觉得不堪重负而拒绝,婚后赡养费数额定不下来,这婚就离不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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