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4 08:32:03)
据媒体报道,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一起群体性械斗。这起发生在山坳里的事件将一起久拖不决的涉及到矿权纠纷的“民告官”案托出水面。
国家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谁要采矿,就必须从国土部门那里申请采矿许可证。本来是波罗镇樊河村集体拥有的矿权(负责人樊占飞),在名称变更的时候被李钊做了手脚(非法的),变成他个人矿权。省国土厅要做什么呢?根据市中院的判决和省高院的裁决,是要取消李钊的采矿许可证,给回波罗镇樊河村集体。但事实上,他不是这么做的。省国土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堪称比人民法院还牛的“土法院”。
真相已大白,但扭转的关键环节在哪里呢?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者强制执行书,要成为现实也得省国土厅的配合,因为法院无权颁发采矿许可证,只有省国土厅有。这不像一般的欠债不还钱,法院可以强制将债务人的银行帐号冻结。当国土厅不执行判决或者自己另外找一套解决办法的时候,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毫无办法,最后的武器--法律在行政部门面前已经失效。
针对陕西省国土厅矿权纠纷案否定陕西两级法院判决一事,最高院也站出来说话了。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表态归表态,省国土厅还是我行我素。有人认为,国土厅能有错不改,与法院对着干,背后是否隐藏权力寻租;或者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主观动机不良、滥用权力、权大于法的观念作祟。在没有确凿的证据呈现于世人面前时,这些都只能作为猜测。
问题实质归结到一点,就是我国普遍存在的司法困境--执行难。媒体披露,截止至06年底,全国法院已生效却未执行的案件达200万件以上。如此大面积的执行难问题,有人认为我国没有法律信仰习惯、法治意识薄弱使然。这样的解释未免太过单薄而不能切中要害。如果每一项法院的判决都能够强制执行下去,试问公民的法治意识还会薄弱吗?
那为什么难于执行下去呢?很多原因,普遍的认识和官方的认识一样,是执行的手段不足。最高人民法院采取的措施也主要是针对这种情况。为了不再“单打独斗”走“强制执行”的独木桥,法院与20个党政部门携手建立联动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同时,将原来的执行庭升格为执行局。
法院强化执行局的职能或者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对一般平民百姓的执行可能效果会有所改观,但碰到一些权力部门或者特权人士,执行一样存在难度,也一定会出现像省国土厅那样的执行“钉子户”。其实,执行难问题不是因为法院执行力度不够或者手段不足,而是法院在司法制度上所扮演的角色出现了问题。法院抱怨执行难,如果执行不在法院那里了,还会有执行难的问题吗?
法院不应该拥有执行权。执行判决属于行政行为。为什么这么说?按照判决书,重新分配权利义务,并要求当事人履行,不必征求对方的意见。比如财产纠纷判决中,欠债的人要还钱,财产被法院查封了,这个查封过程是不需要请求当事人的同意,就跟城管查封摊贩的东西本质是一样的,所以说这是典型的行政行为。诡异的是,法院的法庭主要行使司法权,隶属于法院的执行局却拥有行政权。这不符合现代法治和权力制衡理念下的合理制度安排。
退一万步看,法院的执行局即使拥有行政权,但他依靠什么力量去执行判决呢?除了几个法官和法警外,没有其他国家力量。在这种势单力薄之下,要推行判决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特别是面对拥有更强大力量的国家机关时。所以,也就会出现法院面对省国土厅拒绝执行判决时一筹莫展的现象。想当初,美国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在水门事件中,当时的美国总统尼克松也试图拒绝执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但最终还是难以违抗,因为不服从法院的判决将会给他带来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即弹劾。
那不应该拥有执行权的法院要做什么事情?根据宪法和法律作好判决书那一张纸就完事了。法院是行使司法权的机关。何谓司法?一般的解释认为,法院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聆讯和审判。也就是说,法院是裁判员。既然是裁判员,那就要告知比赛规则,判运动员违规就要解释清楚原因,不能置之不理或靠拳头说话。人们可能会暂时屈服于拳头暴力,但出于内心的遵从只能依靠以理服人。这放到司法审判中,就意味着法院要把判决书做好。那怎么才算是好的判决书呢?没有说一定要像美国联邦最高院法官那样引经据典论述洋洋洒洒书万言,但至少除了法律条文,还必须有法官审理案件的详细分析过程和论证。严格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判决书说理严密分析透彻,这才是法官应该做的事。
法院审判了,执行谁去做?现实中经常有暴力抵抗法官执行的事件发生,但手无缚鸡之力的法官毫无还手能力,即使有法警在场在暴力抗法中也只能勉强自保。那怎么办呢?答案是,警察和军队。
林达在《扫起落叶好过冬》这本书记录了美国政府和人民为教育平等作的艰辛努力。1952年,一名叫布朗的黑人小姑娘,在报名一所白人学校的时候被拒绝,家长就把学校告上了法庭,案件最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这就是美国教育平等里的著名司法案件--布朗案。两年后,最高法院认定黑白分离的教育制度违宪并要求全境的政府有责任废除黑白分校制度。判决出来后,大部分地区的执行都算顺利,可就是有些地方不听话,阿肯色州的小岩城高中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间学校已经批准了9名黑人学生入学,但开学那天阿肯色州长却调动国民兵包围了该中学,禁止任何黑人进入学校,并持续了三个星期才撤离。后来,9名黑人学生虽然在警察的保护下进入了学校,但是白人学生的攻击和许多白人家长的反对引发了市长的担忧,于是他拍电报给总统要求支援。时任总统的艾森豪威尔当天就把美国最受尊敬的精锐部队101空降师连夜赶赴小岩城。次日,9名黑人学生在这支二战中功勋卓著的部队全副武装的士兵护卫下进入学校。
出动军队可能在有些人看来是小题大做,但这是维护正义和法律的尊严所必需的。事实上,也只有依靠警察或者军队这样的国家力量,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顺利的执行。
(2010-07-24 08:32:03)
据媒体报道,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一起群体性械斗。这起发生在山坳里的事件将一起久拖不决的涉及到矿权纠纷的“民告官”案托出水面。
国家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谁要采矿,就必须从国土部门那里申请采矿许可证。本来是波罗镇樊河村集体拥有的矿权(负责人樊占飞),在名称变更的时候被李钊做了手脚(非法的),变成他个人矿权。省国土厅要做什么呢?根据市中院的判决和省高院的裁决,是要取消李钊的采矿许可证,给回波罗镇樊河村集体。但事实上,他不是这么做的。省国土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堪称比人民法院还牛的“土法院”。
真相已大白,但扭转的关键环节在哪里呢?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者强制执行书,要成为现实也得省国土厅的配合,因为法院无权颁发采矿许可证,只有省国土厅有。这不像一般的欠债不还钱,法院可以强制将债务人的银行帐号冻结。当国土厅不执行判决或者自己另外找一套解决办法的时候,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毫无办法,最后的武器--法律在行政部门面前已经失效。
针对陕西省国土厅矿权纠纷案否定陕西两级法院判决一事,最高院也站出来说话了。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表态归表态,省国土厅还是我行我素。有人认为,国土厅能有错不改,与法院对着干,背后是否隐藏权力寻租;或者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主观动机不良、滥用权力、权大于法的观念作祟。在没有确凿的证据呈现于世人面前时,这些都只能作为猜测。
问题实质归结到一点,就是我国普遍存在的司法困境--执行难。媒体披露,截止至06年底,全国法院已生效却未执行的案件达200万件以上。如此大面积的执行难问题,有人认为我国没有法律信仰习惯、法治意识薄弱使然。这样的解释未免太过单薄而不能切中要害。如果每一项法院的判决都能够强制执行下去,试问公民的法治意识还会薄弱吗?
那为什么难于执行下去呢?很多原因,普遍的认识和官方的认识一样,是执行的手段不足。最高人民法院采取的措施也主要是针对这种情况。为了不再“单打独斗”走“强制执行”的独木桥,法院与20个党政部门携手建立联动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同时,将原来的执行庭升格为执行局。
法院强化执行局的职能或者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对一般平民百姓的执行可能效果会有所改观,但碰到一些权力部门或者特权人士,执行一样存在难度,也一定会出现像省国土厅那样的执行“钉子户”。其实,执行难问题不是因为法院执行力度不够或者手段不足,而是法院在司法制度上所扮演的角色出现了问题。法院抱怨执行难,如果执行不在法院那里了,还会有执行难的问题吗?
法院不应该拥有执行权。执行判决属于行政行为。为什么这么说?按照判决书,重新分配权利义务,并要求当事人履行,不必征求对方的意见。比如财产纠纷判决中,欠债的人要还钱,财产被法院查封了,这个查封过程是不需要请求当事人的同意,就跟城管查封摊贩的东西本质是一样的,所以说这是典型的行政行为。诡异的是,法院的法庭主要行使司法权,隶属于法院的执行局却拥有行政权。这不符合现代法治和权力制衡理念下的合理制度安排。
退一万步看,法院的执行局即使拥有行政权,但他依靠什么力量去执行判决呢?除了几个法官和法警外,没有其他国家力量。在这种势单力薄之下,要推行判决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特别是面对拥有更强大力量的国家机关时。所以,也就会出现法院面对省国土厅拒绝执行判决时一筹莫展的现象。想当初,美国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在水门事件中,当时的美国总统尼克松也试图拒绝执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但最终还是难以违抗,因为不服从法院的判决将会给他带来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即弹劾。
那不应该拥有执行权的法院要做什么事情?根据宪法和法律作好判决书那一张纸就完事了。法院是行使司法权的机关。何谓司法?一般的解释认为,法院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聆讯和审判。也就是说,法院是裁判员。既然是裁判员,那就要告知比赛规则,判运动员违规就要解释清楚原因,不能置之不理或靠拳头说话。人们可能会暂时屈服于拳头暴力,但出于内心的遵从只能依靠以理服人。这放到司法审判中,就意味着法院要把判决书做好。那怎么才算是好的判决书呢?没有说一定要像美国联邦最高院法官那样引经据典论述洋洋洒洒书万言,但至少除了法律条文,还必须有法官审理案件的详细分析过程和论证。严格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判决书说理严密分析透彻,这才是法官应该做的事。
法院审判了,执行谁去做?现实中经常有暴力抵抗法官执行的事件发生,但手无缚鸡之力的法官毫无还手能力,即使有法警在场在暴力抗法中也只能勉强自保。那怎么办呢?答案是,警察和军队。
林达在《扫起落叶好过冬》这本书记录了美国政府和人民为教育平等作的艰辛努力。1952年,一名叫布朗的黑人小姑娘,在报名一所白人学校的时候被拒绝,家长就把学校告上了法庭,案件最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这就是美国教育平等里的著名司法案件--布朗案。两年后,最高法院认定黑白分离的教育制度违宪并要求全境的政府有责任废除黑白分校制度。判决出来后,大部分地区的执行都算顺利,可就是有些地方不听话,阿肯色州的小岩城高中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间学校已经批准了9名黑人学生入学,但开学那天阿肯色州长却调动国民兵包围了该中学,禁止任何黑人进入学校,并持续了三个星期才撤离。后来,9名黑人学生虽然在警察的保护下进入了学校,但是白人学生的攻击和许多白人家长的反对引发了市长的担忧,于是他拍电报给总统要求支援。时任总统的艾森豪威尔当天就把美国最受尊敬的精锐部队101空降师连夜赶赴小岩城。次日,9名黑人学生在这支二战中功勋卓著的部队全副武装的士兵护卫下进入学校。
出动军队可能在有些人看来是小题大做,但这是维护正义和法律的尊严所必需的。事实上,也只有依靠警察或者军队这样的国家力量,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顺利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