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排放标准

大气排放标准

2011-4-30 23:37:24

大气排放标准主要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13223-200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13271-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18483-200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87-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等。近年来还制定了移动源排放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462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8176-200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22-2002)、《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18352.2-2001)等。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取代1973年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GBJ4-73)中的废气部分及有关行业性国家排放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一切产生和排放空气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按照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分别执行各自的标准。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本标准设置三项指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通过排气筒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1h浓度平均值,一般以㎎/m3表示)、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放速率又称单位时间排放量,一般以㎏/h表示)和无组织排放浓度(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对有组织排放,必须同时遵守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两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否则可能出现为达标而稀释的现象,或通过高排气筒而达标。无组织排放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相应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本标准将现有污染源(1997年1月1日前)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1997年1月1日后)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Ⅰ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

一级标准);位于Ⅱ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Ⅲ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SO2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SO2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烟尘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为了控制锅炉烟尘污染、改善大气质量、保护人类健康,特制定适用于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不适用于电站锅炉)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13271-2001)。标准中一、二、三类区的划分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W3095-1996)中的规定。

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13223-2003)替代的历次版本为:GB13223-1991、GB13223-1996。本标准对标准(GB13223-1996)主要作了如下修改: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取消了按除尘器类型和燃煤灰分、硫分含量规定不同排放浓度限值的做法;规定了现有火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的时限;调整了折算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过量空气系数。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分三个时段(1996年12月31日前、1997年1月1日起、2004年1月1日起),对不同时期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排放控制要求。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分别规定了不同地区最高允许排放控制系数。

表9 火力发电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3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时段

第1时段

第2时段

第3时段

实施时间

2005年

1月1日

2010年

1月1日

2005年

1月1日

2010年

1月1日

2004年

1月1日

2004年1月1日

燃煤锅炉

300①

600②

200

200①

500②

50

100③

200④

50

100③

200④

1.0

燃油锅炉

200

100

100

50

50

注:①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②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以外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③在本标准实施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批复的脱硫机组,以及位于西部非两控区的燃用特低硫煤(入炉燃煤收到基硫分小于0.5%)的坑口电厂锅炉执行该限值。

④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12550kJ/㎏)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表10 火力发电锅炉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3

时段

第1时段

第2时段

第3时段

实施时间

2

005年

1月1日

2010年

1月1日

2005年

1月1日

2010年

1月1日

2004年

1月1日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2100①

1200①

2100

1200②

400

1200②

400

800③

1300④

注:①该限值为全厂第1时段火力发电锅炉平均值。

②在本标准实施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批复的脱硫机组,以及位于西部非两控区的燃用特低硫煤(入炉燃煤收到基硫分小于0.5%)的坑口电厂锅炉执行该限值。

③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12550kJ/㎏)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④位于西部非两控区的燃用特低硫煤(入炉燃煤收到基硫分小于0.5%)的坑口电厂锅炉执行该限值。

大气排放标准

2011-4-30 23:37:24

大气排放标准主要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13223-200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13271-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18483-200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87-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等。近年来还制定了移动源排放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462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8176-200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22-2002)、《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18352.2-2001)等。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取代1973年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GBJ4-73)中的废气部分及有关行业性国家排放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一切产生和排放空气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按照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分别执行各自的标准。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本标准设置三项指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通过排气筒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1h浓度平均值,一般以㎎/m3表示)、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放速率又称单位时间排放量,一般以㎏/h表示)和无组织排放浓度(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对有组织排放,必须同时遵守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两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否则可能出现为达标而稀释的现象,或通过高排气筒而达标。无组织排放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相应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本标准将现有污染源(1997年1月1日前)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1997年1月1日后)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Ⅰ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

一级标准);位于Ⅱ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Ⅲ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SO2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SO2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烟尘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为了控制锅炉烟尘污染、改善大气质量、保护人类健康,特制定适用于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不适用于电站锅炉)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13271-2001)。标准中一、二、三类区的划分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W3095-1996)中的规定。

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13223-2003)替代的历次版本为:GB13223-1991、GB13223-1996。本标准对标准(GB13223-1996)主要作了如下修改: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取消了按除尘器类型和燃煤灰分、硫分含量规定不同排放浓度限值的做法;规定了现有火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的时限;调整了折算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过量空气系数。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分三个时段(1996年12月31日前、1997年1月1日起、2004年1月1日起),对不同时期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排放控制要求。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分别规定了不同地区最高允许排放控制系数。

表9 火力发电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3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时段

第1时段

第2时段

第3时段

实施时间

2005年

1月1日

2010年

1月1日

2005年

1月1日

2010年

1月1日

2004年

1月1日

2004年1月1日

燃煤锅炉

300①

600②

200

200①

500②

50

100③

200④

50

100③

200④

1.0

燃油锅炉

200

100

100

50

50

注:①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②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以外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③在本标准实施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批复的脱硫机组,以及位于西部非两控区的燃用特低硫煤(入炉燃煤收到基硫分小于0.5%)的坑口电厂锅炉执行该限值。

④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12550kJ/㎏)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表10 火力发电锅炉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3

时段

第1时段

第2时段

第3时段

实施时间

2

005年

1月1日

2010年

1月1日

2005年

1月1日

2010年

1月1日

2004年

1月1日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2100①

1200①

2100

1200②

400

1200②

400

800③

1300④

注:①该限值为全厂第1时段火力发电锅炉平均值。

②在本标准实施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批复的脱硫机组,以及位于西部非两控区的燃用特低硫煤(入炉燃煤收到基硫分小于0.5%)的坑口电厂锅炉执行该限值。

③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12550kJ/㎏)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④位于西部非两控区的燃用特低硫煤(入炉燃煤收到基硫分小于0.5%)的坑口电厂锅炉执行该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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