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辉
教学与研究 2005年03期
社会转型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社会学术语,意指社会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或者说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1](P1)社会转型同一般社会变化不同,其重要特征在于强调社会发展经过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突破原有的社会模式而发生全方位的革命性转变。[2]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格局调整加快、矛盾冲突甚至激烈冲突增多,就成为这一时期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转型所引致的其他诸多社会领域的变化,也对传统的、由政府(公共部门)包揽一切的矛盾冲突消解模式提出了挑战。如何避免重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曾经出现过的一面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一面是社会矛盾加剧积累,进而引发社会混乱的现象,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转型的社会呼唤着社会治理工作的转型:在坚持协调、全面、可持续这一正确的发展观的同时,运用社会化的思路,发挥好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在消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构建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一条值得探索的路径。
一
目前,我国正处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半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开放型的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都已经并仍将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如:(1)城市改造和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市场机制建设等的力度不断加大,涉众范围广,利益调整面大,摩擦焦点多;(2)转型期,社会成员的观念和价值取向从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社会成员独立思考、自主抉择的自由度增加,主体的内在力量逐步得到发挥;(3)新旧观念的冲突激烈,许多社会成员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能力弱,行为上无所适从,精神上无所寄托,导致社会凝聚力和社会动员力下降;(4)社会主导观念受到冲击,集体主义、整体观念和献身精神有所弱化,实用主义、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功用主义有所加强;等等。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使各种社会矛盾在一定时期内呈集束多发态势,而且具有利益相关性突出,群体性矛盾增多,对抗性增强,成因复杂,处理的难度增大等许多新的特点。[3]这些矛盾不仅可能“一触即发”,而且兼具能量积累放大效应,在其发生之前,大多有一个能量积累过程,也出现了许多明显的前兆,而且问题积累得越多,前兆就越明显。目前存在的诸如腐败问题、农民工问题、干部作风问题、征地吸劳养老问题、动拆迁安置、拖欠工资和养老金,乃至军转干安置问题等等,不解决或拖延解决,就可能突破某个临界点,演变成突发性事件,以致于无法控制,引发社会动乱。但这些矛盾的解决并不是一件易事,因为它们不仅具有上面所提到的特点,而且还往往是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相互影响,经济矛盾、认识矛盾、意识形态等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形成复杂的矛盾网络。特别是一些群体性事件还呈现出组织化、涉外化倾向,往往是较多人的过激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捣乱破坏活动纠缠在一起,更是增加了处置的难度。
计划经济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资源基本由公共部门所掌握,社会矛盾也主要并且能够通过各种体制内资源(注:本文把拥有公共权力资源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称为“体制内资源”;与之对应,把市场营利组织,以及各种非营利、非政府的民间组织、居民个人归入体制外资源。)——公共部门来消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成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非但不愿承担化解矛盾这一社会职能,而且可能受利益驱动,成为矛盾主体一方。同时,社会多元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虽然基层党组织、各级政府部门、政法部门等体制内资源仍然是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稳定这一公共产品的主体,但由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再加上矛盾数量的增多和特点的变化,这些体制内资源在面对当前的社会矛盾时,也表现出某种不适应性。面对各种因新旧体制的摩擦碰撞而引发的社会矛盾,解决的根本之道也就在于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创新。
二
在现代文明社会,古代的如中国民间社会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犹太民族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种直接的并带有浓烈的“同态复仇”色彩的纠纷解决方式已基本被摒弃,而代之以通过诉诸于“第三方”这种间接性方式来解决。从世界范围来看,这里的“第三方”可以是体制内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共部门,也可以是各种体制外的非政府、非营利的第三部门组织。
但就当下的中国而言,社会矛盾的解决还主要限于各种体制内资源:一是诉诸于党和政府部门的协调;二是诉诸于司法机关的裁判(即诉讼)。
而要根本解决伴随新旧体制的摩擦碰撞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必须进行矛盾化解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创新。这就要求我们在发挥好基层党组织、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体制内资源的基础上,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充分调动好第三部门这种体制外的力量,实现转型社会的发展需求,建立新的社会治理工作模式,实现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现代转型,消解矛盾,实现社会良性、和谐、可持续的发展。这也是二十多年来社会结构、社会体制类型变迁的必然结果。
理论和实践证明,公共政策选择及社会治理模式与社会结构和社会体制类型之间密切关联。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和社会体制类型发生了足以引起公共政策选择及社会治理模式发生转变的诸多深刻变化:一是社会资源占有主体日益多元化和分散化(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皆由国家控制并纳入严格的计划运作;政府职能无限,样样都管,垄断市场,包办社会)。二是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三是政府开始转变职能,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努力实现由计划经济条件下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向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转变,由对宏观经济的“控制者”、“计划者”向“指导者”、“引导者”转变。[4](P3)在这一大背景下,社会结构由政府“一元”变为政府、市场营利组织和第三部门“三元”并立。各种营利的市场组织作为一元的地位的确立,是其回归市场本位的结果;第三部门则是伴随社会转型而产生的新生事物。第三部门本身在概念上具有很强的包容性。研究第三部门的权威学者——美国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认为,第三部门与产生公共物品的公共部门(政府部门、国家部门)和产生私人物品的私人部门(市场部门、营利部门)相对应,各种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民间协会、行业协会和宗教团体等,都可以划入这一术语所指的范围。[5](P19)另外,第三部门也被称为“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志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非营利部门”(non-profit sector)和“利他部门”(altruistic sector),在我国也被译为“第三域”。[6]在运行原则和机制上,第三部门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有明显的区别。其行为目的不是追求经济效益和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于“自身价值实现”,追求“社会美德”(social virtue)。[7](P47)通过追求社会效益、为居民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并通过保持社会稳定,间接地促进经济发展。
尽管与国际社会相比,第三部门在我国尚是一个“模糊的部门”,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如典型的“官民二重结构模式”(注: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刘忠定:《一种官民二重的结构模式——社会转型时期“第三部门”分析》,载《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3,(3)。)),但是在社会转型期,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政府和事业单位无力办社会,企业不肯办社会,为了应对社会领域出现的许多异常复杂的市场不愿管、政府无力管的新情况和十分尖锐的新问题,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大历史任务被提出来:为了协调发展,必须“还社会于民”,而各种民间的第三部门则成为“还社会于民”的主要载体。[8]从数量上看,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各类登记的社团16560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70万个。[9](P94)此外,各种社会中介组织也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第三部门的大发展,为我们开拓社会化治理的新思路,探索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新举措,提供了新的选择。
三
在今天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政府、社区居民及弱势群体的普遍共识。在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矛盾本身的变化也显现出第三部门参与社会治理,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性,同时,第三部门本身的发展及力量的壮大则为其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可能性。
一要充分发挥第三部门作为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上情下达、下情上报,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政治绝不能只在自上而下的单轨上运行。人民的意见是不论任何性质的政治所不能不加以考虑的,这是自下而上的轨道。一个健全的、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往自如的双轨形式”。[10](P342)理论和实践业已证明,发达的社会组织体系,如普遍独立的工会、教会、非政府组织等,能够有效地起到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中介和桥梁的作用,协商(negotiate)各层次、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团结(solidarity)。当前社会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缺少一种利益整合机制,公共决策与社会成员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如果社会成员对于公共决策缺少认同,同时又必须以个人为单位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就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再加上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信息流动性加大,人们参与政治的意愿和能力也逐渐增强。这就要求我们的社会必须提高制度化、组织化的表达渠道,否则,社会个体表达出来的愿望和意见往往五花八门、无奇不有,并且这种需求可能以非制度化、非理性、非和平的方式表达出来,不利于社会稳定。作为非政府、非营利的社会组织,第三部门可以以自身的特质和优势,发挥整合作用,把众多散落的、繁杂的个人意志聚合起来形成“公意”,得以在政府决策乃至政纲中体现,从而“以一种制度化的公共利益取代了四分五裂的个人利益”。[11](P374)具体而言,一方面可以发挥第三部门作为政府的“外脑”和智囊作用,集中民情、民意、民智,把分散的个人意见和利益诉求以集中的、制度化的、理性的、和平的方式向政府反馈,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谋,提高政府决策和管理的公开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使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更加规范、透明,更加符合民意和反映实际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发挥第三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也有利于社会成员充分了解政府决策的理由和依据,从而能够认同政府的决策,增进公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和谐,使有关决策得到顺利实施,预防、减少矛盾的产生,增进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发展。
二是通过第三部门建立理性的不同阶层、群体的利益整合机制,将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理性有序的轨道。国际发展的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和地区在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以后,个人的差别就会明显地表现出来,出现不同的利益集团,社会分层明显。不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可能因利益差别并且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协调而引发矛盾冲突。当前,就人均收入水平而言,中国正处于这一发展阶段。另外,社会转型期,社会成员的观念和价值取向从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社会成员独立思考、自主抉择的自由度增加,主体的内在力量逐步得到发挥。新旧观念的冲突激烈,许多社会成员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能力弱,行为上无所适从,精神上无所寄托,导致社会凝聚力和社会动员力下降。再加上社会主导观念受到冲击,集体主义、整体观念和献身精神有所弱化,实用主义、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功用主义有所加强,增加了社会矛盾。并且转型期的诸多矛盾主要不是发生在邻里之间和家庭内部,而是发生在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公民与政府部门之间,如果政府直面社会最基层而去解决矛盾,在很大程度上会出现难以解决、或者是即便解决成本也非常高的情况。而大量的第三部门组织,如中介组织及各种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则不但可以承担控制协调其内部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功能,调节组织内部的关系,而且可以协调组织与组织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个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从而将矛盾的解决纳入理性有序的轨道,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
三是政府可以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第三部门在利益协调、矛盾化解中的优势作用。恩格斯曾经深刻地指出,政府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继续下去。[13](P219)消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就是政府统治为了获取合法性而必须承担的职能之一。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政府有时间接地去行使这种职能,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比如,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社会提供某些公共产品,就可能取得更高的投入产出比。在一些发达国家,发生社会利益冲突,政府首先考虑的是利用第三部门的力量协调处理,这值得我们借鉴。由于我们还处于社会转型期,因此,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在社会管理领域,政府包揽过多的现象依然存在,同时,又由于个人通过政府解决矛盾的成本相对较低,以致社会形成一种习惯和心理依赖,不管出了什么问题都找政府,使得政府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时处于第一线,既疲于应对,又容易使部分群体产生与政府对立的情绪。而事实上,许多问题的起因和解决的主要责任并不在政府。如动迁户对动迁单位安置方案的不满,居民对通风、采光受到影响的不满,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等。政府过多处于矛盾纠纷的第一线,还往往产生如下结果,即无论矛盾的产生是否与政府有关,但在协调矛盾时都有可能被一方认为政府已经与另一方成为“利益共同体”,由本应该超乎于市场之上的协调者变成了彻头彻尾的与民争利的集团。在实践中,有关人员也确实以聚众闹事、上访等施加压力的方式迫使政府“花钱买平安”。但这又强化了部分群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使矛盾解决的成本越来越高,处置难度加大,不断积聚扩散,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非良性循环。
为了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政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但社会稳定始终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形势。社会稳定作为一项公共产品,无疑也存在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供给效率的要求,购买而不一定完全由政府亲自提供这种公共产品,也许对于提高服务质量和供给效率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对于一些利益纠纷(尤其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政府可以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一些社会组织来解决,政府则可以从具体事务和利益冲突中解放出来,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集中精力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加强宏观管理,提高决策质量。
四
中国社会的巨变,一方面多元化的社会已经渐次展现在我们面前,社会成员的利益出现了分化组合;另一方面,由于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调整,社会矛盾也作为一种“副产品”给社会的持续、和谐、稳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冲击。而随着政府渐次从市场“淡出”、企业办社会的动力消退以及能力减弱,社会权力结构由政府一元变为“政府—经济—社会”三元,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的各种社会组织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发挥第三部门的社会整合作用,把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利益群体通过阶层、行业、职业、信仰和其他社会特征组织起来,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建立一个中介,将松散的、消极的、为“集体无意识”控制的个人变成一种积极的、自为的、有意识形态的、为特定的群体目标所凝聚的社会力量,从而建构理性利益表达和矛盾有序解决所必要的组织化的社会(organized society)。发挥第三部门作用的目的不是取代执政党、取代国家、取代现政权的作用,而是对新的经济格局、社会结构下的社会治理和矛盾消解模式进行优化、重构,使社会个体的利益诉求和内心不满,通过公共的渠道得以表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防、缓解、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一言以蔽之,社会组织特别是非营利、非政府的第三部门组织作为社会运动的载体,它们的发展不仅有利于推动社会运动对社会体制的建设,而且可以充当有效的社会控制中介,在国家与社会间、在国家与个人间、在社会转型的稳定和发展间起到良好的缓冲作用。尤其是对于当下政府在某些公共管理领域进行“策略性后退”和“有条件的收缩”的转型期的中国而言,第三部门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消解以及实现统筹、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非常必要,也符合“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要求。
作者介绍:孙辉,同济大学经管学院博士生。(上海 200092)
作者:孙辉
教学与研究 2005年03期
社会转型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社会学术语,意指社会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或者说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1](P1)社会转型同一般社会变化不同,其重要特征在于强调社会发展经过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突破原有的社会模式而发生全方位的革命性转变。[2]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格局调整加快、矛盾冲突甚至激烈冲突增多,就成为这一时期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转型所引致的其他诸多社会领域的变化,也对传统的、由政府(公共部门)包揽一切的矛盾冲突消解模式提出了挑战。如何避免重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曾经出现过的一面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一面是社会矛盾加剧积累,进而引发社会混乱的现象,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转型的社会呼唤着社会治理工作的转型:在坚持协调、全面、可持续这一正确的发展观的同时,运用社会化的思路,发挥好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在消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构建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一条值得探索的路径。
一
目前,我国正处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半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开放型的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都已经并仍将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如:(1)城市改造和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市场机制建设等的力度不断加大,涉众范围广,利益调整面大,摩擦焦点多;(2)转型期,社会成员的观念和价值取向从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社会成员独立思考、自主抉择的自由度增加,主体的内在力量逐步得到发挥;(3)新旧观念的冲突激烈,许多社会成员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能力弱,行为上无所适从,精神上无所寄托,导致社会凝聚力和社会动员力下降;(4)社会主导观念受到冲击,集体主义、整体观念和献身精神有所弱化,实用主义、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功用主义有所加强;等等。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使各种社会矛盾在一定时期内呈集束多发态势,而且具有利益相关性突出,群体性矛盾增多,对抗性增强,成因复杂,处理的难度增大等许多新的特点。[3]这些矛盾不仅可能“一触即发”,而且兼具能量积累放大效应,在其发生之前,大多有一个能量积累过程,也出现了许多明显的前兆,而且问题积累得越多,前兆就越明显。目前存在的诸如腐败问题、农民工问题、干部作风问题、征地吸劳养老问题、动拆迁安置、拖欠工资和养老金,乃至军转干安置问题等等,不解决或拖延解决,就可能突破某个临界点,演变成突发性事件,以致于无法控制,引发社会动乱。但这些矛盾的解决并不是一件易事,因为它们不仅具有上面所提到的特点,而且还往往是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相互影响,经济矛盾、认识矛盾、意识形态等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形成复杂的矛盾网络。特别是一些群体性事件还呈现出组织化、涉外化倾向,往往是较多人的过激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捣乱破坏活动纠缠在一起,更是增加了处置的难度。
计划经济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资源基本由公共部门所掌握,社会矛盾也主要并且能够通过各种体制内资源(注:本文把拥有公共权力资源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称为“体制内资源”;与之对应,把市场营利组织,以及各种非营利、非政府的民间组织、居民个人归入体制外资源。)——公共部门来消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成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非但不愿承担化解矛盾这一社会职能,而且可能受利益驱动,成为矛盾主体一方。同时,社会多元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虽然基层党组织、各级政府部门、政法部门等体制内资源仍然是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稳定这一公共产品的主体,但由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再加上矛盾数量的增多和特点的变化,这些体制内资源在面对当前的社会矛盾时,也表现出某种不适应性。面对各种因新旧体制的摩擦碰撞而引发的社会矛盾,解决的根本之道也就在于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创新。
二
在现代文明社会,古代的如中国民间社会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犹太民族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种直接的并带有浓烈的“同态复仇”色彩的纠纷解决方式已基本被摒弃,而代之以通过诉诸于“第三方”这种间接性方式来解决。从世界范围来看,这里的“第三方”可以是体制内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共部门,也可以是各种体制外的非政府、非营利的第三部门组织。
但就当下的中国而言,社会矛盾的解决还主要限于各种体制内资源:一是诉诸于党和政府部门的协调;二是诉诸于司法机关的裁判(即诉讼)。
而要根本解决伴随新旧体制的摩擦碰撞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必须进行矛盾化解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创新。这就要求我们在发挥好基层党组织、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体制内资源的基础上,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充分调动好第三部门这种体制外的力量,实现转型社会的发展需求,建立新的社会治理工作模式,实现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现代转型,消解矛盾,实现社会良性、和谐、可持续的发展。这也是二十多年来社会结构、社会体制类型变迁的必然结果。
理论和实践证明,公共政策选择及社会治理模式与社会结构和社会体制类型之间密切关联。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和社会体制类型发生了足以引起公共政策选择及社会治理模式发生转变的诸多深刻变化:一是社会资源占有主体日益多元化和分散化(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皆由国家控制并纳入严格的计划运作;政府职能无限,样样都管,垄断市场,包办社会)。二是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三是政府开始转变职能,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努力实现由计划经济条件下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向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转变,由对宏观经济的“控制者”、“计划者”向“指导者”、“引导者”转变。[4](P3)在这一大背景下,社会结构由政府“一元”变为政府、市场营利组织和第三部门“三元”并立。各种营利的市场组织作为一元的地位的确立,是其回归市场本位的结果;第三部门则是伴随社会转型而产生的新生事物。第三部门本身在概念上具有很强的包容性。研究第三部门的权威学者——美国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认为,第三部门与产生公共物品的公共部门(政府部门、国家部门)和产生私人物品的私人部门(市场部门、营利部门)相对应,各种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民间协会、行业协会和宗教团体等,都可以划入这一术语所指的范围。[5](P19)另外,第三部门也被称为“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志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非营利部门”(non-profit sector)和“利他部门”(altruistic sector),在我国也被译为“第三域”。[6]在运行原则和机制上,第三部门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有明显的区别。其行为目的不是追求经济效益和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于“自身价值实现”,追求“社会美德”(social virtue)。[7](P47)通过追求社会效益、为居民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并通过保持社会稳定,间接地促进经济发展。
尽管与国际社会相比,第三部门在我国尚是一个“模糊的部门”,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如典型的“官民二重结构模式”(注: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刘忠定:《一种官民二重的结构模式——社会转型时期“第三部门”分析》,载《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3,(3)。)),但是在社会转型期,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政府和事业单位无力办社会,企业不肯办社会,为了应对社会领域出现的许多异常复杂的市场不愿管、政府无力管的新情况和十分尖锐的新问题,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大历史任务被提出来:为了协调发展,必须“还社会于民”,而各种民间的第三部门则成为“还社会于民”的主要载体。[8]从数量上看,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各类登记的社团16560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70万个。[9](P94)此外,各种社会中介组织也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第三部门的大发展,为我们开拓社会化治理的新思路,探索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新举措,提供了新的选择。
三
在今天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政府、社区居民及弱势群体的普遍共识。在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矛盾本身的变化也显现出第三部门参与社会治理,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性,同时,第三部门本身的发展及力量的壮大则为其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可能性。
一要充分发挥第三部门作为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上情下达、下情上报,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政治绝不能只在自上而下的单轨上运行。人民的意见是不论任何性质的政治所不能不加以考虑的,这是自下而上的轨道。一个健全的、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往自如的双轨形式”。[10](P342)理论和实践业已证明,发达的社会组织体系,如普遍独立的工会、教会、非政府组织等,能够有效地起到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中介和桥梁的作用,协商(negotiate)各层次、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团结(solidarity)。当前社会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缺少一种利益整合机制,公共决策与社会成员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如果社会成员对于公共决策缺少认同,同时又必须以个人为单位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就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再加上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信息流动性加大,人们参与政治的意愿和能力也逐渐增强。这就要求我们的社会必须提高制度化、组织化的表达渠道,否则,社会个体表达出来的愿望和意见往往五花八门、无奇不有,并且这种需求可能以非制度化、非理性、非和平的方式表达出来,不利于社会稳定。作为非政府、非营利的社会组织,第三部门可以以自身的特质和优势,发挥整合作用,把众多散落的、繁杂的个人意志聚合起来形成“公意”,得以在政府决策乃至政纲中体现,从而“以一种制度化的公共利益取代了四分五裂的个人利益”。[11](P374)具体而言,一方面可以发挥第三部门作为政府的“外脑”和智囊作用,集中民情、民意、民智,把分散的个人意见和利益诉求以集中的、制度化的、理性的、和平的方式向政府反馈,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谋,提高政府决策和管理的公开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使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更加规范、透明,更加符合民意和反映实际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发挥第三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也有利于社会成员充分了解政府决策的理由和依据,从而能够认同政府的决策,增进公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和谐,使有关决策得到顺利实施,预防、减少矛盾的产生,增进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发展。
二是通过第三部门建立理性的不同阶层、群体的利益整合机制,将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理性有序的轨道。国际发展的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和地区在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以后,个人的差别就会明显地表现出来,出现不同的利益集团,社会分层明显。不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可能因利益差别并且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协调而引发矛盾冲突。当前,就人均收入水平而言,中国正处于这一发展阶段。另外,社会转型期,社会成员的观念和价值取向从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社会成员独立思考、自主抉择的自由度增加,主体的内在力量逐步得到发挥。新旧观念的冲突激烈,许多社会成员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能力弱,行为上无所适从,精神上无所寄托,导致社会凝聚力和社会动员力下降。再加上社会主导观念受到冲击,集体主义、整体观念和献身精神有所弱化,实用主义、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功用主义有所加强,增加了社会矛盾。并且转型期的诸多矛盾主要不是发生在邻里之间和家庭内部,而是发生在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公民与政府部门之间,如果政府直面社会最基层而去解决矛盾,在很大程度上会出现难以解决、或者是即便解决成本也非常高的情况。而大量的第三部门组织,如中介组织及各种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则不但可以承担控制协调其内部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功能,调节组织内部的关系,而且可以协调组织与组织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个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从而将矛盾的解决纳入理性有序的轨道,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
三是政府可以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第三部门在利益协调、矛盾化解中的优势作用。恩格斯曾经深刻地指出,政府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继续下去。[13](P219)消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就是政府统治为了获取合法性而必须承担的职能之一。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政府有时间接地去行使这种职能,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比如,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社会提供某些公共产品,就可能取得更高的投入产出比。在一些发达国家,发生社会利益冲突,政府首先考虑的是利用第三部门的力量协调处理,这值得我们借鉴。由于我们还处于社会转型期,因此,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在社会管理领域,政府包揽过多的现象依然存在,同时,又由于个人通过政府解决矛盾的成本相对较低,以致社会形成一种习惯和心理依赖,不管出了什么问题都找政府,使得政府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时处于第一线,既疲于应对,又容易使部分群体产生与政府对立的情绪。而事实上,许多问题的起因和解决的主要责任并不在政府。如动迁户对动迁单位安置方案的不满,居民对通风、采光受到影响的不满,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等。政府过多处于矛盾纠纷的第一线,还往往产生如下结果,即无论矛盾的产生是否与政府有关,但在协调矛盾时都有可能被一方认为政府已经与另一方成为“利益共同体”,由本应该超乎于市场之上的协调者变成了彻头彻尾的与民争利的集团。在实践中,有关人员也确实以聚众闹事、上访等施加压力的方式迫使政府“花钱买平安”。但这又强化了部分群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使矛盾解决的成本越来越高,处置难度加大,不断积聚扩散,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非良性循环。
为了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政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但社会稳定始终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形势。社会稳定作为一项公共产品,无疑也存在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供给效率的要求,购买而不一定完全由政府亲自提供这种公共产品,也许对于提高服务质量和供给效率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对于一些利益纠纷(尤其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政府可以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一些社会组织来解决,政府则可以从具体事务和利益冲突中解放出来,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集中精力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加强宏观管理,提高决策质量。
四
中国社会的巨变,一方面多元化的社会已经渐次展现在我们面前,社会成员的利益出现了分化组合;另一方面,由于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调整,社会矛盾也作为一种“副产品”给社会的持续、和谐、稳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冲击。而随着政府渐次从市场“淡出”、企业办社会的动力消退以及能力减弱,社会权力结构由政府一元变为“政府—经济—社会”三元,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的各种社会组织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发挥第三部门的社会整合作用,把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利益群体通过阶层、行业、职业、信仰和其他社会特征组织起来,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建立一个中介,将松散的、消极的、为“集体无意识”控制的个人变成一种积极的、自为的、有意识形态的、为特定的群体目标所凝聚的社会力量,从而建构理性利益表达和矛盾有序解决所必要的组织化的社会(organized society)。发挥第三部门作用的目的不是取代执政党、取代国家、取代现政权的作用,而是对新的经济格局、社会结构下的社会治理和矛盾消解模式进行优化、重构,使社会个体的利益诉求和内心不满,通过公共的渠道得以表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防、缓解、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一言以蔽之,社会组织特别是非营利、非政府的第三部门组织作为社会运动的载体,它们的发展不仅有利于推动社会运动对社会体制的建设,而且可以充当有效的社会控制中介,在国家与社会间、在国家与个人间、在社会转型的稳定和发展间起到良好的缓冲作用。尤其是对于当下政府在某些公共管理领域进行“策略性后退”和“有条件的收缩”的转型期的中国而言,第三部门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消解以及实现统筹、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非常必要,也符合“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要求。
作者介绍:孙辉,同济大学经管学院博士生。(上海 20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