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

  摘 要:违反合同附随义务造成加害给付也应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7/view-37998.htm  关键词:附随义务;归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6-0287-01      一、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责任的性质    将附随义务纳入合同义务群之中,是从广义上对合同义务的界定,体现了合同义务概念内涵的扩张,这也导致了与合同义务密切相关的合同责任概念的扩展。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准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责任等。合同责任以违约责任为基点,向前将先契约阶段的缔约过失责任和后契约阶段的后合同责任纳入其中。本文研究的仅限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除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告知、照顾、忠诚、说明、注意、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规定这些义务,一旦合同成立,这些义务就自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债务人违反这些义务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从当代合同立法的情况来看,违约概念的扩大已成为当代合同责任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其次,许多学者都认为不完全给付包括了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王泽鉴先生认为不完全给付基本要件有二:一是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二是须为不完全给付,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违反。不完全给付已经由“给付义务的不完全履行”,扩张及于“附随义务的违反”。    最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造成加害给付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附随义务是为了实现合同利益和保护债权人人身、财产利益,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有可能造成合同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或者造成债权人人身、财产利益损失,后者被称为加害给付。违反合同附随义务造成的加害给付,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和非独立性,它是从属于给付义务的,不能独立诉请履行,所以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不构成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独立诉因。    二、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未合理履行义务或者侵害他方权益,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准则,归责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它直接决定着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还决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范围和损害赔偿范围。严格责任原则中,过错不是法律责任成立的要件,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只要造成损害,不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以有过错为要件,无过错则无责任。对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应采取何种归责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合同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同为合同义务,应根据《合同法》上的原则性规定采取严格责任原则,违反附随义务,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首先,我国的《合同法》原则上采用严格原则,但并未排除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不需要一方有过错。虽然《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但并没有完全排除过错责任原则,租赁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旅客运输合同在违约责任承担上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合同法对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规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第 189 条规定的赠与人的告知义务,第 265 条规定的承揽人的保管责任,第 289条规定的承运人的安全注意事项告知义务。    其次,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别结合关系,当事人因社会接触而进入彼此可影响之范围,依诚实信用原则,自应尽交易上之必要注意,以保护相对人的人身及财产上的利益。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诚信原则本身就是一个内含主观因素的价值判断原则,是道德价值的法律化。附随义务是诚信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合同法在规定附随义务时,一般都以“交易习惯”、“必要注意”、“合理”、“善意”作为判断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标准,只要尽到必要注意,主观上没有可责难之处,达到了诚信的要求,就不应承担责任。    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法律意识不相适应。合同附随义务在人们的头脑中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甚至根本没有这个意识,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在实践中实行比较困难,频繁处理违反附随义务的案件也会加大法院的负担。此外,恶意债权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以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要求债务人承担额外的义务,反过来对债务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摘 要:违反合同附随义务造成加害给付也应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7/view-37998.htm  关键词:附随义务;归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6-0287-01      一、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责任的性质    将附随义务纳入合同义务群之中,是从广义上对合同义务的界定,体现了合同义务概念内涵的扩张,这也导致了与合同义务密切相关的合同责任概念的扩展。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准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责任等。合同责任以违约责任为基点,向前将先契约阶段的缔约过失责任和后契约阶段的后合同责任纳入其中。本文研究的仅限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除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告知、照顾、忠诚、说明、注意、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规定这些义务,一旦合同成立,这些义务就自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债务人违反这些义务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从当代合同立法的情况来看,违约概念的扩大已成为当代合同责任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其次,许多学者都认为不完全给付包括了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王泽鉴先生认为不完全给付基本要件有二:一是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二是须为不完全给付,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违反。不完全给付已经由“给付义务的不完全履行”,扩张及于“附随义务的违反”。    最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造成加害给付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附随义务是为了实现合同利益和保护债权人人身、财产利益,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有可能造成合同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或者造成债权人人身、财产利益损失,后者被称为加害给付。违反合同附随义务造成的加害给付,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和非独立性,它是从属于给付义务的,不能独立诉请履行,所以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不构成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独立诉因。    二、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未合理履行义务或者侵害他方权益,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准则,归责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它直接决定着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还决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范围和损害赔偿范围。严格责任原则中,过错不是法律责任成立的要件,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只要造成损害,不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以有过错为要件,无过错则无责任。对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应采取何种归责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合同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同为合同义务,应根据《合同法》上的原则性规定采取严格责任原则,违反附随义务,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首先,我国的《合同法》原则上采用严格原则,但并未排除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不需要一方有过错。虽然《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但并没有完全排除过错责任原则,租赁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旅客运输合同在违约责任承担上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合同法对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规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第 189 条规定的赠与人的告知义务,第 265 条规定的承揽人的保管责任,第 289条规定的承运人的安全注意事项告知义务。    其次,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别结合关系,当事人因社会接触而进入彼此可影响之范围,依诚实信用原则,自应尽交易上之必要注意,以保护相对人的人身及财产上的利益。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诚信原则本身就是一个内含主观因素的价值判断原则,是道德价值的法律化。附随义务是诚信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合同法在规定附随义务时,一般都以“交易习惯”、“必要注意”、“合理”、“善意”作为判断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标准,只要尽到必要注意,主观上没有可责难之处,达到了诚信的要求,就不应承担责任。    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法律意识不相适应。合同附随义务在人们的头脑中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甚至根本没有这个意识,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在实践中实行比较困难,频繁处理违反附随义务的案件也会加大法院的负担。此外,恶意债权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以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要求债务人承担额外的义务,反过来对债务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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